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培訓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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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 前言 條例的起草背景及危險化學品常備知識 *石化行業(yè)的高速發(fā)展與行業(yè)的高危險性要求加強 安全立法;我國石化行業(yè)品種多,產量大,危險 源分布廣且呈增長。 *加強危險化學品立法進度,是依法行政的必須; 1987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1999年 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等均已不 能滿足市場和管理機制的發(fā)展和變化。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頻發(fā),反映了我國對突發(fā)事件 的應急能力低,急需從法律角度建立應急機制。 3 *2001.11.30國務院秘書局向中央領導匯報了存在的現狀 和問題,報送了關于有毒化學品管理情況的報告,國 務院領導明確指示由當時的國家經貿委牽頭,會
2、同各部門 盡快修訂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并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監(jiān) 督局等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化學品事故的頻發(fā)促進了修改的進度: -深圳清水河93.8.5危險化學品倉庫火災爆炸,死15人。 直接經濟損失2.5億元; -北京東方化工廠油罐區(qū)火災爆炸事故,97.6.27,死9人 ,傷39人,直接經濟損失1.17億元;且在香港回歸前夕; -廣西玉林2.5kg氰化鈉誤售事件,2001.9.9; -安徽涂州加油站泄漏爆炸事故,引起5小時連續(xù)爆炸, 方圓2公里內居民撤離疏散; -洛陽洛寧11.67噸氰化鈉溶液爆炸,2001.11.1。 4 危險化學品的概念和類別 危險化學品是指物質本身具有某種危險特性,
3、當 受到摩擦、撞擊、震動、接觸熱源或火源、日光爆曬 、遇水受潮、遇性能相抵觸物品等外界條件的作用, 會導致燃燒、爆炸、中毒、灼傷及污染環(huán)境事故發(fā)生 的化學品。 按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 ,可分為8類: 1.爆炸品、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5.氧化劑和有 機過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 8.腐蝕品。 5 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 1、化學品活性與危險性:許多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質其活性都很強,活性 越強的物質其危險性就越大。 2、危險化學品的燃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
4、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均可能發(fā)生燃燒 而導致火災事故。 3、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危險:除了爆炸品之外,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 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 物等都有可能引發(fā)爆炸。 4、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除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外,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易燃液體、易燃固體中的一些物質也會致人中毒。 5、腐蝕性 6 閃點、燃點、爆炸極限、燃燒三條件等基本概念 燃點:可燃物質在空氣中,當達到一定溫度時,遇火源就燃燒,而且移 去火源后還繼續(xù)燃燒;可燃物質被點燃的最低溫度叫做燃點,也叫 做著火點。 閃點:可燃液體能揮發(fā)變成蒸氣,散發(fā)到空氣中。溫度升高,揮發(fā)加快 。當
5、揮發(fā)的蒸氣和空氣的混和物與火源接觸能夠閃出火花時,把這 種短暫的燃燒過程叫做閃燃,把發(fā)生閃燃的最低溫度叫做閃點。 爆炸極限:可燃氣體(蒸氣)與空氣的混合物,并不是在任何濃度下遇 到火源都能爆炸,而必須是在一定的濃度范圍內,稱為可燃氣體的 爆炸極限(包括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燃燒三條件:可燃物質、助燃物質和火源。 7 n燃燒是一種同時有光和熱發(fā)生的劇烈的氧化還原反應,具有3個特征: -是一個劇烈的氧化還原反應; -放出大量的熱; -發(fā)出光。 n燃燒的歷程:可燃物質的燃燒一般在氣相中進行。由于可燃物質的狀 態(tài)不同,其燃燒過程也不相同。氣體最易燃燒,燃燒所需要的熱量只 用于本身的氧化分解,并使其達
6、到著火點。氣體在極短的時間內就能 全部燃盡。液體在火源作用下,先蒸發(fā)成蒸氣,而后氧化分解進行燃 燒。固體燃燒有兩種情況,對于硫、磷等簡單物質,受熱時首先熔化 而后蒸發(fā)為蒸氣進行燃燒,無分解過程;對復雜物質,受熱時首先分 解成其組成部分,生成氣態(tài)和液態(tài)產物,而后氣態(tài)產物和液態(tài)產物蒸 氣著火燃燒。 n任何可燃物質的燃燒都經歷氧化分解、著火、燃燒等階段。 燃燒過程、易燃液體和爆炸極限的影響因素 8 (1)可燃氣體的性質; (2)可燃體系的初始溫度越高,爆炸極限變寬,危險性越大; (3)可燃體系的初始壓力增大,爆炸極限變寬(干燥CO除外), 危險性越大; (4)火源能量越高,爆炸極限越寬,危險性越大;
7、 (5)容器尺寸和材質:容器管道直徑越小,爆炸極限范圍變小, 危險性越小; (6)體系中惰性氣體含量越高,極限變窄,危險性越小。 影響爆炸極限的因素 9 危險化學品的禁配與儲運安全 1、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 如危險品裝卸前后,必須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清掃干 凈,使用的工具不能產生火花,必須有各種防護裝置; 鐵路運輸時,限制使用篷車(包括毒品專用車)裝運,整車發(fā)送 的毒害品和有放射性的礦石、礦砂必須使用毒品專用車; 對易燃易爆品,如氯酸鈉、氯酸鉀、黃磷及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 品等應選用木底篷車裝運; 互為禁忌、接觸發(fā)生化學反應的危險物品不能同車運輸等。 10 2、危險化學品分類儲存的安全
8、技術 GB15603-1995規(guī)定了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的要求,貯量的限制以及 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貯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 ,標志應符合GB190的規(guī)定。同一區(qū)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 的危險品時,應懸掛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志。 3、危險化學品包裝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1990)把危險品 包裝分成: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大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高; 類包裝:貨物具有中等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小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4、混接觸和混儲運的危險性 某些化學品相互接觸或混合時其危險性更大。有些化學品相互接觸 或混合易自
9、燃,有些易發(fā)生火災或爆炸。因此,必須掌握危險化學 品之間的抵觸和不相容性,以保證其儲運安全。(一般氧化性和還 原性物質混裝危險性較大)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 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 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危 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12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 院令第344號公布 2011年2月16日 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原條例共74條新條例共102條 13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10、 經營安全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14 第一章 總則(共10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 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 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huán) 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執(zhí)行。 15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 、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 、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 部門會同國
11、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環(huán)境保護、 衛(wèi)生、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 航空、農業(yè)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 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16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 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yè)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 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 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 準、行業(yè)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 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 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yè)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
12、培訓,考核合 格后上崗作業(yè);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 應資格的人員。 17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 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guī)定使用危險化 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 營、運輸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 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18 (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 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 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 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
13、 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fā)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 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 化學品登記工作。 19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核發(f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 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fā)危險化學 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 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yè)的工業(yè)產品生 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jiān)督,負責 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20 (四)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 置的監(jiān)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
14、環(huán)境危害性鑒 定和環(huán)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huán)境管理 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登記和 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 關危險化學品環(huán)境污染事故和生態(tài)破壞事件,負 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huán)境監(jiān)測。 21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 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 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 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 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 。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 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 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
15、管理。民 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 航空運輸企業(yè)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22 (六)衛(wèi)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 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 的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 件,核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 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違法采購 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 品的行為。 23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 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y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 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16、 (二)發(fā)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 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 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 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 備、運輸工具; (五)發(fā)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 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 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 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予
17、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24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 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 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 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 、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 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 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 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和使用危險化學品 從事生產的企業(yè)采
18、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 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 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25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本章共計17條, 26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 行統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 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 、儲存的行業(yè)規(guī)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xiāng)規(guī)劃,應當根據 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guī)劃 適當區(qū)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7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 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 部門進行安全條
19、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 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 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 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 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 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的規(guī)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28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 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 、檢測。 進行可能
20、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 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 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 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 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yè)產品目錄的危險 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 證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f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 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fā)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yè)和信息 化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
21、和公安機關通報。 29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應當提供與其生 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 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 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 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發(fā)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 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 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30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huán)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 當按照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 環(huán)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huán)境保護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
22、相應的環(huán)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 章的規(guī)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 型式、規(guī)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 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31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yè) 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yè),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取得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 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 家船舶檢驗規(guī)范進行
23、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 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 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 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2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 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 下列場所、設施、區(qū)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一)居住區(qū)以及商業(yè)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y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qū);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yè)
24、的除外)、 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 、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qū)、畜禽規(guī)模 化養(yǎng)殖場(養(yǎng)殖小區(qū))、漁業(yè)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qū)、自然保護區(qū); (七)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qū)域。 33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 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jiān)督其所屬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整 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
25、府決定并組織實 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 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fā)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qū)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 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 設施)。 *第十九條講的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的規(guī)定;包括: 1爆炸性物質(雷汞、硝化丙三醇- - -) 2易燃物質(乙烷、甲醇、汽油、煤油、乙炔、甲烷、石油氣- - ) 3活性化學物質(氯酸鉀、氯酸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 - ) 4有毒物質(氨、氯、CO、SO2、SO3、氟- - ) 34 我國重大危險源辨識的標準: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GB18
26、2182000 重大危險源辨識的方法: 首先,明確重大危險源辨識的依據是物質的危險特 性及數量。 其次,明確重大危險源分類:生產場所、貯存區(qū)。 然后,確定存在的危險物質種類,可依據標準中給 定的物質進行查詢。 最后,比較臨界量,按生產場所和貯存區(qū)危險物質 臨界量的不同進行確定,等于或超過標準中規(guī)定臨界量 的,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 q1 q2 qn Q1 Q2 Qn . . . . 1 35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 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yè)場所設 置相應的監(jiān)測、監(jiān)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 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
27、 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 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 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è)場所和 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6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 作業(yè)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tài)。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委托 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條 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28、的企業(yè),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 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 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qū)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 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 理部門備案。 37 做出評價結論 應急預案 安全對策措施 評價方法的選擇、確定 單元劃分 危險分級 定性、定量評價 影響因素、事故機制 發(fā)生的可能性 準 備 危險識別 定性、定量評價 安全對策措施 結論及建議 編制報告 安 全 評 價 現場勘察、資料收集 危險、有害性分析、識別 危險源識別 事故 安全評價的基本程序 38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 安部門規(guī)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
29、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 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fā) 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 ,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wèi) 人員。 39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 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 。 危險化學品
30、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 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 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 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 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港區(qū) 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40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yè)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 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 的安全設施、設
31、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 停業(yè)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 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 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huán)境 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 當會同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 檢查,發(fā)現未依照規(guī)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41 第三章 使用安全(共5條) 42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 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 準的要求,并根據
32、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 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 理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guī) 定數量的化工企業(yè)(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的除外,下同 ),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 前款規(guī)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 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yè)主管部門確 定并公布。 43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 企業(y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外,還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 (
33、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 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44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yè),應當 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qū)的市級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 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 頒發(f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f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 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
34、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huán)境管理的危險 化學品的企業(yè)的規(guī)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huán)境管理的危險化學 品從事生產的企業(y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guī)定,適用于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的企業(yè)的規(guī)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yè)。 45 第四章 經營安全(共10條) 46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 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在其廠區(qū)范圍內 銷售本企業(yè)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
35、要取得危險化學 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guī)定取得港口 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qū)內從事危險化學品 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47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yè)應當具備 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經營場所,儲 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yè)人員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48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36、經營的企業(yè),應當向所 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 學品經營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 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 料。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 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 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 批準的,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 理由。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
37、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 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huán)境保護 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后, 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經營危險化 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 續(xù)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49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儲存危險化學 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 品的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 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不得向未經許 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
38、采購危 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50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 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 許可證的企業(yè),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憑民 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 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 )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51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39、,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 列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 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 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 52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銷售劇 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 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 證明文件,不得向不
40、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 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 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 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 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53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銷售劇毒化學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 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 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 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yè)、購買單位應 當在銷售、購買后5
41、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 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 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 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 、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 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 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 機關報告。 54 第五章 運輸安全(共23條) 55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 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 輸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 運輸許
42、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應 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6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 運輸企業(yè)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 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yè)資格。具體辦 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應當遵守安全作業(yè)標準 、規(guī)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 監(jiān)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 業(yè)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jiān)控下 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guī)范和要求;裝箱作業(yè) 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
43、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 書。 57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 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 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 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 壓力的變化發(fā)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 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 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 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 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58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 托依法取得
44、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yè)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 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 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 求的警示標志。 59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 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控之下 。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fā)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 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 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5、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 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危險化學品 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 設置明顯的標志。 60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 輸始發(fā)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 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 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
46、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 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 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 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61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 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 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 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 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
47、衛(wèi)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 運輸安全的規(guī)定。 62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 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 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 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 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 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63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 國家規(guī)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guī)定
48、禁止通 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 主管部門、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 環(huán)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guī)定 并公布。 64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 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 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 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guī)范和安全防 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guī)定并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
49、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yè)承運,其他單位和個 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 可的水路運輸企業(yè)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65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 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 企業(yè)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 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 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 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 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 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66 第五十八條
50、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 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 學品包裝規(guī)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 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 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yè)的內河碼頭、泊位應 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guī)定的 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 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 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yè)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
51、危險 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 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 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 、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yè),應當 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yè)的時間、地點 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 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 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 ,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
52、受交通運輸主管 部門的管理。 68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 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guī)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guī)定。內 河航道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劃定 方案相協調。 69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 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 以及發(fā)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 規(guī)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
53、外包裝上設 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的, 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70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 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 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 物品交寄。郵政企業(yè)、快遞企業(yè)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交通運輸主管 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 行。 71 第六章 危險化
54、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共9條) 72 一 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 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 信息支持。 *按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登記時需提供的材料: 1?;返怯洷恚?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3危險性不明或新?;沸杼峁z 測、評價報告;4一書一簽;5單位全天的應急服務電話;6?;凡捎?的產品標準。 *登記的程序是由地方安全生產管理監(jiān)督機構的登記辦公室受理審查, 集中報國家審批。 73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進口企業(yè),應當向國 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 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
55、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yè)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 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進口企業(yè)發(fā)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 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 更手續(xù)。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 。 74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yè) 和信息化、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交通運輸、鐵 路、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
56、學品登記 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75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應當會同工業(yè)和信息化、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交通運輸 、鐵路、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 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包括10個方面: 1、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6、保護措施程序 2、危害辯識與風險評價 7、信息發(fā)布與公眾教育 3、通告程序和報警系統 8、事故后的恢復程序 4、應急設備與設施 9、培訓與演練 5、能力和資源 10、應急預案的維護 *一個完整的應急預案包括總預案、程序、說明書、記錄。 76 應急預案培訓的原則
57、和范圍 應急培訓與演練的指導思想:應以加強基礎,突出重點 ,逐步提高為原則。 基本任務:鍛煉和提高隊伍在突發(fā)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 堵源、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撤離、有 效消除危害后果、開展現場急救和傷員轉送等應急救援技能 和應急反應綜合素質,有效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事故損失。 應急培訓應包括: (1)政府主管部門的培訓 (2)社區(qū)居民培訓 (3)企業(yè)全員培訓 (4)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培訓 應急培訓的內容包括: (1)報警(2)疏散(3)火災應急培訓 (4)不同水平應急者培訓 77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 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58、、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 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 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 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主 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危險化學品 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fā)生 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78 第七十二條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 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q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組織實施救援,不得
59、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 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 措施保護危害區(qū)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qū)域 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 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狀況進行監(jiān)測 、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huán)境污染治理和生態(tài)修復措施。 79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 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 協
60、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huán)境污染 的,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 部門統一發(fā)布有關信息。 80 第七章 法律責任(共22條) 81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 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 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 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guī)定使用危險化學 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
61、建、擴建生產、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 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 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 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 以處罰。 82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 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從 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 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 證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化工企業(y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 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
62、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 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 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 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83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 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
63、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未 按照規(guī)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 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 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 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 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 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84
64、(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發(fā)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 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 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 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guī)格、方法和 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yè)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yè)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 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fā)、
65、雙 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的; 85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進口企業(yè)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 記,或者發(fā)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 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xù)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 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相 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 治安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的,依照
66、企業(yè)事業(yè)單 位內部治安保衛(wèi)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86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yè) 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 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 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 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 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 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87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整頓直至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yè) 執(zhí)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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