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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代中國的司法獨立問題演講范文
當代中國的司法獨立問題演講 張志銘
中國自清末修律引入近現(xiàn)代司法制度,司法獨立問題就滲透到國人的生活之中。在制度實踐上,司法獨立作為近現(xiàn)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困難而曲折地轉化為各種規(guī)范設置和實際操作。在觀念上,司法獨立成為交談中的優(yōu)勢話語,以及推斷有關見解合理與否的一種準據(jù)??梢哉f,自清末以來,無論是在短暫的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混亂的北洋政府時期,還是戰(zhàn)斗頻仍的國民政府時期,各種關于合理政制的評點,對行政干預司法、尤其是基層行政司法合一的批判,以及圍繞司法黨化或黨義化的爭辯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立足于司法獨立的原則。因此,即使考慮到那時中
2、國.在整體進展上的低水平,考慮到中國固有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和其他各種因素的制約,司法獨立在認知和實現(xiàn)的程度上都特別有限,但是,作為法制現(xiàn)代化的一個基本標記、以及從事制度正值性證明的一種依據(jù),其意義不容置疑。天翻地覆,滄海桑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隨著對舊法統(tǒng)和資產階級舊法思想的徹底否棄,國人開頭了仿照前蘇聯(lián)法制、創(chuàng)建自己的新法制的進程。此時,司法被定位為國家的“刀把子”,其首要甚至惟一的使命就是在政治上實現(xiàn)對敵對分子的專政。司法獨立被作為資產階級的“專利”,在理論上受到批判,在制度實踐上被拋棄。盡管自1978年以來,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發(fā)生了巨大的改變,但是,這種對于司法獨立
3、的懷疑和否定的看法,至今沒有發(fā)生根本的、尤其是自覺的轉變。
當然,上述推斷并不意味著沒有改變,中國.正經受著一種大的轉型。從方案安排到市場配置,從國家一統(tǒng)到國家與.二元,從觀念統(tǒng)制到自由開放的商量,一切都在變。尤其是在法制方面,隨著中國加入全球化進程的加速,隨著建立民主和法治國家的目標的確立,以及法制改革格外是司法改革的綻開,司法獨立的說法也漸漸地、自然而然地回到了人們的日常交談中。很多討論表明,要解決中國司法所面臨的難題、建構合理的司法制度,就必需確立并落實司法獨立原則。司法獨立應當成為描述中國司法制度特性的一個綜合表述,成為塑造和規(guī)范中國今后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標準。
從中國目前在司法獨
4、立方面的認識和制度現(xiàn)狀看,至少有以下若干問題值得深化探討:
1.中國的政制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在西方法治發(fā)達.談論司法獨立,都是基于個人自由和三權分立的前提預設。在當代中國談論司法獨立,是否意味著對分權預設的確定?
2.“獨立審判”與司法獨立是否能夠等同。在有關中國司法改革的研討中,很多學者往往立足于中國已有的制度實踐來闡釋司法獨立,認為中國憲法規(guī)定了“獨立審判”,就等于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引發(fā)的問題是,“獨立審判”與司法獨立是否含義相同?什么是界定司法獨立的標準?
3.在中國司法改革的場景中,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在有關司法改革的商量中,可以明顯感到兩種立場觀點的分歧:一種認為,司法
5、公正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動的核心,司法改革應當以克服司法腐敗低效、確立司法公正為指向;司法沒有公正,缺乏.公信,就根本談不上什么獨立。另一種認為,要克服司法腐敗低效、確立司法公正,關鍵要在觀念和制度上確立司法獨立;沒有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就毫無保障。對于這種分歧,應當如何看待?
4.與上面一個問題相關,司法獨立是司法者的一種特權,還是國人的一項人權?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想首先應當充分確定司法獨立原則的價值合理性。放眼當今世界,司法獨立已經成為國際溝通中的一種共同的話語,確立和奉行司法獨立,已經成為一種國際趨勢。1985年8月第七屆聯(lián)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并經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核準的《
6、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司法獨立應當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敬重并遵守司法獨立是全部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保保梗梗衬辏对拢玻度帐澜缛藱啻髸ㄟ^的《維也納行動綱領》則將司法獨立列為實現(xiàn)人權和可持續(xù)進展的一項重要條件。
下面,我想從立場或方法的角度針對性地談幾點看法:
1.在思維的封閉和開放上,立足于開放。假如把司法獨立只是與某種法律文化傳統(tǒng)、與某種.和政治制度捆綁在一起,那是一種封閉性的思路,假如以此作為商量司法獨立和中國司法改革的前提預設,則是武斷。司法獨立與.政制的關系是論證的結果,而非綻開論證的確定前提??紤]到權威國際文件中對司法獨立原則與不同憲政架構兼容的可能性的確
7、定,考慮到當今世界具有不同憲政架構和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國家奉行司法獨立原則的實踐,我們應當仔細探討司法獨立與中國司法制度建構的關系、以及與中國憲政框架如何切合的問題。
2.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對于司法獨立含義的認識,要立足國際,而不能囿于國內。在一個全球化和多樣性并行進展的時代,像人權、民主政治、法治等用語一樣,伴隨各國普遍接受司法獨立概念而來的也是對定義權的爭奪,即什么是司法獨立?什么是有關國際文件中所說的司法獨立各項一般要求的準確含義?例如,法院和法官在什么程度上應當獨立于行政、立法和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什么是法官不參加政治商量或非司法商量的準確含義?法官不受罷免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是什么?法官的
8、職務行為不受追究是肯定的嗎?法官應當獲得怎樣的酬勞才足以免于生活之憂和腐敗的誘惑?什么是司法決定的終極性?等等。但是,爭辯不行能是無限制的。應當清晰地看到,我們的“獨立審判”與國際.所說的“司法獨立”,在形式和內容性質上還是有較大的差距。
3.在中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對于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關系,應當立足于動態(tài)分析,而非靜態(tài)糾纏。從較為終極的意義上說,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動的核心所在,司法獨立則是達致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但是,從階段性的狀況看,或者說從中國目前的司法現(xiàn)狀看,它們兩者之間卻有一種互為因果、互為實現(xiàn)條件的關系。根據(jù)系統(tǒng)理論,一個組織的自治以該組織的良性運轉和具備自我凈化的力
9、量為前提。一個積弊叢生,缺乏.認同的組織不行能獲得獨立的地位,即使獲得也不能長久。中國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設,必需在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之間制造一種良性循環(huán)的態(tài)勢。司法的公正和獨立只有有機地結合,才能在一個“司法權的巨大作用已經獲得世界范圍的承認”的狀況下,構成“司法職能在每一個國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標記”。
4.為此,要格外強調司法獨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種特權,而是國人的一項基本人權。獨立的司法是實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的一個必不行少的要求。這種獨立意味著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的干涉,但并不意味著法官有權恣意妄為。司法獨立更多的是正義的享受者的一項人權,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項特權。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討論員、博士生導師) 當代中國的司法獨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