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審計制度-》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審計制度-(6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局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fā)揮內部審計的監(jiān)督作用,規(guī)范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guī)則》和《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審計股(或科、辦等,下同)負責對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局審計股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yè)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
2、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fā)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jiān)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七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
3、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違規(guī)違紀行為,列支手續(xù)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戶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戶;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guī)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
4、)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yè)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zhí)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
5、)對本局所屬事業(yè)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股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審計股在接到人事股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審計股根據局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
6、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審計股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后,按規(guī)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fā)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fā)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
7、5日內提出,并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征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后,報局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審計股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送達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局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并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審計股書面報告執(zhí)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第二十三條:審計發(fā)現的重大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應及時報局領導,經批準后移送監(jiān)察室處理。
第二十四條:審計股向監(jiān)察室移送審計事項時,應當將“審計結果移送處理書”及相關證據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條:監(jiān)察室應將移送事項的審理結果向審計股反饋,以便審計股將審計情況完整歸入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審計股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