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探究法律論文格式》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當前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探究法律論文格式(5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當前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探究法律論文格式
摘要: 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民事舉證責任理論研究中最富有爭議的問題。海表里理論界對民事舉證責任的分配有多種學說。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和對特別案件實行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人民法院觀察收集證據的補充原則以及無法確定舉證責任的負擔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本領等因向來確定舉證責任的負擔原則。我國對民事舉證責任的分配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 舉證責任的分配;蓋然性說;舉證責任的分配標準;立法完善
民事舉
2、證責任的分配制度是民事證據規(guī)則的核心問題,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不然將負擔敗訴后果。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科學,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也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對我國訴訟制度的信任,從而影響到整個司法制度的威信。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將不同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進行分配,使原告對其中的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對另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從廣義上講,舉證責任的分配既包羅立法者在立法時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也包羅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
3、作為證明活動主要對象的法律要件事實復雜多樣,包羅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等事實。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理應首先負擔起舉證責任,但假如將全部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都加諸原告,讓原告負擔全部舉證責任,將勢必會帶來原告、被告訴訟地位的嚴峻失衡問題。因此,從公平和效率考慮,需要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進行研究。舉證責任的分配,關系到原告與被告在起訴和答辯時各需要主張哪些要件事實,以及在事實發(fā)生爭議時應當由哪一方首先舉證證明。所以,在訴訟發(fā)生前,就必須從理論上尋找一定的標準,將舉證責任按此標準分配給雙方當事人。要在民事訴訟中公平科學地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舉證責任分配,需要立法者和法學學者進行全方位的思考,作出越
4、發(fā)理性的判斷和選擇。
一、國外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主要學說
怎樣公道地分配舉證責任,既關系到法律的實體公平可否在訴訟中得到實現(xiàn),又關系到可否構建一個富有效率的訴訟程序,這就使舉證責任的分配成為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具有高度理論和實務價值的問題,同時,它又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富有挑戰(zhàn)性的問題。自羅馬法以來,它一直受各國學者和法官的存眷,對它的研究從未停止。持續(xù)不停的探究形成了各種分配舉證責任的學說。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
一是待證事實分類說。該說著眼于以事實本身的性質,即待證事實是否可能得到證明以及證明時的難易程度來分擔舉證責任。該說又分為消極事實說和外界事實說兩種,前者以為主張積極事
5、實(指主張事實存在,事實已發(fā)生)的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指主張事實不存在,事實未發(fā)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后者依事實可否通過人的五官從外部加以觀察、掌握,將待證事實分為外界事實和內界事實,以為外界事實易于證明,故主張的人應負舉證責任,內界事實無法從外部直接感知,極難證明,故主張的人不負舉證責任。
二是法規(guī)分類說。該說著眼于實體法條文,從對實體法條文的分析中歸納出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該說以為實體法條文中通常都有原則與破例規(guī)定,凡要求適用原則規(guī)定的人,僅應就原則規(guī)定要件事實的存在負舉證責任,無須證明破例規(guī)定要件事實的不存在,破例規(guī)定要件事實由對方當事人主張并負舉證責任。
6、 三是法律要件分類說。該說是依據實體法規(guī)定的法律要件事實的不同類別分擔舉證責任。該說著眼于事實與實體法的關系,以事實在實體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作為分擔舉證責任的標準。法律要件分類說又有多種學說,其中主流學說為羅森貝克的規(guī)范說和特別要件說。
進入20世紀60年代后,德國的一些學者對居通說地位的法律要件分類說進行了反思和批駁,他們提出了一些新的學說,試圖取代大概修正法律要件分類說。這些新學說是:
(1)危險領域說。該說依據待證事實屬哪一方當事人控制的危險領域為標準,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即當事人應當對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在侵權補償訴訟中,損害原因、主觀不對均屬侵害人所
7、能控制的危險領域,所以應當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無不對負舉證責任。
?。?)蓋然性說。蓋然性即可能性。該說主張以待證事實發(fā)生的蓋然性的高低,作為分擔舉證責任的依據。即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時,如根據統(tǒng)計資料或人們的生活經驗,該事實發(fā)生的蓋然性高,主張該事實發(fā)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對該事實未發(fā)生負舉證責任。
(3)損害歸屬說。該說主張以實體法確定的責任歸屬或損害歸屬原則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標準。即通過對實體法各條文進行對比、分析,尋找出實體法關于某一問題的損害歸屬原則,然后由依實體法應當負擔責任的一方負舉證責任。
以上學說,筆者比較贊同已在德國、日本以及我
8、國臺灣地區(qū)長期居通說地位并為上述國家和地區(qū)的法院所實際采用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主要標準。
二、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及其存在的問題
1.“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崩碚摻绺鶕摽钜?guī)定,將舉證責任的分配界說為“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舉證證明;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舉證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有責任舉證證明。筆者以為,這樣界說并不能真正解決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由于它未觸及到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對哪些
9、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訴訟中各自應當主張哪些事實這一實質性問題。而且,這樣的界說也無法解決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法官怎樣裁判的問題。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的高難度問題,迄今為止,各國學者對此問題作了大量的研究,雖眾口紛紜,但對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思想卻是共同的,都把原告、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應基本平衡,有利于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與公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作為指導思想。
2.“舉證責任的倒置”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特別原則,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guī)定這一原則,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我國《民法
10、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對幾種特別侵權案件設置了這一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配規(guī)則。舉證責任的倒置,是對舉證責任一般原則的破例規(guī)定和必要補充,在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掌握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具體的司法表明方可適用,不能任意擴大適用范圍。
第二,要正確掌握舉證責任倒置的內容。在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當事人所負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沒有不對或受害者有不對為內容。
第三,假如損害的發(fā)生是由數(shù)個責任人造成的,有關責任人想要免去其民事責任,都應當證明自己沒有不對或受害人有不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主體有時是一人,有時
11、是共同訴訟人。
3.法院分擔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提供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提供證據的責任應當由主張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提供,但有時由于客觀原因,譬如說,有些案件當事人需要到國家機關、公司企業(yè)、個人等處觀察、收集證據,因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當事人很難觀察、收集到相干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審理案件的需要主動觀察、收集證據,分擔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大概人民法院以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觀察收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觀
12、察收集證據,這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分擔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十七條對人民法院觀察收集證據的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問題是有些法官對當事人的申請置之不理,常以無時間觀察推脫。
4.法官自由裁量分配舉證責任。對個別案情比較復雜,舉證責任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的法官依照法律的基本精神與司法公理的理念,而且根據司法經驗與理性邏輯來對這些特別的個案自由裁量分配舉證責任。這是對法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的一種破例和必要的補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表明無法確定舉證責任負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
13、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本領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負擔。問題是有些法官素質不高,不能夠公平科學地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導致有些當事人雖然有理,但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三、關于完善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思考
舉證責任制度在我國的經歷是相稱坎坷的。在相稱長的時期內舉證責任又被誤解為僅僅是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這使我國學術界對舉證責任的研究遠遠落后于德、日等國。筆者以為,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這一在各國民事訴訟中具有共同性和紀律性的問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應當引進外國成熟的理論,吸收外國成功的經驗。
筆者以為,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主要標準應是:
1
14、.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須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特別要件事實(如訂立合同、立有遺囑、存在構成侵權責任的事實等)負舉證責任;攔阻權利或法律關系發(fā)生的事實(如行為人無相應的民事行為本領、欺詐、脅迫等)則作為一般要件事實,由否定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2.凡主張已發(fā)生的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只須就存在變更或消滅的特別要件事實(如變更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修改遺囑、債務的免去等)負舉證責任;一般要件事實的存在由否定變更或消滅的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根據以上標準分配舉證責任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均能得到公平公道的結果,具有一般的妥當性,但也不免會出現(xiàn)少數(shù)與公
15、平公理要求相背離的破例情形。筆者以為,對上述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
第一,當實體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表明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這些規(guī)定與按上述標準分配舉證責任的結果不一致時,按法律或司法表明的規(guī)定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比方,在因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按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標準分配舉證責任,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專利方法,屬產生侵權法律關系的特別要件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但立法機關考慮到證據偏在的特別情形,即使用何種方法生產的證據完全處于被告控制之下,原告則處于無證據狀態(tài),故規(guī)定應當由被告對不是用專利方法制造負舉證責任。這是依據實體法規(guī)定對舉證責任分配標準進行完善的典型
16、例證。
第二,當按上述標準分配舉證責任的結果與公平公理的價值準則發(fā)生嚴峻抵觸時,應參照其他學說提出的標準進行完善。比方,在因污染環(huán)境引起的損害補償訴訟中,按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舉證責任的結果,原告需對損害事實、違反環(huán)保法行為以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但在現(xiàn)有技能條件下,因果關系的存在常常是難以確切證明的問題,加之原告通常無法得到由被告占有的與污染有關的技能資料,因此,應參照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和損害歸屬說中的保護原則,對因果關系舉證責任歸屬進行完善,由被告對不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再如,假如一方當事人存心實施妨礙對方舉證的行為,使負有舉證責任的對方當事人無法有效地收集和提供證據
17、,那么就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妨礙舉證的一方當事人。
第三,依據舉證責任契約予以完善。舉證責任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訴訟發(fā)生前訂立的關于特定法律行為中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負擔問題的協(xié)議。舉證責任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雙重屬性,依照私法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只要契約的內容不與法律或司法表明中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相抵觸,法院就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安排。所以,在舉證責任契約約定的舉證責任負擔與法律要件說分配的結果不一致時,應按契約的約定分配舉證責任。
現(xiàn)代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可以追溯到羅馬法期間。當時,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有兩大原則可供依照,其一為“原告應負舉證義務”,其二為“舉證義務存于主張之人,不存于否定之人”。后世學者就舉證責任的分配創(chuàng)立了多種學說,就我國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而言,從總體上來講,由于我國是深受大陸法系傳統(tǒng)體制影響的國家,加之,法律要件分類學說在各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已經過相稱時間的實踐查驗,雖在某些方面有一些缺陷,但它畢竟是羅馬法舉證分配法則在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中的一定產物,我們應當聯(lián)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不停研究創(chuàng)新,使其日臻完善,更有效地實現(xiàn)法律所尋求的公平公理。
論文發(fā)表,一定要選擇評職要求的符合的期刊,如行業(yè),級別等,以免做無用功!可以在本站了解一下評職的具體要求哦!
[當前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探究法律論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