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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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壓載水公約中文 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 本公約各當事國, 憶及《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E196(1)條規(guī)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轄或控制下使用技術而造成的海洋環(huán)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環(huán)境某一特定部分引進外來的或新的物種致使海洋環(huán)境可能發(fā)生重大和有害的變化”, 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目標和通過船舶壓載水傳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xù)利用所造成的威脅以及CBD199町當事國大會(COP4次于海洋和海岸生態(tài)系統(tǒng)的保護和可持續(xù)利用的第?/5號決定,以及CBD20
2、0笄當事國大會(COP6次于威脅生態(tài)系統(tǒng)、棲息地或物種的外來物種的第?/23號決定,包括應對入侵物種的指導原則,進一步注意到 1992年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與發(fā)展大會(UNCED^求國際海事組織(本組織)考慮通過適當?shù)膲狠d水排放規(guī)則, 考慮到在《環(huán)境與發(fā)展里約宣言》第15條原則中所述的和本組織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于1995年9月15日通過的第MEPC.67(37)#決議中提及的預防措施,還考慮到2002年可持續(xù)發(fā)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在其實施計劃第34(b)段中要求采 取所有級別行動,加速制定處理壓載水中外來入侵物種措施, 意識到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的無控制排放已經(jīng)導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zhuǎn) 移,對環(huán)
3、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和資源造成損傷或損害, 認識到本組織為處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轉(zhuǎn)移的目的而通過的1993年 A.774(18)號和1997年A.868(20)號大會決議對此問題所給予的重視, 進一步認識到若干國家業(yè)已采取旨在防止、盡量減少和最終消除通過進入其港 口船舶而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風險的單方行動;該問題,因其世界范圍的關切,要求基于全球適用的規(guī)則及其有效實施和統(tǒng)一解釋的導則的行動,希望繼續(xù) 制定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壓載水管理選擇方案,以持續(xù)防止、盡量減少并最終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zhuǎn)移, 決心通過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來防止、盡量減少和最終消除因有害 水生物和病原
4、體的轉(zhuǎn)移對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和資源引起的風險,并避免此1 種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勵相關知識和技術的發(fā)展, 認為締結(jié)《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可以最好地實現(xiàn)這些目 標, 茲協(xié)議如下: 第1條 定義 除另有明文規(guī)定外,就本公約而言: 1 “主管機關”系指船舶在其管轄下進行營運的國家政府。就有權懸掛某一國家國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機關系指該國政府。對于沿海國為勘探和開發(fā)其自然資源行使主權,在毗連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從事勘探和開發(fā)的浮動平臺(包括浮式存 儲裝置(FSUs)和浮式生產(chǎn)、存儲和卸載裝置(FPSOs))而言,主管機關系指該有關沿海國的政府。 2 “壓載水”
5、系指為控制船舶縱傾、橫傾、吃水、穩(wěn)性或應力而在船上加裝的水及其懸浮物 3 “壓載水管理”系指單獨或合并的機械、物理、化學和生物處理方法,以清 除、無害處置、避免攝入或排放壓載水和沉積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4 “證書”系指《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 5 “委員會”系指本組織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 6 “公約”系指《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 7 “總噸位”系指按照《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附則?或任何后繼公約中所載噸位丈量規(guī)則而計算的總噸位。 8 ”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系指如被引入海洋,包括河口,或引入淡水水道則可能危害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損害生物多樣
6、性或妨礙此種區(qū)域的其它合法利用的水生物或病原體。 9 “本組織”系指國際海事組織。 10 “秘書長”系指本組織的秘書長。 11 “沉積物”系指船內(nèi)壓載水的沉淀物質(zhì)。 12“船舶”系指凡在水環(huán)境中運行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包括潛 水器、浮動2 器具、浮動平臺、浮式存儲裝置(FSUs)以及浮式生產(chǎn)、存儲和卸載裝置 (FPSOs)o 第2條 一般義務 1各當事國承諾充分和全面實施本公約及其附則的各項規(guī)定,以便通過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來防止、盡量減少和最終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zhuǎn)移。 2附則為本公約的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規(guī)定外,在提及本公約時即提及其附 則。 3本公約中
7、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得解釋為禁止一當事國單獨地或與其它當事國一起按照國際法采取更嚴格措施,通過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來防止、減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zhuǎn)移。 4各當事國應努力為有效實施、遵守和執(zhí)行本公約進行合作。 5各當事國承諾鼓勵繼續(xù)制定旨在通過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來防 止、盡量減少和最終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zhuǎn)移的壓載水管理和標準。6依 照本公約采取行動的各當事國應努力不損害或破壞本國或其它國家的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 7各當事國應確保為符合本公約而使用的壓載水管理做法對其本國或其它國家的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所造成的損害不大于其所防止者。 8-當事國應
8、鼓勵本公約適用的、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盡可 能避免加裝帶有潛在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壓載水以及可能含有此類生物的沉積物,包括促進本組織制定的建議書的充分實施。 9各當事國應在本組織的倡議下努力合作,以便在壓載水管理的國家管轄范圍之外的地區(qū)中處理對敏感、脆弱或受到威脅的海洋生態(tài)系統(tǒng)和生物多樣性的威脅和風險。 第3條 適用范圍 1除本公約另有明文規(guī)定外,本公約應適用于: (a)有權懸掛某一當事國國旗的船舶;和 (b)無權懸掛某一當事國國旗但在一當事國的管轄下營運的船舶。2本公約 不適用于: (a)設計和建造成不承載壓載水的船舶; (b)僅在某一當事國管轄水域內(nèi)營運的該當事國的船舶
9、,除非該當事國 確定此類船舶的壓載水排放會損害或破壞本國、相鄰或其它國家的 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 (c)僅在某一當事國管轄水域內(nèi)營運、并得到該當事國授權免除的另一 當事國的船舶。如果此種授權會損害或破壞本國、相鄰或其它國家 的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則任何當事國不得給予此種授權。不給予此 種授權的任何當事國應向有關船舶的主管機關作出本公約 適用于該船的通知; (d)僅在一個當事國的管轄水域內(nèi)和在公海上營運的船舶,但不包括未 根據(jù)第(c)項給予授權的船舶,除非此當事國確定此類船舶的壓載水 排放會損害或破壞本國、相鄰或其它國家的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 或資源; (
10、e)任何軍艦、海軍輔助船舶或由國家擁有或營運并在當時僅用于政府 非商業(yè)服務目的的其它船舶。但是,每一當事國應通過采用不損害 其擁有或經(jīng)營的此類船舶的操作或操作能力的適當措施,確保此類 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時以符合本公約的方式行動;和 (f)船上密封艙柜中的不排放的永久性壓載水。 3對于非本公約當事國的船舶,各當事國應在必要時適用本公約的要求,以確保不給予此類船舶更為優(yōu)惠的待遇。 第4條 控制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通過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轉(zhuǎn)移 1每一當事國應要求本公約適用的、有權懸掛其國旗或在其管轄下營運的船舶符合本公約中所載的要求,包括附則的適用標準和要求,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些船舶符
11、合這些要求。 4 2每一當事國應在充分考慮其具體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為其港口和管轄水域內(nèi)的壓載水管理制定符合和促進達到本公約目標的國家政策、戰(zhàn)略或計劃。 第5條 沉積物接收設施 1每一當事國承諾確保在該當事國指定的進行壓載水艙清潔或修理的港口和碼頭內(nèi)提供足夠的沉積物接收設施,并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此類接收設施的運營不應對船舶造成不當延誤,并安全地處置此類沉積物而不損害或破壞本國或其它國家的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 2每一當事國應將被指稱的根據(jù)第1款規(guī)定提供的設施不足的所有情況通知本組織,以便轉(zhuǎn)告其它有關當事國。 第6條 科學技術研究和監(jiān)測 1各當事國應單獨地或聯(lián)合地努
12、力: (a)促進和便利壓載水管理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 (b)監(jiān)測其管轄水域的壓載水管理的效果 此種研究和監(jiān)測應包括對任何技術和方法的有效性和負面影響以及對被確定為是通過船舶壓載水轉(zhuǎn)移的此類生物和病原體造成的任何負面影響進行觀察、測量、取樣、評估和分析。 2每一當事國為推進本公約的目標,應促進向要求信息的其它當事國提供下列相關信息: (a)壓載水管理的科學技術方案和技術措施;和 (b)由任何監(jiān)測和評估方案推斷的壓載水管理的有效性。 第7條 檢驗和發(fā)證 1每一當事國應確保懸掛其國旗或在其管轄下營運并需接受檢驗和發(fā)證的船舶按附則中的規(guī)定進行的檢驗和發(fā)證。 5 2按照第2.3條
13、和附則第C節(jié)實施措施的當事國不應對另一當事國的船舶要求額外檢驗和發(fā)證,該船舶的主管機關也無義務對另一當事國要求的額外措施進行檢驗和發(fā)證。核實此類額外措施應是實施此類措施的當事國的責任,并不應對船舶造成不當延誤。 第8條 違犯事件 1應禁止對本公約要求的任何違犯;無論違犯事件在何處發(fā)生,均應根據(jù)有關船舶的主管機關的法律確定處罰。如果主管機關得知此種違犯事件,則應對此事進行調(diào)查,并可要求報告的當事國提供被指稱的違犯事件的額外證據(jù)。如果主管機關 確信有充分證據(jù)對被指稱的 違犯事件提起訴訟,則應按照其法律盡快提起此種訴訟。主管機關應將所采取的任何行動立即通知報告違犯事件的當事國以及本組織。如
14、果主管機關在收到信息后一年內(nèi)未采取任何行動,則應將此種情況通知報告指稱違犯事件的當事國。 2禁止在任何當事國的管轄范圍內(nèi)對本公約要求的任何違犯,并應根據(jù)該當事 國的法律確定處罰。每當發(fā)生此種違犯事件時,該當事國均應: (a)按照其法律提起訴訟;或 (b)向該船的主管機關提供其可能掌握的業(yè)已發(fā)生違犯事件的信息和證 據(jù)。 3當事國法律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的處罰應有足夠的嚴厲性,以阻止在任何地方發(fā)生對本公約的違犯。 第9條 船舶檢查 1本公約適用的某一船舶,當在另一當事國的任何港口或海上裝卸終端時,可能要受到該當事國經(jīng)正式授權的官員的檢查,以確定該船是否符合本公約。除本條第2款規(guī)定外,任何
15、該種檢查均應限于: (a)核實船上持有有效證書;如其有效,則應被接受; (b)檢查壓載水記錄簿,和(或) (c)按照本組織將要制定的導則,進行船舶壓載水取樣。但是,分析樣6 品所需的時間不得作為不當延誤船舶作業(yè)、移動或離港的理由 2如果某一船舶未持有有效證書或有明確依據(jù)認為: (a)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與證書的細節(jié)有重大不符;或 (b)船長或船員不熟悉基本的船上壓載水管理程序或未執(zhí)行此類程序。 則可進行詳細的檢查。 3在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進行檢查的當事國應采取步驟確保該船在未能做到排放壓載水而不會對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形成損害威脅前不得進行此種排放。 第10條
16、對違犯事件的偵查和對船舶的監(jiān)督 1各當事國應在偵查違犯事件和執(zhí)行本公約規(guī)定方面進行合作。 2如果偵查到某一船舶違反了本公約,則船舶有權懸掛其國旗的當事國和(或) 船舶在其港口或海上終端作業(yè)的當事國,除第8條所述的任何處罰或第9條所述的任何行動外,還可采取步驟警告、滯留或拒絕該船。但是,該船在其港口或海上裝卸終端作業(yè)的當事國可允許船舶離開港口或海上裝卸終端,以便排放壓載水或駛往最近的適當修理廠或接收設施,條件是這樣做不會對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產(chǎn)生威脅。 3如果第9.1(c)條中所述的取樣結(jié)果表明該船對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構(gòu)成威脅或證實從另一港口或海上裝卸終端收到的此種信息,則
17、該船在其水域營運的當事國應禁止此種船舶排放壓載水,直 至該威脅消除。 4如果某一當事國收到任何當事國的調(diào)查請求并有船舶正以或曾以違犯本公約的規(guī)定的方式營運的充分證據(jù),則亦可在該船進入其管轄的港口或海上裝卸終端時對其進行檢查。此種調(diào)查報告應送交請求調(diào)查的當事國和有關船舶主管機關的主管當局,以便采取適當行動。 第11條 監(jiān)督行動的通知 1如果依照第9條或第10條進行的檢查表明有違犯本公約的情況,則應通7知該船,并應向主管機關遞交一份包括任何違犯證據(jù)的報告。 2如果依照第9.3條、第10.2條或第10.3條規(guī)定采取了任何行動,則采取此種行動的官員應將該行動被視為必需的所有情況立即書面通知
18、有關船舶的主管機關,或者,如果這樣做不可能,則應通知有關船舶的領事或外交代表。止匕外,還應通知負責頒發(fā)證書的經(jīng)認可組織。 3如果有關的港口國當局不能夠采取第9.3條、第10.2條或10.3條規(guī)定的行動,或如果該船已經(jīng)獲準駛往下一個??扛?,則除第2款提及的各方外,還應將所有有關該違犯事件的信息通知下一停靠港。 第12條 對船舶的不當延誤 1在執(zhí)行本公約第7.2條、第8條、第9條和第10條時應盡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當?shù)臏艋蜓诱`。 2如果在執(zhí)行本公約第7.2條、第8條、第9條和第10條時船舶受到不當滯 留或延誤,該船有權要求對其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予以賠償。 第13條 技術援助、合作
19、與區(qū)域合作 1各當事國承諾,視情直接或通過本組織和其它國際機構(gòu),就船舶壓載水和沉 積物的控制與管理,向要求技術援助的當事國提供下述支持: (a)培訓人員; (b)確保提供相關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c)啟動聯(lián)合研究和開發(fā)方案;和 (d)采取旨在有效實施本公約和本組織制定的相關導則的其它行動。2各當 事國承諾,根據(jù)其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在轉(zhuǎn)讓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控制與管理技術方面積極進行合作。 3為促進本公約的目標,對保護某一特定地理區(qū)域內(nèi)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和資源具有共同利益的各當事國,特別是那些毗鄰圍閉和半圍閉海域的各當事國,應計及特有的區(qū)域特征,努力加強區(qū)域合作,包括締結(jié)
20、與本公約一致的區(qū)域協(xié)議。各當事國應尋求與各區(qū)域協(xié)議的當事國合作,制定協(xié)調(diào)的程序。8 第14條 信息交流 1各當事國應向本組織報告,并在適當時向其它當事國提供下 述信息:(a)有關壓載水管理的任何要求和程序,包括其法律、法規(guī)和本公約 的 實施導則; (b)用于環(huán)境上安全地處置壓載水和沉積物的任何接收設施的配備和位 置;和 (c)因附則第A-3條和第B-4條中所述原因而不能符合本公約規(guī)定的船 舶的任何信息要求。 2本組織應將根據(jù)本條收到的任何通報通知各當事國,并將按本條第1(b)和(c) 項向其通報的任何信息發(fā)送給所有當事國。 第15條 爭端解決 各當事國應以談判、調(diào)
21、查、調(diào)停、調(diào)解、仲裁、司法解決、訴諸區(qū)域機構(gòu)或安排,或自己選擇的其它任何和平手段解決他們之間有關對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 第16條 與國際法和其它協(xié)議的關系 本公約中的任何規(guī)定都不得妨礙《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反映的國際慣例法規(guī)定的任何國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17條 簽署、批準、接受、核準和加入 1本公約應從2004年6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在本組織總部開放供任何國家簽署,此后仍應開放供任何國家加入。 2各國可按下列方式成為本公約的當事國: 9 (a)簽署并對批準、接受或核準無保留;或 (b)簽署而有待批準、接受或核準,隨后予以批準、接受或核準;或(c)加 入。
22、 3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應通過向秘書長交存有關相應文件作業(yè)。 4如果一國包含兩個或以上就本公約處理的事項適用不同法律制度的領土單元,則該國家可在簽署、批準、接受、核準和加入時聲明:本公約應適用于其所有 領土單元,或只適用其中一個或多個單元,并可隨時通過提交另一聲明對該聲明加以修改。 5任何此種聲明均應書面通知保存人,并應明確說明本公約適用的一個或多個領土單元。 第18條 生效 1本公約應在其合計商船隊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百分之三十五的至少三十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并對批準、接受或核準無保留或按第十七條交存了必要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生效。 2對于在達到本公約生
23、效要求后但在生效日期前交存本公約的 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的國家,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應在本公約的生效之日生效或在交存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后生效,以晚者為準。 3在本公約生效之日后交存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應在交存之日起三個月后生效。 4在本公約的某一修正案根據(jù)公約第19條視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應適用于經(jīng)修正的本公約。 第19條 修正 1可根據(jù)下列各款規(guī)定的任一程序?qū)Ρ竟s進行修正。 2在本組織內(nèi)經(jīng)審議的修正案: (a)任何當事國均可對本公約提出修正案。提議的修正案應提交給秘書 長,然后應由秘書長在對其審議前至少六個月將其分發(fā)給各
24、當事國 10 和本組織成員 (b)按上述規(guī)定提議和分發(fā)的修正案應提交給委員會審議。當事國,無論其是否為本組織成員,均應有權參與委員會審議和通過修正案的 工作。 (c)修正案應由出席委員會并參加表決的當事國的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 但在表決時應有至少三分之一的當事國出席。 (d)按第(c)項通過的修正案應由秘書長通知各當事國供接受。(e)在下列情 況下修正案應視為已被接受: (i)本公約某一條款的修正案應在三分之二的當事國向秘書長作出 了接受通知之日視為已被接受。 (ii)附件的修正案應在通過之日后十二個月屆滿時或委員會確定的 其它日期視為已被接受。但是,如果到該日期,有三分
25、之一的 當事國通知秘書長他們反對該修正案,則其應視為未被接受。 (f)在下列情況下修正案應生效: (i)本公約某一條款的修正案應在其按照第(e)(i)項視為已被接受 之日起六個月后對已聲明接受該修正案的當事國生效。 (ii)附件的修正案應在其視為已被接受之日起六個月后對所有當事 國生效,但以下當事國除外: (1)根據(jù)第(e)(ii)項通知反對該修正案且未撤消此種反對的 當事國; (2)在此修正案生效前通知秘書長,該修正案僅應在以后作出 接受通知后對其生效的當事國 (g)(i)根據(jù)第⑴(ii)(1)項作出反對通知的當事國可在以后向秘書 長作出接受該修正案的通知。此修正案應
26、在作出接受通知之 日起六個月后或該修正案的生效之日對該當事國生效,以晚 者為準。 11 i)如果作出第⑴(ii)(2)項所述通知的當事國向秘書長作出接 受某一修正案的通知,則此修正案應在作出接受通知之日起 六個月后或該修正案生效之日對該當事國生效,以晚者為準。 3會議作出的修正: 11 (a)應某一當事國要求并獲得至少三分之一當事國的贊同時,本組織應召開當事國會議審議本公約的修正案。 (b)在此種會議上由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當事國的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的修正案應由秘書長通知所有當事國供接受。 (c)除會議另有決定外,該修正案應分別按第2(e)和⑴款中規(guī)定的程 序視為已被接受和生效
27、。 4拒絕接受附則的某一修正案的任何當事國,僅應就該修正案 的實施而言,被視為非當事國論。 5本條規(guī)定的任何通知均應書面向秘書長作出。 6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各當事國和本組織成員: (a)生效的任何修正案及其普遍和對每一當事國的生效日期;和 (b)據(jù)本條作出的任何通知。 第20條 退出 1任何當事國,在從本公約對該當事國生效之日起兩年屆滿后,可隨時退出本公約。 2退出應以向保存人提交書面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收到通知一年后或通知中可能規(guī)定的更長期限生效。 第21條 保存人 1本公約應由秘書長保存,秘書長應將本公約核證無誤的副本發(fā)送給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2除本公約
28、其它部分規(guī)定的職責外,秘書長還應: (a)將下述情況通知所有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i)每一新的簽署或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ii)本 公約的生效日期;和 111 i)本公約的任何退出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 和 12 (b)本公約一經(jīng)生效,即按《聯(lián)合國憲章》第102條將其文本送聯(lián)合國 秘書處供登記和公布。 第22條 文字 本公約正本一份,由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每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訂于倫敦。 下列具名者,均經(jīng)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特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13 附貝U 船舶壓載
29、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規(guī)則 第A部分一總則 第A-1條 定義 就本附則而言: 112 “周年日”系指與證書失效日相應的每一年的月份和日期。 113 “壓載水容量”系指船上用于承載、加裝或排放壓載水的任何液艙、處所或艙室容量,包括被設計成允許承載壓載水的任何多用途液艙、處所或艙室的總體積容量。 114 “公司”系指船舶的所有人或諸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等接 受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勞動責任并在接受此種責任時同意接受《國際安全管理規(guī) 則》1規(guī)定的所有職責和責任的任何其它組織或人員。 115 “建造的”就船舶而言,系指以下建造階段: .1安放龍骨;或 .2可以辨認出某一具體船舶建造開始
30、;或 .3船舶已開始的裝配量至少為50噸,或全部結(jié)構(gòu)材料的估算質(zhì)量的1%取較小者;或 .4船舶進行重大改建。 116 “重大改建”系指船舶的改建致使: .1壓載水承運能力的改變達到15%£以上;或 .2改變了船舶類型;或 .3主管機關認為,這種改建意圖將船舶壽命延長十年或更長時間;或.4造成壓載水系統(tǒng)的改變而非相同部件的更換。就本附則而言,為符合第 D-1條規(guī)定的船舶改建不應視為構(gòu)成重大改建。 117 ”距最近陸地”系指距按國際法確定所述領土之領海的基線,但下述情況除 1參看本組織以經(jīng)修正的第A.741(18)號決議通過的《ISM規(guī)則》 14 外,就本公約而言,“距”澳大
31、利亞東北海岸外的“最近陸地”系指距在澳大 利亞海岸沿下列位置點劃出的一條連線: 從南緯11O00'、東經(jīng)142O08'至南緯10O35、東經(jīng)141O55 再至南緯10O00'、東經(jīng)142O00'再至南緯9O10'、東經(jīng)143O52'再至南緯9O0O、東經(jīng)144O30'再至南緯10O41'、東經(jīng)145O00'再至南緯13O00'、東經(jīng)145O00'再至南緯15O00'、東經(jīng)146O00'再至南緯17O30'、東經(jīng)147O00'再至南緯21O00'、東經(jīng)152O55'再至南緯24O30'、東經(jīng)154O00'再至南緯24O42'、東經(jīng)153O15'。 118 “活性物質(zhì)”系指對“有害水生物和
32、病原體”有一般或特定作用或有一般或特定抵抗作用的物質(zhì)或生物,包括病毒或真菌。 第A-2條 一般適用性 除另有明文規(guī)定者外,壓載水排放僅應按本附則的規(guī)定通過壓載水管理進行。 第A-3條 例外 第B-3條的要求或某一當事國根據(jù)第2.3條和第C節(jié)采取的任何措施不應適用 于: 1為確保緊急情況下的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所進行的必需的壓載水和沉積 物的加裝或排放;或 2船舶或其設備損壞引起的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意外排放或進入: .1但應在發(fā)生損壞或發(fā)現(xiàn)損壞或排放之前和之后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預防措15 施來防止或盡量減少排放;和 .2除非所有人、公司或主管的高級船員有意或魯莽地造成損壞
33、;或 3在為避免或盡量減少船舶污染事故而進行的壓載水和沉積物的加裝和排放 或 4同一壓載水和沉積物在公海上的加裝和此后的排放;或 5在最初加裝壓載水和沉積物的同一地點排放壓載水和沉積物,并且排放的壓載水和沉積物未與未經(jīng)管理的、來自其它地區(qū)的壓載水和沉積物發(fā)生任何混合。如發(fā)生混合,則應按本附則對來自其它地區(qū)的壓載水進行壓載水管理。 第A-4條 免除 1除本公約其它部分中所載的免除規(guī)定外,當事國還可在其管轄水域內(nèi)免除應 用第B-3或C-1條的任何要求,但僅在下列情況: .1此種免除系給予從事在指定港口或地點間航行的船舶或僅在指定港口 或地點間營運的船舶; .2此種免除的有效期
34、不超過五年并應接受中間審查; .3此種免除系給予除從事第1.1款中規(guī)定的港口或地點間航行船舶之外 的不混合壓載水或沉積物的船舶;和 .4此種免除系根據(jù)本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指南”給予。 2根據(jù)第1款給予的免除應在通知本組織和向各當事國發(fā)出有 關信息后方為有效。 3根據(jù)本條給予的任何免除不應損傷或損害鄰近或其它國家的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為解決任何所確定關切的問題,當事國應與被確定為可能受到有害影響的任何國家協(xié)商。 4根據(jù)本條規(guī)則給予的任何免除均應記錄在壓載水記錄簿中。 第A-5條 等效符合 總長度小于50米、最大壓載水容量為8立方米的僅用于娛樂或比賽的游艇或 主16
35、 要用于搜救的船艇對本附則的等效符合,應由主管機關確定,并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指南。 第B節(jié)一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第B-1條 壓載水管理計劃 每一船舶均應在船上攜帶并實施壓載水管理計劃。此種計劃應由主管機關批準 并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指南。壓載水管理計劃是各船特定的并應至少: 1詳述與本公約要求的壓載水管理有關的該船舶和船員的安全程序;2詳述實 施本公約中所載的壓載水管理要求和補充性的壓載水管理實踐所應采取的行動; 3詳述沉積物的: ,1海上處置程序;和 .2岸上處置程序; 4包括與將在其水域中進行海上排放的國家當局協(xié)調(diào)的船上海上排放壓載水管 理程序; 5指定在船上負
36、責確保計劃得到正確實施的高級船員; 6包含本公約規(guī)定的船舶報告要求;和 7以船舶的工作語文寫成。如果使用的語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則應包括其中之一的譯文。 第B-2條 壓載水記錄簿 1每一船舶均應在船上備有至少載有附錄II規(guī)定信息的壓載水記錄簿。該記錄簿可以是一種電子記錄系統(tǒng),或可以被合并到其它記錄簿或系統(tǒng)中。 2壓載水記錄簿的記錄事項應在完成最后一項記錄后保留在船上至少兩年;此 后應在至少三年的期限內(nèi)由公司控制。 17 3在依據(jù)第A-3條、A-4條或第B-3-6條排放壓載水時,或在發(fā)生本公約未以其它方式予以免除的壓載水的其它意外或異常排放時,應在壓載水記錄簿中作出記錄
37、,說明排放的情況的理由。 4壓載水記錄簿應在所有合理時間隨時可供檢查;對于被拖帶的無人船舶,可放在拖船上保存。 5每一壓載水作業(yè)均應及時在壓載水記錄簿中作出完整記錄。每一記錄均應由負責有關作業(yè)的高級船員簽字,每一頁填寫完畢均應 由船長簽字。壓載水記錄簿中的記錄事項應以該船的工作語言填寫。如果該語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則該記錄事項應載有其中一種語言的譯文。當填寫的記錄事項也使用了船舶有權懸掛其國旗的國家的官方國家語言時,在發(fā)生爭端或有不一致時,應以此種語言填寫的記錄事項為準。 6經(jīng)當事國正式授權的官員,當船舶在該當事國的港口或離岸碼頭時,可在本條適用的任何船上檢查壓載水記錄簿,并可
38、制作任何記錄事項的副本和要求船長證明該副本是真實副本。經(jīng)此種證明的任何副本應在任何訴訟中被允許作為記錄事項中所述事實的證據(jù)。壓載水記錄簿的檢查和被證明的副本的制作應從速進行,不應造成船舶不適當?shù)难诱`。 第B-3條 船舶壓載水管理 12009年前建造的船舶: .1壓載水容量為1,500至5,000立方米(包括1,500和5,000立方米)時,2014年以前應進行至少符合第D-1或D-2條所述標準的壓載水管理,此后應至少符合第D-2條所述標準; .2壓載水容量小于1,500立方米或大于5,000立方米時,2016年以前應進行 至少符合第D-1或D-2所述標準的壓載水管理,此后應至少符合
39、第D-2所述標準 2第1款適用的船舶,應在不遲于該船應符合其適用標準當年的該船交付周年 日后的第一個中間或換證檢驗時符合第1款,以早者 為準。 18 3在2009年或以后建造的、壓載水容量小于5,000立方米的船舶,應進行至少符合第D-2條所述標準的壓載水管理。 4在2009年或以后但在2012年以前建造的、壓載水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立方米的船舶,應按第1.2款進行壓載水管理。 5在2012年或以后建造的、壓載水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立方米的船舶,應 進行至少符合第D-2條所述標準的壓載水管理。 6本條要求不適用于將壓載水排放到其設計考慮了本組織制定的指南的接收設施中的
40、船舶。 7壓載水管理的其它方法,如能確保對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的同等保 護并得到本委員會的原則批準,則也可被接受為第1至5款所述要求的替代要求。 第B-4條 壓載水更換 1為符合第D-1條的標準而進行壓載水更換的船舶: .1凡可能時,均應在距最近陸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為200米的地方進行此種壓載水更換并應考慮本組織制定的指南。 .2當船舶不能按第1.1款進行壓載水更換時,應考慮第1.1款所述指南,在 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的地方,并在所有情況下距最近陸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為200米的地方進行此種壓載水更換。 2在距最近陸地的距離或水深不符合第1.1或1.2中所述參
41、數(shù)的 海區(qū)中,經(jīng)視情與鄰近或其它國家協(xié)商并考慮到第1.1款所述指南,港口國可 指定船舶進行壓載水更換的區(qū)域。 3不應為符合第1款的任何特定要求而要求船舶偏離其預定航線或推遲航行。 4如船長合理地確定:由于惡劣天氣、船舶設計或應力、設備失靈或任何其它異常狀況,壓載水更換會威脅船舶的安全或穩(wěn)性、具船員或乘客,則應視情不要求進行壓載水更換的船舶符合第1或2款。 19 5當船舶被要求進行壓載水更換但卻未按本條這樣做時,其理由應在壓載水記錄簿中作出記錄。 第B-5條 船舶沉積物管理 1所有船舶應按本船的壓載水管理計劃的規(guī)定清除和處置被指定承載壓載水的處所中的沉積物。 2第B-3.3至
42、B-3.5條中所述船舶的設計和建造應考慮本組織制定的指南,在不降低安全或營運效率的情況下做到:將沉積物的攝入和不良聚留減至最低程度,便于沉積物的清除和提供用于沉積物清除和取樣的安全通道。第B-3.1條所述船舶 應在可行的范圍內(nèi)符合本款。 第B-6條 高級和普通船員的職責 高級和普通船員應熟知其在供職船舶實施其具體壓載水管理方面的職責并應熟知與其職責相應的船舶壓載水管理計劃。 第C節(jié)--某些區(qū)域的特殊要求 第C-1條 額外措施 1如果一當事國單獨或與其它當事國聯(lián)合一起確定需有第B節(jié)以外的額外措施 來防止、減少或消除通過船舶的壓載水和沉積物轉(zhuǎn)移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則此當事國可按國
43、際法要求船舶達到某一規(guī)定的標準或要求。 2在根據(jù)第1款確定標準或要求前,當事國應與可能受到此種標準或要求影響的鄰近或其它國家協(xié)商。 3擬按第1款采用額外措施的當事國應: ,1考慮本組組織制定的指南。 .2在措施的計劃日期前至少六個月將制定額外措施的意向通知本組織,但20 緊急或疾病流行期情況除外。此種通知應包括: ,1額外措施適用地點的精確坐標; ,2采用額外措施的必要性和理由,可能時包括其受益。 ,3對額外措施的陳述;和 .4為促進船舶符合額外措施而可能提供的任何安排。 ,3視情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反映的國際慣例法要求的范圍內(nèi)獲得本組織的批準。 4在采取此種額外措施時
44、,當事國應努力提供所有適當?shù)姆眨ǖ幌抻? 在可行時向船員通報區(qū)域、現(xiàn)有和替代航線或港口,以 減輕船舶負擔。 5當事國采取的任何額外措施均不應降低船舶的安全和保安并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與船舶必須遵守的任何其它公約有沖突。 6采用額外措施的當事國可在其認為適當?shù)钠谙藁蚓唧w情況下放棄這些措施。 第C-2條 關于在某些區(qū)域加裝壓載水的警告和有關的船旗國措施 1當事國應盡力通知海員由其管轄的、因已知情況船舶不應加裝壓載水的區(qū)域。該當事國應在通知中列入此區(qū)域的精確座標和,在可能時,用于壓載水加裝的任何替代區(qū)域的位置。可對以下區(qū)域發(fā)出警告: .1已知出現(xiàn)可能與壓載水加裝或排放有關的有害水
45、生物和病原體的爆發(fā)、 感染或繁殖(如有毒藻類的迅猛繁殖)的區(qū)域; .2靠近污水流出口的區(qū)域;或 .3潮水中刷弱的區(qū)域或已知潮流較混濁的時間。 2除將第1款規(guī)定的區(qū)域通知海員外,當事國還應將第1款規(guī)定的任何區(qū)域和此種警告可能有效的時期通知本組織和任何可能受到影響的沿岸國。給本組織和任 何可能受到的影響的沿國的通知應包括此種區(qū)域的精確座標和,在可能時,用21 于壓載水加裝的任何替代區(qū)域的位置。該通知應包括給需要在該區(qū)域加裝壓載 水船舶的建議,陳述為提供替代作出的安排。當某一發(fā) 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在 出的警告不再適用時,該當事國也應
46、通知海員、本組織和任何可能受到影響的沿海國 第C-3條 信息通報 本組織應通過適當手段提供根據(jù)第C-1條和C-2條向其通報的信息。 第D節(jié)--壓載水管理標準 第D-1條 壓載水更換標準 1船舶按本條進行壓載水更換,具壓載水容積更換率應至少為百分之九十五。 2對于使用泵入-排出方法交換壓載水的船舶,泵入-排出三倍于每一壓載水艙容積應視為達到第1款所述標準。泵入-排出少于壓載艙容積三倍,如船舶能證明達到了至少百分之九十五容積的更換,則也可被接受。 第D-2條 壓載水性能標準 1按本條進行壓載水管理的船舶的排放,應達到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個,
47、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個;并且,指示微生物的排放不應超過第2款中所述的規(guī)定濃度。 2作為一種人體健康標準,指示微生物應包括: .1有毒霍亂弧菌(O1和O139):少于每100毫升1個菌落形成 單位(cfu) 或小于每一克(濕重)浮游動物樣品1個cfu; .2大腸桿菌:少于每100毫升250個cfu .3腸道球菌:少于每100毫升100個cfu 22 第D-3條 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的認可要求 1除第2款規(guī)定者外,為符合本公約而使用的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必須由主管機關認可并考慮本組織制定的指南。 2使用活性物質(zhì)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活性物質(zhì)的制劑
48、來符合本公約的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應由本組織根據(jù)本組織制定的程序認可。該程序應陳述活性物質(zhì)及其建議的應用方式的認可或該認可的撤銷。在撤消認可時,在此撤消之日后的一年內(nèi)應禁止使用有關的活性物質(zhì)。 3用于符合本公約的壓載水管理系統(tǒng)必須對船舶及其設備和船員均安全。 第D-4條 原型壓載水處理技術 1對于任何第D-2條的標準本應對其成為有效之日前參加經(jīng)主管機關認可的測 試和評估有前景的壓載水處理技術的方案的船舶而言,第D-2條的標準在從本應要 求該船符合該標準之日起算的五年里不應適用于該船。 2對于在第D-2條的標準對其生效之日后參加由主管機關認可 并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指南、旨在測試和評定
49、可能導致達到高于第D-2條標準的有前景的壓載水技術方案的任何船舶,第D-2條的標準應在從安裝此種技術之日起算的五年里不適用于該船。 3在制定和實施任何測試和評估有前景的壓載水技術計劃時,各當事國應:.1考慮本組織制定的指南,和 .2只允許有效測試此種技術所必需的最小數(shù)目的船舶參加;和 4在整個測試和評估期間,該處理系統(tǒng)必須以一致的方式按照設計運行。 第D-5條 本組織對標準的審議 1在不遲于第D-2條規(guī)定的該標準的最早生效日期前三年舉行的一次委員會會議上,委員會應進行一次審議,包括確定是否有達到該標準的適當技術、評估第2款中的標準和評定社會-經(jīng)濟效果,特別是在發(fā)展中國家尤其是小島發(fā)
50、展中國23 家的發(fā)展需要方面。委員會還應視情進行定期審議,來檢查第B-3.1條中所述船舶的適用要求和本附則中涉及的壓載水管理的任何其它問題,包括本組織制定的任何指南。 2對適當技術的此種審議還應考慮: .1對船舶和船員安全的考慮; .2環(huán)境可接受性,即造成的環(huán)境影響不會多于或大于其解決者; .3可行性,即與船舶設計和作業(yè)的兼容; .4成本效益,即經(jīng)濟性;和 .5在消除壓載水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或以其它方式使其無法生存方面的生物有效性。 3委員會可設立進行第1款所述審議的小組。委員會應確定設立的任何此種小組的構(gòu)成、職責范圍和要處理的具體事項。這個(些)小組可制定和推薦修正本附則
51、的提案,供各當事國審議。只有當事國才能參加建議書的制定和委員會修正決定的工作。 4如根據(jù)本條所述的審議,各當事國決定通過本附則的修正案,則此種修正案應按本公約第19條中的程序通過和生效 第E節(jié)--壓載水管理的檢驗和發(fā)證要求 第E-1條 檢驗 1本公約適用的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動平臺、浮式儲存裝置(FSU)和浮式生產(chǎn)、儲存和卸油裝置(FPSO),應接受下文規(guī)定的檢驗: .1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前或在首次頒發(fā)第E-2條或E-3條要求的證書 前進行。該檢驗應驗證:第B-1條要求的壓載水管理計劃及任何相關結(jié)構(gòu)、設備、系統(tǒng)、配件、裝置和材料工藝完成符合本公約的要求。 .2
52、換證檢驗。按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不超過五年的間隔進行,但第E-5.2、 E-5.5、E-5.6或E-5.7條適用者除外。該檢驗應驗證:第B-1條要求的壓載水管理計劃和任何相關結(jié)構(gòu)、設備、系統(tǒng)、配件、裝置和材 料或工藝24 完全符合本公約的適用要求。 .3中間檢驗。在證書的第二周年日之前或之后的三個月內(nèi)或在其第三個周年 日之前或之后的三個月內(nèi)進行,并應替代一次第1.4款規(guī)定的年度檢驗。中間檢驗 應確保壓載水管理的設備、相關系統(tǒng)和工藝完全符合本附則的適用要求并處于良好 工作狀態(tài)。此種中間檢驗應在根據(jù)第E-2條或E-3條頒布的證書上作出簽注。 .4年度檢驗。在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的三個月
53、內(nèi)進行。它應包括對第B-1條要求的壓載水管理計劃相關的結(jié)構(gòu)、任何設備、系統(tǒng)、配件、裝置和材料或工藝的一般檢查,以確保它們已按第9款進行保養(yǎng)并仍然適合該船的預定服務。此種年度檢驗應在根據(jù)第E-2或E-3條頒發(fā)的證書上作出簽注。.5附加檢驗。視情可為總體或部分檢驗,應在實現(xiàn)完全符合本公約所必需的結(jié)構(gòu)、設備、系統(tǒng)、配件、裝置和材料的改變、更換或重要修理后進行。該檢驗應確保任何此種改變、更換或重 要修理為行之有效從而使船舶符合本公約的要求。此種檢驗應在根據(jù)第E-2或E-3條頒發(fā)的證書上作出簽注。2主管機關應為不受第1款的規(guī)定約束的船舶制定適當措施,確保本公約的適用規(guī)定得到遵守。 3為執(zhí)行本公約的規(guī)
54、定的船舶檢驗應由主管機關的官員進行。但主管機關可將檢驗委托給為此目的指定的驗船師或由其認可的組織。 4按第3款所述指定驗船師或認可組織進行檢驗的主管機關應 至少向此種被指定的驗船師或經(jīng)認可的組織作出以下授權2: .1要求其檢驗的船舶符合本公約的規(guī)定;和 .2如當事國的港口國有關當局提出請求,則進行檢驗和檢查。 5主管機關應將被指定的驗船師或經(jīng)認可的組織的具體責任和授權條件通知本組織,以分發(fā)給各當事國供其官員周知。 6當主管機關、被指定的驗船師或經(jīng)認可的組織確定:船舶的壓載水管理不符合第E-2條或E-3條要求的證書的細節(jié)或使船舶不能做到出海航行而不會對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造成有
55、害威脅時,此驗船師或組織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使船舶符合要求。應立即通知驗船師或組織并確保:不為其頒發(fā)證書或證書被2參看本組織以第A.739(18)號決議通過的、可由本組織作出修正的指南和本組織以第A.789(19)號決議通過的、可由本組織作出修正的詳細規(guī)定。 25 撤銷。如果船舶在另一當事國的港口中,則應立即通知該港口國的有關當局。當主管機關的官員、被指定的驗船師或經(jīng)認可的組織通知港口國的有關當局后,該有關港口國的政府應向此官員、驗船師或組織提供任何必要幫助,以履行本條對其規(guī)定的義務,包括第9款所述的任何行動。 7凡船舶發(fā)生事故或發(fā)現(xiàn)對船舶按本公約進行壓載水管理的能力有嚴重影響的缺陷時,該
56、船的所有人、營運人或其它負責人應及早報告負責頒發(fā)有關證書的主管機關、經(jīng)認可的組織或指定的驗船師;后者應啟動調(diào)查,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 第1款要求的檢驗。如當船舶在另一當事國的港口中,則所有人、營運人或其它負責人還應立即報告該港口國的有關當局。被指定的驗船師或經(jīng)認可的組織應確定已作了此種報告。 8在所有情況下,有關主管機關都應完全保證檢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應承諾 確保履行該義務的必要安排。 9應使船舶及其設備、系統(tǒng)和工藝的狀況保持符合本公約的規(guī)定,確保船舶在所有方面將保持做到出海航行而不會對環(huán)境、人體健康、財產(chǎn)或資源造成有害威脅。 10在完成了第1款規(guī)定的任何船舶檢驗后,未經(jīng)主管機關同意
57、,不應對第B-1條要求的并在檢驗中涉及的與壓載水管理計劃的相關結(jié)構(gòu)、任何設備、配件、裝置或材料作任何更改,但直接更換此種設備或配件除外。 第E-2條 證書的頒發(fā)或簽注 1主管機關應確保在對第E-1條適用的船舶成功完成按第E-1條進行的檢驗后,向其頒發(fā)證書。一當事國授權頒發(fā)的證書應被其它當事國接受,并且,就本公約規(guī)定的所有目的而言,應視為與其頒發(fā)的證書具有同樣效力。 2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或由其正式授權的任何人員或組織頒發(fā)或簽注。在所有情況下,主管機關均對證書承擔完全責任。 第E-3條 由另一當事國頒發(fā)或簽注證書 26 1應主管機關的請求,另一當事國可對船舶進行檢驗;如確信符合本公約
58、的規(guī)定,則應向該船頒發(fā)或授權頒發(fā)證書,并在適當時按本附則對船舶的該證書作出或授權作出簽注。 2應盡早向作出請求的主管機關發(fā)送證書的副本和檢驗報告的副本。 3按此方法頒發(fā)的證書應載有如下說明:證書系應主管機關請求頒發(fā),它與主管機關頒發(fā)的證書具有同樣效力并得到同樣承認。 4不應向有權懸掛非當事國國旗的船舶頒發(fā)證書。 第E-4條 證書格式 證書應使用附錄1中所載格式,以頒證國的官方語言寫成。如果使用的語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則文本應包括其中一種語言的譯文。 第E-5條 證書的期限和效力 1證書應按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不超過五年的期限頒發(fā)。 2對于換證檢驗: .1雖有第1款的要
59、求,當換證檢驗系在現(xiàn)有證書的失效日期之前的三個月內(nèi) 完成時,新證書應從換證檢驗完成之日至從現(xiàn)有證書失效之日起算不超過五年的某一日期有效。 .2當換證檢驗系在現(xiàn)有證書的失效日期之后完成時,新證書應從換證檢驗完 成之日至從現(xiàn)有證書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過五年的某一日期有效。 .3當換證檢驗系在超過現(xiàn)有證書的失效日期之前三個月完成時,新證書應從 換證檢驗完成之日至從換證檢驗完成之日起算不超過五年的某一日期有效。 3如果證書系按不足五年的期限頒發(fā),則主管機關可將證書的有效期展至第1款規(guī)定的最大期限,但應視情進行第E-1.1.3條中所述的,按五年期限頒發(fā)證書時適用的檢驗。 4如已完成換證檢驗但
60、新證書卻不能在現(xiàn)有證書失效之日前頒發(fā)或送到船上, 27 則主管機關授權的人員或組織可在現(xiàn)有證書上簽注。此種證書應在從失效之日起算不超過五個月的新期限內(nèi)被接受為有效。 5如果證書失效時船舶不在其應進行檢驗的港口,則主管機關可延展該證書的有效期,但給予此種展期應僅是為了使船舶完成駛往其檢驗港的航行并且僅在這樣做是正當和合理時。任何證書的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得到此種展期的船舶,在到達其檢驗港后,無權因為此種展期而在沒有新證書的情況下離開該港口。在換證檢驗完成后,新證書應以從現(xiàn)有證書在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過五年的某一日期以前有效。 6頒發(fā)從事短途航行的船舶的證書未根據(jù)本條的上述規(guī)定給予展期
61、的,主管機關可在從證書所示失效日期起算最多為一個月的寬限期內(nèi)予以延展。在換證檢驗完成后,新證書應在從現(xiàn)有證書在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過五年的某一日期以前有效。 7在主管機關確定的特殊情況下,新證書的起始日期不必是本條第2.2、5或6 款要求的現(xiàn)有證書的失效日期。在此種特殊情況下,新證書應在從換證檢驗完成日期起算不超過五年的某一日期以前有效。 8如果在第E-1條規(guī)定的期限前完成年度檢驗,則: .1證書上所示的周年日應通過簽注修正為在完成檢驗之日后不超過三個月的 某一日期; .2此后第E-1條要求的年度或中間檢驗,應使用新的周年日,按該條規(guī)定的間隔期完成; .3只要視情進行一次或多
62、次年度檢驗從而使其不超過第E-1條規(guī)定的最大檢 驗間隔,則失效日期可以保持不變。 9根據(jù)第E-2條或E-3條頒發(fā)的證書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應不再有效: .1對完成符合本公約所必需的結(jié)構(gòu)、設備、系統(tǒng)、配件、裝置和材料作出 改變、更換或重要修理并且未按本附則對證書作出簽注; .2在船舶換掛它國國旗時。新證書僅在頒發(fā)新證書的當事國完全確信該船 符合第E-1條的要求時才應頒發(fā)。在當事國之間變更船旗時,如 在變更發(fā)生后的三個月內(nèi)提出請求,則船舶先前有權懸掛其國旗的當 事國應盡早將該船在變更船旗前攜帶的證書副本和有關檢驗報告(有 如有的話)28 的副本,送交主管機關; .3未在第E-1.
63、1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完成有關檢驗;或.4未按第 E-1.1條對證書作出簽注。 29 附錄I 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格式 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本證書經(jīng)政府授權, (國家全名)由根據(jù) (根據(jù)本公約的規(guī)定被授權的主管人員或組織的全名)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此后稱為“本公 約”)的規(guī)定頒發(fā)。 船舶細節(jié)1船名船舶編號或呼號船籍港總噸位IMO編號2 建造日期壓載水容量(立方米)所用壓載水管理方法的詳情所用壓載水管理 方法安裝日期(如適用)制造商名稱(如適用)船上使用的主要壓載水管理方法系 茲證明: 1已按本公約附件第E-1條對該船進行了檢驗;和1 2按照第D-1條
64、按照第D-2條(陳述)該船應遵守第D-4條船舶細節(jié)也可橫向置于方框內(nèi)。本組織以第 A.600(15)號決議通過的“IMO船舶編號體系”。 30 2檢驗表明該船的壓載水管理符合本公約附則。 本證書有效期至,但應進行本公約附則第 E-1條規(guī)定的檢驗。 本證書依據(jù)的檢驗的完成日期:日(兩位數(shù))/月(兩位數(shù))/年 (四位數(shù))頒發(fā)地點(證書的頒發(fā)地點)(頒發(fā)日期) (當局的鋼印或章?。? 31(經(jīng)授權的頒證官員的簽字) 年度和中間檢驗的簽注 茲證明在本公約附則第E-1條要求的檢驗中查明該船符合本公約 的有關規(guī)定。年度檢驗: 年度*/中間*檢驗: 年度檢驗: *不適用者刪去*
65、 不適用者刪去 32 簽字 (經(jīng)正式授權的官員的簽字) 地點日期 簽字 (經(jīng)正式授權的官員的簽字) 地點日期 簽字 (經(jīng)正式授權的官員的簽字) 地點日期 ) (當局的鋼印或章印) (當局的鋼印或章?。? (當局的鋼印或章印 第E-5.8.3條規(guī)定的年度/中間檢驗 茲證明在本公約附則第E-5.8.3條規(guī)定的年度/中間*檢驗中查明該船符合本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 簽字(經(jīng)授權的官員的簽字)地點 日期(當局的鋼印或章?。? 在第E-5.3條適用時有效期少于五年的證書的展期簽注 該船符合本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本證書按本公約附則第E-5.3條應在以前被接受為有效。 簽字(經(jīng)授
66、權的官員的簽字)地點 日期(當局的鋼印或章?。? 在已完成換證檢驗并且第E-5.4條適用時的簽注 該船符合本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本證書按本公約附則第E-5.4條應在以前被接受為有效。 簽字(經(jīng)授權的官員的簽字)地點 日期(當局的鋼印或章印)*不適用者刪去 33 在第E-5.5或E-5.6條適用時,將證書有效期展期至 駛抵進行檢驗的港口或給予某一寬限期的簽注 本證書按本公約附則第E-5.5或日5.6*條,應在以前被接受為有效。 在第E-5.8條適用時將周年日提前的簽注 按本公約附則第E-5.8條,新的周年日 為。 簽字簽字(經(jīng)授 權的官員的簽字)地點日期(當 局的鋼印或章?。ń?jīng)授權的官員的簽字)地點 日期(當局的鋼印或章印) 按本公約附則第E-5.8條,新的周年日 為。 簽字(經(jīng)授權的官員的簽字)地點日期(當局的鋼印或章?。?不適用者刪 34 附錄II 壓載水記錄簿格式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時期:從 至:船名 IMO編號總噸位國旗總壓載水容量(立方米)該船備有壓載水管理計劃 注明壓載水艙的船舶示意圖: 1前言 按《國際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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