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自考復習資料 自考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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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11國家賠償法學 一、名詞解釋: 1司法賠償——是國家司法機關在行使國家刑事司法權過程中,因侵權而應對受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2、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3、國家賠償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4、補償性原則——補償性原則指國家賠償額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即侵害主體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額進行賠償,以示補償。 5、立法賠償——指國家對立法機關在執(zhí)行立法職權和行使其他法定職權過程中所造
2、成的損害給予的賠償。 6、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下理程序——指司法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先行處理的程序。 7、行政賠償復議——指行政賠償請求人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就其所受到的損害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由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行政復議程序進行處理的程序。 8、刑事賠償——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9.司法追償——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在向受害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后依法責令其中有過錯的
3、司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 10.國家補償——指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國家對其損害結果予以補償的制度。 11.國家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指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過錯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即只有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因過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國家才能承擔賠償責任。 12.行政賠償請求人——指依法有權向國家請求行政賠償的人,具體的說是指因其合法權益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受到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侵害,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賠償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4、組織。 13.司法賠償請求人——指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及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損害,依法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簡答及論述 1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采取違法的原則的有哪些? 答:觀點一:違法應當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做出的行為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法規(guī)。觀點二:(1)違反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干涉他人權益(2)違反誠信原則、尊重人權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干涉他人權益(3)濫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錯誤信息、錯誤的指導及許可或批準,造成他人權益損害(4)沒有履行對特定人的法律義務或盡到合理注意。 我國《國
5、家賠償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廣義國家賠償的種類? 答:(1)國際法上的國家賠償 (2)憲法上的國家賠償 (3)民法上的國家賠償 (4)國家賠償法的國家賠償 3、國家賠償的類型? 答:(1)立法賠償:是指國家對立法機關在執(zhí)行立法職權和行使其他法定職權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給予的賠償。(2)行政賠償;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賠償。(3)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以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的過程中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賠償。司法賠償通常包括:刑事司
6、法賠償、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 3、各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模式,我國的立法模式? 答:(1)法典式:以專門的國家賠償的法典規(guī)定國家賠償問題。如美國、奧地利、日本、韓國等。(2)判例式:以判例為主規(guī)范國家賠償問題。法國是實行判例式立法例的代表。(3)綜合式:以多種法律規(guī)范賠償問題。綜合式立法例沒有專門的國家賠償法典,而是用許多單行的法律、法規(guī)具體規(guī)范國家賠償問題。如德國、俄羅斯、澳大利亞等。 我國在立法上采取了法典式。 4、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生效時間 答:1995年1月1日 5、國家賠償法中對行政賠償的范圍規(guī)定? 答:(一)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 1.違法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刑
7、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種形式。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的實施主體不合法、實施行政拘留缺乏事實根據、實施行政拘留的對象錯誤、超期拘留、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拘留等五種情形。2.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勞動教養(yǎng)、強制治療與強制戒毒、強制遣送、強制扣留、其他行政強制措施。3、非法拘禁工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二)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賠償 1.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1)違法行政處罰的損害賠償:
8、1.財產罰損害賠償:①違法罰款②違法沒收財物。2.行為罰損害賠償:①違法吊銷許可證②違法責令停產停業(yè) (2) 違法行政強制措施的損害賠償: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財產權的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 (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6試述司法賠償的免責范圍? 答:(1)公民自已故意做虛假陳述或者造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偽的(基于這項規(guī)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公民進行的供述或提供的其他證據是虛假的,即是不真實的或者是不客觀的②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公民進行的虛假供述或其他偽證是用以證明自己有罪的證據。③被羈
9、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公民進行的虛偽供述或提供的其他偽證必須是出于主觀上的故意④被羈押或被判處的刑罰的公民進行虛偽供述或提供的其他偽證必須、與被羈押或被判處的刑罰之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①不滿14周歲的人②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投毒案以外的其他罪行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 (3)依照《刑事訴訟》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①清潔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有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
10、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6)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7、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答:(1)行為主體要件 (2)行為要件 (3)損害結果要件 (4)因果關系要件 8、國家賠償的方式? 答:(1)財產賠償方式:金錢賠償(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返還財產和恢復財產。(2)非財產賠償方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9、涉外的賠償的原則? 答:對等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 《國家賠償法》第3
11、3條規(guī)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這一原則性規(guī)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10、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特點? 答:(1)國家為賠償責任的主體 (2)國家賠償責任基于公務侵權行為(3)法律預先規(guī)定了賠償責任范圍(4)國家賠償實施特殊的賠償程序 11、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 答:當事人
12、單獨提起國家賠償,應當先向侵權的行政機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單獨就賠償問題提出請求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處理。如果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賠償或者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xié)議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提起的條件;(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2)有明確的被高(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4)加害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6)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7)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12、國家賠償的費用由哪里出? 答: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 13、國家
13、賠償制度的種類、功能,賠償責任的承擔者? 答:種類(1)立法賠償 (2)行政賠償 (3)司法賠償 功能:(1)受損權益的救濟功能 (2)公務權力的制約功能 (3)公私利益的調整功能。 賠償責任的承擔者為國家 14、司法賠償與行政賠償的區(qū)別? 答:行政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司法賠償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繁榮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制度。 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 (1)兩者的侵權行為主體不同。行政賠償的侵權行
14、為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及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而在司法賠償中,侵權行為主體表現為國家的司法機關以及行使某些司法只能的其他國家機關,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等。(2)兩者的侵權行為性質不同。行政賠償中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基于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行為而發(fā)生的,其行為的性質是行政行為。而司法賠償中的侵權行為是有關國家機關在從事國家司法活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其行為的性質是司法性質。(3)兩者的賠償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比司法賠償的范圍要廣。(4)兩者的賠償程序不同。首先,行政賠償的請
15、求人可以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過程中提出賠償請求;而司法賠償的請求人只能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不服的才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和請求。其次,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實施行政賠償請求,既可以通過行政程序請求賠償也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而司法賠償的請求人實施賠償請求,只能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提出或者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但不能通過訴訟程序請求國家賠償。 15、行政賠償請求人? 答: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權請求國家給予行政賠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
16、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1)公民 (2)法人(3)其他組織 (4)死亡公民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5)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 16、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的事項? 答:(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ㄋ模┬惺箛覀刹?、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
17、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7、論述我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答: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
18、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18、刑事追償權的條件? 答:刑事追償:(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支付了賠償費用;(2)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行政追償:(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支付了賠償費用。(2)該公務人員及其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19、行政侵權的主體的類型?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要求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為,該組織為賠償義
19、務機關。(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損害的該委托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4)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0、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方式的不同? 答: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fā)展而來。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方式僅是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的一部分。 (1)根本目的不同.:民事賠償方式的重點在有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權利及利益的恢復;國家賠償則是通過賠償行為使整個社會秩序與社會關系趨于協(xié)調. (2)兩者賠償發(fā)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發(fā)生在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為而引起;而民事賠償則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發(fā)生在民事活動中,與公共權力的云作無關。 (3)
20、兩種賠償的歸則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則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即國家賠償以國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而民事賠償的歸則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前提。 (2)侵權責任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范圍不同. 民事侵權責任主體及賠償義務主體可能是公民或法人;國家賠償中的侵權責任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3分) (3)賠償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地位不同.:民事賠償中雙方當事人之間都是相對獨立的平等關系;國家賠償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則是不平等的.(3分) (4)侵權責任方承擔賠償的能力不同. 民事賠償中,賠償義務方是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有
21、可能無力承擔;國家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的能力無可置疑,其來源為國家財政.(3分) (5)各自側重的形式不同. 民事賠償以恢復原判為原則;而國家賠償則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恢復原狀為輔. 21、最早提出人民主權的學者是誰 答:盧梭。 22、國家賠償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受害人提供救濟、保護其社會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23、行政賠償范圍的行為罰是什么? 答: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指國家行政及其工作人員對違法相對人的行為能力進行限制或剝奪的一種處罰形式。主要包括: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 24、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擔原則、訴訟時效? 答:分擔原則是指行政賠
22、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均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2條:“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有關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訴訟時效:受害人對自己所受的損害承擔舉證責任,從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 25、建立行政賠償制度的意義有哪些?答:(1)建立行政賠償制度是完善國家賠償法制的需要 (2)建立行政賠償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建立行政賠償制度有利于促使和監(jiān)督國家行政機關
23、依法行使職權 26、司法賠償范圍? 答:司法賠償范圍是指國家對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的范圍。(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4、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ㄒ唬┻`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有權要求賠償。 (1)侵犯人身自由權的刑事司法賠償 (2)侵犯財產權的刑事司法賠償 27、行政賠償的途徑、方式? 答:途徑:受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但必須先經過行政機關的
25、先行處理,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 方式:(一)財產賠償方式: ①金錢賠償:指賠償義務機關以支付貨幣的形式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 ②泛還財產:賠償義務機關將違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③恢復原狀:廣義是指恢復權利未被侵害前的狀態(tài)即回復原狀。狹義是指將損壞的財產修復。(二)非財產賠償方式:①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②賠禮道歉。 28、提起行政賠償的條件、原則? 答:條件:(1)須當事人合格(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3)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4)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賠償訴訟(5)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起訴訟(6)“單獨式”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經過賠
26、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29、司法賠償制度的意義? 答:首先,司法賠償制度的確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逐步走向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 其次,司法賠償制度的確立,是促進我國司法水平提高的一個重大舉措。 再次,司法賠償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0、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條件? 答:實體條件:(1)賠償請求人必須具有請求權(2)賠償請求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3)賠償請求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形式條件:(1)賠償請求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2)賠償請求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3)賠償的請求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31、司法賠償的歸責原則? 答:我國國家賠償立法
27、采取了違法責任原則,即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違法作為最終歸責要件和決定賠償范圍的標準。(1)嚴格責任把損害后果作為行為人承擔責任的首要條件。(2)嚴格責任原則把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不同于“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3)嚴格責任原則下,責任者對某一行為所承擔的責任是一定的賠償責任,即有限的賠償。 32、國家不予行政賠償的情形? 答:(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3、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特點? (1)在歸責原則上,確立了違法責任原則(2)在立法體列及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上,集實體性規(guī)
28、范與程序性規(guī)范于一體。(3)在國家賠償的法律適用上,以其他部門法為基礎,即同其他部門法聯(lián)系密切。 34、簡述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區(qū)別?答:(1)兩者產生的主體不同 (2)兩者的賠償發(fā)生的基礎不同(3)兩者的賠償的歸則原則不同(4)兩者的賠償范圍不同 35、對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理論觀點和學說有哪些? 答:(1)人民主權學說 (2)社會協(xié)作法學理論(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學說 (4)公平正義理論(5)危險責任理論與公共負擔平等學說 36、國家賠償法的淵源有哪些? 答:(1)憲法 (2)國家賠償法典 (3)民法 (4)訴訟法 (5)其他涉及國家賠償的特別
29、法律規(guī)范 (6)法律解釋 37、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答:(1)行為主體要件 :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的組織和人員、自愿協(xié)助公務的人員(2)行為要件 :行為主體的行為必須是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行為主體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種類有: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4)因果關系要件 38、論述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關系? 答: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管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國家補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使公
30、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國家對其損害結果予以補償的制度。國家補償是世界各國法律普遍規(guī)定的一種制度,是對私有權利的一種保護措施。(1)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共同點: 在損害的發(fā)生上,兩者均表現為系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所引用;在損害的結果上,兩者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均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責任主體和性質上,兩者均是由國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2)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不同點:兩者發(fā)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駛職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即以違法為前提:而國家補償則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所引起的,不以違法為
31、前提;兩者適用的領域不同;在我國,國家賠償既包括行政賠償有包括行政賠償,有包括司法賠償;而國家賠償主要存在與行政領域,即只有行政補償。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根據損害的對象、方式的不同,可以采取其他適當的責任承擔方式,如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消除影響等。而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兩者償付損害的范圍不同;在我國,國家賠償雖然不用民事賠償的等價原則,只賠償直接損失,而且主要是物質損失,但仍比國家補償范圍要寬。國家補償一般以直接現實的損失為限,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的補償額往往小于直接損失額。也就是說,國家補償只是適當補償,而不是全額補償。由于國家補償只
32、是對受害人的的填補,不涉及對非法行為的非難,所以國家在補償時,只是根據補償的程度,支付公正或相應的的補償金。這種適當補償,一方面,只涉及對直接損失的補償,而對直接損失和精申損害一般不予補償;另一方面,對直接損失也不是全額補償,一半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補償。兩者請求補償的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發(fā)生在損害產生之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能就現實的已發(fā)生的損害請求賠償,不能對可能發(fā)生的損害請求賠償。也就是說,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fā)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責任即可以在損害實際發(fā)生之前先行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fā)生以后進行。由于國家賠償所涉及的是和法行為等,而這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可以
33、在事先預見,所以,過家補償可以采取事前補償的方式,既在行為還沒有實施前,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對將來發(fā)生的損害予以補償。 39、論述行政賠償程序與其他賠償程序的區(qū)別? 答:(1)行政賠償程序與普通民事賠償程序的區(qū)別:行政賠償程序與普通民事賠償程序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政賠償程序由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兩部分組成,而普通民事賠償程序主要為司法程序。就行政賠償程序而言,原則上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首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有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通過行政程序予以解決,當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解決,當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不于解決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行政賠償請求人再訴請人民法院予以賠裁決。而就普通
34、民事賠償程序而言,實際上是受害人通過想人民法院提其民事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即受害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避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先行處理。(2)行政賠償程序與司法賠償程序的區(qū)別:兩者雖然都是國家賠償的程序,但兩者的區(qū)別是十分明顯的,主要區(qū)別為:首先,我國行政賠償程序實行的是“單獨提起”與“一并提起”兩種請求方式并行的方法。行政賠償請求人既可以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而司法賠償只能“單獨提出”,記載某司法行為被確認為違法后,受害人才能請求賠償。其次,行政賠
35、償程序由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兩部分組成,即行政賠償請求人即可以以申請的方式,通過行政先行處理程序,即非訴訟程序請求賠償,也可以以起訴的方式,通過行政行政賠償訴訟程序請求賠償。而司法賠償請求人只能以申請的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請求賠償,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賠償,即我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司法賠償程序為非訴訟程序。司法賠償請求人就其所受損害,首先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于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機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多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但應當注意的是,我國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是在人民法院內設立的解決
36、司法賠償的專門機構。賠償委員會解決司法賠償的程序,不同于行事、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它是國家根據司法賠償的特點所確定的一種特殊程序。 40、司法賠償請求人的特征有哪些? 答:(1)司法賠償請求人必須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2)司法賠償請求人對侵害的造成,自身須無過錯。(3)司法賠償請求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司法賠償的人。(4)司法賠償的請求人必須是受到司法侵權行為損害的人。 三、案例分析題 1、王某向縣公安局報案,說自己出差時家中的彩電、電冰箱被盜,并舉出一系列事實現象推斷是鄰居劉某所為,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在偵查中,縣公安局對劉某拘留,然后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h檢察院予以批準。
37、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提起公訴,王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劉某賠償損失。縣法院審理后判處是某有期徒刑2年,責令劉某賠償王某的損失4500元。劉某依法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劉某無罪。劉某釋放前被逮捕羈押5天。劉某于1996年6月2日向縣檢察院、縣法院提起賠償請求,兩機關均借故推語。劉某于是請求地區(qū)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委員會判令一審法院、縣檢察院按職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各賠償劉某25日工資。劉不服,認為自己被錯誤羈押造成巨大精神損失,請求另賠償精神失費5000元,于是在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的第15日向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復議。問:(1)對劉某的錯誤逮捕應由誰負責賠償?答:縣
38、檢察院. (2)劉某申請復議,應在何期限內提出?答: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 (3)劉某可否對縣公安局的拘留(假定拘留時沒有事實證明他有犯罪重大嫌疑)提出賠償請求?答:可以。 (4)劉某向省高級法院提出的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省高級法院應如何處理? 沒有。我國《國家賠償法》主要是對當事人的直接損害、物質損害給予賠償。因此,對劉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費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2、某廠職工楊某于1994年3月12日向某鄉(xiāng)水利管理站(以下簡稱水利站)申請在某外灘建房。1994年9月26日水利站在楊某的建房申請表上簽字同意建房。同年10月17日,鄉(xiāng)土地管理所(以下簡稱土管所)未到現
39、場勘查,就在楊某申請建房用地勘查登記表上簽字同意。當天鄉(xiāng)政府分管土地的副鄉(xiāng)長龍某頒發(fā)了地批字第97號城鄉(xiāng)居民建房用地批準通知書,并收取勝管現費、勘查費、工本費共580元,傭金335元,同月,土管所、水利站派員致電楊某建房現場丈量地基。11月19日,楊某動工建房。12月4日地區(qū)長江修防處發(fā)現楊某在堤防保護地建房,遂責令停工,當時楊某因故外出未歸,12月18日,楊某回來后正式停工,12月28日,地區(qū)防汛指揮部致電縣防汛指揮部,立即拆除楊某違章建筑。1995年1月4日,縣防汛指揮部以防指(1995)1號文件作出責令楊某清除違章建筑物的決定,并植防汛林300株,對此,楊某不服,于1995年1月中旬繼續(xù)
40、建房,至2月底完工。楊某在水利部門做工作拆除房屋的過程中,于1995年3月10日正式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縣防訊指揮部(1995)1號文件,否則,要求第三人(水利局、土管局、鄉(xiāng)政府)賠償經濟損失13000元及拆除工資費用2000元。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縣防汛指揮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防指(1995)1號文件正確合法:縣河道管理主管機關水利局的派出機構鄉(xiāng)水利管理站違反水法規(guī)定批準楊某在河外灘占地建房,該局應負楊某停式前拆除房屋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鄉(xiāng)政府、縣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機構鄉(xiāng)土地管理所負有一定責任。 (1)楊某可否獲得行政賠償?答:楊某可以獲得
41、行政賠償。 (2)楊某的所有損失都可否得到賠償? 答:楊某的所有損失不可以全部得到賠償。對責令停工以后的不予賠償,因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3、某火車站公安局抓到一盜竊嫌疑犯甲。在訊問時,他不承認自己的行為,公安人員林某和劉某很生氣,對其拳打腳踢,并不時用警棍電擊甲某。當時林某的朋友(非公安人員)也在場,于是要求林劉二人讓他來代他們行使職權。林某將其警棍交給王某,王在“代行職權”過程中,長時間電擊甲,造成其幾度昏厥。甲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違法行為。于是林劉二人作出處罰決定:捆綁示眾1天,以示懲戒。具體做法是把甲捆起來,每天早上7點被送到廣
42、場中心胸前掛一“盜竊犯”的牌子,甲不得越出公安人為其劃的一平方米的活動區(qū)域,每兩個小時可上一次廁所,每次5分鐘。中午12點時下去為之準備的盒飯,2分鐘后回到廣場。晚上一直到8點,晚上到公安局拘留室休息。甲被示眾13天后釋放。后查明,甲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部分系王某電擊所致,部分系林、劉毆打所致。請問:(1)甲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誰?答: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為劉、林二人所在的公安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薄笆苄姓C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43、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劉、林、王三人對甲造成的傷害,均以劉林二人所在的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甲對林、劉二人毆打和電擊造成的傷害可否要求國家賠償?為什么?答:劉林二人毆打造成的損害, 甲有權請求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3)對王某電擊甲所造成的傷害,甲可否請求國家賠償?為什么?答:不可以要求賠償。因為王某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王某電擊甲并不是職務行為。 (4)可否進行追償?怎樣追償?
44、 答:可以進行追償??梢?。國家先賠償,然后再向公務員追償。 4、某日,甲喝醉酒在某歌廳鬧事,打碎餐具數件套,后經人勸說,甲承認錯誤并表示愿意賠償損失。此時恰巧碰上王某縣公安局民警丙值勤到店里,丙對甲進行推搡,并欲將甲帶回公安局處理,致使甲跌倒在地,造成顱內出血,經醫(yī)院救助,幾天后死亡。甲尚有妻子、兩個女兒。請問: (1)本案的損害賠償應通過何種方式進行賠償? 答:本案的損害賠償應通過行政賠償訴訟方式。公安局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對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2)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誰?本案的賠償請求人是誰? 答: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丙
45、所在機關縣公安局。本案的賠償請求人有甲的妻子及兩個女兒。 5、1993年4月,某農民韓某等二人在縣城開了一家飯店,從事餐飲服務。1994年11月22日,縣稅務局工作人員胡某到該飯店收繳稅款。胡某發(fā)現該飯店帳目不清,詢問韓某,韓某支支吾吾答不上來,于是懷疑該飯店有偷漏稅的行為,11月23日,胡某進一步核對賬目,發(fā)現韓某果然有偷稅行為。11月25日,縣稅務局以韓某偷稅為由,作出決定,處韓某5000元罰款并責令該飯店“停止營業(yè)1個月”。韓某不服,向市稅局申請復議,要求裁決縣稅務局決定違法并賠償因強制飯店停業(y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市稅務局認為縣稅務局無權作出“停止營業(yè)1個月”的決定,于是在1995年
46、1月7日作出復議裁決,維持縣稅局對韓某的罰款處罰,撤銷其“停止營業(yè)1個月”的決定。1月10日,韓某向縣稅務局要求賠償,縣稅務局不予答復。2月25日,韓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1)韓某可否在申請復議時提出賠償要求?答:韓某可以在申請復議時提出賠償要求。 (2)韓某從3月10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對否?答:對的。 6、某縣某鄉(xiāng)甲村女性村民朱某(已婚)與本鄉(xiāng)乙村村民劉某(已婚)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被其丈夫陳某察覺。陳某威脅說:“你要跟他再有來往,我就殺死你們?!敝炷澈ε?,告訴了劉某,表示要與其斷絕關系。劉某不愿意。1994年11月23日,陳某從外面做事回家。路上遇見劉某。心下
47、疑惑?;丶液螅l(fā)現其妻朱某正在做飯,便詢問劉某跑來干嗎,朱某回答說是送魚來,并一再否認和劉某還有不正當關系,陳某怒氣未消,晚飯就魚喝了大量白酒。晚上大約九時許,陳某大叫不舒服,要朱某趕快送他去醫(yī)院,但醫(yī)院距其家很遠,朱某背不動陳某,就跑到姐夫村長楊某家里,說明情況。楊某帶兩名村民和朱某趕到陳某家,發(fā)現陳某已經死亡。楊某見陳某的死狀有些奇怪,就一邊叫人看守現場,一邊親自到派出所報案。第二天,縣公安刑偵隊勘驗現場。法醫(yī)解剖尸體,得出結論,陳某系中毒身亡,毒藥為農藥DDT??h公安局刑偵隊通過初步調查,認為死者陳某之妻朱某及乙村村民劉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在12月7日作出將其二人拘留的決定,并于12月
48、10日,報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將二人逮捕。羈押期間,朱某多次哭訴共無罪;并幾次自殺未成,造成身體嚴重受損。1995年2月27日,縣人民法院經過嚴密細致地核實證據后,認定被告朱某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宣告朱某無罪釋放。 問: (1)朱某有權取得刑事賠償嗎? 答:朱某有權要求賠償。 (2)朱某羈押期間,多次自殺未成造成身體嚴重受損,朱某可否對此取得賠償? 答:朱某對此不能要求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guī)定: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3)朱某若有權取得賠償,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答:本案應以縣人民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49、 7、某縣人民檢察院報經縣人大常委會批準,于1994年4月8日以貪污、受賄嫌疑將縣人大代表甲逮捕,同月28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22日縣人民法院對甲作出一年管制的判決。甲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于同年7月4日作出撤銷原判、宣告甲無罪的終審判決。1996年5月12日甲以對其錯誤逮捕、判決為由,向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請求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誤工損失、參與刑事訴訟費用以及精神損害費共計10000元,并要求為其恢復名譽。(1)甲是否超過賠償請求期限?答:沒有超過賠償請求期限?!秶屹r償法》第32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
50、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北景钢锌h人民檢察院與縣人民法院違法行為的確認依據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時間是1994年7月4日,從這一天算起二年內甲均有權提出賠償請求。(2)甲向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是否正確?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誰?答:正確。(1)本案中,縣人民檢察院和縣人民法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秶屹r償法》第19條規(guī)定:“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北景钢?作出一審判決的是縣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的是縣人民檢察院,因此他們應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2)甲向縣人民法院請求賠
51、償是正確的?!秶屹r償法》第10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币虼丝h人民法院對甲的請求應當先予賠償。 8、C縣某鄉(xiāng)副鄉(xiāng)長劉某生活作風不正派,且有貪污、受賄行為,群眾意見較大。1994年10月27日,該鄉(xiāng)某村黨支部書記,縣人大代表于某寫信組縣人民檢察院揭發(fā)檢舉劉某的腐敗乃犯罪行為。10月30日,縣檢察院派兩名檢察員到某鄉(xiāng)調查,副鄉(xiāng)長劉某探聽兩名察員的來意后,殷勤招待他們,還送他們一人一塊名表及500元現金。兩名檢察員表示不再過問此事。1994年11月2日,副鄉(xiāng)長劉某一紙訴狀告到縣人民法院,告于某“無中生有,誹謗國家
52、干部”,造成“鄉(xiāng)政府在群眾眼里威信掃地,以致無法正常工作”。法院受理了此案,初步調查后,認為于某有犯罪事實。于12月1日報縣人大常委會,說于某“誹謗國家干部,情節(jié)惡劣”,經批準,于12月3日決定逮捕于某。在審理過程,法院有關人員銜情枉法,只信一面之辭。12月27日,一審判決定于某犯有誹謗罪。1995年1月3日,于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于某稱他依法行使憲法賦予的揭發(fā)檢舉權,且有事實根據,縣人民法院不深入群眾,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決,而只聽信一面之辭,是錯誤的。市法院深入群眾,查清了基本事實,于2月1日作出判決:于某無罪。2月3日,于某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法院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
53、損失??h法院答應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但拒絕賠償。4月4日,于某向市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1)于某能否要求縣人民法院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答:于某可以要求縣人民法院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于某應該向誰提出賠償要求?答:縣人民檢察院和縣人民法院。 (3)于某要求賠償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答:符合。 (4)是否我國每級人民法院都設立賠償委員會? 答:不是,我國基層人民法院不設立賠償委員會。 (5)于某若對我國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怎么辦?答: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中級人民賠償委員回作出的賠償決定為終局裁定。必須執(zhí)行。
5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八屆第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四章 賠償方式
55、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由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56、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
57、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58、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
59、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
60、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
61、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
62、執(zhí)行的。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八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
63、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
64、人有權申訴。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程序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二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
65、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一)、(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
66、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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