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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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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八 章 合 同 法 一 、 合 同 與 合 同 法 概 述 合 同 的 概 念 、 特 征 、 分 類 合 同 法 的 原 則 、 合 同 法 的 內 容 二 、 合 同 的 訂 立 ( 一 ) 合 同 主 體 資 格 ( 二 ) 合 同 訂 立 的 形 式 ( 三 ) 訂 立 合 同 的 程 序 ( 要 約 、 承 諾 ) ( 四 ) 合 同 成 立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 五 ) 締 約 過 失 責 任 三 、 合 同 的 效 力 ( 一 ) 成 立 與 效 力 ( 二 )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 三 ) 可 撤 銷 合 同 ( 四 ) 無 效 合 同 四 、 合 同 的 履

2、行 ( 一 ) 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則 ( 二 ) 合 同 規(guī) 定 不 明 確 時 的 履 行 規(guī) 則 ( 三 ) 涉 及 第 三 人 的 履 行 ( 向 第 三 人 給 付 ,第 三 人 為 給 付 ) ( 四 )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抗 辯 權( 五 ) 合 同 保 全 1、 代 位 權 2、 撤 銷 權 五 、 合 同 的 變 更 與 轉 讓 六 、 合 同 的 終 止 七 、 違 約 責 任 合 同 的 概 念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體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 組 織之 間 設 立 、 變 更 、 終 止 民 事 權 利 義 務 關 系 的 協(xié) 議 。 適 用

3、 范 圍 : 不 適 用 于 婚 姻 、 收 養(yǎng) 、 監(jiān) 護 等有 關 身 份 關 系 的 協(xié) 議 n 1.合 同 是 平 等 主 體 間 的 協(xié) 議 ;n 2.合 同 的 主 體 具 有 多 方 性 和 廣 泛 性 ;n 3.合 同 的 內 容 是 設 立 、 變 更 、 終 止 當 事 人之 間 的 債 權 債 務 關 系 ;n 4.合 同 是 當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 協(xié) 議 。合 同 的 特 征 : 法 律 規(guī) 定 15類 有 名 合 同 :買 賣 合 同 ; 供 用 電 、 水 、 氣 、 熱 力 合 同 ;贈 與 合 同 ; 借 款 合 同 ; 租 賃 合 同 ;融

4、資 租 賃 合 同 ; 承 攬 合 同 ;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運 輸 合 同 ; 技 術 合 同 ; 保 管 合 同 ;倉 儲 合 同 ; 委 托 合 同 ; 行 紀 合 同 ; 居 間 合 同 。對 無 名 合 同 :“本 法 分 則 或 者 其 它 法 律 沒 有 明 文規(guī) 定 的 合 同 , 適 用 本 法 總 則 的 規(guī) 定 , 并 可 以參 照 本 法 分 則 或 者 其 它 法 律 最 相 類 似 的 規(guī) 定 。 ” 格 式 合 同n 當 事 人 為 了 重 復 使 用 而 預 先 擬 定 , 并 在 訂立 合 同 時 未 與 對 方 協(xié) 商 的 條 款 。n 提 請 對

5、方 注 意 免 除 或 限 制 其 責 任 的 條 款 。n 提 供 格 式 條 款 一 方 免 除 其 責 任 、 加 重 對 方責 任 、 排 除 對 方 主 要 權 利 的 , 該 條 款 無 效 。 對 格 式 條 款 的 理 解 發(fā) 生 爭 議 的 , 應 當 按 通 常理 解 予 以 解 釋 ; 有 兩 種 以 上 解 釋 的 , 應 當 作 出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條 款 一 方 的 解 釋 。 【 習 題 】 在 一 份 保 險 合 同 履 行 過 程 中 , 當 事 人 就 合同 所 規(guī) 定 的 “ 意 外 傷 害 ” 條 款 的 含 義 產(chǎn) 生 了 不 同理 解 ,

6、投 保 人 認 為 其 所 受 傷 害 應 屬 于 賠 付 范 圍 ,保 險 公 司 則 認 為 投 保 人 所 受 傷 害 不 屬 于 賠 付 范 圍 ,兩 種 理 解 各 有 其 理 。 在 此 情 形 下 , 法 官 應 當 如 何解 釋 條 款 的 含 義 ?A、 按 照 通 常 含 義 進 行 解 釋B、 按 照 公 平 原 則 進 行 解 釋C、 按 照 法 理 進 行 解 釋D、 按 照 對 保 險 公 司 不 利 的 原 則 進 行 解 釋 【 案 例 】 被 告 開 設 一 家 實 彈 射 擊 娛 樂 場 所 , 原 告 帶 領第 三 人 前 往 被 告 處 練 習 射 擊

7、, 原 告 正 欲 舉 槍 射 擊 時 ,不 巧 第 三 人 操 作 有 誤 , 將 子 彈 射 向 離 原 告 不 遠 處 的水 泥 地 面 , 彈 殼 反 彈 擊 傷 原 告 的 臉 部 , 因 第 三 人 無 力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原 告 請 求 被 告 賠 償 其 醫(yī) 療 費 、 住 院 費 、精 神 損 失 費 , 共 計 15萬 元 。 被 告 提 出 , 射 擊 操 作 規(guī) 程有 “ 違 反 操 作 規(guī) 則 , 責 任 自 負 ” 。 該 操 作 規(guī) 程 公 開 張貼 于 射 擊 場 內 , 因 此 被 告 不 應 承 擔 責 任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8、該 射 擊 場 在 其 操 作 規(guī) 程 中 規(guī) 定 的 注 意事 項 , 屬 于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射 擊 場 責 任 的 條 款 , 該 條 款 是 無 效 的 。理 由 是 :第 一 , 實 彈 射 擊 娛 樂 場 所 本 身 是 一 個 風 險 很 大 的 行 業(yè) , 經(jīng) 營 者應 當 預 見 練 習 者 會 因 為 操 作 失 誤 而 造 成 自 身 或 他 人 的 人 身 傷 害 ,而 保 護 練 習 者 和 他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是 這 種 服 務 合 同 應 有 的 內 容 也是 被 告 應 承 擔 的 主 要 責 任 。 同 時 依 據(jù) 誠 信 原 則 , 被 告

9、也 應 當負 有 保 護 他 人 人 身 安 全 的 附 隨 義 務 。但 被 告 卻 利 用 張 貼 注 意 事 項 這 種 方 式 , 免 除 了 其 對 練 習 者因 操 作 失 誤 造 成 人 身 傷 害 所 產(chǎn) 生 的 一 切 責 任 , 其 實 也 就 等 于免 除 了 其 應 承 擔 的 主 要 責 任 , 故 違 反 了 合 同 法 第 40條 的規(guī) 定 , 應 宣 告 無 效 。 第 二 , 合 同 法 第 53條 第 1 款 明 確 規(guī) 定 , 免 除 人 身 傷 害的 免 責 條 款 無 效 。 而 射 擊 場 并 非 醫(yī) 院 等 特 殊 行 業(yè) , 故 其 預先 免 除

10、 練 習 者 造 成 他 人 人 身 傷 害 的 責 任 的 條 款 , 應 被 宣 告無 效 。 必 須 指 出 , 在 本 案 中 免 責 條 款 無 效 不 應 當 影 響 到 涉及 練 習 服 務 合 同 的 效 力 。 而 由 于 該 合 同 是 有 效 的 , 所 以原 告 可 以 請 求 被 告 因 沒 有 盡 到 安 全 保 護 的 義 務 而 違 反 合同 所 應 當 承 擔 的 責 任 。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 最 高 準 則1、 當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原 則2、 合 同 自 愿 原 則3、 公 平 原 則4、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 先 合

11、 同 義 務 、 后 合 同 義 務5、 守 法 及 公 序 良 俗 原 則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不 得 擾 亂 社會 經(jīng) 濟 秩 序 ,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合 同 法 的 內 容訂 立 成 立 效 力締約過失責任 履 行轉 讓 變 更終 止效 力 待 定無 效 合 同可 撤 銷 合 同有 效 合 同 不 履 行 、 不完 全 履 行 承擔 違 約 責 任 合 同 訂 立 的 主 體 當 事 人 訂 立 合 同 , 應 當 具 有 相 應 的 民事 權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當 事 人 依法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訂 立 合 同 。

12、1、 自 然 人2、 法 人3、 其 他 組 織 ( 合 伙 、 個 體 工 商 戶 、 農(nóng)村 承 包 經(jīng) 營 戶 、 非 法 人 企 業(yè) 組 織 ) 【 習 題 】 甲 公 司 要 運 送 一 批 貨 物 給 收 貨 人 乙公 司 , 甲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丙 電 話 聯(lián) 系 并 委托 某 汽 車 運 輸 公 司 運 輸 。 汽 車 運 輸 公 司 安 排本 公 司 司 機 劉 某 駕 駛 。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 因 劉某 的 過 失 發(fā) 生 交 通 事 故 , 致 貨 物 受 損 。 乙 公司 因 未 能 及 時 收 到 貨 物 而 發(fā) 生 損 失 。 問 : 乙公

13、司 應 向 誰 要 求 承 擔 損 失 ?( ) A 甲 公 司 B 丙 C 劉 某 D 汽 車 運 輸 公 司 合 同 的 主 要 條 款 : 1、 當 事 人 的 名 稱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 2、 標 的 ; 3、 數(shù) 量 ; 4、 質 量 ; 5、 價 款 或 者 報 酬 ; 6、 履 行 期 限 、 地 點 和 方 式 ; 7、 違 約 責 任 ; 8、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 合 同 訂 立 的 形 式 :( 一 ) 口 頭 形 式( 二 ) 書 面 形 式 指 合 同 書 、 信 件 和 數(shù) 據(jù) 電 文 ( 包 括 電 報 、電 傳 、 傳 真 、 電 子 數(shù)

14、據(jù) 交 換 和 電 子 郵 件 ) 等 可以 有 形 地 表 現(xiàn) 所 載 內 容 的 形 式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或 者 當 事 人 約 定 采 用書 面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 當 事 人 未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但一 方 已 經(jīng) 履 行 主 要 義 務 , 對 方 接 受 的 , 該 合 同成 立 。( 三 ) 其 他 形 式 ( 四 ) 合 同 訂 立 的 程 序n 要 約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訂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該 意 思表 示 應 當 符 合 下 列 規(guī) 定 :( 1) 內 容 具 體 確 定 ;( 2) 經(jīng) 受 要 約 人 承 諾

15、 , 要 約 人 受 該 意 思 表 示 約 束 。n 要 約 邀 請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發(fā) 出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示 。 寄 送 的 價 目 表 、 拍 賣 公 告 、 招 標 公 告 、 招 股 說 明 書 、 商 業(yè) 廣 告 等 為 要 約 邀 請 。 商 業(yè) 廣 告 內 容 符 合 要 約 規(guī) 定 的 ,視 為 要 約 。 2、 要 約 生 效 的 時 間 : : 我 國 采 用 到 達 主 義 , 要 約 到 達 受 要 約 人 時 生 效 。n 口 頭 要 約 一 般 自 受 要 約 人 了 解 時 生 效 。n 采 用 普 通 郵 寄 方 式 送 達 要 約

16、的 , 以 受 要 約 人收 到 要 約 文 件 或 要 約 送 達 到 受 要 約 人 信 箱 的時 間 為 到 達 時 間 ; 3、 要 約 的 撤 回 和 撤 銷n 撤 回 指 要 約 在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前 , 要 約 人宣 布 收 回 發(fā) 出 的 要 約 , 使 其 不 產(chǎn) 生 法 律 效力 的 行 為 。 撤 回 要 約 的 通 知 應 當 在 要 約 到達 受 要 約 人 之 前 或 者 與 要 約 同 時 到 達 受 要約 人 。n 撤 銷 指 要 約 在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后 , 要 約 人取 消 該 要 約 , 使 該 要 約 的 效 力 歸 于 消

17、滅 的行 為 。 撤 銷 要 約 的 通 知 應 當 在 受 要 約 人 發(fā)出 承 諾 通 知 之 前 到 達 受 要 約 人 。n 不 得 撤 銷 要 約 的 情 形 ( 1) ( 2) 4、 要 約 的 失 效 :( 1) 拒 絕 要 約 的 通 知 到 達 要 約 人 ;( 2) 要 約 人 依 法 撤 銷 要 約 ;( 3) 承 諾 期 限 屆 滿 , 受 要 約 人 未 作 出 承 諾 ;( 4) 受 要 約 人 對 要 約 的 內 容 作 出 實 質 性 變 更 。 習 題 【 習 題 】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發(fā) 出 要 約 , 欲 向其 出 售 一 批 貨 物 。 要 約

18、 發(fā) 出 后 , 甲 公 司 因 進貨 渠 道 發(fā) 生 困 難 而 欲 撤 回 要 約 。 甲 公 司 撤 回要 約 的 通 知 應 當 : ( ) A 在 要 約 到 達 乙 公 司 之 前 到 達 乙 公 司 B 在 乙 公 司 發(fā) 出 承 諾 之 前 到 達 乙 公 司 C 與 要 約 同 時 到 達 乙 公 司 D 在 乙 公 司 發(fā) 出 承 諾 的 同 時 到 達 乙 公 司 習 題 【 習 題 】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發(fā) 出 要 約 , 旋 即 又 發(fā) 出一 份 “ 要 約 作 廢 ” 的 函 件 。 此 函 件 與 要 約 同 時 到 達 。甲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助

19、 理 收 到 乙 公 司 “ 要 約 作 廢 ” 的 函件 后 , 忘 記 交 給 董 事 長 。 第 三 天 , 甲 公 司 董 事 長 發(fā)函 給 乙 公 司 , 提 出 只 要 將 交 貨 日 期 推 遲 2個 星 期 , 其他 條 件 都 可 以 接 受 。 后 甲 、 乙 公 司 未 能 締 約 , 雙 方締 約 沒 能 成 功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 ) A 要 約 已 被 撤 回 B 要 約 已 被 撤 銷 C 甲 公 司 對 要 約 作 了 實 質 性 改 變 D 甲 公 司 承 諾 超 過 了 有 效 期 間 A 習 題 【 習 題 】 甲 公 司 主 張 乙 公 司 違

20、 約 , 乙 公 司 則 主張 合 同 未 成 立 , 其 理 由 是 自 己 向 甲 公 司 發(fā) 出 的 要約 已 經(jīng) 撤 銷 。 在 甲 公 司 可 以 提 出 的 以 下 理 由 中 ,哪 些 可 以 被 法 院 認 定 為 乙 公 司 撤 銷 要 約 不 能 成 立的 根 據(jù) ?( ) A 乙 公 司 在 要 約 中 確 定 了 承 諾 期 限 B 盡 管 乙 公 司 在 要 約 中 未 定 承 諾 期 限 , 但 甲 公司 接 到 要 約 后 即 為 履 行 合 同 作 了 準 備 工 作 C 乙 公 司 在 要 約 中 明 確 表 示 等 待 甲 公 司 的 答 復 D 甲 公 司

21、 發(fā) 出 承 諾 以 后 才 收 到 乙 公 司 撤 銷 要 約的 通 知 承 諾 承 諾 是 受 要 約 人 同 意 要 約 的 意 思 表 示 。 1、 承 諾 由 受 要 約 人 作 出 , 并 傳 達 給 要 約 人 :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 以 行 為 的 方 式 2、 承 諾 在 要 約 的 有 效 期 內 傳 達 到 要 約 人 逾 期 承 諾 、 承 諾 延 遲 3、 與 要 約 基 本 內 容 一 致 不 得 對 要 約 做 實 質 變 更 承 諾 的 生 效 到 達 主 義 承 諾 通 知 到 達 要 約 人 時 生 效 。 承 諾 不 需 要通 知 的 , 根 據(jù)

22、交 易 習 慣 或 者 要 約 的 要 求 作 出承 諾 的 行 為 時 生 效 。承 諾 的 撤 回 : 撤 回 承 諾 的 通 知 應 當 在 承 諾 通 知 到 達 要 約人 之 前 或 者 與 承 諾 通 知 同 時 到 達 要 約 人 。 【 習 題 】 甲 商 場 向 乙 企 業(yè) 發(fā) 現(xiàn) 采 購 100臺電 冰 箱 的 要 約 , 乙 于 5月 1日 寄 出 承 諾 信 件 ,5月 8日 信 件 寄 至 甲 商 場 , 時 逢 其 總 經(jīng) 理 外出 , 5月 9日 總 經(jīng) 理 知 悉 了 該 信 內 容 , 遂 于5月 10日 電 傳 告 知 乙 收 到 承 諾 。 該 承 諾 何

23、時 生 效 ? A、 5月 1日 B、 5月 8日 C、 5月 9日 D、 5月 10日 三 、 合 同 的 成 立 1、 合 同 的 成 立 : 承 諾 生 效 時 合 同 成 立 . 2、 合 同 成 立 的 時 間 : 原 則 上 承 諾 生 效 時 , 合 同 成 立 。 3、 特 殊 情 況 : ( 1) 當 事 人 采 用 合 同 書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的 , 自 雙 方 當 事人 簽 字 或 者 蓋 章 時 合 同 成 立 。 ( 2) 法 律 規(guī) 定 或 者 當 事 人 約 定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當 事 人 未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但 一 方

24、已 經(jīng) 履 行 主 要 義 務 , 對 方接 受 的 , 該 合 同 成 立 。 ( 3) 采 用 合 同 書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 在 簽 字 或 者 蓋 章 之 前 ,當 事 人 一 方 已 履 行 主 要 義 務 , 對 方 接 受 的 , 該 合 同 成 立 。 【 習 題 】 1999年 4月 5日 , 某 百 貨 公 司 致 函 某 服裝 廠 , 欲 訂 購 1000套 女 式 西 裝 , 并 提 供 了 價 格 、單 價 , 詢 問 是 否 同 意 。 同 月 同 日 , 該 服 裝 廠 也 致函 該 百 貨 公 司 , 表 示 現(xiàn) 有 1000套 女 式 西 裝 , 詢

25、問百 貨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 雙 方 收 信 后 , 均 未 給 對方 回 復 。 4個 月 后 , 該 服 裝 廠 向 該 百 貨 公 司 發(fā) 貨 ,百 貨 公 司 拒 絕 收 貨 、 付 款 。 本 案 中 百 貨 公 司 與 服裝 廠 的 關 系 應 如 何 認 定 ?( )A 合 同 關 系 未 成 立 B 合 同 關 系 成 立C.合 同 關 系 成 立 且 生 效 D 合 同 關 系 成 立 但 未 生 效 【 習 題 】 北 京 碧 溪 公 司 與 上 海 浦 東 公 司 訂 立 了 一份 書 面 合 同 , 碧 溪 公 司 簽 字 、 蓋 章 后 郵 寄 給 浦

26、東 公 司 簽 字 、 蓋 章 。 該 合 同 于 何 時 成 立 ?A 自 碧 溪 公 司 與 浦 東 公 司 口 頭 協(xié) 商 一 致 并 簽 訂備 忘 錄 時 成 立B 自 碧 溪 公 司 簽 字 、 蓋 章 時 成 立C 自 碧 溪 公 司 將 簽 字 、 蓋 章 的 合 同 交 付 郵 寄 時成 立D 自 浦 東 公 司 簽 字 、 蓋 章 時 成 立 【 習 題 】 下 列 各 項 中 , 屬 于 合 同 成 立 的 情 形 ( ) 。A、 甲 向 乙 發(fā) 出 要 約 , 乙 作 出 承 諾 , 該 承 諾 除 對 履 行 地點 提 出 異 議 外 , 其 余 內 容 均 與 要 約

27、 一 致 B、 甲 、 乙 約 定 以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合 同 , 但 在 簽 訂 書 面 合同 之 前 甲 已 履 行 主 要 義 務 , 乙 接 受 了 履 行 .C、 甲 、 乙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一 合 同 , 但 在 雙 方 簽 章 之前 , 甲 履 行 了 主 要 義 務 , 乙 接 受 了 履 行 .D、 甲 于 5月 10日 向 乙 發(fā) 出 要 約 , 要 約 規(guī) 定 承 諾 期 限 截止 至 5月 20日 , 乙 于 5月 18日 發(fā) 出 承 諾 信 函 , 按 照 通常 情 形 能 夠 及 時 到 達 由 于 郵 局 罷 工 該 信 函 5月 21日到

28、 達 甲 . 締 約 過 失 責 任 是 指 在 合 同 訂 立 過 程 中 , 一 方因 過 錯 違 背 依 據(jù) 誠 信 原 則 所 應 負 擔 的 先 合 同 義務 , 使 合 同 不 成 立 、 無 效 或 被 撤 消 致 一 方 遭 受信 賴 利 益 的 損 害 , 或 者 人 身 權 益 受 到 損 害 , 所應 承 擔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締 約 過 失 的 法 律 特 征 ( 違 反 先 合 同 義 務 )1、 締 約 過 失 責 任 是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產(chǎn) 生 的 ;2、 締 約 過 失 責 任 是 因 主 觀 過 錯 導 致 合 同 未 成 立 ;3、 締

29、 約 過 失 責 任 存 在 的 基 礎 是 誠 實 信 用 ;4、 締 約 過 失 責 任 是 一 種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我 國 合 同 法 關 于 締 約 過 錯 行 為 :1、 假 借 訂 立 合 同 , 惡 意 進 行 磋 商 ; 2、 故 意 隱 瞞 與 訂 立 合 同 有 關 的 重 要 事 實 或者 提 供 虛 假 情 況 ;3、 有 其 他 違 背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的 行 為 。 練 習 題【 習 題 】 甲 企 業(yè) 與 乙 企 業(yè) 就 彩 電 購 銷 協(xié) 議 進 行洽 談 , 其 間 乙 采 取 了 保 密 措 施 的 市 場 開 發(fā) 計劃 被 甲 得 知

30、, 甲 遂 推 遲 與 乙 簽 約 , 開 始 有 針對 性 地 吸 引 乙 的 潛 在 客 戶 , 導 致 乙 的 市 場 份額 銳 減 。 下 列 說 法 中 哪 些 是 正 確 的 ? A、 甲 的 行 為 屬 于 正 常 的 商 業(yè) 競 爭 行 為 B、 甲 的 行 為 違 反 了 先 合 同 義 力 C、 甲 方 的 行 為 侵 犯 了 乙 的 商 業(yè) 秘 密 D、 甲 應 承 擔 締 約 過 失 責 任 合同的效力 ( 二 ) 效 力 待 定 ( 三 ) 無 效 合 同 ( 四 ) 可 撤 銷 合 同 行 為 能 力 欠 缺 無 權 代 理 無 處 分 權 的 人 處 分 他 人

31、財 產(chǎn) ( 一 ) 成 立 與 效 力 的 關 系 處 理 合 同 生 效 的 要 件1、 主 體 合 格2、 當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真 實( 無 欺 詐 、 脅 迫 、 重 大 誤 解 )3、 內 容 合 法4、 形 式 合 法 ( 一 ) 合 同 成 立 與 合 同 的 效 力 的 關 系 1、 合 同 成 立 和 合 同 生 效 的 區(qū) 別 : 合 同 成 立 是 前 提 , 合 同 成 立 不 一 定 都 生 效( 1)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自 成 立 時 生 效 。( 2)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應 當 辦 理 批 準 、 登記 等 手 續(xù) 生 效 的

32、 , 依 照 其 規(guī) 定 。 ( 3) 附 條 件 、 附 期 限 的 合 同 : 自 條 件 成 就 時 或 期 限 屆 滿 時 生 效 。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1 概 念 : 指 雖 已 成 立 , 但 因 其 主 體 有 瑕 疵 ,不 能 完 全 滿 足 生 效 要 件 的 規(guī) 定 , 致 使 其 效 力不 確 定 的 合 同 。2.有 權 人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予 追 認 , 合 同 歸 于 無效 。 2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類 型( 1)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訂 立 的 合 同 。n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訂 立 的 合 同 , 經(jīng) 法 定 代

33、理 人追 認 后 , 該 合 同 有 效n 但 純 獲 利 益 的 合 同 或 者 與 其 年 齡 、 智 力 、 精神 健 康 狀 況 相 適 應 而 訂 立 的 合 同 , 不 必 經(jīng) 法定 代 理 人 追 認 。n 相 對 人 可 以 催 告 法 定 代 理 人 在 1個 月 內 予 以 追認 。 法 定 代 理 人 未 作 表 示 的 , 視 為 拒 絕 追 認n 合 同 被 追 認 之 前 , 善 意 相 對 人 有 撤 銷 該 合 同的 權 利 n 【 案 例 】 南 某 是 中 學 學 生 , 15歲 。 一 天 , 在 放 學 路 上 , 南 某看 到 商 場 正 在 進 行

34、有 獎 銷 售 , 每 消 費 20元 可 領 取 獎 券 一 張 ,最 高 獎 金 頗 為 5000元 , 便 買 了 一 瓶 價 值 為 20元 的 洗 發(fā) 水 , 領到 一 張 獎 券 。 幾 天 后 , 抽 獎 結 果 公 布 , 南 某 某 所 持 獎 券 中 了最 高 獎 , 南 某 將 中 獎 的 消 息 告 訴 了 母 親 蕭 某 , 母 子 二 人 馬 上去 商 場 兌 了 獎 , 蕭 某 把 這 5000元 錢 放 到 家 里 的 箱 子 中 。 第 二 天 , 南 某 與 蕭 某 發(fā) 生 爭 執(zhí) , 南 某 一 氣 之 下 , 便 偷 偷 將柜 子 中 的 5000元 錢

35、 拿 出 , 到 商 場 中 購 物 消 氣 , 其 見 到 商 場 中正 在 促 銷 鉆 戒 , 便 花 了 4800元 買 了 一 只 鉆 戒 。 幾 天 后 , 蕭 某要 購 買 股 票 , 想 用 箱 中 的 錢 , 卻 發(fā) 現(xiàn) 箱 中 的 錢 已 不 見 , 于 是質 問 南 某 , 南 某 在 質 問 之 下 說 出 真 相 。 但 南 某 認 為 錢 是 自 己中 獎 所 得 , 自 己 有 權 決 定 想 買 什 么 就 買 什 么 。 蕭 某 則 認 為 南某 還 小 , 錢 應 當 由 自 己 和 南 某 的 父 親 支 配 。 于 是 馬 上 拉 著 南某 到 商 場 ,

36、 說 南 某 購 買 鉆 戒 未 征 得 父 母 同 意 , 要 求 退 貨 。 售貨 員 說 鉆 戒 售 出 無 法 退 貨 。 問 : 1 南 萊 某 購 買 洗 發(fā) 水 的 行 為 的 法 律 效 力如 何 ?獎 金 究 竟 屬 誰 所 有 ?為 什 么 ? 2 南 某 某 購 買 鉆 戒 的 行 為 的 法 律 效 力 如 何 ?蕭 某 能 否 要 求 退 貨 ?為 什 么 ? 3 蕭 某 是 否 有 權 持 此 筆 錢 用 于 購 買 股 票 ? 4 假 設 南 某 某 沒 有 告 訴 蕭 某 , 直 接 到 商 場領 獎 , 商 場 能 否 以 南 某 某 是 未 成 年 拒 絕

37、兌 獎 ? 1 南 某 某 購 買 洗 發(fā) 水 的 行 為 屬 于 與 其 年 齡 、 智 力 及 精神 健 康 狀 況 相 適 應 的 民 事 行 為 , 故 有 效 。 限 制 民 事行 為 能 力 人 有 權 單 獨 獲 得 獎 勵 , 因 此 獎 金 應 歸 南 某某 所 有 。 2 南 某 某 購 買 鉆 戒 的 行 為 屬 于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 行 為 。蕭 某 有 權 要 求 退 掉 鉆 戒 。 理 由 是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訂 立 的 與 其 年 齡 、 智力 、 精 神 健 康 狀 況 不 相 適 應 的 合

38、 同 , 經(jīng) 法 定 代 理 人追 認 后 , 該 合 同 有 效 。 而 該 合 同 在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認之 前 , 屬 于 效 力 待 定 的 合 同 。 如 果 父 母 拒 絕 追 認 ,則 合 同 歸 于 無 效 。 南 某 用 4800元 購 買 鉆 戒 , 屬 于 標 的 數(shù) 額 較 大 的 民 事行 為 , 與 其 年 齡 、 智 力 不 相 適 應 , 須 征 得 其 父 母 的同 意 或 者 追 認 。 既 然 其 母 親 蕭 某 拒 絕 追 認 該 合 同 ,則 合 同 歸 于 無 效 。 其 母 親 蕭 某 有 權 要 求 退 掉 鉆 戒 。 3 蕭 某 無 權

39、 將 此 筆 錢 用 于 購 買 股 票 。 理 由 是 : 根 據(jù) 民 法 通 則 的 規(guī) 定 , 監(jiān) 護 人 應 當 履 行 監(jiān) 護 職 責 ,保 護 被 監(jiān) 護 人 的 人 身 、 財 產(chǎn) 及 其 他 合 法 權 益 , 除 為被 監(jiān) 護 人 的 利 益 外 , 不 得 處 理 被 監(jiān) 護 人 的 財 產(chǎn) 。 蕭某 購 買 股 票 井 非 為 被 監(jiān) 護 人 的 利 益 , 故 其 無 權 將 此筆 錢 用 于 購 買 股 票 。4 商 場 不 能 以 南 某 是 未 成 年 人 為 由 拒 絕 兌 獎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限 制 民

40、事 行為 能 力 人 接 受 獎 勵 、 贈 與 、 報 酬 , 他 人 不 得 以 行 為人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為 由 , 主 張以 上 行 為 無 效 。 在 本 案 例 中 , 南 某 屬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其 購買 洗 發(fā) 水 獲 得 獎 券 中 獎 的 行 為 , 是 一 種 純 獲 利 益 的行 為 , 根 據(jù)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他 人 不 得 主 張 無 效 。 因 此 ,商 場 不 能 以 南 某 是 未 成 年 人 為 由 拒 絕 兌 獎 。 ( 2) 代 理 權 有 瑕 疵 的 人 訂 立 的 合

41、 同1) 無 代 理 權 : 行 為 人 沒 有 代 理 權 、 超 越 代 理 權或 者 代 理 權 終 止 后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訂 立 的 合同 ,n 相 對 人 可 以 催 告 被 代 理 人 在 一 個 月 內 予 以 追 認 。經(jīng) 追 認 的 責 任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擔 。n 未 被 追 認 的 , 對 被 代 理 人 不 發(fā) 生 效 力 , 由 行 為人 承 擔 責 任 。 2) 表 見 代 理 : 行 為 人 沒 有 代 理 權 、 超 越 代 理權 或 代 理 權 終 止 后 已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訂 立合 同 , 相 對 人 “ 有 理 由

42、” 相 信 行 為 人 有 代理 權 的 , 該 代 理 行 為 有 效 。n 例 如 , 相 對 人 見 到 了 行 為 人 所 持 的 有 效 的某 法 人 的 介 紹 信 或 公 章 , 則 應 認 定 行 為 人與 該 單 位 之 間 的 代 理 關 系 有 效 【 習 題 】 甲 是 乙 企 業(yè) 的 銷 售 人 員 , 隨 身 攜 帶 蓋 有 乙企 業(yè) 公 章 的 空 白 合 同 書 , 便 于 隨 時 對 外 簽 約 。 后 甲因 收 取 回 扣 被 乙 企 業(yè) 除 名 , 但 空 白 合 同 書 未 收 回 。甲 以 此 合 同 書 與 丙 簽 訂 購 銷 協(xié) 議 , 該 購 銷

43、 協(xié) 議 的 效力 應 如 何 認 定 ?A、 不 成 立 B、 無 效 C、 效 力 待 定 D、 有 效 ( 3)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負 責 人 超 越 權 限 訂立 的 合 同 , 除 相 對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超越 權 限 的 以 外 , 該 代 表 行 為 有 效 。( 4) 無 處 分 權 人 處 分 他 人 財 產(chǎn) 的 合 同 。 經(jīng) 權利 人 追 認 或 者 無 處 分 權 的 人 訂 立 合 同 后 取得 處 分 權 的 , 該 合 同 有 效 。與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區(qū) 別 善 意 取 得n 是 指 無 權 處 分 他 人 動

44、產(chǎn) 的 占 有 人 , 在 不法 將 動 產(chǎn) 有 償 的 轉 讓 給 第 三 人 以 后 , 如果 受 讓 人 在 取 得 該 動 產(chǎn) 時 出 于 善 意 , 就可 依 法 取 得 對 該 動 產(chǎn) 的 所 有 權 , 受 讓 人在 取 得 動 產(chǎn) 的 所 有 權 以 后 , 原 所 有 人 不得 要 求 受 讓 人 返 還 財 產(chǎn) , 而 只 能 請 求 轉讓 人 ( 占 有 人 ) 賠 償 損 失 【 習 題 】 甲 因 出 國 留 學 , 將 自 家 一 幅 名 人 字畫 委 托 好 友 乙 保 管 。 在 此 期 間 乙 一 直 將 該字 畫 掛 在 自 己 家 中 欣 賞 , 來 他

45、家 的 人 也 以為 這 幅 字 畫 是 乙 的 , 后 來 乙 因 做 生 意 急 需錢 , 便 將 該 幅 字 畫 以 3萬 元 價 格 賣 給 不 知 情的 丙 。 甲 回 國 后 , 發(fā) 現(xiàn) 自 己 的 字 畫 在 丙 家中 。 下 列 判 斷 中 哪 些 是 正 確 的 ?A、 乙 與 丙 之 間 的 買 賣 合 同 屬 于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B、 乙 與 丙 之 間 的 買 賣 合 同 屬 于 無 效 合 同C、 應 保 護 甲 對 該 幅 字 畫 享 有 的 所 有 權 D、 應 保 護 丙 對 該 幅 字 畫 享 有 的 所 有 權 無 效 合 同 :1、 一 方 以 欺

46、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訂 立 合 同 ,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一 方 故 意 ) 2、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 (雙方 故 意 )3、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 (如 以 合 法 的 聯(lián) 營 形 式掩 蓋 非 法 的 借 貸 目 的 )4、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 5、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強 制 性 規(guī) 定 。 ( 注 意 : 違 反地 方 性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和 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的 不 包 括 在 內 )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責 任 的 條 款 無

47、 效 :1、 造 成 對 方 人 身 傷 害 的 ; 如 : 工 傷 事 故 概 不 負 責 任 。 再 如 : 甲 在 街 頭 賣 藝 , 聲稱 自 己 刀 槍 不 入 , 并 強 拉 乙 用 力 刺 其 頸 部 , 乙 怕出 事 , 甲 稱 “ 若 刺 死 了 我 , 不 用 你 負 責 。 ” 乙 刺甲 , 結 果 甲 死 亡 。 甲 家 屬 據(jù) 此 訴 到 法 院 要 求 乙 賠償 。 此 案 免 責 條 款 無 效 , 乙 要 依 法 賠 償 。2、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過 失 造 成 對 方 財 產(chǎn) 損 失 的 。如 : 停 車 場 給 停 車 主 的 收 據(jù) 中 寫 著

48、: “ 車 輛 發(fā) 生 損 壞 、丟 失 、 本 停 車 場 概 不 負 責 ” 可 變 更 、 可 撤 銷 合 同種 類 :1、 因 重 大 誤 解 訂 立 的 ; 2、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顯 失 公 平 的 。 3、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撤 銷 權 的 行 使 : 行 使 主 體撤 銷 權 的 消 滅 : 1、 具 有 撤 銷 權 的 當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撤 銷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沒 有 行 使 撤 銷 權 ; 2、 具 有 撤 銷 權 的 當 事 人 知 道 撤 銷 事 由 后 明 確 表 示

49、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為 放 棄 撤 銷 權 。 合 同 法 -無 效 合 同 和 可 撤 銷 合 同 的 處 理無 效 合 同 與 可 撤 銷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無 效 的 合 同 或 者 被 撤 銷 的 合 同 自 始 沒 有 法 律 約 束力 。 合 同 部 分 無 效 不 影 響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 其 他 部分 仍 然 有 效 。合 同 無 效 與 其 他 條 款 的 關 系 : 合 同 無 效 、 被 撤 銷 或 者 終 止 的 , 不 影 響 合 同 中 有 關解 決 爭 議 方 法 的 條 款 的 效 力 。 【 習 題 】 1、 某 賓 館 與

50、 制 衣 廠 訂 立 了 一 份 服 裝 加 工 承 攬 合 同 ,規(guī) 定 制 衣 廠 為 賓 館 加 工 制 作 工 作 服 500件 , 面 料 由 賓 館 提 供 。合 同 附 則 部 分 規(guī) 定 : “ 合 同 經(jīng) 公 證 生 效 ” 。 合 同 簽 訂 后 ,未 辦 理 公 證 手 續(xù) , 賓 館 向 制 衣 廠 提 供 了 60 的 面 料 , 制 衣廠 如 約 加 工 。 由 于 賓 館 資 金 緊 張 , 賓 館 提 出 變 更 合 同 , 將加 工 服 裝 減 為 300件 。 并 中 止 剩 余 服 裝 所 需 面 料 的 供 應 , 制衣 廠 不 同 意 。 制 衣 廠

51、完 成 300件 服 裝 的 加 工 后 , 將 服 裝 送 至賓 館 , 賓 館 按 60 的 貨 款 進 行 結 算 。 制 衣 廠 要 求 賓 館 繼 續(xù)履 行 合 同 和 支 付 違 約 金 。 本 案 中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確的 ?( )A 合 同 成 立 但 未 生 效B 合 同 成 立 且 生 效 C 制 衣 廠 請 求 支 付 違 約 金 應 予 以 支 持 , 請 求 履 行 合 同 不 予 以支 持D 制 衣 廠 請 求 支 付 違 約 金 和 請 求 繼 續(xù) 履 行 合 同 均 應 予 以 支 持 【 習 題 】 某 手 表 廠 為 紀 念 千 禧 年

52、特 制 紀 念 手 表 兩 千只 , 每 只 售 價 2萬 元 。 其 廣 告 宣 傳 主 要 內 容 為 : ( 1)紀 念 表 為 金 表 ; ( 2) 紀 念 表 鑲 有 進 口 鉆 石 。 后 經(jīng)證 實 , 該 紀 念 表 為 鍍 金 表 ; 進 口 鉆 石 為 進 口 人 造 鉆石 , 每 粒 價 格 為 1元 。 手 表 成 本 約 1000元 。 為 此 ,購 買 者 與 該 手 表 發(fā) 生 糾 紛 。 該 糾 紛 應 如 何 處 理 ? A、 按 無 效 合 同 處 理 , 理 由 為 欺 詐 B、 按 可 撤 銷 合 同 處 理 , 理 由 為 欺 詐 C、 按 可 撤 銷

53、合 同 處 理 , 理 由 為 重 大 誤 解 D、 按 有 效 合 同 處 理 n 【 習 題 】 甲 企 業(yè) 因 基 建 建 需 要 竹 簽 , 與 乙 廠 簽 訂 了一 供 貨 合 同 , 合 同 約 定 , 乙 供 應 甲 竹 簽 100捆 , 每根 竹 簽 單 價 1元 , 未 約 定 總 價 。 乙 如 約 按 慣 例 供 應竹 簽 100捆 , 每 捆 100根 , 甲 企 業(yè) 以 自 己 認 為 每 捆 竹簽 為 10根 , 現(xiàn) 每 捆 竹 簽 為 100根 為 由 , 主 張 變 更 合同 , 遭 乙 企 業(yè) 反 對 , 雙 方 發(fā) 生 糾 紛 。 對 此 糾 紛 如 何處

54、理 ?A、 按 重 大 誤 解 處 理 B、 按 合 同 解 釋 處 理C、 或 按 無 效 合 同 處 理 , 或 按 合 同 解 釋 處 理 D、 按 無 效 合 同 處 理 n 【 習 題 】 甲 將 其 電 腦 借 給 乙 使 用 , 乙 卻 將 該電 腦 賣 給 丙 。 依 據(jù) 我 國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下 列關 于 乙 、 丙 之 間 買 賣 電 腦 的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哪 個 是 正 確 的 ?( ) A 無 效 B 有 效 C 效 力 待 定 D 得 變 更 或 撤 銷 【 習 題 】 公 民 甲 與 房 地 產(chǎn) 開 發(fā) 商 乙 簽 訂 一 份商 品 房 買

55、 賣 合 同 , 乙 提 出 , 為 少 交 契 稅 建 議將 部 分 購 房 款 算 作 裝 修 費 用 , 甲 未 表 示 反 對 。后 發(fā) 生 糾 紛 , 甲 以 所 付 裝 修 費 用 遠 遠 高 于 裝修 標 準 為 由 , 請 求 法 院 對 裝 修 費 用 予 以 變 更 。該 裝 修 費 用 條 款 效 力 應 如 何 認 定 ? A、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 有 效 B、 顯 失 公 平 , 可 變 更 C、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 無 效 D、 違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規(guī) 定 , 無 效 【 習 題 】 根 據(jù) 我 國

56、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下 列 哪 些合 同 是 無 效 合 同 ?A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訂 立 的 合 同B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 人 的利 益 而 訂 立 的 合 同C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的 合 同D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的 合 同 【 習 題 】 甲 、 乙 公 司 于 2005年 3月 10日 簽 訂 買賣 合 同 , 3月 15日 甲 公 司 發(fā) 現(xiàn) 自 己 對 合 同 標 的存 有 重 大 誤 解 , 遂 于 3月 20日 向 法 院 請 求 撤 銷該 合 同 , 4月

57、10日 法 院 依 法 撤 銷 該 合 同 。 下 列表 述 中 , 符 合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的 是 ( ) 。 A、 合 同 自 3月 10日 起 歸 于 無 效 . B、 合 同 自 3月 15日 起 歸 于 無 效 C、 合 同 自 3月 20日 起 歸 于 無 效 D、 合 同 自 4月 l0日 起 歸 于 無 效 合同的履行 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則約 定 不 明 的 協(xié) 議 補 充 和 解 釋 規(guī) 則履 行 涉 及 第 三 人 向 第 三 人 給 付 的 合 同第 三 人 為 給 付 的 合 同 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則1、 全 面 履 行 原 則 : 主 體 、 標 的

58、、 時 間 、 地 點 、 方 式2、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 合 同 履 行 的 附 隨 義 務 : 當 事 人 應 當 遵 循誠 實 信 用 原 則 , 根 據(jù) 合 同 的 性 質 、 目 的 和 交易 習 慣 履 行 通 知 、 協(xié) 助 、 保 密 等 義 務 。 -是 法 定 義 務 協(xié) 議 約 定 不 明 的 履 行 規(guī) 則1、 約 定 不 明 確 部 分 進 行 協(xié) 議 補 充2、 不 能 達 成 補 充 協(xié) 議 的 , 按 照 合 同 有 關 條 款 或者 交 易 習 慣 確 定 ; 3、 按 照 2仍 然 不 能 確 定 的 , 按 照 法 定 的 解 釋 規(guī)則 定 p16

59、5 -約 定 優(yōu) 先 , 不 得 已 按 法 定 練 習 題 A市 甲 廠 與 B市 乙 廠 簽 訂 了 一 份 買 賣 合同 , 約 定 由 甲 廠 供 應 乙 廠 鋼 材 10噸 , 乙 廠支 付 貨 款 3萬 元 。 但 合 同 對 付 款 地 點 和 交貨 地 點 未 約 定 , 雙 方 為 此 發(fā) 生 糾 紛 , 付 款地 點 和 交 貨 地 點 應 為 :A、 付 款 地 點 為 A市 B、 交 貨 地 點 為 A市C、 付 款 地 點 在 B市 D、 交 貨 地 點 在 B市 【 習 題 】 2004年 8月 10日 , 甲 公 司 與 乙 公 司 簽 訂一 份 貨 物 買 賣

60、合 同 。 合 同 約 定 , 乙 公 司 于 8月20日 到 甲 公 司 的 庫 房 提 取 所 購 全 部 貨 物 。 乙 公司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至 8月 30日 才 去 提 取 該 批 貨 物, 但 8月 25日 甲 公 司 的 庫 房 因 雷 擊 發(fā) 生 火 災 ,致 使 乙 公 司 應 提 取 的 部 分 貨 物 毀 損 。 根 據(jù) 合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損 失 由 誰 承 擔 ( ) 。 A、 甲 公 司 承 擔 B、 乙 公 司 承 擔 . C、 甲 、 乙 公 司 分 擔 D、 都 不 承 擔 向 第 三 人 給 付 的 合 同債 務 人 債 權 人 第 三 人 合

61、 同 的 效 力1、 合 同 當 事 人 可 以 隨 時 約 定 變 更 合 同 或 者 廢 除 向 第 三 人 給 付 的 約 定 。2、 債 務 人 因 合 同 對 債 權 人 享 有 的 抗 辯 權 , 均 可 以 對 抗 受 益 的 第 三 人3、 不 給 付 , 債 務 人 向 債 權 人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第 三 人 為 給 付 的 合 同合 同 的 效 力1、 由 第 三 人 承 擔 義 務 , 必 須 經(jīng) 第 三 人 同 意 ,否 則 合 同 的 約 定 對 第 三 人 沒 有 法 律 拘 束 力2、 違 約 責 任 : 債 務 人 按 約 定 向 債 權 人 承 擔 違

62、 約 責 任( 債 務 人 ) 甲 乙 ( 債 權 人 )第 三 人 【 習 題 】 甲 與 乙 簽 訂 了 一 份 合 同 , 約 定 由 丙向 甲 履 行 債 務 , 現(xiàn) 丙 履 行 債 務 的 行 為 不 符合 合 同 的 約 定 , 甲 有 權 請 求 誰 承 擔 違 約 責任 ?A 請 求 丙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B 請 求 乙 承 擔 違 約 責 任C 請 求 乙 和 丙 共 同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D 請 求 乙 或 者 丙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合 同 履 行 的 抗 辯 權 ( 表 一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權 后 履 行 抗 辯 權 先 履 行 抗 辯 權雙

63、務 有 償 合 同 雙 務 有 償 合 同 雙 務 有 償 合 同沒 有 先 后 順 序 有 先 后 履 行 順 序 有 先 后 履 行 順 序適 用的 條件 一 方 沒 有 履 行或 履 行 不 符 合約 定 先 履 行 一 方 沒有 履 行 或 履 行不 符 合 約 定 先 履 行 的 當 事 人 有 確切 證 據(jù) 證 明 對 方 有 下列 情 形 :經(jīng) 營 狀 況 嚴 重 惡 化 ;轉 移 財 產(chǎn) 抽 逃 資 金 以逃 避 債 務喪 失 商 業(yè) 信 譽 喪 失 或可 能 喪 失 履 行 債 務 的 能 力 合 同 履 行 的 抗 辯 權 ( 續(xù) )抗 辯權 的行 使 另 一 方 有 權拒

64、 絕 其 履 行要 求 或 有 權拒 絕 其 相 應的 履 行 要 求 。 暫 緩 履 行 后 履 行 一 方 有 權拒 絕 其 履 行 要 求 暫 緩 履 行 1、 中 止 履 行 應 及 時 通 知對 方2、 恢 復 履 行 : 當 對 方 提供 適 當 擔 保 時 ,3、 解 除 履 行 : 對 方 在 合理 期 限 內 未 恢 復 履 行 能 力且 未 提 供 適 當 擔 保 可 能 導致 合 同 的 解 除 練 習 題【 習 題 】 甲 公 司 與 乙 公 司 訂 立 的 買 賣 合 同 約 定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購 買 西 服 價 款 總 值 為 9萬 元 , 甲公 司

65、 于 8月 1日 前 向 乙 公 司 預 先 支 付 貨 款 6萬 元 ,余 款 于 10月 15日 在 乙 公 司 交 付 西 服 后 2日 內 一 次付 清 。 甲 公 司 以 資 金 周 轉 困 難 為 由 未 按 事 同 約定 預 先 支 付 貨 款 6萬 元 。 10月 15日 , 甲 公 司 要 求乙 公 司 交 付 西 服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規(guī) 定 ,乙 公 司 可 以 行 使 的 權 利 是 ( ) A、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權 B、 后 履 行 抗 辯 權C、 不 安 抗 辯 權 D、 撤 銷 權 練 習 題n 【 習 題 】 甲 乙 雙 方 訂 立

66、 買 賣 合 同 , 約 定 收貨 后 一 周 內 付 款 。 甲 方 在 交 貨 前 發(fā) 現(xiàn) 乙方 經(jīng) 營 狀 況 嚴 重 惡 化 ,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 甲 方 ( )。 A. 可 行 使 同 時 履 行 抗 辯 權 B 可 行 使 后 履 行 抗 辯 權 C 可 行 使 不 安 抗 辯 權 D 可 解 除 合 同 代 位 權( 債 務 人 ) 甲 乙 ( 債 權 人 )丙 ( 甲 的 債 務 人 )特 點 :1、 是 為 自 己 的 目 的 居 于 他 人 之 位 代 他 人 行 使 權 利 的 權 利2、 代 位 權 是 一 種 法 定 的 權 利3、 是 債 權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行 使 債 務 人 的 權 利( 不 同 與 代 理 權 )行 使 條 件 P167代 位 權 行 使 的 方 式 和 效 力怠 于 行 使 撤 銷 權( 債 務 人 ) 甲 乙 ( 債 權 人 )丙 ( 甲 的 債 務 人 )行 使 條 件 P168撤 銷 權 行 使 的 方 式 和 效 力 放 棄 、 無 償 、 低 價 【 習 題 】 甲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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