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件7-8章(h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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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 憲 法 的 特 征 和 原 則 第 一 , 憲 法 的 內 容 是 國 家 和 社 會 生 活 中 最 根 本 性 的 問 題 。 第 二 , 憲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三 , 憲 法 的 制 定 與 修 改 程 序 有 嚴 格 的 規(guī) 定 。 我 國 憲 法 的 指 導 思 想 是 堅 持 四 項基 本 原 則 , 即 堅 持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堅 持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道路 , 堅 持 馬 列 主 義 、 毛 澤 東 思 想 、 鄧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人 民 主 權 原
2、則 ; 公 民 權 利 原 則 ; 法 治 原 則 ;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 黨 的 領 導 原 則 。 二 、 我 國 的 國 家 制 度 國 體 。 即 國 家的 性 質 , 是 國 家 的 階 級 本 質 , 是 指 社 會 各階 級 在 國 家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我 國 憲 法 第 1條 規(guī) 定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工 人 階 級 領導 的 、 以 工 農 聯(lián) 盟 為 基 礎 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 ” 這 一 規(guī) 定 表 明 , 我 國的 國 體 或 國 家 性 質 是 工 人 階 級 領 導 的 、 以工
3、 農 聯(lián) 盟 為 基 礎 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的 社 會 主義 國 家 。 又 稱 政 體 , 是 指 掌 握 國 家 權 力 的 階 級 實 現(xiàn)國 家 權 力 的 政 權 體 制 , 是 形 成 和 表 現(xiàn) 國 家 意 志的 , 或 者 說 是 表 現(xiàn) 國 家 權 力 的 政 治 體 制 。 憲 法 規(guī)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一 切 權 力屬 于 人 民 , 人 民 行 使 國 家 權 力 的 機 關 是 全 國 人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即 人 民代 表 大 會 制 度 是 我 國 的 政 權 組 織 形 式 。 民 族
4、 區(qū) 域 自 治 制 度 是 我 國 解 決 民 族問 題 、 處 理 民 族 關 系 , 實 現(xiàn) 民 族 平 等 、 民族 團 結 、 各 民 族 共 同 發(fā) 展 而 建 立 的 基 本 政治 制 度 。 我 國 采 取 的 是 單 一 的 國 家 結 構 形式 。 我 國 憲 法 規(guī)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全國 各 族 人 民 共 同 締 造 的 統(tǒng) 一 的 多 民 族 國 家 。 四 、 我 國 公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公 民 是 指 具 有 一 國 國 籍 , 并 根據(jù) 該 國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享 受 權利 和 承 擔 義 務 的
5、自 然 人 。 公 民 的 基 本 權利 也 叫 憲 法 權利 , 是 指 由 憲法 規(guī) 定 的 公 民享 有 的 基 本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權利 。 平 等 權政 治 權 利 和 自 由宗 教 信 仰 自 由批 評 、 建 議 、 申 訴 、 控 告 、 檢舉 權 和 取 得 國 家 賠 償 權社 會 經 濟 權文 化 教 育 權特 定 主 體 權 利人 身 自 由 權 大 學 生 起 訴 父 親 增 加 生 活 費 五 、 我 國 的 國 家 機 構國家權力機關國家主席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領導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 家 機 構 是指 統(tǒng) 治 階 級為 了 實 現(xiàn) 國家 職
6、能 而 建立 起 來 的 互有 聯(lián) 系 的 國家 機 關 的 總和 。 一 位 年 滿 22周 歲 的 男 孩 武 大 郎 和 一 位年 滿 20周 歲 的 女 孩 潘 金 蓮 通 過 自 由 戀愛 登 記 結 婚 。 婚 后 不 久 , 潘 金 蓮 與 婚外 的 第 三 人 西 門 慶 有 了 不 正 當 的 男 女關 系 , 為 此 , 武 大 郎 向 法 院 起 訴 離 婚 ,并 且 要 求 潘 金 蓮 支 付 精 神 賠 償 金 , 法院 支 持 武 大 郎 的 訴 訟 請 求 。 實 體 法 律 制 度 主 要 是 規(guī)定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的 權 利 和 義務 或 者 職 務
7、和 職 責 的 法 律 制度 的 總 稱 。 ( 一 ) 民 法 的 概 念 和 原 則( 二 ) 民 事 主 體 制 度( 三 ) 民 事 行 為 制 度( 四 ) 民 事 權 利 制 度( 五 ) 民 事 責 任 制 度 ( 六 ) 民 事 訴 訟 時 效 制 度 ( 七 )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 八 ) 知 識 產 權 法 律 制 度 ( 九 ) 商 事 法 律 制 度 1、 概 念 : 民 法 是 調 整 平 等 主 體 的 公 民之 間 、 法 人 之 間 、 公 民 和 法 人 之 間 的 財 產 關系 和 人 身 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2、 基 本 原
8、 則 :第 一 、 平 等 原 則第 二 、 意 思 自 治 ( 自 愿 ) 原 則第 三 、 誠 實 信 用 原 則第 四 、 權 力 不 得 濫 用 原 則第 五 、 公 序 良 俗 原 則 1、 自 然 人 : 是 因 出 生 而 取 得 民 事 主 體資 格 的 人 。 包 括 內 國 公 民 、 外 國 公 民 和 無 國籍 人 。 2、 自 然 人 民 事 權 利 能 力 : 享 有 權 利 、承 擔 義 務 的 資 格 , 亦 稱 人 格 。 始 于 出 生 , 終 于 死 亡 現(xiàn) 代 社 會 , 權 利 能 力 具 有 平 等 性 和 不 可轉 讓 性 。 3、 自 然 人 的
9、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自 然 人 以 自 己 的行 為 取 得 民 事 權 利 、 承 擔 民 事 義 務 的 資 格 。 ( 1)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18周 歲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 16周 歲 以 上 不 滿 18周 歲 以 自 己 的 收 入 為 主 要 生 活來 源 的 視 為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 2)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10周 歲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和 不 能 完 全 辨 認 自 己 行 為的 精 神 病 人 。 ( 3)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不 滿 10周 歲 的 未 成 年人
10、和 不 能 辨 認 自 己 行 為 的 精 神 病 人 。 4、 法 人 : 是 具 有 民 事 權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為 能 力 , 依 法 獨 立 享 有 民 事 權 利 和 承 擔 民 事義 務 的 組 織 。 成 立 的 條 件 :( 1) 依 法 成 立 : 法 人 成 立 的 宗 旨 、 設 立 方 式 、經 營 范 圍 等 要 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 按 法 定 程 序 進行 。( 2) 有 必 要 的 財 產 和 經 費 。 “ 無 財 產 無 人 格 ”( 3) 有 自 己 的 名 稱 、 組 織 機 構 和 場 所 。( 4) 能 夠 獨 立 承 擔 民 事 責
11、 任 。 1、 概 念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是 指 公 民或 者 法 人 設 立 、 變 更 、 終 止 民 事 權 利 和民 事 義 務 的 合 法 行 為 。 2、 有 效 條 件 :行 為 人 具 有 相 應 的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意 思 表 示 真 實 ;內 容 不 得 違 反 法 律 和 社 會 公 共 道 德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1、 人 身 權2、 財 產 所 有 權3、 債 權4、 知 識 產 權5、 繼 承 權 人 身 權 是 就 人 格 和 身 份 產 生 的 民 事 權 利 。與 民 事 主 體 的 人 身 不 可 分 離 但 沒 有 直 接 財
12、 產內 容 。人 身 權 包 括 人 格 權 和 身 份 權人 格 權 包 括 : 生 命 權 、 健 康 權 、 身 體 權 、 姓名 權 、 肖 像 權 、 名 譽 權 、 隱 私 權 等 。身 份 權 主 要 包 括 配 偶 權 、 親 權 等 財 產 所 有 權 的 內 容 ( 權 能 ) :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處 分占有(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使用(對物的性能的利用)收益(孳息,利用原物所取得的新增經濟利益)收益 (孳息)天 然 孳 息法 定 孳 息處分(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進行處置的權利) 債 權 是 債 權 人 得 請 求 債 務 人 為 特 定 行 為和 不 為 特
13、 定 行 為 的 權 利 。包 括 給 付 請 求 權 、 給 付 受 領 權 、 保 護 請求 權 等 。債 因 :( 1) 合 同( 2) 侵 權 行 為( 3) 不 當 得 利( 4) 無 因 管 理 知 識 產 權 是 指 在 科 學 、 技 術 、 文 化 、 藝術 、 工 商 等 領 域 內 , 創(chuàng) 造 性 智 力 成 果 的 完 成人 或 者 工 商 業(yè) 經 營 活 動 中 的 工 商 標 志 所 有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專 有 權 利 。 包 括 : 著 作 權 、 專 利 權 、 商 標 權 財 產 繼 承 , 是 指 公 民 死 亡 或 宣 告 死 亡 后 ,按 照
14、法 定 程 序 , 將 其 遺 留 的 個 人 合 法 財 產 和 其他 合 法 權 益 轉 移 給 他 人 所 有 的 一 種 法 律 制 度 。 法 定 繼 承 指 繼 承 人 范 圍 、 繼 承 順 序 和 遺 產分 配 的 原 則 均 按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處 理 的 一 種 繼 承 方式 。 根 據(jù) 合 法 有 效 的 遺 囑 所 享 有 的 繼 承 權 為 遺囑 繼 承 。 訴 訟 時 效 的 種 類 :1、 一 般 訴 訟 時 效 : 訴 訟 時 效 為 2年2、 特 殊 訴 訟 時 效 : 訴 訟 時 效 為 1年身 體 受 傷 害 要 求 賠 償 的 民 事 權 利 ;未
15、經 聲 明 出 售 質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延 付 或 拒 付 租 金 的 承 租 人 要 求 給 付 租 金及 賠 償 損 失 的 民 事 權 利 ;向 丟 失 或 損 毀 寄 存 財 產 的 寄 存 人 請 求 賠償 損 失 的 民 事 權 利 。 1、 合 同 的 概 念 是 平 等 的 民 事 主 體 之 間 設 立 、 變 更 、終 止 民 事 權 利 義 務 關 系 的 協(xié) 議 。 2、 合 同 訂 立 的 程 序 :要 約 希 望 和 他 人 訂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要 約 人受 要 約 人 發(fā) 出 要 約 的 人接 受 要 約 的 人要約承諾與承 諾 受 要
16、 約 人 同 意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示 3、 合 同 的 內 容 :當 事 人 的 名 稱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標 的 。數(shù) 量 。質 量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履 行 期 限 、 地 點 和 方 式 。違 約 責 任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 1、 著 作 權 , 亦 稱 版 權 , 是 指 作 者 或 者 其 他著 作 權 人 依 法 對 文 學 、 藝 術 和 科 學 領 域 內 的作 品 所 依 法 享 有 的 各 項 專 有 權 利 的 總 稱 。2、 專 利 權 是 指 專 利 權 人 在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期 限內 對 其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所 享
17、有 的 一 種 獨 占 權 或 專 有權 。 客 體 包 括 : 發(fā) 明 , 實 用 新 型 , 外 觀 設 計 ,3、 商 標 權 , 是 指 商 標 所 有 人 對 法 律 確 認 并給 予 保 護 的 商 標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 證 券 、 票 據(jù) 、 保 險等 法 律 制 度 。 ( 一 ) 行 政 法 的 概 念 和 原 則( 二 )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與 公 務 員( 三 ) 行 政 行 為( 四 ) 行 政 責 任( 五 ) 行 政 處 罰 與 行 政 復 議 ( 一 ) 行 政 法 的 概 念 和 原 則1、 行 政 法 是 調 整 行
18、 政 關 系 , 對 行 政 權 運行 進 行 控 制 和 規(guī) 范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2、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 二 )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與 公 務 員 1、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是 指 依 據(jù) 憲 法 和 有 關組 織 法 的 規(guī) 定 而 設 立 的 行 使 國 家 行 政 職 權的 國 家 機 關 。 2、 公 務 員 是 指 各 級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中 依法 行 使 國 家 行 政 權 , 執(zhí) 行 國 家 公 務 的 、 除工 勤 人 員 之 外 的 工 作 人 員 。 ( 三 ) 行 政 行 為 1、 行 政 行 為 是 行 政
19、 主 體 在 其 職 權 范 圍內 依 法 作 出 的 能 夠 直 接 或 間 接 產 生 行 政 法 上的 法 律 效 果 的 行 為 。 2、 抽 象 行 政 行 為 : 行 政 主 體 針 對 不 特定 行 政 相 對 人 , 制 定 行 政 法 規(guī) 、 行 政 規(guī) 章 及其 他 具 有 普 遍 約 束 力 的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的 行 為 。 3、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行 政 主 體 依 法 對 具體 事 項 或 特 定 個 人 , 具 體 適 用 行 政 法 律 規(guī) 范作 出 處 理 決 定 的 行 為 。 1、 行 政 責 任 是 行 政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因 違反
20、 行 政 法 律 規(guī) 范 或 不 履 行 行 政 法 律 義 務 而依 法 必 須 承 擔 的 法 律 后 果 。 2、 行 政 責 任 的 追 究 原 則 : 責 任 法 定 原 則 ;責 任 與 違 法 程 度 相 一 致 原 則 ;補 救 、 懲 戒 和 教 育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1、 行 政 處 罰 是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對 構 成 行政 違 法 行 為 的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實 施的 行 政 法 上 的 制 裁 。 2 、 行 政 復 議 是 指 行 政 機 關 根 據(jù) 上 級 行政 機 關 對 下 級 行 政 機 關 的 監(jiān) 督 權 , 在 當
21、 事 人的 申 請 和 參 加 下 , 按 照 行 政 復 議 程 序 對 具 體行 政 行 為 進 行 合 法 性 和 適 當 性 審 查 , 并 作 出裁 決 , 以 解 決 行 政 侵 權 爭 議 的 活 動 。 三 、 我 國 的 經 濟 法 律 制 度( 一 ) 經 濟 法 概 念 和 原 則( 二 )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律 制 度 ( 三 ) 稅 法 法 律 制 度 ( 一 ) 刑 法 的 概 念 和 原 則( 二 ) 犯 罪 概 述( 三 ) 刑 罰 制 度( 四 ) 犯 罪 種 類 1、 概 念 : 刑 法 是 統(tǒng) 治 階 級 為 了 維 護 階 級利 益 和 統(tǒng)
22、 治 秩 序 , 根 據(jù) 自 己 的 意 志 , 以國 家 的 名 義 頒 布 的 , 規(guī) 定 犯 罪 、 刑 事 責任 與 刑 罰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和 。2、 基 本 原 則 :一 是 罪 行 法 定 原 則二 是 罪 行 相 當 原 則三 是 適 用 刑 法 一 律 平 等 原 則 1、 犯 罪 :( 1) 是 具 有 社 會 危 害 性 的行 為 ;( 2) 是 具 有 刑 事 違 法 性 的行 為 ;( 3) 是 具 有 應 受 刑 罰 懲 罰性 的 行 為 。 2、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犯罪 犯罪 客體 客觀方面主 體主 觀 方 面 3、 排 除 犯 罪 的 事 由
23、正 當 防 衛(wèi) 必 須 具 備 的 條 件( 1) 起 因 : 必 須 存 在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 2) 時 間 : 必 須 是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正 在 進 行 ;( 3) 主 觀 : 目 的 上 的 正 當 性 ;( 4) 對 象 : 必 須 是 針 對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者 本 人 ; ( 5) 限 度 : 不 能 明 顯 超 過 必 要 限 度 , 以 有 效制 止 不 法 侵 害 為 標 準 。無 限 防 衛(wèi) 權 緊 急 避 險 必 須 具 備 的 條 件( 1) 起 因 : 必 須 存 在 需 要 避 免 的 危 險 ;( 2) 時 間 : 必 須 是 危 險
24、 正 在 發(fā) 生 ;( 3) 主 觀 : 目 的 上 的 正 當 性 ;( 4) 限 制 : 必 須 是 出 于 迫 不 得 已 ; ( 5) 限 度 : 避 險 所 引 起 的 損 害 必 須 小 于 被保 護 的 利 益 。 4、 故 意 犯 罪 形 態(tài) : 犯 罪 形 態(tài) 有 犯 罪 預 備 、 犯 罪 未 遂 、犯 罪 中 止 、 犯 罪 既 遂 四 種 , 其 中 前三 種 是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態(tài) , 最 后 一種 是 犯 罪 的 完 成 形 態(tài) 。 5、 共 同 犯 罪 : 共 同 犯 罪 是 指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犯 罪 。 我 國 刑 法 對 共 同 犯
25、 罪 人 的 分 類 采取 的 “ 以 作 用 分 類 法 為 主 , 以 分 工 分類 法 為 補 充 ” 的 標 準 。 將 共 同 犯 罪 人分 為 主 犯 、 從 犯 、 脅 從 犯 和 教 唆 犯 。 1、 概 念 : 刑 罰 是 指 刑 法 規(guī) 定 的 , 由 人 民 法院 對 犯 罪 分 子 使 用 并 由 專 門 機 構 執(zhí) 行 的 一種 嚴 厲 的 強 制 措 施 。2、 種 類( 1) 主 刑 : 管 制 、 拘 役 、 有 期 徒 刑 、 無 期徒 刑 和 死 刑 。( 2) 附 加 刑 : 罰 金 、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 沒 收財 產 及 對 犯 罪 的 外 國
26、 人 適 用 的 驅 逐 出 境 。 第 三 節(jié) 我 國 的 程 序 法 律 制 度 ( 一 )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概 念 、 管 轄 與 當 事 人( 二 )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1、 概 念 : 民 事 訴 訟 是 指 法 院 在 當事 人 和 其 他 訴 訟 參 與 人 的 參 加 下 , 以審 理 、 判 決 、 執(zhí) 行 等 方 式 解 決 民 事 糾紛 的 活 動 , 以 及 由 這 些 活 動 產 生 的 各種 訴 訟 關 系 的 總 和 。 1 審 判 程 序 2 民 事 訴 訟 的 特 別 程 序 3 執(zhí) 行 程 序 ( 一 ) 行 政 訴 訟 法 的 概 念 、 受
27、 案 范 圍 和 參 加 人( 二 ) 行 政 訴 訟 程 序 1、 概 念 : 行 政 訴 訟 是 指 國 家 審 判 機 關 應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的 請 求 , 通 過 審 查 行 政行 為 合 法 性 的 方 式 , 解 決 特 定 范 圍 內 行 政爭 議 的 活 動 。 2、 行 政 訴 訟 的 參 加 人 因 起 訴 或 者 應 訴 參 加 行 政 訴 訟 活 動 的人 , 包 括 當 事 人 和 訴 訟 代 理 人 。 行政處罰案件受 案范 圍行政強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案件行政許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撫恤金案件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法律、法
28、規(guī)規(guī)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案件 1 起 訴 與 受 理 2 行 政 訴 訟 的 第 一 審 程 序 3 行 政 訴 訟 的 第 二 審 程 序 4 行 政 訴 訟 審 判 監(jiān) 督 程 序 三 、 我 國 的 刑 事 訴 訟 法 律 制 度( 一 )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述( 二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 一 )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述 刑 事 訴 訟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檢 察院 和 公 安 機 關 在 當 事 人 及 其 他 訴 訟 參 與人 的 參 加 下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追 究 犯 罪 ,確 定 被 追 訴 者 刑 事
29、 責 任 的 活 動 。 ( 二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1 立 案 和 偵 查2 刑 事 起 訴3 刑 事 審 判 程 序4 執(zhí) 行 程 序 四 、 我 國 的 仲 裁 和 調 解 制 度( 一 ) 仲 裁 概 述( 二 ) 仲 裁 程 序 ( 一 ) 仲 裁 概 述 仲 裁 是 指 發(fā) 生 爭 議 的 雙 方 當 事 人 , 根 據(jù)其 在 爭 議 發(fā) 生 前 或 爭 議 發(fā) 生 后 所 達 成 的 協(xié) 議 ,自 愿 將 該 爭 議 提 交 中 立 的 第 三 者 進 行 裁 判 的爭 議 解 決 制 度 和 方 式 。 仲 裁 協(xié) 議 是 指 雙 方 當 事 人 自 愿 將 他 們 之間 已 經 發(fā) 生 或 將 來 有 可 能 發(fā) 生 的 爭 議 提 交 仲裁 解 決 的 協(xié) 議 。 ( 二 ) 仲 裁 程 序1 申 請 與 受 理2 仲 裁 庭 的 組 成3 仲 裁 審 理4 仲 裁 中 的 和 解 、 調 解 和 裁 決 思 考 題1 如 何 認 識 我 國 憲 法 的 特 點 和 原 則 ?2 如 何 理 解 我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的 優(yōu) 越性 ?3 我 國 有 哪 些 實 體 法 律 制 度 ?4 簡 述 我 國 程 序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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