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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大學現代遠程教育《行政法學》課程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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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業(yè)要求
必須由自己獨立完成,不得抄襲或請人代寫,雷同作業(yè)按照零分處理。
二. 作業(yè)內容
1. 試述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
答:舉證責任的分配,即訴訟證據由誰提出的問題,要考慮制度設置的客觀必要性和現實可能性。
(1)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
2、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2)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下列事項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②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③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④其他應當由原告舉證的事項。
2. 簡述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答: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替國家履行具體賠
3、償義務,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案件解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而引起。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于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
4、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于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于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最后,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屬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
5、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
3.案例分析
案情:因某市某區(qū)花園小區(qū)進行舊城改造,區(qū)政府作出《關于做好花園小區(qū)舊城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戶被拆遷戶對該通知不服,向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通知。區(qū)政府作出《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王某等被拆遷戶向市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為,裁定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王某等205戶被拆遷戶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
6、認為,在非復議前置前提下,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不服而起訴,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據,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問題:1).本案是否需要確定訴訟代表人?如何確定?
2).行政訴訟中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如何判決?
5).本案一、二審法院審理的對象是什么?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市政府會同區(qū)政府調整了補償標準,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法院是否應予準許?理由是什么?
答:
7、
1.本案需要確定訴訟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案原告為五人以上,應當推選一至五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2.行政訴訟中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購妥h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復議決定的;
?、趶妥h機關在復議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原告不服的;
?、蹚妥h機關拒絕受理復議申請或者不予答復,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是: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是行政機關的一項具體行為,無論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該復議決定,均可以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4.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作出撤銷"不予受理決定書",判令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
5.本案一、二審法院審理的對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因為原告起訴要求撤銷的就是該決定,故法院應當以該決定作為合法性審查的對象。
6.若本案原告上訴后市政府會同區(qū)政府調整了補償標準,上訴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法院經審查,若認為該市、區(qū)政府調整補償標準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超越或放棄職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申請撤回上訴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人無異議的,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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