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三章海洋環(huán)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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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海洋環(huán)境保護 §13-1 海洋環(huán)境保護概述 一、海洋污染的定義 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huán)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huán)境優(yōu)美等有害影響。 海洋污染與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區(qū)別: 海洋污染:由于人們的海洋行為所造成的污染 海洋環(huán)境污染:包括由海洋環(huán)境所產生的污染,例如陸源污染 二、關于合理使用海洋的幾個觀點 1。承認使用說 凡國際條約或習慣所承認的使用都是被允許的使用,因而一般污染是允許的。 只有這種污染的后果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時
2、,才應禁止. 2.合理使用說 只要使用是為了和平目的及采取合理方式,任何使用原則上被允許,但須在污染的程度上找出一個界限,如果超過了此界線,污染還是應當被禁止。 3.使用可以不受限制說 此說認為,如果某國的安全受到威脅,對其安全重要性的考慮超過污染后果的重要性的考慮,則不管這種使用所引起的污染的實質如何,污染都是被允許的。因為一國眼前的政治命運與人類環(huán)境這種“渺茫遙遠"的未來相比,即使現在的使用已經威脅著遙遠的將來,國家安全的考慮也總是優(yōu)先?!? 三、窮國與富國在解決污染問題上的分歧 1.發(fā)達國家的看法 人類已面臨全球污染的大災難,產生的根源在于工業(yè)的飛速發(fā)展,資源的放肆開發(fā)
3、與消耗。要擺脫這個困境,只有放棄工業(yè)的發(fā)展,集中力量從事高效農業(yè)。 2.發(fā)展中國家的看法 人類環(huán)境下降的趨勢不可低估,但發(fā)展中國家當前的最嚴重的污染是“貧窮的污染” 1972。6.5在斯德哥爾摩會議上,發(fā)展中國家認為: 污染不是由于富裕,而是由于貧窮產生的副作用 他們: 不會因瀕臨枯竭的湖泊而呼喚,卻為瀕于滅絕的人類而哭泣; 不會因滴滴涕的劑量去費神,但必須為根除疾病而操心; 焦慮的不在冒煙的煙囪,而在失業(yè)人口的龐大數字; 焦慮的不是水的清潔問題,而是怎樣從水中獲得更多的水產品; 不倡導消費,而鼓勵反對帝國主義; 謀求生存遠重于審美。 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在會上說:
4、 “當他們感到自身遭受剝奪時,我們怎好強行保存動物呢?當他們棲身鄉(xiāng)村和貧民窟中,自身的生活受到污染時,我們怎好向他們說,要保持海洋、河流及空氣的清潔呢?在貧困的情況下不能得到環(huán)境的改進…” 于是她進一步聲稱: “富國也許把發(fā)展視為破壞環(huán)境的原因,但對我們說,它是促使生活環(huán)境改進,提供食物、水、衛(wèi)生設施及住宅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 《人類環(huán)境宣言》結論: 窮國:環(huán)境問題是由不發(fā)達引起的 富國:是真正的污染者。海洋的污染源也主要來源于工業(yè)發(fā)達的國家,他們更有義務來防止并消除海洋的污染。 四、污染物進入海洋的途徑 1。隨著江河水流進入海洋的污染物 2.通過大氣進入海洋的污
5、染物 主要指放射性污染物,其次是碳氫化合物及氯化物等。 3。通過傾倒進入海洋的污染物 城市中的垃圾、工業(yè)廢棄物(其中不少含有酸、堿、電鍍液、藥劑、金屬、放射性物),常常用船舶或飛行器大量傾倒入海。 4.由船舶向海水排放的污染物 船舶向海中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油類。 5.由于海底石油開采而帶來的污染 §13—2 國際海洋環(huán)保協定 一、 油污公約 《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簡稱《油污公約》 1954年簽訂,1958年生效 62年第一次修改,67.5生效 69年第二次修改,78。1生效 71年第三次修改,規(guī)定了油輪建造標準、設計要求,并限制油輪體積,一直未生效 1.設禁
6、排區(qū)(62年修改結果) (1)亞得里亞?!‰x岸30海里內; (2)北海 離岸100海里內 (3)大西洋 離岸100海里內 (4)澳大利亞附近海域 離岸150海里內 (5)例外情況 ①150噸以下的油輪,500噸以下的非油輪; ②臨時捕鯨船; ③在美國與加拿大間的五大湖航行的船舶 ④為保證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救助人命 ⑤船舶受損后無法避免的滲透 ⑥軍艦及軍用艦只實行豁免 2.船舶的排放標準(69年修改結果) 全部海域全面禁排 (1)油輪的排放標準 ①油輪在航行途中 ②油量瞬間的排放率不超過60公升/海里; ③在壓載航行中, 每次
7、排油總量≯所載油總容量的1/15 000; ④排放必須距陸地50海里以上。 ?。ǎ玻┓怯洼喌呐欧艠藴? ①、②與油輪相同 ?、叟欧盼锏暮土啃∮?00ppm; ④排放時盡可能遠離陸地?!?2海里 3.油污公約的缺陷 (1)例外事情規(guī)定得過寬 它規(guī)定“為了保證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或物資受損失或海上救助人命從船上排油或油類混合物"可以例外。 為了“救助人命"或為了船舶的真正安全適用例外條款是合情合理的,而由于其他原因而允許排油則值得考慮。 (2)堅持船旗國管轄權制度 結果是各船旗國為了維護懸掛其國旗的船只的利益,對這些船只在
8、公海中的違章行為視而不見,盡量避免提起訴訟程序。事實上,公約生效以來從未有過這類訴訟的事情。 67年懸掛利比里亞國旗的“托利.峽谷"號在英吉利海峽觸礁溢油,12萬噸原油幾乎全部溢入海洋,形成幾十海里長的黑龍向英法海岸蔓延.英國反復考慮之后.毅然派出飛機予以轟炸,點燃原油,縮小污染規(guī)模。國際社會未指責,默認此舉合理。 69年在布魯塞爾簽訂了“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件公約” “公海上發(fā)生事故后,如有根據地預計到會造成很大的有害結果,則可采取必要措施?!? (3)未涉及油污損害賠償問題 公約只字未提油污損害賠償問題,也無賠償金的設置。結果是政府雖可對違章船只處以罰款,油污的其他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
9、應有的保障,受害人無從索賠。 后制訂了責任公約、基金公約、船東協定、貨主合同解決了該問題 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該公約是油污公約的繼續(xù)與發(fā)展 1973年簽訂,1978年又簽訂了一個議定書 兩者合稱為:《MARPOL1973/1978》 該公約1983年生效,我國1983年加入 有關的變化條款: 1. 適用的非油輪由500噸以上改為400噸以上 2. 油輪的壓載排放從1/15000降到1/30000 3. 包括固定和浮動平臺 4. 400噸及以上船舶必須有油水分離裝置或過濾裝置 5. 設備要求 (1)中間艙≯3萬m3;翼艙≯1.5萬m3 (2)7萬噸
10、以上的新建油輪: 具備隔離壓載艙、油水分離器、過濾裝置以及排放監(jiān)視裝置等。 (3)分離器標準 ①分離出水中的含油量在15ppm以下 ②分離能力足夠 ③在海上船舶行駛時能有效運轉。 ④全自動 6.對締約國的要求 ①保證管轄的船舶做排污記錄; ②改進船只設備(公約生效一年后) ③建立港口接受船舶污水設施(公約生效三年之日起) ④在其港口可登上任何船舶以檢查油類記錄簿 ⑤船舶相同情況下在領海外違章的罰金不得少于在領海內的罰金 §13-3 海洋防污的管轄權 一、 船旗國管轄 ① 管轄懸掛其國旗的船只 ② 管轄在任何地方的違法行為 ③ 違法處
11、理: a。禁止航行 b.提起司法訴訟 給以嚴厲的懲罰,其嚴厲程度足以防止違法行為在任何地方發(fā)生 c.保證給受害者做出賠償 二、沿海國管轄 1.管轄在領海違法的船舶 可調查,證據充分,可提起司法訴訟, 扣押船舶 2.船舶在專屬經濟區(qū)違法 與領海不同點:若獲得財務保證,則不得扣押船舶 三、港口國管轄 1。管轄船舶:自愿停泊在港口或岸外設施的船只 2。管轄事項 ① 在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qū)、公海違章排放 ② 在第三國領海、專屬經濟區(qū)違章排放 管轄前提 a.可能污染本國沿海地區(qū) b.第三國請求 ?、鄞靽笆芎恼埱? 調查結果
12、立即送交請求調查國 四、“海利”號案例 1。案情簡介 1984年5月11日,自天津駛往曼谷的巴拿馬籍貨船“海利”號在溫州市南麂列島東南25海里海面與我國貨輪“金線泉”號碰撞,“海利”號沉沒,“金線泉”受損。 “海利”號載有自用燃油176噸,柴油66噸,滑潤油3。64噸,在風向、海流和潮汐的作用下,溢出的油類逐漸擴散,污染了南麂漁場和南麂列島養(yǎng)殖場. 2。案件處理過程 (1)溫州港監(jiān)通令“海利”號船東前來協商: ① 打撈沉船殘骸和清除污染源的措施; ?、谫r償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損害. (2)船東回絕通令 理由:共同海損、雙方責任未分明 (3)港
13、監(jiān)再發(fā)通知,重申前令 (4)船東不服,向溫州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理由: ① 沉船所載之燃料、貨物等,并非有毒、危險或可能 引起污染的物質; ②沉船所在的位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范圍之外; ③海洋55米的深處打撈沉船的復雜作業(yè)與此事故中 所涉及的公害是完全不相稱的. (5)溫州中院將此案移交上海海事法院 (6) 溫州漁協起訴海利 理由: a.海利號沉船位置系我國管轄海域 b。受污染的區(qū)域是國務院劃定的幼魚保護區(qū) c.漁業(yè)遭受重大損失, 要求“海利”號賠償污染損害的損失。 (7)開庭審理,
14、 當庭調解 “海利”號船東向溫州漁協作出賠償,并撤回訴訟 此案得到圓滿解決。 3.案例的管轄分析 (1)未設立專屬經濟區(qū)和未劃定大陸架之前 ?、僭陬I海外、頒布了管理法律和法令的海域 a。 事故在域內,有管轄權 b. 事故在域外,域內受污染, 有管轄權.稱“域外管轄” c。 事故在域外,域內未受污染 △不管轄 △采取了預防措施,有管轄權 △ 符合對等原則, 有管轄權 ② 造成大陸架上的污染損害,有任意選擇權 (2)設立專屬經濟區(qū)和劃定大陸架(我國1998年6月26日頒布了專屬經濟區(qū)和劃定大陸架法): a. 事故在域內,有管轄權 b. 事故在公海 △
15、符合域外管轄,行使管轄權。 △不符合域外管轄,不行使管轄. △采取了預防措施,有管轄權 §13-4 國際海上油污損害的賠償 一、《責任公約》 公約全稱: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9.11.25 訂于布魯塞爾 1975.6.19生效,至1985,有57個締約國。 1992.11.27修訂為《1992責任公約》,1996.5.30生效. 我國于1980年參加《1969責任公約》,2000.1。5退出。1999年1月5日加入《1992責任公約》,2000.1。5對我國生效 1。公約簽訂背景 ① 油污損害向何國法院提起訴訟?適用何國法律? ② 各國法律規(guī)定差距懸殊 ③
16、 單一肇事者無力對受害人做出足夠的賠償 2. 公約簽訂的目的 ①確保受害者獲得足夠的賠償 ②制定賠償的國際法規(guī),并使賠償程序標準化 3. 公約的基本內容 (1)適用范圍 締約國所受到污染的領土(包括領海),1992年修改擴大到專屬經濟區(qū)。 (2)責任負責人 船舶所有人(船東)對船的一切油污損害負責 (3)免責條件 ①戰(zhàn)爭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引起的損害; ②責任在負責助航設備的當局 ③第三者有意造成的行為或不行為而引起的污染損害. (4)責任性質 : 嚴格責任 不管事件的發(fā)生是不是船舶所有人的過失,船舶所有人都應負責,除符合免責規(guī)定外 在任何
17、情況下,受害人不得對船舶所有人的職員或雇員提出本公約規(guī)定的賠償要求,這便是船舶所有人的嚴格責任。 (5)責任限制 ① 每噸賠償2000法郎 ② 每次事故≯2.1億法郎 ③ 船舶所有人的過失或暗中參與所造成,則無權享受責任限制 1法郎=純度為900‰的黃金65。5mg 1976年修訂為:15瑞士法郎為一特別提款權。 (6)噸位確定 a. 船舶噸位=凈噸位+機艙部分噸位 b.該船所能裝運油類的重量噸×40% (7)保險基金 ① 船東建立保險基金 如船舶(2000噸以上)所有人未經取得保險證明或其他保證的證明書,則其船舶不得在締約國港口停泊。 ②
18、在提出訴訟的法院建立基金 船舶所有人應在按規(guī)定提出訴訟的任一締約國里的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設立相當其責任限度總數的基金.建立該項基金可采取照數存入銀行的方法或是采取按設立基金的締約國法律可以接受的、經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的銀行擔?;蚱渌麚5姆椒ā? (8)法院選擇 a。受油污損害的締約國法院 b。為防止、減輕油污損害采取防范措施的締約國法院 (9)幾點說明 ①不得要求船舶所有人對該公約沒有規(guī)定的污染損害做出賠償。 ②本公約的任何條款不得有損于船舶所有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 ③船舶所有人合理犧牲所提出的索賠 (10)生效條件 a. 有8個國家政府批準參加 b
19、. 其中5個各不少于100萬總噸位油輪 二、《基金公約》 公約全稱: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公約 1971.12.18 訂于布魯塞爾,1978年生效;1992年修改為《92基金公約》,96.5。30生效; 我國2000年加入《92基金公約》,僅適用于香港地區(qū)。 不加入原因: 前期: 缺外匯,石油運輸量小,不迫切。 后期:石油進口量大,交費多,經濟上暫時看不出有利可圖 1. 簽訂《基金公約》的原因 (a) 《責任公約》不能提供足額賠償 《責任公約》不能對所有偶發(fā)的油污損害提供足夠的賠償,但它卻給船舶所有人增添了承擔賠償的額外經濟負擔; (b)承運
20、人不應獨家承擔運輸中的所有風險 2. 加入條件 只有《責任公約》的締約國才能加入《基金公約》. 3.油污基金的來源 ①《基金公約》的基金由石油公司負擔 ②攤派到來自海上的每一噸油 根據締約國在其領土內的港口或油站收到從海上運至該地的石油的噸位來攤款。這樣的油便叫做“攤款油”。 ③攤款款項 a. 初次攤款額 前一日歷年度來自海上的石油總量(噸)×0.04718法郎 免交條件:<15萬噸 b. 年度攤款額 ☆總額=下一年度需要支付的數目+管理費 ☆各締約國的攤款額:按接收石油的總數攤派 ☆年度攤款年年不同. 攤款最多的是1983
21、年,每噸0.0260786英鎊 最少的是1984年,攤款數為零 4 .油污基金的適用范圍 (a)按《責任公約》油輪不承擔賠償的款項 例如船舶所有人可援引《責任公約》中某一免費條款時 (b)超過船舶所有人財力的款項 (c)超過《責任公約》責任限額的款項 (d)締約國所受到污染的領土(包括領海),1992年修改擴大到專屬經濟區(qū)。 5.對船舶所有人取得補償的資格要求 船舶所有人的船旗國必須是:《油污公約》、《海上生命安全公約》、《防止海上碰撞國際規(guī)則》、《裝卸公約》的締約國 補償額:每噸賠償>1500法郎的部分,或>1.25億法郎的部分 承認船
22、舶所有人合理犧牲所提出的索賠 索賠人不能證明損害是由一艘或數艘船舶所發(fā)生的事故所造成,則油污基金不承擔賠償義務. 6。油污基金的賠償限額 1971年:4。5億法郎,3000萬特別提款權 1976年:提高到4500萬特別提款權.相當于4700萬美元。 重大油污損害賠償:6000萬特別提款權,但必須由基金大會決定。 7.可索賠的項款 ①滅失的財產(與有無保險無關) ②人力費:人數×天數×費用(工資+福利+其他) ③污染海域、海灘及周圍地區(qū)的清除、筑路和復原費 ④預防措施費用及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費用 ⑤生產和經營收入減少的費用 ⑥按該國國內法有權索賠的損失 8。不可索賠
23、的項款 ①不必要的預防措施費 ②不導致經濟利益損害的索賠 油污基金對于那些給海洋環(huán)境可能產生持久的不良后果,但不導致經濟利益的損害的索賠不予受理, ③生態(tài)損害 例如,一國曾就水質的“變壞"提出索賠,要求按每立方米的水賠多少錢計算,該項目未被接受. 9.索賠的審查 (a)提出的費用是否真的花了; (b)是否由該污染事件直接造成; (c)花得是否合理。 說明: 《基金公約》自動補償《責任公約》無力賠償的部分。 索賠時效一般三年,特殊情況可達六年。 10。生效條件 a. 至少有8個國家批準加入 b. 攤款油總量至少達7.5億噸 c. 不得在
24、責任公約生效前生效 三、《船東協定》 協定全稱: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 由七家大石油公司發(fā)起簽訂 1969.7。1簽訂,隨即生效。生效時50%噸位的油輪參加了協定 1980年, 參加油輪噸位達99% 1. 契約簽訂的目的 (1)兩國際公約生效前,履行海上油污損害的賠償; (2) 兩國際公約生效后,作補償賠償 為那些未批準參加兩個國際公約的國家的油污受害者提供與這兩個國際公約規(guī)定限額相當的賠償和補償。 2. 取得賠償的先決條件 取得《船東協定》賠償的先決條件是造成污染的船舶加入協定 3。 賠償限額 ① 賠償:≯160美元/噸 ② 賠償限額:1680萬美元
25、 二者以少者計 4.免責條件 a. 責任公約的免責條件 b. 責任公約賠償的部分 四、《貨主合同》 由38家大石油公司發(fā)起簽訂 1971.4.1簽訂,隨即生效.生效時70%噸位的油輪加入了合同 1。取得賠償的先決條件 ① 造成污染的油系參加本合同的締約人所有 ② 造成污染的油輪系《船東協定》締約人所有 2?;饋碓? 貨主合同以石油公司受到的油為攤款油 3.賠償限額 3600萬美元(包括船東協定的1680萬美元) 五、兩公約與兩民間契約的關系 1.賠償次序 兩公約作第一輪賠償,先責任公約,后基金公約 兩民間契約作第二輪賠償,先
26、船東協定,后貨主合同 船東協定相當于責任公約;貨主合同相當于基金公約 2。賠償的先決條件 最高限額 責任公約:污染發(fā)生在締約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qū) 1460萬美元 基金公約: 污染發(fā)生在締約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qū) 責任公約不賠償的應賠償部分 4700萬美元 船東協定:造成污染的船舶加入協定 1680萬美元 貨主合同: a.污染油輪加入船東協定, 3600萬美元 b.污染
27、油加入貨主合同 3。適用范圍 (1)不必要的預防措施費用 兩契約賠償,兩公約不賠償; (2)油輪在壓載航次中的污染 兩契約賠償,兩公約不賠償. 六、“東方大使"號油污案 1.事故情況 1983.11。25,巴拿馬籍“東方大使”號輪由黃島油碼頭滿載43934噸油出港,由于了望疏忽、操作不當,在青島港中沙礁觸礁擱淺.破艙中的約3000噸油外溢造成污染 2。油污案的處理 (1)確認事實 青島人民保險公司,通知該輪的油污保險人汽船保賠協會 該協會派出代表來青,確認嚴重污染事實。 (2)
28、處理途徑的選定 雙方申請調解處理 索賠方:環(huán)保、水產部門申請青島港務監(jiān)督調解處理. 賠償方:經過商議,同意索賠方的意見 (3)法律依據 ① 中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 我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因海洋環(huán)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 ② 中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航行國際航線載運二千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除執(zhí)行本條例規(guī)定外,并適用于我國參加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③ 責任公約:我國于1980年參加了該公約
29、④ 船東協定:該輪的所有人,香港東方石油公司參加了《船東協定》 負責賠償單位: 汽船保賠協會 ⑤ 貨主合同: 原油貨主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參加了《貨主合同》 負責賠償單位: 石油公司海上污染賠償協會 ?。?)提供擔保 索賠方: 要求提供3000萬元人民幣擔保 賠償方: 汽船保賠協會擔保責任公約限額:計算為人民幣645萬元 預付人民幣150萬元, 船離青后再預付150萬元 (5)調解處理 索賠總數?。骸?28 769 696.08元 賠償總數: 磋商結果, 賠償1775萬元, 索賠方接受,結案 調解費:1% 17.75萬元
30、汽船保賠協會賠償:645萬元 石油公司海上污染賠償協會賠償:1130萬元 §13—5 跨國污染的國家責任 跨國污染: 污染越過國界對他國造成污染稱跨國污染 一、國家污染權力的范圍 1.傳統的國家主權概念: 一國有污染本國之權;甚而對發(fā)源于本國而帶給他國和其他地區(qū)的污染也可不負責任. 2。傳統國際法: 一國對外行為,即使對他國造成損害,除非由于故意、惡意或過失,并不構成國家責任. 3.現行國際法: 國家行使主權不能為所欲為,應受到尊重他國主權這種國家義務的約束. 二、跨國污染的種類 1.空氣越境污染 2.淡水越境污染 3。海水越境污染 (1)非偶發(fā)海洋
31、污染 陸源、傾倒、船舶正常排放導致的污染為非偶發(fā)海洋污染。 對此類污染行為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偶發(fā)性海洋污染 船舶、海底作業(yè)事故等引起污染稱偶發(fā)性海洋污染 遇有偶發(fā)性海洋污染,控制國是否應承擔跨國污染損害責任,目前仍有爭論。 三、國家責任的分類 1.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違反國際法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給他國造成實際損害,為過失責任 2.非過失責任 (1)客觀過失責任 國家違反了應盡義務,給他國造成損害,就承擔國家責任 (2)嚴格責任 只要給他國造成損害,不違反應盡義務,也承擔國家責任 (1~2)的免責條件: 國家的違法行為被證明是由第三者所為,或由不
32、可抗拒的天災人禍所致,國家都可免除責任; (3)絕對責任 只要造成損害, 國家就應承擔責任. 由第三者所為,或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所致,也不可免除 例: ☆加拿大1970年《北冰洋水污染防止法》已為國內立法確定此種責任開了先例。 該法規(guī)定100海里為其防污區(qū)。在防污區(qū)內,任何航行的船只不管其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方式污染海洋,都要承擔污染責任。 ☆由于核設施引起的跨國污染,國家一般承擔絕對責任。 ☆在海洋中的核動力船引起的核污染,國家也承擔絕對責任?!? 四、嚴格責任案例 1。空氣跨國污染案 (1) 案件起因 此案由于位于美加邊境加拿大自治領一側加屬崔爾
33、冶煉廠排放過量的二氧化硫給美國一側造成越境污染所引起。 1932.1。1前,加賠償35萬美元,之后提交法庭裁決 (2)法庭裁決 第一次裁決(1938): ①1932.1.1——1937.10.1 賠償7.835萬美元 ②抑制的污染,不超過裁決書要求的程度 第二次裁決(1941): ☆1937.10——1940.10。1 加未給美造成損害 裁決書給人的啟發(fā): 不準以施放煙霧方式對他國造成損害 裁決書說:……根據國際法原則,任何國家無權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領土,對著他國領土或其中財產及國民施放煙霧這樣的方式造成損害,只要此事情具有嚴重的后果以及此種損害有
34、著明白的可信的證據。 (3)該案例的國際法意義 ①引進了國家責任的概念 國家不僅應對其本身的行為負責,而且應對其轄區(qū)內的單位或個人的行為負責,只要此行為對他國造成了越境污染損害。 ②提出了嚴格責任的概念 國家知情固責無旁貸,不知情也應負責. ③ 為國家主權原則引進了新的內容 a. 國家可以污染本國,發(fā)展經濟; b。國家給他國造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c。國家有免受外來污染的權利。 2.水源污染案 (1) 案件起因 加羅爾河上游的法國企圖改變河流流向,使其形成水庫發(fā)電,然后再把河水還原引入西班牙境內.西班牙認為法國改變河道計劃違反國際條約,有損西班牙的利益而向國
35、際法院起訴. (2) 仲裁結果:法國勝訴 (3) 裁決未盡事宜 裁決書的一段文字說:“……可爭辯的是,工程或會給加羅爾河河水帶來相當的污染,引回之水可能含化學物質或水溫升高,或具有足以損害西班牙利益的其他特性,那么,西班牙便可因其權利由于法國違反附加議定書受到損害而提起訴訟?!? 3.海洋污染特殊案例(科孚海峽案) (1) 案情簡介 ①英軍艦遭阿炮擊 1946.5.15,英國軍艦在科孚海峽遭岸上阿爾巴尼亞炮擊 ②英國提出抗議:強調其軍艦有通過海峽的權利 ③阿方回答: 通過阿領海需阿經事先同意 如果未征得阿爾巴尼亞政府事先同意,外國商船或兵艦無權通過阿領海,科孚海峽大部屬
36、阿爾巴尼亞領海區(qū)域。 ④英威脅阿 1946。8。2英國照會阿:如英兵艦再被炮擊,英艦將予還擊。 ⑤英軍艦觸雷 46.10.22 14時53分英“薩馬雷茲”號在北科孚海峽突然觸雷, “沃拉日”號奉命迅速前往救助及拖拉,16時16分也觸雷.英國采取了克制態(tài)度,未予還擊。 ⑥英向阿提出嚴重抗議 要求阿向英方賠償物質損失,及償付死者與傷者的撫恤金。 這次觸雷,艦上官兵死亡44人,受傷42人。 ⑦英要求重新掃雷 由于英請求,國際組織及時關閉了海峽.掃雷中心認為必須重新掃雷。由于阿不是國際掃雷中心局的成員國,掃雷局無權進行此項工作 ⑧阿拒絕掃雷 阿爾巴尼亞則表示并不反對掃雷,但聲稱掃
37、雷艦只不得進入阿領海。而根據海峽的自然條件,海峽大部分屬阿爾巴尼亞領海范圍,阿方此種表示無異于拒絕掃雷. ⑨英強行掃雷 11。10英向阿發(fā)出掃雷通知,并在12、13日強行掃雷 ⑩阿向英提出抗議 兩國的爭辯已經到了白熱化階段。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于1947年4月9日開會,做出決議,建議兩國政府立即將此糾紛提交國際法庭審理.根據1948年3月25日英、阿兩國的特別協議,國際法庭受理了此案。 (2) 法庭審理 ①英國的控訴 英國控訴:阿違反國際法 法律依據:1907年《海牙公約》; △海牙公約從維護公海自由原則出發(fā),要求各國在戰(zhàn)后應立即撤出各地區(qū)的所有水雷.阿
38、曾經宣稱過遵守該公約。 △阿在知情的情況下無任何法律根據使他國蒙受損失,阿不能推卸責任,這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 △科孚海峽是船只航行的天然通道,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權 △阿在其水域中布雷或允許布雷的存在,即使不具有無害通過權,阿方同樣也構成國際罪行. 控訴要求:阿應對這次英艦海峽觸雷事件負責 ?、诎⒌拇疝q a.阿希正處于交戰(zhàn)狀態(tài), 不能允許外國軍艦通行 阿方辯護說,阿爾巴尼亞當時與希臘正處于交戰(zhàn)狀態(tài)中,海峽北部是阿希的前線.在這種情況下,外國船只,特別是外國軍艦的通行,自不能允許。 b. 科孚海峽非國際通行海峽 科孚海峽歷來只是些不重要的船只用作航行的小道,并非國際的
39、通行海峽 c.英欲過海峽未事先通知阿 阿曾通知英,如英軍艦意欲通過海峽,應先通知。1946年10月22日當天英戰(zhàn)艦列隊通過海峽,英方并未履行事先通知的手續(xù)。 d.英軍艦不是無害通過 英艦滿載官兵,炮筒矗立,直指阿方海岸;軍艦更以戰(zhàn)斗隊列向前駛行.在這樣情況下,阿爾巴尼亞不能同意這是無害通過,而且認為是其相反,是侵入。 e。 無證據說明這次布雷與阿有關 魚雷很可能是外國船只在躲避阿方警戒之下而布的. f。 掃魚雷的組織的決議對阿無約束力 阿未參加國際清掃魚雷的組織,則其任何決議,如果沒有阿爾巴尼亞的合作,對阿自無約束力. g?!逗Q拦s》對阿不適用 阿不是《海牙公約》的成員,
40、但尊重該公約的原則,同意把平時布雷視作一種不法行為。但阿既未布雷,也不知道布雷的事情,則該公約的一切規(guī)定自無適用的基礎。 ③英方的反駁 a. 科孚海峽是國際航道 △科孚海峽是連接兩個公共海域可用于國際船只航行的通道。這一事實本身足以說明海峽的地位。 △1945年,國際掃雷局在海峽掃雷,其目的也在于再建這個航行通道. b。 英無必要事先通知阿 1946年10月22日這次英艦意欲通過海峽一事,未事先向阿通知,是事實,然此通知并無必要。 c.英軍艦是無害通過 英艦行進路程,有事實可證.甲板上無軍隊,炮衣都罩住炮筒,阿方所說英艦上官兵有作戰(zhàn)狀,是否是一種錯覺。 d。 掃雷是
41、自衛(wèi)措施 水雷是能移動之物體,問題更為緊迫,掃雷是一種迫不得已的自我防衛(wèi)措施。 e.這是一宗嚴重的國際違法事件 在國際航道上布水雷,對所有國家構成威脅,顯然違反了1907年的《海牙公約》. ?、馨⒎皆俅疝q 無新內容 再次強調科孚海峽并非重要的國際通道,所以法定上說,他不屬于通航海峽。 他再次強調了當時的形勢,希臘對阿爾巴尼亞已采取敵對行動,以及阿方對英艦此時通過海峽持懷疑態(tài)度的理由等。 ⑤法庭審理 要解決的問題: (a)對該事件阿是否應負責?是否應對之做出賠償? (b)英是否侵犯了阿的主權?有無責任對之清償? 審理步驟:
42、 a. 確定阿對布雷是否知情 法庭認為,不必考慮水雷是否由阿方所布問題,也不必考慮觸雷艦只的通行是否合法問題,而要集中考察阿爾巴尼亞對其領海內的布雷是否知情問題。 (a)確定水雷類別:固定接觸水雷 根據專家鑒定,損害的造成,并非由于游動水雷、磁性水底水雷、磁性固定水雷,只能是固定接觸水雷。 (b) 確定水雷布設時間:是近期布設的 法庭認為,兩只軍艦是在原先已掃過雷,爾后又經過復查過的且屬于阿爾巴尼亞的領海內行駛時,觸雷受創(chuàng)。就在觸雷附近,三周后還發(fā)現一枚德制固定接觸水雷.據此,法庭轉入設想阿爾巴尼亞對布雷是否知情問題。 (c)推定阿對布雷知情 法庭認為,一國在其前線對其領土所作的
43、控制,足以證明該國對此事是知情的。因而法庭斷言:“如果沒有阿爾巴尼亞的知情,水域的布雷及其所引起的1946年10月22日的爆炸不可能發(fā)生?!? b。認定阿的責任:未事先發(fā)出通知 ……就一般地說,為了船舶的利益,應就其領海內的布雷區(qū)域的存在,事先發(fā)出通知,并向駛近其區(qū)域的英國兵艦發(fā)出巨大危險的警告。此義務并非僅依據戰(zhàn)時的1907年的《海牙公約》,也基于某些普遍公認的原則。例如,最根本的人道的考慮,且在平時比戰(zhàn)時更應認真執(zhí)行海上交通自由原則. 推論理由: 根據當時形勢,由于沿岸國施行的排他的絕對控制,受害國難以提供直接的證明以說明侵犯國責任的事實。這點,應當允許受害國對之做出推論. 阿對此
44、責任無異議 事實上,阿政府部長也明白承認,他說:“如果阿爾巴尼亞在10月22日以前被告知英艦的行動,并就科孚海峽存在水雷一事向英國艦只及其行駛及時發(fā)出警告,那么,他肯定不必負責.” c.確定英通過海峽的合法性: 合法 根據國際慣例,“在平時,無須對沿岸國事先通知,國家有派遣其軍艦通過兩公海間的國際航道的權利,”只要此種通過是無害的.除非另有國際條約規(guī)定,沿岸國在平時無權禁止外國艦只在海峽通道的通行。 d.確定海峽的類型:是國際通道(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所謂國際通道,并不要求是兩公海間的交通要道,科孚海峽則是海上交通可供選擇的一條國際通路. e。 確定是否是無害通過:是 當時希宣
45、布已與阿處于交戰(zhàn)狀態(tài),阿在其區(qū)域內采取一定的防御措施。但阿應該公布涉及軍艦在海峽無害通過的規(guī)章,而不應簡單禁止通過。 事件發(fā)生的當時,英國軍艦并未排成作戰(zhàn)隊列前進,而是魚貫依次進行,只在第一次爆炸后才進入戰(zhàn)斗準備。法庭肯定英國軍艦的通過是合乎國際法原則的,他可不受阿對其通行海峽的限制及約束. f.確定掃雷是否合法: 不合法/ 法庭說,國際法不允許一國在他國領海中集中眾多的戰(zhàn)艦進行所謂的掃雷行動,這只能是“實力政策”下的一種對他國的干涉,是侵犯,并非英國所說是自我防御的一種方式. g.法庭裁決結論 ☆阿應對爆炸事件負責 ☆英的掃雷是對阿的侵犯 ☆阿賠償英80萬英鎊 h執(zhí)行結果
46、 ☆阿拒絕執(zhí)行判決 ☆英企圖通過黃金案獲得部分執(zhí)行,未果 德于1943年從羅馬尼亞取去阿國家銀行的一筆黃金,經仲裁這筆黃金應歸還阿.英企圖進行另一訴訟取得這筆黃金,以獲部分執(zhí)行,由于管轄權問題,國際法院認為不宜如此執(zhí)行兌現。 (3)案例的啟示 a. 污染源在國內,也應采取適當措施 污染源在國內,未出國門一步,而受害者是闖進該國領水的實體,闖進門來而受到損害,未采取適當措施于前的污染源所在國也有責任。這是科孚海峽案例所創(chuàng)立的一條新原則。 b. 舉證責任問題 在討論時,阿吳雷知法官說:“作為主權國家的必然結果,每一主權國家被認為對其建立了地方政權的領土內產生的損害行為應當知情或有知情的責任?!彼麑@種推論也另留余地,于是補充說:“……如果一國爭辯說確實對上述行為不知情,……是在失卻警惕時發(fā)生的,那么,他必須對此作出證明?!? 從而把舉證責任轉移至領土國。 不足之處,敬請諒解 2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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