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某公司合同法講座》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安徽合肥某公司合同法講座(18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1 2013 年 度 合 同 法 講 座 北 京 大 成 ( 合 肥 ) 律 師 事 務 所 詹 濤 律 師 qDA CHENG LAW OFFICES 合 同 概 述 合 同 法 中 的 合 同 僅 指民 法 上 的 民 事 合 同 。 勞 動 合 同 ,婚 姻 、 收 養(yǎng) 、 監(jiān) 護 等 有 關 身 份關 系 的 協(xié) 議 ,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的規(guī) 定 。 合 同 的 形 式 : 書 面 、 口 頭 、 其 他 qDA CHENG LAW OFFICES 合 同 的 訂 立 一 般 合 同 的 條 款 1、 當 事 人 的 名 稱 或 姓 名 和 住 所 ; 主 體 ( 法 人 、
2、自 然 人 ) 信 息 確 認 、 相 對 方 資 質 問 題 2、 標 的 ; ( 兼 談 合 同 解 釋 、 法 律 解 釋 ) 3、 數(shù) 量 ; 4、 質 量 ; 5、 價 款 或 酬 金 ; ( 不 含 稅 價 格 問 題 ) 6、 履 行 期 限 、 地 點 和 方 式 ; 7、 違 約 責 任 ; ( 違 約 金 ) 8、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 訴 訟 管 轄 qDA CHENG LAW OFFICES “合 同 生 效 后 , 當 事 人 就 質 量 、 價 款 或 者 報酬 、 履 行 地 點 等 內 容 沒 有 約 定 或 者 約 定 不 明 確 的 ,可 以 協(xié)
3、議 補 充 ; 不 能 達 成 補 充 協(xié) 議 的 , 按 照 合 同有 關 條 款 或 者 交 易 習 慣 確 定 。 仍 不 能 確 定 的 , 適用 合 同 法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履 行 。 ” 約 定 優(yōu) 于 法 定 原 則 qDA CHENG LAW OFFICES 當 事 人 就 有 關 合 同 內 容 約 定 不 明 確 , 依 照 以 上 規(guī) 定 仍 不 能 確 定 的 ,適 用 下 列 規(guī) 定 : ( 1) 質 量 要 求 不 明 確 的 , 按 照 國 家 標 準 、 行 業(yè) 標 準 履 行 ; 沒 有 國 家標 準 、 行 業(yè) 標 準 的 , 按 照 通 常 標 準 或
4、 者 符 合 合 同 目 的 的 特 定 標 準 履 行 。 ( 2)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不 明 確 的 , 按 照 訂 立 合 同 時 履 行 地 的 市 場 價 格 履行 ; 依 法 應 當 執(zhí) 行 政 府 定 價 或 者 政 府 指 導 價 的 , 按 照 規(guī) 定 履 行 。 ( 3) 履 行 地 點 不 明 確 , 給 付 貨 幣 的 , 在 接 受 貨 幣 一 方 所 在 地 履 行 ;交 付 不 動 產 的 , 在 不 動 產 所 在 地 履 行 ; 其 他 標 的 , 在 履 行 義 務 一 方 所 在地 履 行 。 ( 4) 履 行 期 限 不 明 確 的 , 債 務 人
5、 可 以 隨 時 履 行 , 債 權 人 也 可 以 隨 時要 求 履 行 , 但 應 當 給 對 方 必 要 的 準 備 時 間 。 ( 5) 履 行 方 式 不 明 確 的 , 按 照 有 利 于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的 方 式 履 行 。 ( 6) 履 行 費 用 的 負 擔 不 明 確 的 , 由 履 行 義 務 一 方 負 擔 。 qDA CHENG LAW OFFICES格 式 條 款 、 示 范 文 本 格 式 條 款 是 當 事 人 為 了 重 復 使 用 而 預 先 擬 定 , 并 在 訂立 合 同 時 未 與 對 方 協(xié) 商 的 條 款 。 提 供 格 式 條 款 的
6、一 方 免 除 自 己 責 任 , 加 重 對 方 責 任 ,排 除 對 方 主 要 權 利 的 條 款 無 效 。 格 式 條 款 具 有 造 成 對 方 人 身 傷 害 的 免 責 條 款 ; 有 因 故意 或 重 大 過 失 造 成 對 方 財 產 損 失 的 免 責 條 款 無 效 。 qDA CHENG LAW OFFICES合 同 訂 立 的 程 序 要 約 ,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訂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承 諾 , 是 指 受 要 約 人 同 意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示 。 要 約 邀 請 ,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發(fā) 出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7、 示 。 招 標 通 知 拍 賣 通 知 要 約 邀 請 投 標 競 價 要 約 定 標 拍 定 承 諾 qDA CHENG LAW OFFICES合 同 簽 訂 中 若 干 注 意 事 項一 、 主 動 提 供 合 同 文 本 ,把 握 關 鍵 條 款二 、 文 本 簡 略 的 選 擇三 、 簽 名 蓋 章 注 意 事 項四 、 糾 紛 的 處 理 , 如 函 件 的 寄 送 、 和 解 協(xié) 議 的 簽 訂 等 qDA CHENG LAW OFFICES 合 同 效 力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1、 合 同 有 效 2、 合 同 無 效 3、 合 同 可 變 更 、 可 撤 銷 4、
8、 合 同 效 力 待 定 當 事 人 超 越 經 營 范 圍 訂 立 合 同 , 人 民 法 院 不 因 此 認 定 合 同 無 效 。 但 違 反 國 家限 制 經 營 、 特 許 經 營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禁 止 經 營 規(guī) 定 的 除 外 。 qDA CHENG LAW OFFICES 合 同 的 擔 保 ( 1) 保 證 。 分 為 一 般 保 證 、 連 帶 責 任 保 證 ( 2) 抵 押 。 不 轉 移 對 財 產 的 占 有 ( 3) 質 押 。 轉 移 對 財 產 的 占 有 ( 4) 留 置 。 法 定 擔 保 方 式 ( 5) 定 金 。 定 金 的 數(shù)
9、 額 不 得 超 過 主 合 同 數(shù) 額 的 20% 區(qū) 別 : 訂 金 定 金 罰 則 : 給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約 定 債 務 的 , 無 權 要 求 返 還 定金 ; 收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約 定 的 債 務 的 , 應 當 雙 倍 返 還 定 金 。 定 金 應 當 以 書 面 形 式 約 定 。 qDA CHENG LAW OFFICES 所 有 權 保 留 善 意 取 得 無 處 分 權 人 將 不 動 產 或 者 動 產 轉 讓 給 受 讓 人 的 , 所 有 權人 有 權 追 回 ; 除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10、 的 , 受 讓 人取 得 該 不 動 產 或 者 動 產 的 所 有 權 : ( 一 ) 受 讓 人 受 讓 該 不 動 產 或 者 動 產 時 是 善 意 的 ( 二 ) 以 合 理 的 價 格 轉 讓 ( 三 ) 轉 讓 的 不 動 產 或 者 動 產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應 當 登 記 的已 經 登 記 , 不 需 要 登 記 的 已 經 交 付 給 受 讓 人 。 受 讓 人 依 照 前 款 規(guī) 定 取 得 不 動 產 或 者 動 產 的 所 有 權 的 ,原 所 有 權 人 有 權 向 無 處 分 權 人 請 求 賠 償 損 失 。 qDA CHENG LAW OFFICES合
11、 同 的 變 更 和 解 除債 權 人 轉 讓 權 利 應 當 通 知 債 務 人 , 未 經 通 知 , 該 轉 讓 對 債 務 人 不 發(fā) 生 效 力 。債 務 人 將 合 同 的 義 務 轉 移 給 第 三 人 的 , 應 當 經 債 權 人 同 意 。單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1、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2、 在 履 行 期 限 屆 滿 之 前 當 事 人 一 方 明 確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為 表 明 不 履 行主 要 債 務 ;3、 當 事 人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主 要 債 務 , 經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12、 內 仍 未 履 行 的 ; 4、 當 事 人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債 務 或 者 有 其 他 違 約 行 為 致 使 不 能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qDA CHENG LAW OFFICES違 約 責 任 全 面 履 行 原 則 法 定 義 務 : 通 知 、 協(xié) 助 、 保 密 等 。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的 方 式 1.繼 續(xù) 實 際 履 行 2.采 取 補 救 措 施 修 理 、 更 換 、 重 作 、 退 貨 、 減 少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等 措 施 , 主 要 發(fā) 生在 質 量 不 符 合 約 定 的 情 況 下 。 3.賠
13、 償 損 失 包 括 所 受 損 失 、 所 失 利 益 。 不 包 括 非 財 產 損 失 的 賠 償 。 不 得 超 過 違 反 合 同 一 方 訂 立 合 同 時 預 見 到 或 者 應 當 預 見 到 的 因 違反 合 同 可 能 造 成 的 損 失 。 qDA CHENG LAW OFFICES 4.支 付 違 約 金 約 定 的 違 約 金 低 于 造 成 的 損 失 的 , 當 事 人 可 以 請 求 人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機 構 予 以 增 加 ; 約 定 的 違 約 金 過 分 高 于 造成 的 損 失 的 , 當 事 人 可 以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14、裁 機 構 予 以適 當 減 少 。 當 事 人 約 定 的 違 約 金 超 過 造 成 損 失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一 般 可 以 認 定 為 “ 過 分 高 于 造 成 的 損 失 ” 。 買 賣 合 同 沒 有 約 定 逾 期 付 款 違 約 金 或 者 該 違 約 金 的 計算 方 法 , 法 院 可 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同 期 同 類 人 民 幣 貸 款 基 準利 率 為 基 礎 , 參 照 逾 期 罰 息 利 率 標 準 計 算 。 qDA CHENG LAW OFFICES訴 訟 時 效 訴 訟 時 效 是 指 權 利 人 經 過 法 定 期 限 不 行 使 自
15、 己 的 權 利 , 依 法律 規(guī) 定 其 勝 訴 權 歸 于 消 滅 的 時 效 制 度 。 一 般 訴 訟 時 效 :向 人 民 法 院 請 求 保 護 民 事 權 利 的 訴 訟 時 效 期 間為 2年 。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從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權 利 被 侵 害 時 開 始 計 算 。 當 事 人 約 定 同 一 債 務 分 期 履 行 的 ,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從 最 后 一 期履 行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起 計 算 。 未 約 定 履 行 期 限 的 合 同 , 可 以 確 定 履 行 期 限 的 , 訴 訟 時 效 期間 從 履 行 期 限 屆 滿
16、 之 日 起 計 算 ; 不 能 確 定 履 行 期 限 的 , 訴 訟 時 效期 間 從 債 權 人 要 求 債 務 人 履 行 義 務 的 寬 限 期 屆 滿 之 日 起 計 算 。 借 錢 , 約 定 2011年 2月 20日 還 , 到 期 未 還 2013年 2月 20日 qDA CHENG LAW OFFICES 訴 訟 時 效 的 中 斷 是 指 在 訴 訟 時 效 進 行 中 , 由 于 發(fā) 生 法 定 事 由 使 以 前 經 過 的 時效 期 間 歸 于 無 效 , 時 效 期 間 從 中 斷 之 時 起 重 新 計 算 。 法 定 中 斷 事 由 包 括 提 起 訴 訟 、
17、 當 事 人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義 務 人 同 意 履 行 義 務三 種 情 況 。 當 事 人 一 方 直 接 向 對 方 當 事 人 送 交 主 張 權 利 文 書 , 對 方 當 事 人 在 文 書 上 簽 字 、蓋 章 或 者 雖 未 簽 字 、 蓋 章 但 能 夠 以 其 他 方 式 證 明 該 文 書 到 達 對 方 當 事 人 的 。 對 方當 事 人 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的 , 簽 收 人 可 以 是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負 責 人 、 負 責收 發(fā) 信 件 的 部 門 或 者 被 授 權 主 體 ; 對 方 當 事 人 為 自 然
18、 人 的 , 簽 收 人 可 以 是 自 然 人本 人 、 同 住 的 具 有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的 親 屬 或 者 被 授 權 主 體 。 當 事 人 一 方 下 落 不 明 , 對 方 當 事 人 在 國 家 級 或 者 下 落 不 明 的 當 事 人 一 方 住 所地 的 省 級 有 影 響 的 媒 體 上 刊 登 具 有 主 張 權 利 內 容 的 公 告 的 。 義 務 人 作 出 分 期 履 行 、 部 分 履 行 、 提 供 擔 保 、 請 求 延 期 履 行 、 制 定 清 償 債 務計 劃 等 承 諾 或 者 行 為 的 , 應 當 認 定 為 民 法 通 則 第 一 百 四 十 條 規(guī) 定 的 當 事 人 一 方“ 同 意 履 行 義 務 。 ” 除 斥 期 間 ( 可 撤 銷 合 同 ) qDA CHENG LAW OFFICES證 據(jù) 法合 法 法 、 客 觀 性 、 關 聯(lián) 性 錄 音傳 真短 信電 子 郵 件 qDA CHENG LAW OFFICES謝 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