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市場運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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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運市場運價管理制度 對于國際航運市場運價的管理制度,我們先要從它的歷史開始了解。 美國的運價管理制度歷史是以《1916年航運法》對運價的規(guī)制作為起點,而美國此次對運價行為的管理是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 在1916年9月6日,美國頒布了歷史上第一部航運法,即《1916年航運法》(Shipping Act of 1916)該法首創(chuàng)了美國運價的報備制度和服務合同報備制度。其中規(guī)定:所有州際和國際海運的承運人都必須向美國海運理事會報備運價本和服務合同;所有運價本中的運價都必須符合海運理事會的合理性標準;如果根據成本、服務的價值或者其他運輸條件而無法被認為是正當的運價,海運理事會可以將其取消。 但是,海運理事會是不能確定對外貿易中的運價水平。 在該法律中允許雙重運價合同。雙重運價合同的定義是除了運價本所表示的合同外,以托運人將其全部或者固定比例的貨物交于承運人承運為條件,承運人可以與托運人特別訂立較低運價的合同,即“忠誠合同”(loyalty contract),而只要該合同無損于美國貿易,不違背公共利益,并且沒有不公正的歧視或者不公平。 之后是《1984年航運法》(Shipping Act of 1984)對運價的規(guī)制起著重要的作用。 在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美國海運中對外貿易運輸份額大大提高,遠洋運輸在航運業(yè)中的地位和作用發(fā)生很大變化。于是,美國首次出臺了對從事美國對外貿易運輸的遠洋公共承運人及班輪公會進行規(guī)范的《1984年航運法》 該法對《1916年航運法》中的運價報備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其中包括:要求承運人將其與托運人之間約定的運價向聯邦海事委員會申報,且運價只有經過報備才能生效。而聯邦海事委員會根據該法的規(guī)定,監(jiān)督管理運價報備的執(zhí)行情況 《1984年航運法》的第8條允許經營班輪的承運人制定時間/貨量費率,另外訂有時間/貨量費率的合同必須符合聯邦海事委員會的要求。要求的具體內容中,首先運價必須公布, 運價應適用于所有的托運人和收貨人;其次運價不得以其他運價的百分數表示;再者生效日期應至少為新的或者修訂的合同開始生效后30天;最后,每一時間/貨量費率合同從期滿時起要保存5年。 這種辦法使班輪公會能以低于已報備的運價本中的費率承攬貨物。 運價報備中也需要履行一部分的義務,義務的主要內容是要求每一公共承運人和班輪公會公開運價本,供公眾查閱。包括除散貨、林業(yè)產品、可回收的金屬廢料產品、廢紙和紙類廢品外,公開的運價本應在所經營航線的聯運航線上各點或者各港之間的所有費率、附加費、分類、規(guī)則、和做法。 運價本中也應當說明貨物運輸的地點、列舉每一種現行貨物的分類、說明由承運人或者班輪公會向遠洋貨運代理人支付的補償費用水平以及以任何方式改變、影響或者決定部分或者全部費率、費用的規(guī)則,包括任何忠誠契約、提單、運輸合同或者證明運輸合同的其他文件的樣本。 該法的第10條中禁止承運人收取與所適用的運價或者服務合同不同的費率,并禁止托運人獲得或者試圖獲得低于應適用的費率或者附加費的遠洋運輸服務。 在《1916年航運法》和《1984年航運法》之后,《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對現在的影響最為重要。 而《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對《1984年航運法》中有關運價的規(guī)定作了較大的改動。 主要表現為: 該法取消了向聯邦海事委員會報備運價本的要求,代之以要求承運人發(fā)展自有的自動電子運價本系統(tǒng),公眾可以合理費用而獲得進入該系統(tǒng)。該法授權聯邦海事委員會規(guī)定進入這些系統(tǒng)的條件和信息的準確性,并進行定期審查。聯邦海事委員會通過這些措施,與運價本公開者一起建立一個高效率的運價本公開系統(tǒng) 另外,非受控承運人的新費率或者使托運人開支增加的對現行費率的修改,如無聯邦海事委員會的特許,不得在早于公布之日起30天內生效,但使托運人開支減少的對現行費率的修改,則可在公布之日生效。 由于該法規(guī)定服務合同條款秘密不公開,該法取消了“跟進”待遇條款,允許船公司針對不同客戶談判不同的運輸合同,且在服務合同方面給予單獨承運人比班輪公會更多的自由。 在了解了美國航運運價的歷史改變過程后,美國運價管理制度真正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首先是實現運價穩(wěn)定:運價報備制度要求新制定的費率或者導致托運人成本增加的新費率,應該在公布后30天才能生效。這種規(guī)定被認為能夠使運價在一定時期保持相對穩(wěn)定,使國際貿易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可以初步預計運費的多少。但是,運價報備能在多大程度上促進運價的穩(wěn)定是很難定量的,對此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正如班輪公會運價協(xié)議能夠促進航線運價穩(wěn)定的結論被認為是沒有充分根據的一樣。 第二點是實現信息公開和可獲得性:信息是交易的基礎。國際班輪運輸關系中當事人的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一般來說,承運人處于較有利的地位。從一定意義上,海商法律制度中關于提單中承運人必須承擔的最低法定義務是為保護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利益而設計的,但作為調整平等法律關系的海商法不能解決承托雙方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運價報備制度的核心是信息的公開性,并進一步保障托運人獲得與訂立運輸合同有關的充分、可靠的信息。運價本的公布可使托運人獲得班輪公會或者承運人關于費率、貨物分類、規(guī)則等方面的信息,幫助其訂立公平合理的運輸合同。 合同還包括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是由承運人或者班輪公會等協(xié)議組織與托運人訂立的長期合同。《1984年航運法》要求公開包括費率在內的服務合同主要條款,其目的是使托運人在同樣條件下獲得同等待遇,即“跟進”制度。但是,該制度事與愿違,在服務合同完全公開制度下,承運人的注意力放在與競爭者比合同條件或者僅僅滿足市場費率上,而不是考慮費率的企業(yè)內部成本因素、提供個性化服務和取得商業(yè)目標上,導致承運人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因此,《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將服務合同完全公開改為有限公開,實際上是一種保密制度。 第三點是對外國競爭者進行監(jiān)管:在對外國競爭者的特別監(jiān)管主要體現在受控承運人制度上。美國認為,外國國有航運公司以政府為后盾,可以不計成本和公司虧損進行價格競爭,從而損害美國航運市場的正常競爭。因此,對受控承運人的運價進行特別監(jiān)管,除了要求受控承運人履行法律有關一般承運人關于運價本、服務合同的規(guī)定外,聯邦海事委員會還有權審查受控承運人的運價水平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 最后一點是有利于主管機關全面掌握信息:運價報備制度可以使主管機關獲得市場運價的全面信息,即使在取消運價本報備制度,改為承運人自己公布制度后,聯邦海事委員會也能夠無償獲得承運人運價本的全部信息,對運價信息的掌握和利用是主管機關制定政策、修改法律的重要根據 如今,美國現行運價管理體系是美國航運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聯邦海事委員會監(jiān)管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 根據制定和實施運價主體的不同,承運人的運價可分為:單個承運人的運價和承運人之間協(xié)議的運價(如班輪公會的運價);單個承運人的運價又可分為船舶經營人的運價和無船經營公共承運人的運價。另外,由于美國對受控承運人的運價進行特別管制,受控承運人的運價成為相對獨立的一種運價 根據運價的表現形式,運價可分為:運價本的運價和服務合同運價。 運價本的運價是船舶經營人、無船經營公共承運人、班輪公會等單方制定的一種公開的運價。而服務合同運價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達成的不予公開的運價,船舶經營人和無船經營公共承運人均可以通過服務合同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此外,運價本是自動公開制度。運價本自動報備和信息系統(tǒng)是根據《1984年航運法》建立起來的。《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取消了運價本報備制度,保留運價本公開制度,同時由聯邦海事委員會負責公開運價本改為承運人或者班輪公會自己公開運價本制度。這樣,原先的運價本自動報備和信息系統(tǒng)已不能適應新的要求。 1998年,聯邦海事委員會制定了一個新規(guī)則:《承運人運價本自動公開系統(tǒng)》,該規(guī)則從1999年5月1日起與《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同步實施?!冻羞\人運價本自動公開系統(tǒng)》是《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的一個實施規(guī)則。 該規(guī)則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規(guī)則的目的:(1)保證托運人和其他公眾獲得可靠而有用的費率和收費的信息;(2)保證承運人和班輪公會履行《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關于運價本公開性的要求;(3)以利于聯邦海事委員會確保和監(jiān)管承運人公開的運價本的準確性和可獲得性;(4)以利于聯邦海事委員會審查和監(jiān)管受控承運人的行為。 第二,運價本公開性的要求:除法律規(guī)定不必公開運價本的貨物外,公共承運人和班輪公會對貨物的運輸,應根據運價本自動公開系統(tǒng)公開其運價本,公共承運人也可通過其代理人公布其運價本。承運人和班輪公會在根據公布的運價本提供服務之前,應通知聯邦海事委員會下設的航線分析署。通知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公司代碼、總部所在地、公司代表人姓名和電話、運價本發(fā)布地址和發(fā)布機構。聯邦海事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所有承運人運價本所在的網址 第三是對運價本內容的要求:改變的內容是(1)說明由承運人或者班輪公會向遠洋貨運代理人支付的補償費用水平,改為向遠洋運輸中介人支付的補償費用水平(2)新增“忠誠合同”復印件的公開內容,但在公開的忠誠合同中應當略去托運人的名稱 第四,運價本生效時間有這么幾個原則:(1)凡是足以引起托運人增加成本的新費率、收費或者對現行費率、收費的改變,其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公布后的30個日歷日(2)在公布的運價本中取消一種特定商品和適用的費率,從而使其成為未列明貨物或者類似的一般貨物并且費率增加的,屬于費率增加的情形,應遵守30天提前通知的期間要求;(3)為美國國防部的貨物提供運輸服務的費率在公布時生效;(4)引起托運人成本降低的對現行費率、收費、規(guī)則、規(guī)章或者運價本其他規(guī)定的修改,可在公布時生效 第五是運價本的可獲得性。對于公布的運價本的格式有以下一些要求:公布的運價本應當清楚、確定;使用英語為主要的文本語言;除了引用屬于同一承運人的作為一般性使用的運價本外,不存在引用其他運價本的情形;不存在與其他運價本完全相同或者沖突的情形;為了使公眾能夠方便地獲得運價本的信息,應該提供能用于搜索運價本有關內容的搜索技術,比如用始發(fā)地、目的地、商品等詞匯進行搜索可獲得有關的運價本的信息等;同時,承運人和班輪公會應保證通過撥號或者因特網使個人電腦能夠進入其運價本公布系統(tǒng),并保持因特網地址不變。 任何人可以電子方式獲得運價本,不受時間、數量或者其他限制,但承運人和班輪公會可以對進入其運價本公開系統(tǒng)的行為收取合理的費用,并在收費標準上不應該存在歧視,但對聯邦海事委員會或者其他聯邦機構不得收費。承運人和班輪公會應該保留其在運價本公開系統(tǒng)中的資料5年,從這些資料被代替、取消、撤回時起計算,并且應當在2年內能夠在線提供這些資料。2年之后,在任何人或者聯邦海事委員會提出請求后的合理期間內,仍能夠在線或者以其他電子方式獲得這些資料 最后是對新的運價本公開系統(tǒng)實施的監(jiān)管。運價本由集中報備并由聯邦海事委員會公開制度改為由各個承運人自己公開,必然產生如何對班輪公會、承運人實施監(jiān)督,使公開的運價本符合有關規(guī)則的要求的問題。聯邦海事委員會負有監(jiān)督運價本公開系統(tǒng)中信息的準確性和可獲得性的責任。 針對承運人運價本公開系統(tǒng)實施早期存在的問題,比如沒有提供足夠的使用說明、商品索引、歷史資料,以及收費不規(guī)范等問題,聯邦海事委員會在2000年制定了兩個規(guī)則:一是公眾進入運價本公開系統(tǒng)的規(guī)則,二是進入運價本公開系統(tǒng)的收費規(guī)則。 對于服務合同報備和公開制度是為了適應《1998年遠洋航運改革法》的新規(guī)定,聯邦海事委員會制定了新的服務合同報備系統(tǒng),并被編為《聯邦實施規(guī)章法典》第46卷第530部分,從1999年5月1日起生效。該規(guī)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首先是報備的義務:根據第530部分的規(guī)定,訂立服務合同的承運人或者參與服務合同訂立的當事人應將服務合同及其修改的內容、需要公布的內容向聯邦海事委員會報備,并公布服務合同的基本條件。服務合同的報備可通過代理人來完成,服務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代理人。 第二點是服務合同報備后內容的保密:向聯邦海事委員會報備的服務合同及其修改的內容,在法律規(guī)定的最大程度上予以保密,聯邦海事委員會不得將服務合同的有關信息提供給任何其他聯邦機構。 最后是基本條款的公開。需公開的服務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啟始港和目的港;所涉及的貨品;最低數量或者批量;期間。這些公開的內容應該確定、不得模棱兩可,并不得參照在公布的基本條款中沒有清楚說明的內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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