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21第二十一章單位犯罪追訴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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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單位犯罪追訴程序研究 第 一 節(jié)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訴 訟 程 序 概 述 一、單位犯罪訴訟程序的概念 單 位 犯 罪 的 追 訴 程 序 是 指 司 法 機 關 依法 追 究 公 司 、 企 業(yè) 、 事 業(yè) 單 位 、 機 關 、團 體 實 施 的 危 害 社 會 行 為 的 刑 事 責 任 的特 殊 程 序 。 二、單位犯罪的管轄 ( 一 ) 單 位 犯 罪 管 轄 的 原 則 1、 有 利 于 及 時 打 擊 犯 罪 的 原 則 。 2、 充 分 發(fā) 揮 公 、 檢 兩 家 職 能 優(yōu) 勢 的 原 則 。 3、 有 效 配 置 訴 訟 資 源 , 節(jié) 約 訴 訟 成 本
2、,體 現(xiàn)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 4、 原 則 性 與 靈 活 性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 ( 二 ) 立 案 管 轄 是 指 公 安 機 關 、 人 民 檢 察 院 、 人 民 法 院 在直 接 受 理 一 審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上 的 分 工 和 權 限 。 1、 公 安 機 關 受 理 的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 ( 單位 走 私 案 件 、 單 位 妨 害 對 公 司 企 業(yè) 的 管 理 秩 序案 件 等 ) 2、 檢 察 機 關 受 理 的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 ( 單位 受 賄 案 、 單 位 行 賄 案 、 單 位 私 分 國 有 資 產 案等 ) 3、
3、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的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 單 位 生 產 、 銷 售 偽 劣 商 品 案 、 單 位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案 等 ) ( 三 ) 審 判 管 轄 1、 級 別 管 轄 。 ( 1) 基 層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大 部 分 一 審 普 通 單位 犯 罪 案 件 。 ( 2) 案 件 涉 及 面 廣 , 社 會 影 響 惡 劣 以 及 可能 判 處 較 重 刑 罰 的 案 件 可 由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一 審審 判 。 ( 3)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中 有 涉 外 因 素 的 應 由 中級 人 民 法 院 一 審 審 判 。 ( 4) 高
4、級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全 省 ( 市 、 自 治 區(qū) )性 的 重 大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 ( 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全 國 性 的 重 大 單 位犯 罪 案 件 。 2、 地 域 管 轄 是 指 同 級 人 民 法 院 之 間 按 照 各 自 的 轄 區(qū) 在審 理 一 審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上 的 分 工 和 權 限 。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應 由 犯 罪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由 被 告 單 位 住 所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更 為 適 宜 的可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 對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5、 兩 個 以 上 同 級 人 民 法 院 都有 管 轄 權 的 , 由 最 初 受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 在必 要 時 可 移 送 主 要 犯 罪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 第 二 節(jié) 單 位 犯 罪 訴 訟 程 序 中 的 訴 訟 代 表 人 制 度 一、訴訟代表人制度的確立 1、 概 念 訴 訟 代 表 人 制 度 是 指 有 關 訴 訟 代 表人 訴 訟 地 位 、 權 利 義 務 、 范 圍 、 參 加 訴訟 的 程 序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總 和 。 2、 訴 訟 代 表 人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和 正 當 性 ( 1) 從 法 律 上 保
6、 障 單 位 訴 訟 權 利 能 力 的 實現(xiàn) , 使 其 更 充 分 、 有 效 地 參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律 關系 。 ( 2) 保 障 單 位 自 身 的 合 法 權 益 。 ( 3) 國 外 立 法 中 對 于 單 位 參 與 刑 事 訴 訟 大多 也 采 用 了 代 表 人 制 度 。 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及權利義務 訴 訟 代 表 人 是 單 位 的 代 言 人 , 而 不 是 案 件的 當 事 人 , 其 與 案 件 的 處 理 結 果 沒 有 直 接 的 利害 關 系 , 不 受 判 決 的 約 束 , 其 一 經 委 派 便 具 有獨 立 的 訴 訟 地 位 。 其
7、 獨 立 性 體 現(xiàn) 在 : ( 1) 一 經 委 派 便 以 自 己 的 獨 立 意 志 參 與 刑事 訴 訟 , 不 受 單 位 其 他 人 員 的 干 擾 , 其 訴 訟 行為 應 視 為 單 位 意 志 的 體 現(xiàn) 。 ( 2) 訴 訟 代 表 人 有 權 行 使 犯 罪 嫌 疑 單 位 、被 告 單 位 享 有 的 一 切 訴 訟 權 利 。 ( 3) 訴 訟 代 表 人 還 必 須 獨 立 承 擔 于 犯 罪 嫌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之 外 的 訴 訟 義 務 。 三、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范圍及委派程序 ( 一 ) 訴 訟 代 表 人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1、
8、未 參 與 單 位 犯 罪 。 2、 熟 悉 單 位 的 經 營 管 理 活 動 。 3、 品 行 良 好 , 未 涉 嫌 其 他 犯 罪 或 被 執(zhí) 行過 刑 罰 。 ( 二 ) 訴 訟 代 表 人 的 范 圍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釋 , 訴 訟 代 表人 范 圍 主 要 限 定 于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負責 人 。 ( 三 ) 委 派 程 序 有 必 要 具 體 規(guī) 定 訴 訟 代 表 人 的 委 派 程 序 。 首 先 , 若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涉 嫌 犯 罪 的 , 應 由其 作 為 當 然 的 訴 訟 代 表 人 。 其 次
9、, 若 法 定 代 表 人 涉 嫌 犯 罪 的 , 應 由 單位 的 其 他 主 要 負 責 人 協(xié) 商 選 定 訴 訟 代 表 人 , 協(xié)商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 最 后 , 若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他 主 要 負 責 人 都涉 嫌 犯 罪 的 , 其 他 熟 悉 單 位 經 營 管 理 情 況 的 人申 請 作 為 訴 訟 代 表 人 , 經 人 民 法 院 許 可 , 可 代為 參 加 訴 訟 , 若 無 人 申 請 , 人 民 法 院 可 從 單 位的 其 他 人 員 中 指 定 。 四、單位變更時訴訟代表人的確立 ( 一 ) 單 位 分 立 。 1、
10、 分 解 分 立 時 : 若 已 消 滅 的 原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被 追 究刑 事 責 任 的 , 則 仍 由 原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作 為訴 訟 代 表 人 參 加 訴 訟 ; 若 其 被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的 , 可 由 分 立 后 的 單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作 為 訴 訟 代 表 人 , 若 分 立 后 的法 定 代 表 人 有 兩 人 以 上 的 , 可 協(xié) 商 確 定 一 到 二人 參 加 訴 訟 , 協(xié) 商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 若 有 關 負 責 人 都 涉 嫌 犯 罪 的 , 可 由 人 民 法院 指 定
11、 。 2、 分 支 分 立 時 : 應 由 仍 存 續(xù) 的 原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作 為 訴 訟 代 表 人 ; 若 其 被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的 , 由 原 單 位的 其 他 負 責 人 擔 任 訴 訟 代 表 人 , 其 他 負責 人 都 被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的 , 可 從 分 立 后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他 負 責 人 中 選 任 。 ( 二 ) 單 位 合 并 1、 吸 收 合 并 時 : 由 原 犯 罪 嫌 疑 單 位 或 被告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作 為 訴 訟 代 表 人 , 若 其 涉嫌 犯 罪 , 由 原 單 位 的 其 他 負
12、 責 人 擔 任 訴 訟 代 表人 , 其 他 負 責 人 也 涉 嫌 犯 罪 的 , 可 考 慮 由 吸 收合 并 進 來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他 負 責 人 作 為訴 訟 代 表 人 的 人 選 。 2、 新 設 合 并 時 : 若 原 犯 罪 嫌 疑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涉 嫌 犯罪 的 , 由 其 擔 任 訴 訟 代 表 人 , 若 原 單 位 的 法 定代 表 人 及 其 他 負 責 人 都 涉 嫌 犯 罪 的 , 應 由 新 單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參 加 訴 訟 。 ( 三 ) 單 位 終 止 在 單 位 犯 罪 追 訴 程 序 開 始
13、以 前 , 單 位 終 止的 , 對 其 已 無 追 訴 的 必 要 和 可 能 , 也 不 需 要 訴訟 代 表 人 代 其 參 與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 第 三 節(jié) 單 位 犯 罪 強 制 措 施 的 適 用 刑 事 訴 訟 法 規(guī) 定 了 以 下 幾 種 針 對 單 位 的強 制 措 施 : 一 、 財 產 擔 保 財 產 擔 保 是 指 公 安 機 關 、 人 民 檢 察 院 、 人民 法 院 責 令 犯 罪 嫌 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或 犯 罪 嫌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商 請 第 三 人 交 納 指 定 的 保 證金 保 證 其 不 逃 避 偵 查 、 起
14、訴 、 審 判 并 隨 傳 隨 到的 一 種 強 制 措 施 。 二、查封、扣押財產和凍結銀行存款 在 保 證 金 擔 保 不 足 以 防 止 對 社 會 危 害 及 訴訟 危 害 產 生 時 可 采 用 該 強 制 措 施 , 它 可 以 有 效預 防 單 位 轉 移 財 產 或 贓 款 、 贓 物 , 保 障 訴 訟 順利 進 行 及 罰 金 刑 的 執(zhí) 行 。 三、監(jiān)視經營管理 是 指 公 安 機 關 、 人 民 檢 察 院 、 人 民法 院 在 單 位 犯 罪 的 刑 事 訴 訟 中 對 犯 罪 嫌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的 經 營 管 理 活 動 進 行監(jiān) 督 和 檢 查 ,
15、 以 防 止 其 繼 續(xù) 犯 罪 或 者 轉移 、 偽 造 、 銷 毀 證 據(jù) , 保 證 單 位 犯 罪 刑事 訴 訟 正 常 進 行 的 強 制 措 施 。 四、中止經營活動 該 強 制 措 施 要 求 單 位 在 被 追 訴 期 間 暫 時 中止 一 切 經 營 活 動 。 這 是 針 對 單 位 采 取 的 各 種 強制 措 施 中 最 為 嚴 厲 的 一 種 , 在 適 用 上 必 須 嚴 格控 制 。 第 四 節(jié) 單 位 犯 罪 中 的 自 訴 、 上 訴 、 抗 訴 一、單位犯罪中的自訴 ( 一 ) 單 位 被 害 人 也 應 該 享 有 提 起 自 訴 的權 利 , 原 因 是
16、 : 1、 單 位 合 法 權 益 因 犯 罪 行 為 遭 受 直 接 侵害 , 這 是 客 觀 存 在 的 ; 2、 單 位 被 害 人 擁 有 進 行 刑 事 訴 訟 的 權 利能 力 和 行 為 能 力 ; 3、 其 他 國 家 不 乏 法 人 ( 單 位 ) 有 自 訴 權的 規(guī) 定 。 ( 二 ) 單 位 自 訴 案 件 的 種 類 單 位 自 訴 案 件 應 包 括 : 1、 告 訴 才 處 理 的 案 件 , 如 單 位 被 侮辱 、 誹 謗 案 ; 2、 被 害 單 位 有 證 據(jù) 證 明 的 輕 微 刑 事案 件 , 如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案 件 ; 3、 被 害 單
17、位 有 證 據(jù) 證 明 對 被 告 人 侵犯 自 己 的 財 產 權 利 的 行 為 應 當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責 任 , 而 公 安 機 關 或 者 人 民 檢 察 院已 作 出 不 予 追 究 的 書 面 決 定 的 案 件 。 二、單位犯罪中的上訴 我 國 追 究 單 位 刑 事 責 任 是 以 “ 雙 罰 制 ”為 主 , 以 “ 單 罰 制 ” 為 輔 。 在 “ 雙 罰 制 ”中 , 被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的 主 體 既 有 自 然 人 又有 單 位 , 二 者 均 為 獨 立 的 訴 訟 主 體 , 均 有權 在 法 定 期 限 內 對 一 審 裁 判 提 出 上 訴
18、。 人民 法 院 在 審 理 這 類 案 件 中 應 遵 循 以 下 原 則 : ( 一 ) 全 面 審 查 原 則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單 位 上 訴 案 件 應 貫 徹 全 面 審查 原 則 , 就 一 審 判 決 認 定 事 實 和 適 用 法 律 進 行全 面 審 查 , 不 受 上 訴 、 抗 訴 范 圍 的 限 制 。 ( 二 ) 上 訴 不 加 刑 原 則 二 審 人 民 法 院 在 審 理 被 告 單 位 上 訴 案 件 時也 應 貫 徹 上 訴 不 加 刑 原 則 。 三、單位犯罪案件的抗訴 抗 訴 是 人 民 檢 察 院 對 人 民 法 院 的 裁判 實 行 有 效 法
19、 律 監(jiān) 督 的 重 要 方 式 。 對 于 單 位 犯 罪 的 案 件 , 地 方 各 級 人民 檢 察 院 發(fā) 現(xiàn) 同 級 人 民 法 院 對 被 告 單 位或 被 告 人 ( 自 然 人 ) 的 處 罰 不 當 都 可 以依 法 提 出 抗 訴 。 第 五 節(jié) 單 位 犯 罪 中 辯 護 權 的 行 使 ( 二 ) 委 托 辯 護 即 犯 罪 嫌 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與 有 資 格 充 當辯 護 人 的 人 訂 立 委 托 協(xié) 議 , 使 其 參 加 訴 訟 為 單位 進 行 辯 護 。 ( 三 ) 指 定 辯 護 是 指 在 犯 罪 嫌 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沒
20、有 委 托辯 護 人 而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需 要 辯 護 人 為 其 進 行 辯護 的 情 況 下 ,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辯 護 人 為 其 進 行辯 護 。 二、辯護人的范圍 單 位 委 托 辯 護 人 的 范 圍 一 般 可 分 為 以 下 幾類 : 1、 對 單 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接 責 任 人 員 ; 2、 犯 罪 嫌 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授 權 委 托 的訴 訟 代 表 人 ; 3、 律 師 ; 4、 由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推 薦 的 人 以 及 人 民 法院 許 可 擔 任 辯 護 人 的 其 他 公 民 。
21、三、對行使辯護權的保障 ( 一 ) 立 法 保 障 即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條 文 中 明 確 規(guī) 定 辯 護 權 及辯 護 權 的 行 使 。 ( 二 ) 司 法 保 障 司 法 機 關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要 盡 可 能 為 犯 罪 嫌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行 使 辯 護 權 提 供 便 利 條 件 ,認 真 聽 取 犯 罪 嫌 疑 單 位 、 被 告 單 位 及 其 訴 訟 代表 人 的 意 見 , 對 沒 有 委 托 辯 護 人 的 犯 罪 嫌 疑 單位 、 被 告 單 位 有 告 知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 第 六 節(jié) 單 位 犯 罪 中 的 不 起 訴 和 簡
22、 易 程 序 一、單位犯罪的不起訴 單 位 犯 罪 的 不 起 訴 在 不 起 訴 的 情 形 上 與 自然 人 有 所 不 同 。 表 現(xiàn) 在 : ( 一 ) 人 民 檢 察 院 在 審 查 起 訴 時 如 果 發(fā) 現(xiàn)被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的 單 位 如 果 在 立 案 前 就 被 依 法宣 告 破 產 或 者 依 法 被 解 散 、 撤 消 的 , 或 者 單 位犯 罪 已 過 追 訴 時 期 限 的 , 應 作 出 不 起 訴 的 決定 , 這 是 法 定 不 起 訴 的 兩 種 情 形 。 ( 二 ) 對 于 被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的 單 位 不 能 根據(jù) 刑 事 訴 訟
23、法 第 142條 第 2款 的 規(guī) 定 作 出 相對 不 起 訴 的 處 理 。 ( 三 )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經 兩 次 退 回 補 充 偵 查 ,人 民 檢 察 院 仍 認 為 證 據(jù) 不 足 , 不 符 合 起 訴 條 件的 可 以 作 出 不 起 訴 的 決 定 。 二、簡易程序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中 有 簡 單 輕 微 的 , 也有 嚴 重 復 雜 的 , 不 能 完 全 否 定 簡 易 程 序適 用 的 必 要 性 , 單 位 犯 罪 只 要 符 合 刑事 訴 訟 法 關 于 簡 易 程 序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同樣 也 可 適 用 該 程 序 。 在 實 踐 中 , 可 以 以 單 位 犯 罪 案 件 中自 然 人 是 否 適 用 簡 易 程 序 來 確 定 整 個 案件 是 否 適 用 簡 易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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