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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形成性考核冊作業(yè)參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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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 識 產 權 法 》 形 成 性 考 核 冊 作 業(yè) 1參 考 答 案 一 、 名 詞 解 釋 ( 每 小 題 2分 , 共 20分 ) 1、 知 識 產 權 法 : 知 識 產 權 法 是 調 整 因 創(chuàng) 造 、 使 用 智 力 成 果 而 產 生 的 , 以 及 早 確 認 、 保 護 和 形 式 治 理 成 果 所 有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的 過 程 中 所發(fā) 生 的 各 種 社 會 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2、 商 品 裝 潢 : 是 指 在 商 品 或 其 包 裝 、 容 器 以 及 其 他 附 著 物 上 所進 行 的 裝 飾 。 3、 商

2、 品 商 標 : 指 使 用 于 商 品 之 上 的 商 標 , 根 據 使 用 者 的 不 同 ,分 為 制 造 商 標 和 銷 售 商 標 。 4、 證 明 商 標 : 也 稱 保 證 商 標 , 是 指 由 對 某 種 商 品 或 服 務 具 有 檢測 和 監(jiān) 督 能 力 組 織 所 控 制 , 而 由 其 以 外 的 人 使 用 在 商 品 或 服 務 上 , 用 以 證 明 該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原 產 地 、 原 料 、 制 造 方 法 、 質 量 、 精 確 度 或 其 他 特定 品 質 的 商 品 商 標 或 服 務 商 標 。 5、 注 冊 商 標 : 經

3、國 家 商 標 主 管 機 關 核 準 注 冊 的 商 標 。 二 、 簡 答 題 ( 每 小 題 10分 , 共 40分 ) 1、 請 按 你 的 理 解 給 知 識 產 權 概 念 下 個 定 義 。 答 : 知 識 產 權 是 治 理 成 果 所 有 人 和 使 用 人 給 予 自 己 所 擁 有 的 智 力 成 果 而 依 法 享 有 的 各 項 民 事 權 利 的 總 和 , 包 括 著 作 權 、 商 標 權 、 專 利權 、 閥 線 圈 、 發(fā) 明 權 以 及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權 。 知 識 產 權 是 一 個 隨 著 科 學 技 術 、 文 學 藝 術 的

4、 發(fā) 展 而 不 斷 拓 展 和 深 化 的 概 念 。 2、 請 試 述 知 識 產 權 的 法 律 性 質 。 知 識 產 權 是 一 種 無 形 財 產 權 , 是 一 種 特 殊 的 民 事 權 利 , 這 就 是 知識 產 權 的 法 律 性 質 。 ( 1) 知 識 產 權 的 客 體 是 智 力 成 果 , 智 力 成 果 是 一 種 沒 有 形 體 的 知 識 形 態(tài) 的 產 品 ; ( 2) 智 力 成 果 具 有 使 用 價 值 和 價 值 是它 成 為 知 識 財 富 和 知 識 商 品 的 理 論 依 據 ; ( 3) 知 識 財 富 經 過 法 律 的 確

5、認 或 授 予 才 成 了 知 識 產 權 , 成 為 一 種 特 殊 的 民 事 權 利 。 3、 請 試 述 知 識 產 權 的 范 圍 。 知 識 產 權 的 范 圍 , 有 廣 義 和 狹 義 兩 種 。 廣 義 的 知 識 產 權 范 圍 , 為 兩 個 主 要 的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的 國 際 公 約 所 界 定 。 第 一 : 1967年 簽 訂 的 《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公 約 》 指 出 , 知 識 產 權 應 包 括 關 于 文 學 、 藝 術 和 科 學 作 品 等 權 利 。 第 二 : 1995年 1月 1日 成 立 的 世

6、界 貿 易 組 織 的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xié) 議 》 規(guī) 定 的 范 圍 , 包 括 版 權 與 鄰 接 等 權 。 . 目 前 基 本 上 國 際 上 都 是 以 這 兩 個 協(xié) 議 所 界 定 的 范 圍 為 知 識 產 權 的 范 圍 。 狹 義 的 知 識 產 權 , 指 傳 統(tǒng) 意 義 上 的 知 識 產 權 , 即 專 利 權 、 商 標 權 、 著 作 權 。 4. 你 認 為 知 識 產 權 法 有 哪 些 作 用 ( 最 少 四 條 ) 。 答 : ( 1) 為 智 力 成 果 完 成 人 的 權 益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 調

7、 動 了 人們 從 事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和 文 學 藝 術 作 品 創(chuàng) 作 的 積 極 性 和 創(chuàng) 造 性 。 ( 2) 為 智 力 成 果 的 推 廣 應 用 和 傳 播 提 供 了 法 律 機 制 , 為 智 力 成 果 轉 化 為 生 產力 , 運 用 到 生 產 建 設 上 去 , 產 生 了 巨 大 的 經 濟 效 益 和 社 會 效 益 。 ( 3) 為 國 際 經 濟 技 術 貿 易 和 文 化 藝 術 的 交 流 提 供 了 法 律 準 則 , 促 進 人 類 文 明進 步 和 經 濟 發(fā) 展 。 ( 4) 知 識 產 權 法 律 制 度 作 為 現 代 民 商 法 的

8、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隊 對 完 善 我 國 法 律 體 系 , 建 設 法 治 國 家 具 有 重 大 意 義 。 三 、 案 例 ( 40分 ) 某 公 司 新 生 產 一 種 環(huán) 保 型 純 天 然 礦 泉 水 。 經 試 銷 顧 客 反 響 很 好 ,銷 售 業(yè) 績 不 斷 上 升 , 為 防 止 他 人 假 冒 并 樹 立 市 場 形 象 , 取 得 信 譽 , 公 司 決 定 申 請 商 標 注 冊 。 公 司 想 起 名 注 冊 商 標 為 “ 神 怡 ” , 但 又 怕 別 人 利 用法 律 侵 害 其 商 標 權 益 , 如 何 注 冊 也 不 清 楚 。

9、如 果 你 作 為 商 標 代 理 人 將 提 出 哪 些 建 議 , 并 提 供 注 冊 咨 詢 服 務 。 要 求 : 寫 一 篇 咨 詢 意 見 書 ( 包 括 怎 樣 注 冊 , 程 序 是 什 么 , 可 采 取 哪 些 方 案 , 如 何 防 止 權 益 被 侵 害 , 程 序 是 什 么 ) 。 根 據 我 國 商 標 法 及 相 關 法 規(guī) , 我 作 為 商 標 代 理 人 , 謹 對 貴 公 司 申 請 “ 神 怡 ” 牌 礦 泉 水 注 冊 商 標 一 事 , 出 具 咨 詢 意 見 如 下 : 一 、 怎 樣 申 請 注 冊 商 標 及 申 請 程 序 。

10、 我 國 商 標 法 規(guī) 定 , 我 國 國 內 申 請 人 可 以 通 過 兩 種 渠 道 辦 理 商 標 注冊 , 一 是 由 申 請 人 委 托 商 標 代 理 機 構 代 為 辦 理 注 冊 商 標 申 請 事 宜 , 二 是 由 申 請 人 直 接 辦 理 。 貴 公 司 可 以 選 擇 其 中 之 一 進 行 辦 理 。 若 選 擇 委 托 辦理 , 貴 公 司 首 先 應 當 注 意 選 擇 具 有 商 標 代 理 資 質 的 商 標 代 理 機 構 就 代 理 事 項 與 之 協(xié) 商 一 致 , 簽 訂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出 具 授 權 委 托 書 , 并 向

11、該 機 構交 納 代 理 費 以 及 貴 公 司 企 業(yè) 法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 等 有 效 證 件 的 復 印 件 。 若 選 擇 直 接 辦 理 , 則 應 持 企 業(yè) 介 紹 信 、 企 業(yè) 法 人 營 業(yè) 執(zhí) 照 及 有 關 申 請 文 件 , 直接 到 商 標 局 辦 理 注 冊 商 標 申 請 手 續(xù) 。 無 論 采 用 哪 種 渠 道 , 都 必 須 填 寫 統(tǒng) 一 的 《 商 標 注 冊 申 請 書 》 報 商 標 局 , 并 提 交 商 標 圖 樣 及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講的 復 印 件 。 商 標 局 在 收 到 商 標 注 冊 申 請 之 后 , 將 依 法 對 該

12、 申 請 進 行 形 式 審 查 和 實 質 審 查 , 經 審 查 , 對 符 合 規(guī) 定 的 , 予 以 初 步 審 定 并 予 以 公 告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無 異 議 者 , 予 以 核 準 注 冊 。 對 不 符 合 規(guī) 定 的 , 予 以 駁 回 。 申 請 人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駁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15日 內 向 商 標 復 審委 員 會 申 請 復 審 。 對 復 審 結 果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復 審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起 30日 內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二 、 關 于 防 止 貴

13、公 司 合 法 權 益 受 損 害 的 措 施 這 個 問 題 的 實 質 是 貴 公 司 一 旦 獲 得 “ 神 怡 ” 牌 礦 泉 水 注 冊 商 標后 , 應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予 以 保 護 的 問 題 。 關 于 商 標 保 護 , 我 國 法 律 規(guī) 定 主 要 有 行 政 保 護 和 司 法 保 護 兩 種 方 式 。 行 政 保 護 是 指 商 標 管 理 機 關 通 過 行政 程 序 依 法 查 處 商 標 侵 權 行 為 來 保 護 商 標 專 用 權 。 貴 公 司 一 旦 發(fā) 現 自 己 擁 有 的 注 冊 商 標 權 益 受 到 損 害 , 如 市 場 上

14、 出 現 假 冒 產 品 , 就 應 當 及 時 向商 標 管 理 機 關 報 告 , 并 積 極 搜 集 相 關 證 據 , 配 合 商 標 管 理 機 關 打 擊 任 何 人 對 貴 公 司 注 冊 商 標 合 法 權 益 的 侵 權 行 為 。 司 法 保 護 是 指 司 法 機 關 通 過司 法 程 序 依 法 審 理 商 標 侵 權 案 件 , 制 裁 商 標 侵 權 人 , 打 擊 假 冒 注 冊 商 標 犯 罪 來 對 商 標 專 用 權 予 以 保 護 。 如 有 必 要 , 貴 公 司 依 法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起 訴 , 請 求 司 法 保 護 。 此 外 , 貴

15、公 司 也 應 加 強 注 冊 商 標 自 我 保 護 , 包 括 通 過 學 習 增 強 商 標 保 護 意 識 , 配 備 商 標 管 理 人 員 , 采 取 各 種 預 防 措 施 ,發(fā) 生 侵 權 事 件 后 及 時 請 求 行 政 保 護 和 司 法 保 護 等 。 ╳ ╳ 商 標 事 務 所 商 標 代 理 人 : ╳ ╳ ╳ 年 月 日《 知 識 產 權 法 》 形 成 性 考 核 冊 作 業(yè) 2參 考 答 案 2012秋 知 識 產 權 法 形 成 性 考 核 冊 作 業(yè) 2案 例 分 析 莊 **、 某 美 術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訴 某 中

16、心 印 刷 廠 侵 犯 專 利 權 糾 紛 案 原 告 莊 **、 廣 東 省 深 圳 某 美 術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某 公 司 ) 因 與 被告 廣 東 省 南 海 市 某 中 心 印 刷 廠 ( 以 下 簡 稱 某 印 刷 廠 ) 發(fā) 生 侵 犯 專 利 權 糾 紛 , 向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原 告 莊 **、 某 公 司 訴稱 : “ 宣 紙 印 品 及 其 膠 印 制 版 、 印 刷 方 法 ” 是 原 告 莊 **于 1995年 12月 30 日 取 得 的 專 利 權 , 莊 **給 予 原 告 某 公

17、 司 三 年 全 國 獨 家 實 施 許 可 和 三 年 后的 普 通 實 施 許 可 , 兩 原 告 有 權 一 起 對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侵 權 行 為 進 行 追 究 。 被 告 某 印 刷 廠 未 經 許 可 , 連 續(xù) 兩 年 生 產 、 銷 售 宣 紙 仿 真 國 畫 掛 歷 , 既 侵犯 莊 **的 專 利 權 , 也 侵 犯 某 公 司 的 獨 家 使 用 權 。 --------以 上 事 實 , 有 專 利 證 書 、 專 利 申 請 技 術 實 施 許 可 合 同 書 、 專 利 技 術 實 施 許 可 合 同 書 、技 術 咨 詢 意 見 、 審 計 報 告 、

18、庭 審 筆 錄 等 證 實 。 問 : 試 分 析 被 告 是 否 侵 權 ? 本 案 如 何 處 理 ? : 被 告 已 構 成 侵 權 。 具 體 分 析 如 下 : 原 告 莊 **于 1995年 12月 30日 獲得 “ 宣 紙 印 品 及 其 膠 印 制 版 、 印 刷 方 法 ” 的 發(fā) 明 專 利 權 , 依 法 應 受 法 律 保 護 。 莊 **與 原 告 某 公 司 通 過 簽 訂 合 同 , 約 定 某 公 司 有 權 與 莊 **一 起 共同 起 訴 侵 權 方 , 該 約 定 不 違 反 法 律 規(guī) 定 , 故 某 公 司 與 莊 **一 起 作 為 本 案 原

19、 告 是 適 格 的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專 利 法 》 第 十 一 條 規(guī) 定 : “ 發(fā) 明 和 實用 新 型 專 利 權 被 授 予 后 , 除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以 外 ,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未 經 專 利 權 人 許 可 , 不 得 為 生 產 經 營 目 的 制 造 、 使 用 、 銷 售 其 專 利 產品 , 或 者 使 用 其 專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 銷 售 依 照 該 專 利 方 法 直 接 獲 得 的 產 品 。 ” 第 五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 “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 的 保 護 范 圍 以 其

20、 權利 要 求 的 內 容 為 準 , 說 明 書 及 附 圖 可 以 用 于 解 釋 權 利 要 求 ” 。 被 告 某 印 刷 廠 未 經 專 利 權 人 的 許 可 , 生 產 、 銷 售 仿 真 宣 紙 國 畫 掛 歷 , 經 專 家 鑒定 , 該 掛 歷 已 落 入 了 原 告 莊 **ZL93114279. 2號 專 利 的 保 護 范 圍 。 因 此 , 某 印 刷 廠 的 行 為 已 構 成 侵 權 。 本 案 處 理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國 民 法 通 則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規(guī) 定 : “ 公 民 、 法 人 的 著 作 權 ( 版 權 )

21、 、 專 利 權 、 商 標 專 用 權 、 發(fā) 現 權 、 發(fā) 明 權 和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權 受 到 剽 竊 、 篡改 、 假 冒 等 侵 害 的 , 有 權 要 求 停 止 侵 害 , 消 除 影 響 , 賠 償 損 失 。 ” 某 印 刷 廠 對 自 己 的 侵 權 行 為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應 當 承 擔 相 應 的 民 事 責 任 。 鑒 于莊 **與 某 公 司 已 明 確 表 示 對 某 印 刷 廠 1997年 5月 以 后 生 產 、 銷 售 仿 真 宣 紙 國 畫 掛 歷 所 得 利 潤 不 予 追 究 , 故 只 以 某 印 刷 廠 從 1996年 1月

22、 至 1997年 5月 底 生 產 、 銷 售 仿 真 宣 紙 國 畫 掛 歷 所 得 利 潤 作 為 侵 權 賠 償 額 。 兩 原 告 請 求 某 印 刷 廠 賠 償 20萬 元 , 依 據 不 充 分 。 其 他 請 求 有 理 , 應 予 支 持 。 綜 上 所 述 , 我 認 為 法 院 應 作 出 判 決 如 下 : 一 、 被 告 某 印 刷 廠 立 即 停止 生 產 、 銷 售 仿 真 宣 紙 國 畫 掛 歷 。 二 、 被 告 賠 償 兩 原 告 經 濟 損 失 人 民 幣 100988. 40元 。 三 、 被 告 應 在 媒 體 上 公 開 向 兩 告 賠 禮

23、道 歉 。 四 、 訴 訟 費 由 被 告 負 擔 。 五 、 駁 回 原 告 其 他 訴 訟 請 求 。 知 識 產 權 作 業(yè) 33.1版 權 局 發(fā) 布 《 著 作 權 法 》 ,修 改 草 案 ,并 向 公 眾 征 集 意 見 。 ........ 業(yè) 界 認 為 ,這 一 條 一 旦 實 施 ,音 樂 著 作 權 人 的 權 利 將 被 架 空 。 請 發(fā) 表 你 的看 法 ? 知 識 產 權 作 業(yè) 3 3月 31日 ,國 家 版 權 局 發(fā) 布 《 著 作 權 法 》 ,修 改 草 案 ,并 向 公 眾 征 集 意 見 。 ........業(yè) 界 認 為 ,這 一 條 一

24、 旦 實 施 ,音 樂 著 作權 人 的 權 利 將 被 架 空 。 請 發(fā) 表 你 的 看 法 ? 結 合 第 46 條 和 第 48 條 的 規(guī) 定 , 可 以 看 出 , 音 樂 作 品 的 著 作 權 人 的權 利 處 于 非 常 不 利 的 狀 態(tài) 。 1.法 定 許 可 的 條 件 過 于 寬 松 。 2.該 條 款 無 視 音 樂 作 品 的 市 場 規(guī) 律 : 雖 然 給 出 了 三 個 月 的 控 制 期 , 但 是 , 由 于 該 期 限 過 短 , 并 無 實 質 意 義 。 3.該 條 款 不 利 于 音 樂 市 場 的 健 康 發(fā) 展 。 從第 48 條 中 我 們

25、可 以 總 結 出 , 作 者 能 夠 從 作 品 中 被 法 定 許 可 使 用 而 獲 得 的 利 益 , 受 到 兩 個 方 面 的 影 響 : 1.版 權 部 門 規(guī) 定 的 付 酬 標 準 。 2.著作 權 集 體 管 理 組 織 的 分 配 比 例 。 通 過 分 析 , 不 難 發(fā) 現 , 這 樣 的 規(guī) 定 將 極 大 侵 害 優(yōu) 秀 音 樂 作 品 的 著 作 權 人 的 利 益 , 這 樣 的 規(guī) 定 必 將 扼 殺 他們 創(chuàng) 作 的 熱 情 , 照 這 樣 的 發(fā) 展 , 中 國 的 音 樂 產 業(yè) 令 人 堪 憂 。 從 第 70 條 可 以 看 出 , 本 條 完 全

26、 是 為 我 國 集 管 組 織 定 制 的 。 為 何 已 與 集 管 組 織簽 訂 合 同 , 還 需 “ 停 止 使 用 ” 呢 ? 這 說 明 集 管 組 織 的 授 權 違 法 , 已 侵 犯 了 權 利 人 的 著 作 權 , 該 條 規(guī) 定 是 對 集 管 組 織 “ 故 意 侵 權 ” 的 “ 特赦 ” 條 款 。 有 了 特 赦 條 款 , 協(xié) 會 完 全 可 以 為 了 “ 集 管 事 業(yè) ” 的 發(fā) 展 而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權 利 , 版 權 人 的 合 法 權 利 就 成 了 集 管 利 益 的 拌 腳石 。 這 一 條 一 旦 實 施 , 音 樂 著

27、作 權 人 的 全 部 權 利 就 會 被 架 空 。 任 何 版 權 人 希 望 進 入 版 權 交 易 領 域 , 只 能 通 過 “ 入 會 ” 的 方 式 來 實 現 , 否則 即 便 起 訴 也 只 能 獲 得 停 止 侵 權 和 標 準 極 低 的 使 用 費 。 因 此 協(xié) 會 會 形 成 對 行 業(yè) 的 壟 斷 , 最 終 實 現 其 壟 斷 利 益 。 并 且 不 僅 危 及 到 音 樂 行 業(yè) ,還 能 延 伸 到 各 種 版 權 產 業(yè) 。 個 人 認 為 , 促 進 集 體 管 理 制 度 的 健 康 發(fā) 展 應 該 從 制 度 設 計 上 入 手 , 在集 管 組 織

28、 的 設 立 上 引 入 競 爭 機 制 , 增 強 授 權 活 力 , 集 管 組 織 應 該 是 著 作 權 人 及 使 用 者 的 服 務 機 構 , 其 應 該 從 擴 大 著 作 權 人 的 收 入 和 為 使 用者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入 手 , 循 序 漸 進 的 發(fā) 展 我 國 的 著 作 權 集 體 管 理 制 度 。 而 不 是 采 用 殺 雞 取 卵 的 方 式 , 惡 化 著 作 權 人 的 生 存 環(huán) 境 。 《 知 識 產 權 法 》 形 成 性 考 核 冊 作 業(yè) 4參 考 答 案 一 、 名 詞 解 釋 :1、 知 識 產 權 : 是 治

29、理 成 果 所 有 人 和 使 用 人 給 予 自 己 所 擁 有 的 智 力 成 果 而 依 法 享 有 的 各 項 民 事 權 利 的 總 和 , 包 括 著 作 權 、 商 標 權 、 專 利 權 、 閥線 圈 、 發(fā) 明 權 以 及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權 。 2、 商 標 權 :根 據 我 國 商 標 法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 商 標 權 也 可 稱 為 商 標 專 用 權 是指 商 標 注 冊 人 對 其 注 冊 商 標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 3、 專 利 權 : 是 發(fā) 明 基 于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通 過 申 請 專 利 的 方 法 , 公 開 自 己 發(fā)明 創(chuàng)

30、造 的 技 術 內 容 , 經 審 查 程 序 而 取 得 的 專 有 有 權 , 是 發(fā) 明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對 其 發(fā) 明 享 有 的 獨 占 權 。4、 著 作 權 : 也 稱 版 權 , 指 作 者 對 其 創(chuàng) 作 的 文 學 藝 術 和 科 學 作 品 依 法 享 有 的 權 利 。5、 侵 犯 商 業(yè) 秘 密 行 為 : 是 指 行 為 人 采 取 不 當 手 段 獲 取 、 披 露 、 使 用 權 利 人 的 商 業(yè) 秘 密 或 者 違 反 合 同 約 定 擅 自 允 許 他 人 使 用 別 人 的 商 業(yè) 秘 密 的行 為 。 二 、 填 空 :1、 國 家

31、知 識 產 權 局 2、 自 愿 注 冊 強 制 注 冊 3、 商 標 國 際 注 冊 逐 一 國 家 注 冊 4、 個 案 認 定 被 動 認 定 5、 新 穎 性 創(chuàng) 造 性 實 用 性 6、 形 狀 圖 案 色彩 7、 責 任 視 為 作 者 8、 同 意 報 酬 同 意 報 酬 9、 一 種 直 接 三 、 選 擇 1、 AB 2、 B 3、 BCD 4、 ABD 5、 ABC 6、 AD 7、 D 8、ABCD 四 、 簡 答 1、 申 請 注 冊 的 商 標 應 當 具 備 的 條 件 ( 1) 必 須 具 備 構 成 要 素 ; ( 2) 應 具 備 顯 著 性

32、 ; ( 3) 不 得 使 用 法 律 所 禁 止 使 用 的 標 志 。 ( 4) 不得 與 他 人 在 同 一 種 或 者 類 似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上 已 經 注 冊 或 者 初 步 審 定 商 標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 ( 5) 不 得 與 被 撤 銷 或 者 注 銷 未 滿 一 年 的 注 冊 商 標 相 同或 者 近 似 。 2、 授 予 發(fā) 明 專 利 和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權 的 實 質 條 件 : 我 國 專 利 法 第 22條 規(guī)定 : “ 授 予 專 利 權 的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 應 當 具 備 新 穎 性 、 創(chuàng) 造 性 和 實 用 性

33、” 。 ( 1) 新 穎 性 , 是 指 在 申 請 日 以 前 沒 有 同 樣 的 的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的 國 內 外 出 版 物 上 公 開 發(fā) 表 過 。 2) 創(chuàng) 造 性 , 是 指 同 申 請 日 前 已 有 的 技 術 相 比 , 該 發(fā) 明 有 突 出 的 實 質 性 特 點 和 顯 著 的 進 步 , 該 實 用 新 型 有 實 質性 特 點 和 進 步 。 ( 3) 實 用 性 包 括 實 踐 性 、 再 現 性 和 有 益 性 . 3、 著 作 權 人 享 有 哪 些 著 作 人 身 權 利 答 : 根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10條 規(guī) 定 , 著 作 人

34、身 權 主 要 包 括 發(fā) 表 權 、 署 名 權 、 修 改 權 、 保 護 作 品 完 整 權 等 四 項 人 身 權 利 。 發(fā) 表 權 : 是 作 者 決 定是 否 將 作 品 公 之 于 眾 的 權 利 。 署 名 權 : 是 作 者 在 自 己 創(chuàng) 作 的 作 品 和 復 制 件 上 標 記 姓 名 的 權 利 。 修 改 權 : 是 指 修 改 或 授 權 他 人 修 改 作 品 的 權 利 。保 護 作 品 完 整 權 : 是 保 護 作 品 不 受 歪 曲 篡 改 的 權 利 。 五 、 1、 原 因 : ( 1) 經 濟 因 素 : 如 剽 竊 他 人 新 技 術

35、 能 夠 減 少 開 發(fā) 成 本 , 不 用 支 付 他 人 新 技 術 的 許 可 使 用 費 , 從 而 降 低 產 品 的 成 本 , 獲 得 巨大 的 利 益 。 如 可 以 使 自 己 的 產 品 提 高 技 術 含 量 , 使 老 產 品 更 新 換 代 , 迅 速 占 領 國 內 國 際 市 場 , 贏 得 巨 大 的 商 機 與 經 濟 利 益 。 ( 2) 精 神 因 素 :通 過 剽 竊 他 人 新 技 術 , 搶 先 進 行 專 利 申 請 , 成 為 專 利 權 人 , 獲 得 精 神 上 的 滿 足 。 2、 重 要 性 : ( 1) 保 護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推

36、動 技 術 創(chuàng) 新 , 調 動 人 們 從 事 專 利 開 發(fā) 研 究 的 積 極 性 和 創(chuàng) 造 性 。 ( 2) 促 進 新 技 術 的 推 廣 使 用 , 促 使 智力 成 果 轉 化 為 生 產 力 , 產 生 巨 大 的 經 濟 利 益 和 社 會 效 益 ; ( 3) 促 進 新 技 術 的 公 開 和 傳 播 , 促 進 人 類 文 明 的 進 步 。 ( 4) 為 外 國 投 資 提 供 保障 , 促 進 國 際 交 流 ; ( 5) 為 智 力 成 果 的 完 成 人 的 權 益 提 供 保 證 3、 保 護 措 施 : ( 1) 自 我 保 護 ( 2) 司 法 保

37、護 : 行 政 救 濟 和 司 法救 濟 。 第 九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七 次 會 議 通 過 了 對 專 利 法 修 改的 決 定 。 該 決 定 強 化 了 對 專 利 權 的 法 律 保 護 , 特 別 是 給 予 了 專 利 權 人 在 專 利 權 受 到 侵 害 時 可 以 選 擇 更 多 的 司 法 救 濟 措 施 。 這 些 新 的 、 更 加 明 確 的 規(guī) 定 , 突 出 地 表 現 為 : 一 、 強 化 了 專 利 權 為 一 種 絕 對 權 的 民 事 權 利 的 法 律 地 位 。 明 確 規(guī) 定任 何 單 位 和 個

38、 人 都 不 得 侵 犯 專 利 權 , 并 將 禁 止 的 范 圍 擴 大 到 禁 止 許 諾 銷 售 等 專 利 權 實 施 的 范 圍 。 相 應 地 , 如 果 有 單 位 或 個 人 未 經 權 利 人 許 可 為生 產 經 營 目 的 制 造 、 使 用 、 許 諾 銷 售 、 銷 售 、 進 口 其 專 利 產 品 , 或 者 使 用 其 專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 許 諾 銷 售 、 銷 售 、 進 口 依 照 該 專 利 方 法 直 接 獲得 的 產 品 , 就 違 反 了 專 利 法 規(guī) 定 的 法 定 義 務 , 專 利 權 人 或 利 害 關 系 人 就 享 有

39、 了 請 求 權 , 其 不 但 可 以 直 接 與 行 為 人 交 涉 , 還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提 起 訴 訟 , 要 求 侵 權 行 為 人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基 于 侵 犯 專 利 權 的 司 法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礙 、 消 除 危 險 和 損 害 賠 償 等 。 專 利 權 人 和 利害 關 系 人 可 以 針 對 具 體 的 侵 犯 專 利 權 行 為 情 況 , 選 擇 請 求 適 用 這 些 司 法 救 濟 措 施 方 式 。 二 、 對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和 賠 償 的 計 算 作 出 了 明 確

40、 的 規(guī) 定 。 侵 犯 專 利 權的 賠 償 數 額 按 照 權 利 人 因 被 侵 權 所 受 到 的 損 失 或 者 侵 權 人 因 侵 權 所 獲 得 的 利 益 確 定 , 專 利 法 的 此 項 修 改 明 確 了 專 利 權 損 害 賠 償 確 定 標 準 可 以 以權 利 人 被 侵 權 所 受 到 的 損 失 確 定 , 也 可 以 以 侵 權 人 因 侵 權 所 獲 得 的 利 益 確 定 , 對 于 被 侵 權 人 的 損 失 或 者 侵 權 人 因 侵 權 獲 利 難 以 確 定 的 , 參 照 專利 許 可 使 用 費 的 倍 數 合 理 確 定 。 這 一 規(guī) 定

41、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xié) 議 》 第 四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的 賠 償 金 要 “ 補 償 由 于 侵 犯 知 識 產權 而 給 權 利 所 有 者 造 成 的 損 害 ” 的 基 本 要 求 , 也 是 以 法 律 形 式 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有 關 司 法 解 釋 的 確 認 。 其 中 對 于 “ 參 照 專 利 許 可 使 用 費 的 倍 數 合理 確 定 ” 的 規(guī) 定 , 既 是 一 項 新 的 賠 償 計 算 方 法 , 也 是 對 過 去 司 法 解 釋 關 于 “ 專 利 許 可 使 用 費 的 合 理 數 額

42、” 的 進 一 步 明 確 , 但 其 基 礎 仍 然 是 被 侵犯 的 專 利 權 的 許 可 使 用 費 。 為 了 足 以 彌 補 被 侵 權 人 的 實 際 經 濟 損 失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以 一 次 專 利 許 可 使 用 費 的 倍 數 合 理 確 定 。 對 于 如 何 合 理 確 定專 利 許 可 使 用 費 的 倍 數 以 及 沒 有 專 利 許 可 使 用 費 標 準 可 參 照 的 , 還 需 要 人 民 法 院 在 法 律 具 體 適 用 中 總 結 司 法 實 踐 經 驗 ,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新的 司 法 解 釋 來 予 以 明 確 。

43、 三 、 增 加 對 專 利 權 保 護 的 臨 時 性 司 法 措 施 , 使 專 利 權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得 到 全 面 、 完 整 和 及 時 的 保 護 。 此 次 專 利 法 的 修 改 , 為 了 及 時 對 正 在 實施 或 者 即 將 實 施 侵 犯 專 利 權 的 行 為 進 行 控 制 , 專 利 權 人 或 者 利 害 關 系 人 可 以 在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前 , 即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采 取 責 令 停 止 有 關 行 為和 財 產 保 全 的 措 施 , 條 件 是 “ 如 不 及 時 制 止 將 會 使 其 合 法 權 益

44、 受 到 難 以 彌 補 的 損 害 ” 。 這 是 一 條 新 的 規(guī) 定 , 其 類 似 一 些 發(fā) 達 國 家 法 院 涉 及 專 利權 訴 訟 常 適 用 的 “ 臨 時 性 禁 令 ” 。 當 然 在 訴 訟 開 始 后 作 出 裁 判 前 , 人 民 法 院 根 據 情 況 也 可 以 作 出 類 似 的 先 予 執(zhí) 行 的 裁 定 。 人 民 法 院 對 訴 前 停 止有 關 行 為 和 財 產 保 全 的 申 請 , 應 當 適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 第 九 十 三 條 至 九 十 六 條 和 第 九 十 九 條 的 規(guī) 定 。 對 實 用

45、 新 型 和 外 觀 設 計 兩類 專 利 的 復 審 決 定 適 用 司 法 終 局 裁 決 , 是 對 當 事 人 訴 訟 權 利 的 切 實 保 護 , 也 是 對 這 兩 類 專 利 保 護 的 強 化 , 符 合 TRIPS協(xié) 議 的 要 求 。 另 外 , 此次 修 改 還 增 加 了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的 檢 索 報 告 、 新 產 品 制 造 方 法 專 利 的 舉 證 責 任 、 管 理 專 利 的 工 作 部 門 對 賠 償 只 能 調 解 以 及 善 意 使 用 或 銷 售 者 的 法律 責 任 等 一 些 操 作 性 強 的 規(guī) 定 , 無 疑 對 專 利 權 糾

46、 紛 案 件 的 審 判 提 供 了 更 有 力 的 法 律 武 器 。 這 次 對 專 利 法 的 修 改 , 是 對 我 國 專 利 法 律 制 度 的 進 一步 完 善 , 將 對 專 利 權 的 保 護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 人 民 法 院 的 法 官 要 認 真 學 習 專 利 法 的 這 些 新 規(guī) 定 , 審 判 好 專 利 糾 紛 案 件 ; 專 利 權 人 或 利 害 關 系 人 ,以 及 廣 大 群 眾 也 要 通 過 學 習 專 利 法 , 掌 握 專 利 權 保 護 的 法 律 武 器 , 也 要 作 到 尊 重 他 人 的 專 利 權 , 使 鼓 勵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促 進 科 學 技 術 進 步 和 創(chuàng) 新 在我 們 的 社 會 蔚 然 成 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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