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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學》2022期末試題及答案〔試卷號:1227〕
國家開放大學電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學》2022期末試題及答案〔試卷號:1227〕 一、案例題〔共50分〕 【案情【【【摘要】:^p 】:】: 】 張某與王某因位于A縣的一幢房子的產權發(fā)生了糾紛,雙方都認為房屋的產權屬于自己。20__年3月1日,張某向某市A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因王某投訴,A縣房地產管理局回絕為張某辦證。張某向該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市房地產管理局維持了A縣房地產管理局的決定。張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 1.本案應將誰列為被告?為什
2、么? 2.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為什么? 3.起訴后,王某能否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如何確定?請說明理由。
答:1.本案的被告是市房地產管理局和A縣房地產管理局,二者是共同被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本案中,復議機關市房地產管理局維持了A縣房地產管理局的決定,所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A縣房地產管理局和復議機關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共同被告。
2.本案應由A縣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
3、院管轄。
3.王某能以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二、案例題〔共50分〕 張某系某市鐵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飯館吃飯。鄰桌兩伙人爭吵,繼而動手。張某欲上前制止。此時兩伙中的一人從口袋里掏出刀子,將對方一人扎傷。張某見狀,即從腰間抽出,欲擒拿該人。打架的人見有警察,便
4、高喊“警察來了”,眾人迅速散開。張某即持槍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飯的人眾多,桌椅橫七豎八,張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絆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隨之碰在地上,只聽到兩聲槍響,子彈打在水泥地上,反彈起來打在一旁觀者王某腿上,將其打傷。后王某找張某要求賠償。
【問題】 4.本案中,張某的行為是公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5.本案中,王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當? 6.假如張某在此案件中違法使用造成王某受傷,王某的損失應當由誰以什么方式承當? 答:4.本案中,張某的行為是公務行為。因為張某作為一名警察,賦有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平安的法定義務?!度嗣窬旆ā返?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
5、維護國家平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平安、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19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因此其行為為依職責行為,即公務行為。
5.本案中,王某的損失應當由某市鐵路公安分局予以行政補償。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因為張某的行為為公務行為,且其是某市鐵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員。
6.假如張某在此案件中違法使用造成王某受傷,張某的行為亦為職務行為,因此王 某的損失仍然由某市鐵路公安分局承當,應當以國家賠償的方式予以承當。《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訊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應當承當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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