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概述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險稅
《所得稅概述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險稅》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所得稅概述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險稅(40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 所 得 稅 概 述 個 人 所 得 稅 企 業(yè) ( 公 司 ) 所 得 稅 社 會 保 險 稅 10.1 所 得 稅 概 述 10.1.1 所 得 定 義 的 探 討所謂所得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稅。 1 “ 來 源 說 ” 該 理 論 又 稱 為 “ 所 得 源 泉 說 ” 或 “ 周 期 說 ” , 其代 表 人 物 弗 里 茨 紐 馬 克 認 為 : 只 有 從 一 個 可 以 獲 得固 定 收 入 的 永 久 性 “ 來 源 ”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 才 應 被 視為 是 應 稅 所 得 。 “ 來 源 說 ” 將 收 益 與 永 久 性 來 源 , 即將 所 得
2、與 資 本 聯(lián) 系 起 來 。 其 認 為 只 有 循 環(huán) 的 、 反 復 的 、周 期 性 的 收 入 才 被 視 為 應 稅 所 得 , 而 臨 時 的 、 偶 然 的 、轉 讓 的 收 入 則 不 被 視 為 應 稅 所 得 。 這 一 只 對 部 分 收 入征 稅 的 理 論 有 悖 于 公 認 的 公 平 原 則 。 2 “ 交 易 說 ” 這 一 理 論 是 從 會 計 的 觀 點 出 發(fā) 得 出 的 。 它 認為 所 得 與 交 易 有 關 , 是 某 一 時 期 一 切 在 交 易 基 礎上 實 現(xiàn) 的 收 入 , 減 去 為 取 得 這 些 收 入 而 耗 費 的 成本 費
3、用 , 再 減 去 同 期 虧 損 的 余 額 。 3 “ 凈 增 值 說 ” 該 理 論 又 被 稱 為 “ 凈 資 產 增 加 說 ” , 最 早 由德 國 學 者 范 夏 恩 茨 提 出 , 認 為 所 得 是 指 一 定 時期 內 財 產 的 增 加 凈 值 。 該 理 論 既 將 偶 然 收 入 包 括 在 所 得 范 圍 內 , 又將 非 交 易 的 資 產 增 值 包 括 在 所 得 范 圍 內 , 因 此 克服 了 前 兩 種 理 論 的 缺 點 , 但 所 得 的 范 圍 僅 限 于 使財 產 增 值 的 收 入 , 用 于 消 費 的 收 入 卻 被 排 除 在 外 ,顯
4、然 是 不 合 理 的 。 4 “ 凈 增 值 加 消 費 說 ” 在 “ 凈 增 值 說 ” 的 基 礎 上 , 美 國 經 濟 學 家 海 格 和 西 蒙斯 提 出 了 著 名 的 “ 海 格 西 蒙 斯 所 得 概 念 ” , 創(chuàng) 立 了“ 凈 增 值 加 消 費 說 ” , 認 為 所 得 是 在 一 定 時 期 內 納 稅 人 消費 能 力 凈 增 加 的 貨 幣 價 值 , 它 等 于 此 期 間 財 富 凈 增 加 額 加上 實 際 消 費 額 , 即 “ ( 期 末 財 產 價 值 期 初 財 產 價 值 ) 消 費 ” 。 這 一 學 說 雖 然 在 理 論 上 最 符 合
5、按 能 力 征 稅 的 原 則 , 將所 有 的 收 入 都 包 含 在 內 , 但 在 實 踐 中 難 以 完 全 實 施 。 在各國所得稅的實踐中,并沒有一個國家固守一種學說。發(fā)達國家的所得稅制較多地建立在“凈增值加消費說”基礎之上,而發(fā)展中國家,基于本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征管能力,設計稅制時傾向于“來源說”和“交易說”,一般來說,各國的所得稅基一般包括:營業(yè)利潤、投資所得財產所得、勞務所得、其他所得等。 10.1.2 所 得 稅 的 特 點 1 所 得 稅 是 對 人 稅 , 體 現(xiàn) 稅 收 公 平 原 則 所 得 稅 一 般 以 企 業(yè) 或 個 人 為 納 稅 人 , 課 稅 時 要 考
6、 慮 納稅 人 的 具 體 情 況 , 盡 量 保 證 橫 向 公 平 和 縱 向 公 平 。 2 所 得 稅 具 有 彈 性 征 收 , 調 節(jié) 經 濟 運 行 的 功 能 所 得 稅 在 納 稅 人 有 盈 利 時 才 征 收 , 因 此 , 在 保 證 財 政收 入 上 不 如 商 品 稅 , 但 其 累 進 稅 率 使 之 可 以 自 動 根 據(jù) 經 濟狀 況 增 加 稅 收 或 減 少 稅 收 。 3 應 稅 所 得 額 的 計 算 較 為 復 雜 , 征 管 要 求 較 高 所 得 稅 要 依 納 稅 人 實 際 的 納 稅 能 力 征 收 , 就 要 對 實 際所 得 額 進 行
7、 計 算 , 要 計 算 企 業(yè) 的 收 入 和 成 本 、 費 用 , 要 考慮 個 人 的 費 用 扣 除 和 生 計 扣 除 , 以 獲 得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這與 商 品 稅 相 比 , 無 疑 增 添 了 計 稅 的 復 雜 性 。 同 時 , 所 得 稅要 求 征 管 人 員 具 有 較 高 的 素 質 和 較 先 進 的 征 管 手 段 。 10.1.3 所 得 稅 的 類 型 1 分 類 所 得 稅 所 謂 分 類 所 得 稅 , 是 針 對 各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所得 分 別 規(guī) 定 不 同 稅 基 和 稅 率 , 分 別 計 算 應 納 稅 額進 行 課 征
8、 的 那 一 類 所 得 稅 。 分 類 所 得 稅 在 個 人 所得 稅 中 使 用 較 多 , 其 計 稅 依 據(jù) 的 基 礎 是 法 律 所 確定 的 各 項 所 得 , 而 不 是 個 人 的 總 所 得 。 這 類 所 得稅 的 稅 率 , 多 為 比 例 稅 率 或 較 低 的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 分 類 所 得 稅 的 優(yōu) 缺 點 優(yōu) 點 ( 1) 征 管 簡 便 , 可 以通 過 源 泉 扣 繳 的 辦 法 ,一 次 性 征 收 , 減 少 征 納成 本 ; ( 2) 可 按 照 不 同 性 質的 所 得 分 別 課 征 , 實 行區(qū) 別 對 待 , 貫 徹 特 定 的
9、政 策 意 圖 缺 點 ( 1) 不 能 按 納 稅 人真 正 的 納 稅 能 力 課 征 ,無 法 有 效 地 貫 徹 稅 收的 公 平 原 則 要 求 。 ( 2) 分 類 征 收 容 易導 致 納 稅 人 行 為 的 變化 , 產 生 逃 避 稅 問 題和 經 濟 效 率 的 扭 曲 2 綜 合 所 得 稅 所 謂 綜 合 所 得 稅 , 是 將 納 稅 人 一 定 時 期 內 各 項 不同 性 質 的 所 得 加 以 合 并 , 減 去 法 定 減 免 和 各 種 扣 除 后 ,綜 合 確 定 稅 基 和 稅 率 進 行 計 征 的 那 一 類 所 得 稅 。 這 類 所 得 稅 ,
10、通 常 是 將 納 稅 人 的 所 有 所 得 , 不 論其 來 源 、 渠 道 或 形 式 , 加 總 計 算 , 再 按 其 企 業(yè) 、 個 人或 家 庭 不 同 情 況 準 予 扣 除 不 同 項 目 的 金 額 , 以 其 余 額按 比 例 稅 率 或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課 稅 。 這 種 稅 制 量 能 課 稅 ,比 較 符 合 稅 收 的 公 平 原 則 , 但 征 納 手 續(xù) 比 較 繁 雜 , 需要 納 稅 人 有 較 高 的 依 法 納 稅 意 識 , 征 收 機 關 有 較 為 有效 的 稽 征 監(jiān) 控 辦 法 , 否 則 容 易 產 生 逃 稅 現(xiàn) 象 。 3 分
11、類 綜 合 所 得 稅 分類綜合所得稅,又稱混合所得稅,它是將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的優(yōu)點綜合在一起,實行分項課征和綜合計稅相結合的一種所得稅制度。 ( 1) 交 叉 型 的 分 類 綜 合 所 得 稅 對 納 稅 人 的 各 項 分 類 所 得 先 按 比 例 源 泉 扣 繳 , 然 后 對其 全 年 總 所 得 超 過 規(guī) 定 數(shù) 額 以 上 的 部 分 , 綜 合 加 總 , 按 累進 稅 率 計 稅 , 源 泉 扣 繳 的 稅 款 可 以 在 結 算 時 予 以 抵 扣 , 多退 少 補 。 ( 2) 并 立 型 的 分 類 綜 合 所 得 稅 對 某 些 所 得 分 項 計 征 ,
12、按 特 定 的 標 準 、 稅 率 征 稅 , 年 終不 再 計 入 總 所 得 中 ; 而 其 余 大 部 分 所 得 項 目 要 合 計 申 報 納 稅 ,按 累 進 稅 率 計 稅 。 這 種 稅 制 與 分 類 所 得 稅 的 差 別 在 于 , 分 類所 得 稅 往 往 采 用 源 泉 扣 繳 的 辦 法 , 扣 繳 完 后 不 再 納 稅 , 而 并立 型 的 分 類 綜 合 所 得 稅 , 除 少 數(shù) 項 目 分 立 征 收 外 , 其 他 大 部分 所 得 項 目 仍 要 綜 合 計 征 。 10.1.4 所 得 稅 的 課 征 方 法 1 源 泉 扣 繳 法 : 在 所 得
13、發(fā) 生 的 當 時 當 地 征 稅 , 由支 付 人 在 支 付 收 入 時 , 將 領 取 者 應 交 的 所 得 稅 款 扣除 下 來 , 直 接 繳 納 到 國 庫 , 即 由 支 付 人 代 扣 代 繳 所得 稅 。 優(yōu) 點 缺 陷所 得 一 經 發(fā) 生 即 行 征 稅 , 可 以 使 稅 款 及 時 入 庫 ;支 付 人 替 稅 務 機 關 扣 繳 稅 款 , 因 不 是 其 自 己 負 擔稅 款 , 但 同 時 付 有 納 稅 的 連 帶 責 任 , 故 較 能 做 到據(jù) 實 扣 繳 ;由 于 不 需 要 納 稅 人 直 接 申 報 和 納 稅 , 可 以 節(jié) 省 征收 和 申 報
14、 的 相 關 費 用 , 減 輕 納 稅 人 因 納 稅 而 產 生的 痛 苦 感 只 適 用 于 部 分所 得 , 無 法 適用 于 全 部 所 得 ,特 別 是 對 營 利所 得 無 法 進 行源 泉 扣 繳 2 申 報 法 多 用 于 企 業(yè) 或 個 人 營 利 所 得 的 稅 款 征 收 上 , 納 稅 人 在年 度 終 了 后 的 一 定 時 期 內 , 按 稅 法 規(guī) 定 的 要 求 , 自 行填 寫 所 得 稅 申 報 表 , 自 行 測 算 各 項 所 得 額 、 允 許 扣 除的 費 用 和 寬 免 以 及 應 納 稅 額 , 由 稅 務 機 關 調 查 審 核 后完 稅 。
15、 優(yōu) 點 :按 照 納 稅 人 的 實 際 收 入 總額 征 稅 , 采 用 累 進 稅 率 ,體 現(xiàn) 所 得 稅 量 能 征 收 的 公平 原 則 缺 陷 :要 求 納 稅 人 有 較 高 的 納 稅意 識 , 對 稅 收 政 策 和 制 度較 為 熟 悉 , 能 準 確 計 算 應納 稅 款 ,要 求 稅 務 機 關 有 較 高 的 征管 水 平 和 較 強 的 查 緝 能 力 3 推 定 法又稱估征法,是依據(jù)納稅人所表現(xiàn)的某些外部特征,推定納稅人的所得,再按率征收。 推 定 法 對 源 泉 扣 繳 法 和 申 報 法 等 征 納 程 序 上 難 以掌 握 的 所 得 , 可 以 起 重
16、要 的 補 充 作 用 , 尤 其 對 偷逃 稅 款 嚴 重 、 稽 征 困 難 的 行 業(yè) 和 納 稅 人 , 可 以 起約 束 和 懲 罰 的 作 用 。 但 從 外 部 特 征 推 定 所 得 , 難 免 主 觀 臆 斷 問 題 , 而且 容 易 導 致 貪 污 受 賄 等 不 良 行 為 , 因 此 只 能 充 當補 充 的 征 稅 方 法 。 10.1.5 所 得 稅 的 演 變 過 程 所 得 稅 主 要 包 括 個 人 所 得 稅 和 公 司 所 得 稅 , 公 司所 得 稅 的 產 生 晚 于 個 人 所 得 稅 。 所 得 稅 在 其 發(fā) 展過 程 中 , 表 現(xiàn) 出 以 下
17、 發(fā) 展 趨 勢 : 1 從 臨 時 稅 發(fā) 展 為 永 久 稅 2 從 比 例 稅 演 變 為 累 進 稅 所 得 稅 類 稅 負 不 易 轉 嫁 , 當 市 場 經 濟 的 自 發(fā) 運 行 導 致貧 富 日 益 分 化 , 需 要 政 府 直 接 干 預 以 克 服 這 種 狀 態(tài) 時 ,所 得 稅 類 將 成 為 承 擔 這 一 任 務 的 主 要 工 具 和 手 段 。 所得 稅 從 比 例 稅 率 轉 向 累 進 稅 率 , 是 政 府 介 入 社 會 公 平分 配 的 需 要 。 3 從 分 類 所 得 稅 轉 變 為 綜 合 所 得 稅 10.2 個 人 所 得 稅 10.2.1
18、 個 人 所 得 稅 概 述 所 謂 個 人 所 得 稅 , 是 對 個 人 的 各 類 應 稅 所 得 課 征 的 一 種 稅收 。 在 許 多 國 家 , 特 別 是 在 發(fā) 達 國 家 占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作 用 。 1、 納 稅 人個 人 所 得 稅 的 納 稅 人 , 與 稅 收 管 轄 權 有 密 切 的 聯(lián) 系 。 所 謂 稅 收 管轄 權 , 是 一 個 國 家 自 主 地 管 理 稅 收 的 權 力 , 它 是 國 家 主 權 在 稅 收 方面 的 體 現(xiàn) 。 稅 收 管 轄 權 可 以 通 過 屬 地 主 義 和 屬 人 主 義 ( 又 分 為 “ 居民 稅 收 管
19、 轄 權 ” 和 “ 公 民 稅 收 管 轄 權 ” ) 兩 種 原 則 加 以 確 定 。 絕大 多 數(shù) 國 家 同 時 行 使 地 域 稅 收 管 轄 權 和 居 民 稅 收 管 轄 權 。一 般 來 說 , 居 民 要 承 擔 無 限 納 稅 義 務 其 來 源 于 全 球 的 所 得 ,都 需 要 向 居 住 國 繳 稅 而 非 居 民 則 承 擔 有 限 納 稅 義 務 只 就 其 來 源 于 某 國 的 所 得 向 該 來 源 國 繳 稅 2 課 稅 對 象 個 人 所 得 稅 是 以 符 合 條 件 的 個 人 所 得 額 為 課 稅 對 象 。各 國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對
20、 課 稅 范 圍 的 確 定 , 大 致 有 兩 種 類 型 : 以 美 國 聯(lián) 邦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規(guī) 定 的 “ 總 所 得 ” 概 念 為 典 型 ,即 對 免 稅 或 不 予 計 列 所 得 一 一 列 舉 , 其 余 所 得 均 需 綜 合 在一 起 納 稅 。 英 國 的 “ 所 得 稅 分 類 表 制 度 ” 為 典 型 , 即 稅 法 逐 項 說 明 課稅 所 得 范 圍 , 對 列 舉 之 外 的 所 得 不 征 稅 。 3 費 用 扣 除 和 生 計 扣 除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課 稅 對 象 雖 然 是 個 人 的 所 得 額 , 但 除 了免 稅 所 得 外
21、 , 在 計 算 課 稅 依 據(jù) 時 , 還 必 須 從 個 人 所 得 額 中扣 除 必 要 的 費 用 后 , 才 是 應 稅 所 得 。 扣 除 的 部 分 主 要 包 括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與 取 得 所 得 直 接 相 關 的 費 用 與 取 得 所 得 無 關 的 個 人 支 出 為 維 持 生 活 所 必 須 的 各 項 開 支 4 適 用 稅 率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稅 率 大 體 上 有 三 類 情 況 : ( 1) 采 用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在 調 節(jié) 納 稅 人 收 入 , 實現(xiàn) 縱 向 公 平 , 和 促 進 經 濟 穩(wěn) 定 方 面 , 可 以 起 到
22、 較 好 的作 用 。 ( 2) 采 用 比 例 稅 率 ; ( 3)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和 比 例 稅 率 并 用 5 申 報 方 法 在 國 際 上 ,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納 稅 人 并 不 一 定 是 作 為自 然 人 的 個 人 , 也 可 以 是 家 庭 。 其 申 報 方 式 , 可 以 是未 婚 者 單 獨 申 報 、 已 婚 者 分 別 申 報 的 個 人 制 申 報 方 式 ,也 可 以 是 已 婚 者 聯(lián) 合 申 報 、 戶 主 申 報 的 家 庭 制 申 報 方式 。 10.2.2 個 人 所 得 稅 相 關 問 題 分 析 1 所 得 的 合 法 性 問 題
23、 不 能 因 為 某 類 所 得 征 收 了 個 人 所 得 稅 而 認 定 其 為 合 法 收 入 。 2 所 得 的 貨 幣 性 和 交 易 性 按 “ 海 格 西 蒙 斯 概 念 ” , 所 有 的 所 得 都 必 須 并 入 稅 基 ,但 在 個 人 獲 取 實 物 所 得 、 推 定 所 得 和 資 本 利 得 時 , 則 存 在征 稅 的 困 難 。 對 以 實 物 或 福 利 方 式 獲 得 的 所 得 , 以 及 物 物 交 換 的 所 得 ,都 必 須 按 公 允 價 格 計 價 , 并 且 按 所 得 的 性 質 歸 入 工 資 薪 金 、勞 務 報 酬 、 股 息 分 紅
24、 、 財 產 轉 讓 等 類 別 中 依 法 計 征 。 對 自 我 服 務 的 推 定 所 得 征 稅 , 一 般 僅 限 于 住 宅 所 有 者 使 用自 有 住 宅 和 農 民 消 費 自 產 農 產 品 兩 類 。 對 資 本 利 得 而 言 , 各 國 一 般 在 資 本 財 產 轉 讓 或 交 易 時 ,對 實 現(xiàn) 的 資 本 利 得 征 稅 3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經 濟 效 應 個 人 所 得 稅 可 能 對 勞 動 供 給 和 儲 蓄 帶 來 消 極 影 響 ,但 是 否 真 正 帶 來 不 利 影 響 , 主 要 取 決 于 個 人 所 得稅 的 收 入 效 應 與 替
25、 代 效 應 的 對 比 程 度 。 在 征 收 個 人 所 得 稅 或 提 高 個 人 所 得 稅 稅 率 時 , 當替 代 效 應 大 于 收 入 效 應 時 ,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征 收 或稅 率 提 高 , 會 導 致 勞 動 供 給 的 減 少 。 在 征 收 個 人 所 得 稅 或 提 高 個 人 所 得 稅 稅 率 時 , 當替 代 效 應 大 于 收 入 效 應 時 ,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征 收 或稅 率 提 高 會 導 致 儲 蓄 的 減 少 。 10.2.3 中 國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與 改 革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框架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 198
26、0年 9月 10日 五 屆 全 國人 大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 并 分 別 在 1993年 10月 31日 、1999年 8月 30日 經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兩 次 修 正 ) ,2005年 10月 27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委 員 會 第 十 八 次 會 議 再 次 修 改 通 過 ,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 例 財 政 部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的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1 納 稅 人 凡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有 住 所 , 或 者 無 住 所 而 在 境內 居 住 滿
27、一 年 的 個 人 , 是 中 國 的 居 民 納 稅 人 , 其 全 球 所得 都 要 向 中 國 政 府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 在 中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又 不 居 住 , 或 者 無 住 所 , 而 在 境 內 居 住 不 滿 一 年 的 個 人 ,達 到 中 國 稅 法 規(guī) 定 的 納 稅 標 準 , 是 中 國 的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只 就 其 來 源 于 中 國 境 內 的 所 得 , 向 中 國 政 府 繳 納 個 人 所得 稅 。 從 2000年 1月 1日 起 , 對 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 合 伙 企 業(yè) 、 獨資 和 合 伙 性 質 的 私
28、營 企 業(yè) 、 合 伙 制 律 師 事 務 所 、 負 無 限責 任 和 無 限 連 帶 責 任 的 其 它 個 人 獨 資 與 合 伙 性 質 的 機 構或 組 織 , 只 對 其 投 資 者 或 合 伙 人 的 生 產 經 營 所 得 , 比 照個 體 工 商 業(yè) 戶 的 生 產 經 營 所 得 征 收 個 人 所 得 稅 。 2 征 稅 對 象 實 行 分 類 所 得 稅 制 , 以 個 人 取 得 的 各 項 所 得 為 征 稅對 象 , 實 行 不 同 的 費 用 扣 除 標 準 和 稅 率 , 分 別 征 稅 。 3 免 稅 所 得 和 捐 贈 扣 除 4 稅 率 根 據(jù) 所 得
29、類 型 的 不 同 , 分 別 規(guī) 定 不 同 的 稅 率 形 式 和稅 率 : 工 資 、 薪 金 所 得 采 用 九 級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 稅 率 為 5 45 ;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生 產 、 經 營 所 得 和 對 企 事 業(yè) 單 位 的 承 包 經營 、 承 租 經 營 所 得 采 用 五 級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 稅 率 為 5 35 ; 其 余 應 稅 項 目 適 用 比 例 稅 率 , 稅 率 為 20 , 其 中 對 勞 務報 酬 所 得 一 次 收 入 畸 高 的 , 實 行 加 成 征 稅 辦 法 。 5 應 納 稅 額 的 計 算 和 征 收 應
30、納 稅 額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適 用 稅 率 中 國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以 取 得 收 入 的 個 人 為 納 稅 單 位 , 沒有 家 庭 申 報 的 規(guī) 定 。 按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的 規(guī) 定 , 所 有 應 稅 所得 由 支 付 人 源 泉 扣 繳 , 支 付 所 得 的 單 位 或 個 人 為 扣 繳 義 務人 , 扣 繳 義 務 人 可 獲 取 預 扣 稅 款 2 的 代 扣 代 繳 手 續(xù) 費 。 在 兩 處 或 兩 處 以 上 取 得 工 資 薪 金 所 得 以 及 沒 有 扣 繳 義 務 人的 , 由 納 稅 人 自 行 申 報 納 稅 。 6 我 國 個
31、人 所 得 稅 的 改 革 中 國 目 前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分 11大 類 , 按 不 同 費 用 扣 除 標準 和 稅 率 來 征 收 的 。 由 于 類 別 過 多 , 使 同 樣 數(shù) 額 的 收 入 因其 來 源 不 同 而 稅 負 不 同 , 不 符 合 公 平 征 稅 的 原 則 。 同 時 ,某 些 所 得 由 于 界 定 的 困 難 , 納 稅 人 可 以 利 用 其 來 避 稅 。 10.3 企 業(yè) ( 公 司 ) 所 得 稅 10.3.1 企 業(yè) ( 公 司 ) 所 得 稅 概 述 所 謂 企 業(yè) ( 公 司 ) 所 得 稅 , 是 對 企 業(yè) ( 公 司 )的 生
32、產 經 營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按 照 一 定 稅 率 課 征 的 稅 。在 發(fā) 展 中 國 家 ,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收 入 往 往 高 于 個 人 所 得 稅收 入 。 1 納 稅 人 企 業(yè) 所 得 稅 不 分 企 業(yè) 性 質 和 組 織 形 式 , 把 各 種 類型 的 企 業(yè) 都 納 入 企 業(yè) 所 得 稅 的 納 稅 人 范 圍 公 司 所 得 稅 只 限 于 公 司 , 對 公 司 課 征 公 司 所 得 稅 2 征 稅 對 象 公 司 所 得 稅 的 征 稅 對 象 , 主 要 是 以 利 潤 形 式 出 現(xiàn)的 公 司 所 得 , 即 收 入 總 額 減 去 可
33、作 為 費 用 扣 除 的 項 目 得到 的 應 稅 所 得 。 公 司 所 得 稅 一 般 只 能 扣 除 與 取 得 收 入 有 關 的 那 一 部分 必 要 的 費 用 支 出 , 而 不 考 慮 所 謂 “ 生 計 費 用 ” 的 扣 除 。 業(yè) 務 支 出 、 營 業(yè) 性 支 出 可 扣 個 人 支 出 、 非 營 業(yè) 性 支 出 不 可 扣 , 只 能 在 所 得 稅 后列 支 收 益 性 支 出 可 以 一 次 性 扣 除 資 本 性 支 出 只 能 計 提 折 舊 分 期 扣 除 3 適 用 稅 率 為 了 便 于 征 管 , 各 國 公 司 所 得 稅 大 多 采 用 比 例
34、 稅 率 。 少 數(shù) 發(fā) 展 中 國 家 和 發(fā) 達 國 家 對 公 司 所 得 稅 也 采 用 累進 稅 率 , 前 者 多 采 用 多 級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 且 累 進 程 度較 高 ; 而 后 者 多 采 用 二 級 超 額 累 進 稅 率 , 但 累 進 程 度比 較 緩 和 。 4 課 征 方 法 公 司 所 得 稅 通 常 采 用 申 報 納 稅 的 方 法 , 稅 款 按 分 季( 或 半 年 ) 預 繳 、 年 終 匯 算 清 繳 , 多 退 少 補 。 10.3.2 公 司 所 得 稅 相 關 問 題 分 析 1 公 司 所 得 稅 的 理 論 基 礎 支 持 對
35、公 司 ( 法 人 ) 征 稅 的 理 由 主 要 有 : 公 司 是 獨 立 的 主 體 , 即 “ 法 人 實 在 說 ” 公 司 應 當 為 其 特 權 支 付 報 酬 。 防 止 避 稅 “ 法 人 虛 擬 說 ” 認 為 , 公 司 所 有 權 和 控 制 權 的 分 離 ,并 不 意 味 著 公 司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實 體 。 公 司 所 得 稅 與 個 人 所得 稅 一 并 征 收 , 會 造 成 股 息 所 得 的 重 疊 征 稅 , 不 但 不 公 平 ,還 會 造 成 非 中 性 的 效 率 損 失 : 鼓 勵 個 人 設 立 非 公 司 企 業(yè) , 導 致 公 司
36、 和 其 他 企 業(yè) 之 間 資 源配 置 的 扭 曲 ; 鼓 勵 公 司 增 加 保 留 利 潤 而 不 進 行 利 潤 分 配 ; 鼓 勵 公 司 舉 債 籌 資 以 減 少 股 利 分 配 。 2 公 司 所 得 稅 與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配 合 模 式 ( 1) 古 典 制 分 配 的 股 息 不 能 扣 除 。 股 東 取 得 的 股 息 , 必 須 作 為 投 資所 得 , 征 收 個 人 所 得 稅 。 ( 2) 雙 稅 率 制 又 稱 差 別 稅 率 制 。 它 對 公 司 分 配 的 利 潤 , 按 較 低 的 稅 率征 稅 , 對 公 司 的 保 留 利 潤 按 較
37、高 的 稅 率 征 稅 。 ( 3) 減 免 稅 制 又 可 分 為 公 司 階 段 減 免 稅 制 和 個 人 階 段 減 免 稅 制 。 ( 4) 歸 集 抵 免 制 指 股 東 將 獲 得 的 稅 后 股 息 還 原 成 稅 前 股 息 , 然 后 根 據(jù) 個人 所 得 稅 的 制 度 , 分 類 或 綜 合 征 收 個 人 所 得 稅 , 但 股 息 中 所包 含 的 公 司 所 得 稅 ,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得 到 抵 免 。 部 分 抵 免 的 ,被 稱 為 部 分 歸 集 抵 免 制 ; 完 全 抵 免 的 , 被 稱 為 完 全 歸 集 抵 免制 。 3 公 司 所 得
38、稅 的 經 濟 效 應 ( 1) 對 資 源 配 置 的 影 響 。 公 司 所 得 稅 只 對 公 司 課 征 , 資 本 因 之 可 能 從 公 司 部 門流 向 非 公 司 部 門 , 某 些 非 公 司 部 門 的 增 長 速 度 快 于 公 司 部門 。 同 時 , 公 司 部 門 的 經 濟 決 策 , 也 會 受 到 公 司 所 得 稅 的不 同 規(guī) 定 的 影 響 。 ( 2) 對 公 司 融 資 決 策 的 影 響 由 于 債 務 利 息 可 以 從 公 司 應 稅 所 得 中 扣 除 , 而 股 息 往往 不 能 扣 除 。 因 此 , 公 司 可 能 更 多 地 依 賴
39、債 務 融 資 。 ( 3) 對 經 濟 增 長 和 穩(wěn) 定 的 影 響 稅 收 杠 桿 的 雙 向 作 用 : 在 經 濟 衰 退 時 對 投 資 等 提 供 各 種 稅 負 抵 免 或 其 他 優(yōu) 惠規(guī) 定 , 促 進 經 濟 復 蘇 ; 在 經 濟 過 熱 時 , 則 通 過 公 司 所 得 稅 規(guī) 定 的 變 化 適 當 加以 降 溫 。 10.3.3 中 國 的 企 業(yè) 所 得 稅 與 改 革原有企業(yè)所得稅法律框架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暫 行 條 例 及 實 施 細 則 (33%)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和 外 國 企 業(yè) 所 得稅 法 及 實 施 細 則 (30+3%)財 政 部
40、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的 其 他 相關 文 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法 (全 文 )( 2007年 3月 16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五 次會 議 通 過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1991年 4月 9日 第 七 屆 全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通 過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和 外 國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法 和 1993年 12月 13日 國 務 院 發(fā) 布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yè) 所 得 稅暫 行 條 例 同 時 廢 止 。 新 企 業(yè)
41、所 得 稅 法 所 謂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是 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境 內 的 企 業(yè) , 就 其 來 源 于 中 國 境 內 、 境 外 的生 產 經 營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征 收 的 一 種 稅 。 其基 本 構 成 要 素 如 下 :( 1) 納 稅 人企 業(yè) 所 得 稅 以 實 行 獨 立 經 濟 核 算 的 企 業(yè) 或 者 組 織 為 納 稅 義 務人 。 ( 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 合 伙 企 業(yè) 不 適 用 )( 2) 征 稅 對 象企 業(yè) 所 得 稅 的 征 稅 對 象 , 是 納 稅 人 在 每 一 納 稅 年 度 內 的 生 產經 營 所 得 和
42、 其 他 所 得 。( 3) 稅 率企 業(yè) 所 得 稅 的 稅 率 為 25%。 ( 4)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的 計 算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是 企 業(yè) 在 一 個 納 稅 年 度 內 的收 入 總 額 , 減 去 國 家 規(guī) 定 準 予 扣 除 項 目 后 的 余 額 。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收 入 總 額 準 予 扣 除 項 目 金 額 收 入 總 額 包 括 生 產 經 營 收 入 、 財 產 轉 讓 收 入 、 利 息 收人 、 租 賃 收 入 、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收 入 、 股 息 收 入 、 其 他 收 入等 準 予 扣 除 的 項 目 ,
43、 是 指 與 取 得 收 入 有 關 的 各 項 成 本 、費 用 、 稅 金 和 損 失 , 包 括 : a. 成 本 , 即 生 產 經 營 成 本 ; b. 費 用 c. 稅 金 d. 損 失 ( 5) 應 納 稅 額 的 計 算 與 征 收 企 業(yè) 所 得 稅 采 用 按 年 計 算 , 按 月 或 按 季 預 繳 , 年 終 匯 算 清繳 , 多 退 少 補 的 征 收 方 法 。 其 計 算 方 法 又 可 以 區(qū) 分 為 年 度 、月 ( 季 ) 和 年 終 匯 繳 清 算 等 幾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 a. 年 度 應 納 所 得 稅 額 的 計 算 : 全 年 應 納
44、所 得 稅 額 全 年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稅 率 min( 境外 所 得 扣 除 稅 款 限 額 , 境 外 所 得 在 境 外 的 已 納 稅 額 ) b. 月 ( 季 ) 度 預 繳 所 得 稅 額 的 計 算 月 ( 季 ) 預 繳 所 得 稅 額 月 ( 季 ) 實 際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適用 稅 率 或 : 月 ( 季 ) 預 繳 所 得 稅 額 上 一 年 度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1/12( 1/4) 境 內 境 外 所 得 總 額來 源 于 某 外 國 的 所 得 額計 算 的 應 納 稅 總 額境 內 境 外 所 得 按 稅 法的 扣 除 限 額境 外 所 得
45、稅 稅 款 c. 年 終 匯 算 清 繳 所 得 稅 額 的 計 算 。 匯 算 清 繳 所 得 稅 額 全 年 應 納 稅 額 各 月 ( 季 ) 已 預繳 所 得 稅 總 額 。 定 額 征 收 指 稅 務 機 關 按 照 一 定 的 標 準 、 程 序 和 方 法 , 直 接 核 定納 稅 人 年 度 應 納 核 定 應 稅 所 得 率 征 收 實 行 核 定 應 稅 所 得 率 征 收 辦 法 的 , 應 納 所 得 稅 額 的 計算 公 式 如 下 : 應 納 所 得 稅 額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適 用 稅 率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收 入 總 額 應 稅 所 得 率 或 :
46、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成 本 費 用 支 出 額 ( 1 應 稅 所得 率 ) 應 稅 所 得 率 10.4 社 會 保 險 稅 10.4.1 社 會 保 險 稅 概 述 所 謂 社 會 保 險 稅 , 一 般 是 以 工 薪 所 得 為 課 稅依 據(jù) 征 收 的 , 并 主 要 用 于 社 會 保 障 的 一 種 稅 。 目前 社 會 保 險 稅 的 收 入 規(guī) 模 不 斷 擴 大 , 逐 步 成 為 社會 保 障 制 度 的 主 要 資 金 來 源 。 1 社 會 保 險 稅 的 特 點 強 制 性 和 非 對 等 償 還 性 較 弱 , 是 一 種 目 的 稅 。 具 有 累 退 性
47、工 資 較 高 者 納 稅 額 相 對 較 少 , 不符 合 稅 收 縱 向 公 平 原 則 的 , 但 也 限 制 了 高 收 入 者通 過 繳 稅 獲 得 較 多 社 會 保 障 的 可 能 性 征 管 簡 便 可 以 通 過 源 泉 扣 繳 的 方 式 征 收 , 征管 上 較 為 簡 便 , 征 納 成 本 較 低 2 社 會 保 險 稅 的 稅 制 要 素 ( 1) 納 稅 人 和 課 稅 對 象 社 會 保 險 稅 的 納 稅 人 , 一 般 是 雇 員 和 雇 主 雙 方 以 及 不 存 在雇 傭 關 系 的 自 營 人 員 。 社 會 保 險 稅 課 稅 對 象 , 是 雇 員
48、 的 工 薪 收 入 額 和 自 營 人 員 的事 業(yè) 純 收 益 額 。 ( 2) 保 險 項 目 養(yǎng) 老 、 醫(yī) 療 保 險 , 這 是 社 會 保 險 的 核 心 。 隨 著 經 濟 發(fā) 展 ,逐 步 擴 大 到 失 業(yè) 保 險 、 工 傷 保 險 、 生 育 保 險 等 項 目 上 。 ( 3) 適 用 稅 率 大 多 數(shù) 國 家 根 據(jù) 不 同 的 保 險 項 目 , 規(guī) 定 不 同 的 差 別 比 例 稅率 。 社 會 保 險 稅 稅 率 的 高 低 , 是 由 各 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覆蓋 面 和 受 益 水 平 決 定 。 ( 4) 征 收 管 理 一 般 采 用
49、雇 主 源 泉 扣 繳 的 征 收 辦 法 。 10.4.2 社 會 保 險 稅 相 關 問 題 分 析 1 社 會 保 險 稅 的 模 式 從 承 保 對 象 和 承 保 項 目 分 類 設 置 的 角 度 來 看 ,社 會 保 險 稅 大 體 上 分 為 三 種 課 稅 模 式 : ( 1) 以 承 保 對 象 和 承 保 項 目 相 結 合 , 設 置 一 般 社會 保 險 稅 和 特 定 社 會 保 險 稅 并 存 的 模 式 美 國 ( 2) 單 純 以 承 保 對 象 而 分 類 設 置 的 社 會 保 險 稅 模式 英 國 ( 3) 單 純 以 承 保 項 目 而 分 項 設 置
50、 的 社 會 保 險 稅 模式 德 國 2 社 會 保 險 稅 的 收 付 平 衡 問 題 社 會 保 險 稅 有 較 強 的 返 還 性 , 其 稅 收 收 入 能 否滿 足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的 需 要 , 從 收 付 平 衡 角 度 看 有 三種 模 式 : 優(yōu) 點 缺 陷現(xiàn) 收 現(xiàn) 付 制 簡 便 易 行 是 沒 有 積 累 , 在 人 口老 齡 化 高 峰 時 會 出 現(xiàn)基 金 赤 字 , 支 付 困 難 完 全 積 累 制 有 一 定 的 積 累 功 能 , 使 社 會 保險 支 付 有 穩(wěn) 定 的 資 金 來 源 收 入 再 分 配 功 能 較 弱 部 分 積 累 制 既
51、考 慮 當 期 社 會 保 險 支 付 的 實際 需 要 , 又 保 持 一 定 儲 備 , 形成 社 會 保 險 資 金 收 付 平 衡 方 式 有 時 需 要 國 家 的 財 力支 持 3 中 國 社 會 保 險 費 的 現(xiàn) 狀 與 改 革 目 前 , 中 國 尚 未 開 征 社 會 保 險 稅 , 社 會 保 險經 費 主 要 通 過 收 費 形 式 籌 集 。 但 這 種 收 費 形 式 各 地 區(qū) 各 自 為 政 , 管 理 混 亂 ,而 且 難 以 隨 工 作 地 點 和 單 位 的 變 動 而 轉 移 , 因 此 ,以 社 會 保 險 稅 取 代 收 費 的 呼 聲 很 高 。
52、開 征 社 會 保 險 稅 , 有 利 于 利 用 稅 務 機 關 健 全的 征 收 手 段 和 嚴 明 的 稅 收 法 紀 籌 集 資 金 , 保 證 社會 保 險 制 度 有 穩(wěn) 定 、 充 裕 的 資 金 來 源 。 同 時 , 將社 會 保 險 資 金 的 分 配 使 用 納 入 財 政 特 別 預 算 , 有利 于 稅 務 、 財 政 和 社 會 保 險 管 理 機 構 等 部 門 之 間的 相 互 監(jiān) 督 , 從 整 體 上 加 強 對 社 會 保 障 資 金 的 監(jiān)督 管 理 。 社 會 保 障 稅 可 由 地 方 稅 務 部 門 負 責 征收 , 采 用 “ 企 業(yè) 自 行 申 報 ” 和 “ 代 扣 代 繳 ”兩 種 征 稅 辦 法 。 社 會 保 障 稅 收 入 應 列 入 財政 預 算 管 理 , 實 行 收 支 兩 條 線 , 專 款 專 用 ,通 過 法 定 程 序 由 財 政 按 時 、 足 額 劃 撥 給 社會 保 障 機 構 , 專 門 用 于 社 會 保 障 支 出 。
- 溫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3.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5. 裝配圖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