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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購開評標現場監(jiān)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 按時舉行開標
第二條 參加開標的投標供應商、采購人代表、工作人員及監(jiān)督人員按時到場。
第三條 參加開標大會人員一律關閉手機,不準高聲喧嘩、交頭接耳;要保持會場安靜,對唱標有異議的,待唱標完畢后舉手提問;參加開標大會人員、不準在會場內來回走動或中途退場。
第四條 對擾亂開標會場紀律的人員一律勸其退場,不聽勸阻者,采購代理機構可責令其退場。
第五條 評標工作必須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堅持公平、公正、擇優(yōu)、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采購人代表出席評標會議人數規(guī)定:除參加評委的代表外,其他人員原則上
2、不準進入評標現場。
第七條 在開標、評標活動開始前,凡到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所在的公司或企業(yè)進行考察的采購單位領導或工作人員,不得作為采購人代表出席評標會議。出席評標會議的采購人代表不得干涉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或發(fā)表誘導性評議,違者由監(jiān)督人員或采購代理機構當場予以制止,不聽勸阻者,責令其退出現場,或通知其單位更換代表人。
第八條 參加評標工作的評委必須嚴格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評分標準進行認真評審,做到獨立、客觀、公平、公正。不得發(fā)表任何具有傾向性、誘導性或歧視性的見解,不得對其他評委的評審意見施加任何影響。違反規(guī)定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出席評標會的
3、人員,負責評標工作的組織和有關具體事務的辦理,以及評委對招標文件不清楚之處進行解答;不能參與評標,不得發(fā)表誘導性語言。
第十條 出席評標會議的監(jiān)督機構人員要自覺帶頭遵守評標紀律,公正廉潔、忠于職守、作好表率。其主要職責:監(jiān)督采購代理機構和依法組建的評審委員會的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公平公正評標,制止參加評標會議的人員發(fā)表誘導性語言等違規(guī)行為。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評標活動開始時,應主動將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存放物品保管柜中,評標工作結束后退還其本人。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代理機構人
4、員及相關人員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未主動提出回避的,一經查實,將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出席評標會議的人員不得將評標過程、結果和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透露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公告評標結果前泄露評標結果,不準將評標資料帶出會場,違者責任自負。采購代理機構同時應將不需要的資料立即燒毀或用碎紙機銷毀。
第十四條 參加評標工作的評委和采購人代表不得擅自離開評標現場,嚴禁打電話和接見場外人員;除現場監(jiān)督人員和采購代表機構有關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第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涉及到相關法法規(guī)不清楚之處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部門或請求權威部門作出法定解釋,涉及到招標文件的由編制招標文件的機構和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產品的,評審編號必須保密,放置樣品的場所要封閉,編號由監(jiān)督人員負責保管;在評委打完分后,再將樣品編號交評委。
第十七條 評審現場所有人員應當遵守并執(zhí)行評審紀律,評審委員會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