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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論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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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總論周江洪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參考網(wǎng)頁:浙江大學本科課程中心,目錄,導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 第四章 民事權利主體 第五章 民事權利客體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訴訟時效、除斥期間與期限,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學理論的基礎和綱領,學習民事立法的主線。(民法這一巨型建筑的總平面圖) 私法的第一個基本概念是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即權利主體的所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第二個基本概念就是法律關系(拉倫茨語) 胡果、蒂堡等人都使用了法律關系的概念,但其理論化,則是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1840)(朱虎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一書中完成

2、的。但是,自從溫德夏德的潘得克頓教科書后,權利作為樞紐概念統(tǒng)帥全部民法材料,法律關系理論開始衰落。但近來也有一些“回潮”,主張在私法中應以法律關系取代權利之核心地位(梅迪庫斯) 提示:本章概念眾多,掌握此等概念,是學習整個民法學的基礎。,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涵義 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與民事法律事實 第四節(jié)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涵義,一 概念和含義 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guī)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概念二:基于一定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guī)范調整而形成的以權利義務為核心,并包括權限(z

3、ustndigkeit)、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拘束(gebundenheiten)、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en)、負擔(lasten)等內容的社會關系。 含義如下: 1.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民法是否調整法律關系?(徐國棟民法總論第148頁) 2.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關于民事法律事實,詳見第三節(jié)) 3.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4.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含義,二 特征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平等; 在民法確定功能中,亦存在縱向的法律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

4、義務通常具有對等性;贈與?形成權?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即自治性的法律關系(例外:如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5條;臺灣地區(qū)已有松動); (四)民事法律關系的救濟措施一般具有財產(chǎn)性和補償性 (例外:民法通則第134條中的非財產(chǎn)性責任;消法第49條、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懲罰性賠償;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8條等)。,思考題:2005年司法考試卷三第22題,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A站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疖嚨竭_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損失。對此,應如何處理?A由乙承擔

5、違約責任 B由乙承擔侵權責任 C由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由甲自己承擔損失 并不是所有的社會關系都形成法律關系。 追問:若乙故意不叫醒甲又當如何?,分析:好意施惠關系,難點:法律行為一章、債法中都會涉及 相對人無給付請求權。好意施惠關系并不是合同關系,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chǎn)生債的關系,當然也就不發(fā)生給付請求權。如甲答應乙于某日順路搭乘其車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載其去A地的請求權。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6、。 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思考題2:是否成立了法律關系?,張某在一風景區(qū)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懸崖下跳去,張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張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次日,該女子家人向張某表示感謝 (據(jù)2003年司法考試第4卷題目改編) 問題:張某與輕生女子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提示:無因管理之債的債權債務關系。 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

7、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思考題3:鼓浪嶼自殺案(人民法院報2010年1月24日第3版),原告之女張某與被告鄭某原系戀人關系,2007年10月6日,張某與鄭某一同前往廈門市鼓浪嶼游玩,二人在鼓浪嶼雞母山山頂用餐后,張某自山上墜落,造成重度顱腦損傷導致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明死者張某的死亡系因感情糾紛跳崖死亡。 被告鄭某陳述,2007年5月與張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次日被告向張某提出分手,張某未表示反對。后張某對被告表示不甘心就此分手,畢業(yè)后會來廈門與被告共同生活半年,若感情不能恢復再分手,被告亦表示同意。2007年7月張某來到廈門,二人同居。同居期間,張某曾寫了

8、兩份遺書,里面提到若與被告分手則會選擇輕生。2007年10月6日,被告與張某在鼓浪嶼雞母山山頂用餐后,躺在石頭上休息時,張某突然問被告二人關系是否恢復到從前大學的狀態(tài),被告表示還沒恢復。在張某重復問被告上述問題,被告作出相同答復時,張某遂跳崖。,【法院判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死者張某墜崖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為因感情糾紛跳崖死亡,非被告加害所致,故在原告無其他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張某的死亡與被告鄭某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張某生前與被告戀愛并同居,被告對彼此間的性格、行為方式應有較深的了解。在雙方感情出現(xiàn)波折,張某表示不愿意結束

9、雙方戀愛關系且出現(xiàn)情緒不穩(wěn)定時,作為其同居戀人,被告沒有盡到善良的開導和謹慎的注意義務,是導致張某跳崖死亡的誘因,與張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對張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責任比例酌定為死亡賠償金48萬元的25,即12萬元。 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較嚴重的精神傷害,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法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具體數(shù)額應綜合考慮張某與被告的過錯程度及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并參考本地區(qū)的一般標準酌定,原告訴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過高,應酌定為2萬元為宜。被告已支付的10萬元可從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尚需支付4萬余元。法院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林玉暖訴張建保等人身損害賠

10、償糾紛案 (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4輯),直接受害人被毆打受傷倒地、血流滿面,其母親(原告)目睹此景而昏厥住院。法院認為,原告為間接受害人,雖然我國法律所保護的間接受害人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殘疾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前依法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但在解釋上,可以允許健康權受損的間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據(jù)此,法院酌情肯定了原告的醫(y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請求。 參閱論文: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熱點筆談”。,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一 民事法律關系要素的構成及其意義 二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三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四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推

11、薦閱讀材料: 劉岸:私法上法律關系的結構,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頁; 申衛(wèi)星:對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構成的反思,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1期。,一 民事法律關系要素的含義及其意義,(一)含義及其構成 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通說主張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二)意義 1.是整個民法邏輯體系展開與構建的基礎 提示:以民事法律關系構建民法體系的方法在總則中根據(jù)法律關系的要素確立了主體、行為、客體制度,然后在分則中確立法律關系的內容,該內容主要是以民事權利表現(xiàn)出來的,當總則中確立的主體、行為和客體與分則中的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了一個完整

12、的法律關系(薩維尼:現(xiàn)代羅馬法的體系)。 2. 對整個民法學的建立和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3. 指導司法實務工作者解決實踐問題的基本思維模式與思考方法,二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人通常稱為當事人。 在我國民法上,民事主體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合伙及其他組織;另外,在一定的范圍內,國家也是民事主體。 享有權利的一方為權利主體,又稱權利人;享有義務的一方為義務主體,又稱義務人。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稱謂不同。,三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權利和

13、民事義務就無所依托。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四類,即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通說);分別是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chǎn)權關系和人身權關系的客體。除此之外,權利和法律關系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自然人能否作為客體?(徐民總第157頁) 其他觀點: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體現(xiàn)為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的客體才是物,或是其他利益。 補充:1949年后從蘇聯(lián)傳過來的法學見解,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不同。但亦有學者認為,不能以權利客體理論取代法律關系客體理論(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6頁),四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指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不同的民事法律

14、關系有不同的內容,不同的民事權利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性質的具體表現(xiàn)。例如,合同性質決定;人身法律關系與財產(chǎn)法律關系。 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有些是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直接規(guī)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圍內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有些則是因當事人沒有約定,而由任意性規(guī)范所補充的。 當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能正常實現(xiàn)時,如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第三人侵犯權利時,即可通過法律程序強制實現(xiàn)或予以補救。 補充:現(xiàn)代民法學認為,內容不限于權利義務。而只是其核心。尚有權限,屈從、負擔等。(崔建遠民法總論) 推薦閱讀:霍非爾德的權利分析理論,參見王涌:私權的分析與建構。,主體 (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15、,客體,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內容,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物 行為 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自然人 法人 合伙 其它組織,,,,,民事權利 民事義務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與民事法律事實,一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 指因某種民事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絕對發(fā)生和相對發(fā)生。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 指因某種民事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原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或者客體發(fā)生了變動。廣義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狹義的變更指僅指后兩者。民通9

16、1【合同的轉讓】、合同法79-90【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 指因某種民事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原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終結??梢苑譃橄鄬ο麥绾徒^對消滅。,二 民事法律事實,指符合民法規(guī)范,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 并不是任何客觀事實都是法律事實或具有法律意義。如日常生活中的約會。 民事法律事實可分為行為和非行為事實(自然事實)兩類 行為:人的有意識的身體動靜,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自然事實:與人的意識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現(xiàn)象??煞譃槭录硞€客觀現(xiàn)象的發(fā)生)和狀態(tài)(某種客觀情況的持續(xù))。 民事法律事實構成: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

17、變更或消滅的幾個民事法律事實的總和。(事實處分某物與遺囑繼承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行為可以根據(jù)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依據(jù)當事人行為是否需要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 依據(j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狀態(tài),可以將表意行為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 依據(jù)行為是否合法,可以將非表意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 推薦閱讀:常鵬翱:事實行為的基礎規(guī)范,法學研究2010年第1期,,,補充知識點:失權行為,違反間接義務而導致權力喪失或減損的行為,如法定繼承人因殺害被繼承人而違反間接義務導致失去繼承權。失權行為(Verwirkung),引起的法律效果,嚴格意義上說不是法律制裁,而是法律權利的失去或減損。(

18、龍衛(wèi)球民法總論第158-159頁),第四節(jié)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一 民事權利 (一)民事權利的含義 (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三)民事權利的救濟 二 民事義務 (一)民事義務的含義 (二)民事義務的分類 三 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一 民事權利,(一)民事權利的含義 1意思說:溫特夏德所提倡。權利的本質為意思自由或意思的支配。即權利為個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動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圍。意思為權利的基礎,無意思即無權利,權利的本質應歸結為意思。(英國:哈特) 2利益說:耶林所提倡,其提出,意思自由的目的是什么?權利的本質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凡依法律歸屬于個人的利益

19、,無論精神的或物質的,即為權利。(英國:麥考尼克) 3法力說:梅克爾為代表。權利的本質為主體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依該說,權利總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兩個要素構成。 例如,物權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其中,“支配其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即所謂特定利益,而“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即法律上之力。債權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其中,“特定人為特定行為”,即特定利益,而“請求”即為法律上之力。(梁慧星),【延伸思考】意思說和利益說的局限,意思說:無法解釋無意思能力的幼童何以享有權利,也不能涵蓋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權利之變更、取得以及喪失并非基于當事人意思的情形。如

20、:初生兒童乃至胎兒因繼承而取得遺產(chǎn)之所有權,父母因子女的出生而享有親權;無行為能力人權利的形式,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人的生命權、自由權,通常亦不得拋棄。 利益說:權利雖然包含利益,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并不一定構成權利;如反射利益、自然債務等。例如,法律規(guī)定強制性疫苗接種,藉此保護每個人的個人利益,但并未賦予任何人以任何權利;再如交通規(guī)則的遵守。,(一)民事權利的含義,傳統(tǒng)通說(佟柔、張俊浩等):權利是實現(xiàn)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或是賦予當事人為實現(xiàn)某種利益所可實施的行為范圍。(意思說與來自蘇聯(lián)的可能性說的結合) 目前的有力說:指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法律上之力)。也就是說,權利=特定利

21、益+法律上之力(法律手段)。 國內目前學學說發(fā)展之一:混合說(夏勇、徐國棟) 民事權利,是法律為保障民事主體實現(xiàn)某種利益的意思而允許其行為的界限和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參考資料: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梁慧星教材、徐國棟教材,(一)民事權利的含義,1民事權利意味著權利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意志自由。 2民事權利意味著權利人實現(xiàn)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的落腳點在于利益。但是,利益本身不一定構成權利。 3民事權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沒有法律保障的權利為“裸體權利”,不具有實際意義。,相關概念:法益、權限、權能,法益:權利中所包含的利益僅限于那些享有權利之名的法益,屬于廣義法益的核心部分,其余民法上的利益

22、均稱為其他法益。民法通則第5條。 權限:民法學說上指法律所確認的為達成他人享有的利益而發(fā)揮作用的一種法律地位。權限與行為自身享有的利益無關。有學者稱其為假權利或不真正權利(徐國棟教材第168頁) 權能:學理上所使用的權能概念,指權利的具體作用或實現(xiàn)方式而言,是權利的具體內容。,延伸思考:權利和利益,推薦閱讀:葛云松:保護的民事權益,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 侵權責任法沒有采納德國模式,主要的理由是權利和利益很難劃分清楚。關于“權利”的含義,王勝明認為各派學說都缺乏說服力,因為既然權利的內容就是利益,就很難將二者區(qū)分開來。從形式上區(qū)分(也就是法律寫明的權利才是權利,法律沒有寫明的就只是其他利益)

23、很難,并且,利益可以“權利化”,“權利和利益是不斷轉變的”。由于存在這么多的疑問,王勝明副主任“不敢大膽接受在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侵害的對象一類是權利,一類是利益”,而是“采取更多人都能接受的辦法,那就是寫侵害民事權益”。簡言之,王勝明副主任認為,權利和利益根本區(qū)分不清楚,進而無從將二者區(qū)別來開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他所主編的、代表法工委“立場”的著作中,更明確地表示侵權責任法沒有采納德國模式,對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在保護程度和侵權構成要件上不作區(qū)分。,【課后延伸思考】權利定義之困惑,盡管關于“權利”的定義以及它的“本質”的問題存在諸多的理論之爭,但是,這種爭論只是關于如何用一種概括的語言來定義或者描

24、述“權利”,而通常不是質疑權利和利益的區(qū)別。比如,我的價值100元的衣服被人毀損,我因為他人導致交通堵塞而打車繞路上班而多花了100元錢,前者是我的所有權受侵害,后者的情形下盡管我的利益顯然也受到損害,但并非所有權受侵害。那么,一種什么樣的“權利”定義能夠把我的這兩種利益區(qū)別開來?(葛云松:保護的民事權益,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二)民事權利的分類,1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財產(chǎn)權與非財產(chǎn)權) 以民事權利的內容或體現(xiàn)的利益的性質為標準,可以將權利分為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 財產(chǎn)權,指以財產(chǎn)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梢耘c權利人的人格和身份相分離。 人身權,指以人身利益為內容,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不可分離的

25、民事權利。 注意:有些權利具有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補充】人格權(商事人格權略),(一)人格的含義:1.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稱法律人格;2.民事權利能力;3.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名譽、姓名權等之總和。4.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尊嚴、名譽等,為了區(qū)別于其他受法律保護的財產(chǎn)利益,又稱為人格利益。 (二)人格權:指存在于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徐國棟第297頁將“自然人人格權”界定為“自然人固有的對其自身精神要素終身享有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強調其精神屬性,排除身體等物質性要素)。通常認為其為非財產(chǎn)權、支配權、絕

26、對權和專屬權。但就其非財產(chǎn)、支配等都具有一些例外情況值得討論。 關于人格權,推薦閱讀王利明:人格權法、王澤鑒人格權法(北大出版社)以及徐國棟、龍衛(wèi)球等人的文獻;在BROX的教材中,人格權與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并列,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指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其標的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肖像、隱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權是以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利。特別人格權,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規(guī)定的權利,如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婚姻自由等諸種人格利益而設定的具體人格權。 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司法解釋曾

27、發(fā)展出身體權,但侵權責任法最終未規(guī)定)、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肖像權(民通第100條,埃民稱之為肖像聲音權)、名譽權、隱私權(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guī)定,但有學者采“私生活權”的概念)、人格尊嚴(權)(民通第101條,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其解釋為“權”,但侵權責任法未規(guī)定)、人身自由(權)(民通及侵權責任法未規(guī)定,但司法解釋將其解釋為“權”),【補充】姓名的商業(yè)化利用及其保護,一、作為人格權的姓名權及其商業(yè)化利用 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也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從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文義來看,其所保護的姓名權,更多地強調的是

28、姓名的區(qū)別功能、社會評價功能以及姓名權人的自我決定權性質。 然而,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姓名、肖像等形象標識的商業(yè)化利用逐漸成為重要的社會現(xiàn)象。 二、“以姓名的顧客吸引力為目的”與“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是姓名權財產(chǎn)價值保護的前提 目前得以規(guī)制此等問題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有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31條規(guī)定的申請商標不得損害在先權利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guī)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幾處規(guī)定。雖然最高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

29、,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中規(guī)定的“姓名”,但該第5條卻對“不正當性”的要求則是“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三、以“人格物權”重構姓名權是姓名權財產(chǎn)價值保護的未來方向之一 芮木先生曾提出人格物權的概念,課后思考題,請說明我國現(xiàn)行民法體系所確立的民事權利體系?,,民事權利,人身權,財產(chǎn)權,其他,,,,,,(二)民事權利的分類,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以權利的作用形式或功能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現(xiàn)實地和直接地支配權利客體,并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知識產(chǎn)權、人格權也是支配權(BROX將其并列)。支配權的作用有

30、兩個方面:積極方面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以滿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消極方面權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礙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支配權通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他人不得為同樣的支配行為。,(二)民事權利的分類,請求權: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其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xiàn)其權利。它是基于基礎權利而發(fā)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典型的、獨立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可以轉讓。德國民法還規(guī)定了物權請求權,另包括知識產(chǎn)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這些請求權只有當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時才產(chǎn)生。我國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中,建立起

31、了物權請求權制度和體系。 提示:請求權方法(處理實例應以請求權基礎為出發(fā)點)。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2001,法大版)或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2009,北大版)。,【延伸閱讀】關于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于請求權規(guī)范和法律行為(如合同)產(chǎn)生。 首先,要在可能的請求權基礎中進行選擇 審查的重點在于將案情歸納至請求權基礎中。而抗辯,則試圖排除或阻礙請求權。 BROX教材第392頁,(二)民事權利的分類,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據(jù)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使其與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屬于形成權的有追認權、選擇權、解除權、抵銷權以及繼承權中的拋棄權等。 形成權的特定

32、是沒有與之配對的義務,而且沒有客體,只有內容,形成權是否為一種權利,有學者表示懷疑,甚至認為其只是一種權能,為學理上的便利稱其為權利而已(林誠二) 注意:有些學者提出與可能權的區(qū)別:即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而使他人與他人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如債權人代位權、代理權、法人代表人之事務執(zhí)行權等。(梁慧星第75頁)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以避免置相對人于不確定之法律狀態(tài)。,形成權的種類(澤克爾)(崔建遠教材第242頁),設立性形成權(創(chuàng)設一定的法律關系):例如,追認權(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民通第66條、合同法第51條) 變更性形成權(使既有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如選擇之債中的選擇

33、權、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的救濟方式的選擇、第116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和定金的選擇 消滅性形成權(消滅既有法律關系):如抵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合同法規(guī)定須法院的形成判決)、解除權等。這種形成權最為典型,是常見的形成權類型。,(二)民事權利的分類,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防御性權利。目的在于排除請求的效力,而不能消滅請求權本體, 根據(jù)其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性的抗辯權和延期性(一時性)的抗辯權。使權利人的請求永被排除而不得行使的,為永久抗辯權。使請求權的效力一時被排除的,為一時抗辯權或延期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以下的抗辯權)。 抗辯可以分為狹義的抗辯(阻礙權利的抗辯(如因酩酊大醉而締結合

34、同)、毀滅權利的抗辯(如已支付價款))和抗辯權(如時效抗辯、不安抗辯等)(王澤鑒民法總則2001年版第95頁) 時效司法解釋將訴訟時效經(jīng)過作為“抗辯權”發(fā)生的依據(jù),即訴訟時效抗辯權(見第八章) 抗辯權與請求權是相輔相成的。,【抗辯權案例】廣州市番禺碧桂園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蘇瓊、羅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情】1999年11月9日,原告和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兩被告向原告購買訟爭房屋,分期付款,最后一期的付款截止時間為2001年11月13日。并約定原告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將房屋建成并交付兩被告使用。簽約后,原告于1999年12月29日將房屋交付兩被告使用。兩被告依約向原告交付了前

35、幾期購房款,但約定應于2001年11月13日前交付的最后一期樓款一直拖欠未付。原告曾于2003年6月與12月、2004年4月三次向兩被告發(fā)函追討拖欠樓款。2004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函反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并因此致其尚欠樓款未付。經(jīng)鑒定,房屋雖不存在安全隱患等嚴重質量問題,但存在鋼筋安裝間距不符合要求以及頂板、梁上和墻體出現(xiàn)裂縫等質量問題,需采取處理措施。原告至今未采取修繕措施。原告為此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款,并承擔違約金等違約責任。一審判決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不服上訴,主張先履行抗辯,認為在原告履行維修義務之前,無需支付最后一期購房款及違約金。,【提示】抗辯權的行使不得違背誠信,【判

36、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被上訴人已依約將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兩上訴人使用,上訴人本應按約定期限向被上訴人付清購房款。但房屋經(jīng)鑒定存在一定質量問題,且多與被上訴人有關,需采取措施修繕,經(jīng)兩上訴人交涉,被上訴人至今未履行維修義務,上訴人因此拒付最后一期購房款雖不完全符合合同法中抗辯權的行使條件,但鑒于其主觀無違約故意,客觀又存在被上訴人履約不當情況,依公平合理原則,本院認為以上訴人清償所欠購房款時向被上訴人支付遲延期間的法定孳息為宜,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違約金有失公允,予以糾正。至于訟爭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因兩上訴人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訴,本案不予處理,其可另覓途徑解

37、決。,設問,問題:甲欠乙1萬元,一年后甲已償還,后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己欠乙1萬元。此處的否認是否為抗辯權的行使? 注:抗辯權與否認權。權利不存在否認權,而不是抗辯權;抗辯權以權利的存在為前提。前一例子中,權利已經(jīng)消滅(因履行而消滅),所以不存在對抗的問題。,【延伸思考】身份權中的形成權、支配權與請求權,身份權最主要的類型是親屬權,也就是基于親屬地位而發(fā)生的各種權利的集合,其內容可以包括形成權、支配權和請求權。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下,身份上的形成權有婚姻撤銷權(婚姻法第11條)、離婚請求權(婚姻法第32條)等。身份上的請求權,比如夫妻之間的扶養(yǎng)請求權(婚姻法第20條)、父母、子女

38、之間的扶養(yǎng)請求權(婚姻法第21條)、離婚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等。身份上的支配權,比如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23條)。 (葛云松:保護的民事權益,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延伸閱讀】變動權(梁慧星第74頁以下),指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包括形成權、抗辯權和可能權。 形成權包括簡單形成權和形成訴權。 抗辯權,(二)民事權利的分類,3絕對權與相對權(以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為標準) (1)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xiàn),并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特征:一是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自己可以直接實現(xiàn)其權利;二是義

39、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稱為對世權。 (2)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xiàn),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特征:一是權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實現(xiàn)其權利,必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其權利才能實現(xiàn);二是只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該權利只能對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稱對人權。,(二)民事權利的分類,4主權利與從權利(以民事權利相互之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 主權利: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個民事權利中,不依賴于其他權利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個民事權利中,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依賴于主權利才能存在的權利。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保證之債的債權對于其所擔保的債權而言均為從權利 主權利和從權利的關系:(1)

40、主權利存在,從權利才能存在;主權利因履行、抵銷、免除等原因而消滅時,從權利同時消滅。(2)在一般情況下,從權利不能與主權利分離而轉讓。(物權法172、175、177),(二)民事權利的分類,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以民事權利與主體的關系為標準 ) (1)專屬權:專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它的性質決定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但也有例外。 (2)非專屬權:是指不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專有的權利。非專屬權可以讓與和繼承,一般財產(chǎn)權多屬非專屬權。但國家所有權中存在許多專屬權。如物權法第46條、第47條、第50條、第52條規(guī)定。 【補充】專屬權分為享有專屬權與行使專屬權,前者是僅得由權利人享有之權利, 后者則指

41、權利之行使與否,專由權利人決定。在未決定行使前,行使專屬權雖不得轉讓和繼承,但經(jīng)決定行使后,則可移轉于他人,如因侵害身體所生之非財產(chǎn)損害請求權。(楊與齡:民法概要,法大社2002年),(二)民事權利的分類,6既得權和期待權(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jīng)取得為標準) (1)既得權:權利人已經(jīng)取得而可以實現(xiàn)的權利。 (2)期待權:將來可能取得的權利。它是當事人尚未取得,必須有一定的事實發(fā)生才能取得的權利。例如,民事行為中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權利、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權利、保險事故發(fā)生前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權利、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買受人對標的物所有權所享有的期待利益(合同法第134條 ),(二)民事權利

42、的分類,7原權與救濟權(以權利發(fā)生的先后及相互關系為標準) 原權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 救濟權是指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它是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xiàn)實危險時而發(fā)生的權利。在很多情況下,救濟權是權利人請求侵權行為或者不履行債務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從學理上來講,這種請求權利可被成為救濟權請求權。,教材體系分類,人格權:民事主體對自己的精神要素享有的權利 身份權:是自然人由法律確認的對其親屬人身的控制權。 物權 債權 知識產(chǎn)權 繼承權 社員權:是民法上的社團成員基于其成員地位所享有的權利。既有財產(chǎn)因素也有人身因素。,(三)民事權利的救濟,1.公力救濟(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

43、:權利人通過行使訴權,訴請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zhí)行程序保護自己權利的措施。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公力救濟尚包括其他國家機關采取其他手段予以保護 。 2.自力救濟(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私力救濟):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內,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其權利。包括自衛(wèi)行為和自助行為。,自衛(wèi)行為,自衛(wèi)行為是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xiàn)實危險時,權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它主要有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兩種方式。 民通第128條、第129條、民通意見第156條。侵權責任法第30條、第31條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

44、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推薦閱讀:張谷:論侵權責任法上的非真正侵權責任,暨南學報2010年第3期(犧牲請求權),正當防衛(wèi),概念:為了保護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益或公共利益,對于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防衛(wèi)行為。 構成要件: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民事權益或公共利益的行為;侵害行為應當是不法侵害,若為合法侵害,則不得對其進行防衛(wèi)行為;須為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即不是過去的也不是將來

45、的,侵害行為正在進行);防衛(wèi)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不能針對侵害人以外的人實施;防衛(wèi)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本人或他人的民事權益或公共利益;須防衛(wèi)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效果:民通第128條規(guī)定。侵權責任法第30條,緊急避險(緊急避難),概念:為了避免本人或他人的民事權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險所為的行為。 構成要件:須有急迫現(xiàn)實的危險;須是關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險(梁慧星教授認為應該限定在四種對象上,即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以及財產(chǎn)上的危險;梁慧星教材第282頁,對此,有反對意見)須避險行為不超過必要限度:須避險行為確屬必要(必要性);避險行為所帶來的損害不超過危險所

46、能導致的損害(相當性) 效果:民通第129條和民通意見第156條(設問:自然險情、為避免他人或公共利益的避險是否有責?) 推薦閱讀:梁慧星教材第273頁;張谷:論上的非真正侵權責任,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3期。,緊急避險的求償關系,依民法通則第129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都規(guī)定,自然原因引起的險情,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補償,其補償主體是緊急避險人。 依民通意見第156條,受益人是補償主體。 梁慧星解釋:人為造成,由引起危險發(fā)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自然原因造成的,避險人是為避免自己遭遇的危險,則避險人自己享受避險利益,由避險人給予適當補償;避免他人或公共財產(chǎn)遭遇的危險,則

47、避險人不應承擔責任或給予補償,應由享受避險利益的受益人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與侵權責任法用“避險人”的模糊概念,而不是行為人和受益人的概念。,緊急避險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范圍,奚曉明主編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第231頁 該書認為,對合法權益的嚴格限定制約了緊急避險的功能發(fā)揮,也不適應日益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求。如環(huán)境權是一種新型的權利類型,隨著人們對生產(chǎn)環(huán)境的重視和環(huán)保運動的興起而被人們所重視,在普通公民與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的企業(yè)抗爭的過程中,往往會損害相關企業(yè)的經(jīng)營權等權利,緊急避險制度正是賦予普通公平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基本權益的有力工具。因此,對緊急避險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范圍不必加以可以限制,只要是民事主

48、體的基礎性權益的,均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適用緊急避險制度。,周慶安訴王家元、李淑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公報2002年第5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者王倩(女,1987年4月生,銅山縣鄭集中學學生)是被告王家元、李淑榮的女兒。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路面為雙向四機動車道,中心以雙黃線隔離,總寬23.2米。2001年1月8日13時許,下雪,案外人柳振海駕駛案外人卞迎秋所有的蘇CB4193號半拖掛汽車,沿蘇239線由西向東行駛至80公里700米處時,發(fā)現(xiàn)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騎車人王倩,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剎車的避讓措施。因有雪路滑和車速高,蘇CB4193號的車頭越過公路中心線,車尾向右甩尾側滑。蘇C

49、B4193號的車頭越過公路中心線后,與相向而行由原告周慶安駕駛的蘇CM4743號大貨車發(fā)生碰撞,致周慶安受傷,兩汽車不同程度損壞;車尾向右側滑時,又將王倩連人帶車撞倒,造成王倩當場死亡。銅山縣交通巡警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中,蘇CB4193號汽車駕駛員柳振海在雪天路滑的情況下超速行駛,發(fā)現(xiàn)險情時采取的避讓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側滑后發(fā)生事故,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關于駕駛車輛必須右側通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關于機動車遇有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的規(guī)定,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王倩在橫過公路時對車輛觀察避讓不夠,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

50、一款關于“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的規(guī)定,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蘇CM4743號汽車駕駛員周慶安正常駕駛,對事故不負責任。,【訴由】,事發(fā)后,經(jīng)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銅山公司對蘇CM4743號貨車定損,確認損失數(shù)額為26900元。原告周慶安受傷后,在銅山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救治30天,自行負擔醫(yī)療費3439.20元。案外人柳振海以及蘇CB4193號汽車的車主卞迎秋已經(jīng)向王倩的親屬賠償損失4.3萬元,給周慶安賠償損失2.8萬元。2001年5月8日,原告周慶安以自己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卻損失慘重,王倩對此次事故負次要責任,其遺產(chǎn)繼承人應按王倩分擔

51、的責任給予賠償為由,訴至法院。 【爭點】上訴人王家元、李淑榮是否應當為死者王倩承擔20的事故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王家元、李淑榮的女兒王倩死亡,原告周慶安身體受傷、車輛損壞,事實清楚。對此次事故,案外人柳振海負主要責任,已經(jīng)由其本人和蘇CB4193號車主卞迎秋賠償了全部損失的80。死者王倩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至今沒有對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卻遭受損失的周慶安給付任何賠償。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對周慶安的損失,應由王倩的遺產(chǎn)繼承人王家元、李淑榮承擔20的賠償責任。王家元、李淑榮反訴主張周慶安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二審判決,王倩死亡、所騎自行車

52、被毀壞,是因王倩違規(guī)橫過公路,案外人柳振海在超速行駛的情況下采取的避讓措施不當造成的。這是一起交通肇事。對這起交通肇事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認定由柳振海負主要責任,王倩負次要責任。而周慶安遭受的車毀人傷,是因柳振海在企圖避讓橫過公路的王倩時,不顧有雪路滑和對面來車的現(xiàn)場實際情況,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超速行駛的機動車越過公路中心線造成的。這是一起緊急避險行為。依民通第129條規(guī)定:,,在這起緊急避險事故中,險情雖然是由違規(guī)橫過公路的王倩引起,但在寬闊的路面上,王倩的違規(guī)行為,不會迫使柳振海只能采取兩車相撞的辦法去避險。導致兩車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振海超速駕駛和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不當。道路交

53、通事故處理機關認定周慶安是正常駕駛,對事故不負責任,那么緊急避險事故的責任,自然應當由柳振海全部負擔,與王倩無關。周慶安起訴請求由王家元、李淑榮為死者王倩承擔20的事故賠償責任,理由不能成立。,自助行為,概念: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對義務人的財產(chǎn)予以扣押、毀損或對其人身進行適當約束等行為。(德國民法典第229-231條) 構成要件:為保護自己的權利(梁慧星教材第270頁認為須為保護自己的請求權);須情勢緊迫來不急請求公力救濟(非于其時為之則將致權利無法實行);采取的方法適當、須不超過必要程度;須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 效果:因實行自主行為所加于義務人的損害

54、,自助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必要限度或實行自助后未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所造成的損害,或者其請求被國家機關駁回,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設例:私力救濟,1、甲、乙同住一幢大樓,乙在該樓內經(jīng)營賭博業(yè),甲率其他住戶搗毀之。 2、甲的名貴狼狗因看管不嚴而追咬某乙,丙見狀,奪過路人丁的雨傘打狗,狗傷傘毀。 3、甲有名畫被乙搶奪幾個月后,甲在某畫廊見乙銷售該畫。甲可否當場奪回該畫(正當防衛(wèi))或扣留乙(自助行為)?,【課后思考】,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是否包括避險人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問題?如火災跳樓逃生受傷? 針對動物的侵襲能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正當防衛(wèi)對應的是人的行為,因此應區(qū)分不同情況。

55、“緊急避險人”究竟何指?避險行為人、避險受益人?參見張谷:論上的非真正侵權責任,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3期。,【課后閱讀推薦】耶林:為權利而斗爭,二 民事義務,(一)民事義務的含義 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從事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約束手段。民事權利體現(xiàn)為利益,民事義務則體現(xiàn)為不利益。 法律所加于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批評:并非所有的義務都相對權利而言。 新定義:為了保障權利的有效運行或實現(xiàn)由法律設定或當事人約定并通過預設一定的法律責任來保障履行的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徐國棟)。 來源: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的約定;由民法基本原則擴

56、充而來的義務等。(大多數(shù)民事義務具有任意性)。 內容: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和不作為)。 目的:義務的履行是為了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直接實現(xiàn)義務人的自身利益。(值得商榷) 效力:義務是法律約束手段,即民事義務具有約束力。,(二)民事義務的分類,1作為的義務與不作為的義務(以義務人行為的方式為標準) 作為的義務,也稱積極義務,指行為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權利人的約定,通過作出某種積極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包括給付財物、完成工作、提供勞務等。 不作為的義務,也稱消極義務,指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權利人的約定,不從事某種行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如,不侵害他人

57、物權、人身權的義務,相鄰關系中的容忍義務等。,(二)民事義務的分類,2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以民事義務發(fā)生的根據(jù)為標準) 法定義務,指由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義務,包括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而產(chǎn)生的義務。 約定義務,是根據(jù)當事人協(xié)商而確定的義務。約定義務不違反法律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其他分類,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要求義務人為作為的義務; 要求義務人不作為的義務。 主義務、從義務、附隨義務 第一次義務或第二次義務 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en) :民通114條、合同法119條 其主要特征在于權利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發(fā)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

58、損或者喪失的不利益。關于該義務的解釋主要體現(xiàn)在民法通則第114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合同法第119條也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課后閱讀】屈從,德國學者愛德華伯蒂歇爾 私法中的形成權與屈從( Gestaltungsrecht und Unterwerfung im Privatrecht) 一書中,他把屈從界定為法律關系一

59、端承受負擔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法律義務( Rechtspflicht) 而受拘束被動地接受權利人之決定的地位。 此等屈從不同于義務,因為義務是請求權關系中的概念,它意味著要做某事,而屈從是形成權關系中的概念,形成權是一種沒有義務對應的權利,與它對應的是屈從,它意味著什么都不需要做。這樣就形成了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雙方“你定我從”的格局,雙方在決策權上不平等,所以,屈從的要害是他決( Fremdbestimmung) ,與霍菲爾德的“責任”類似。 摘自徐國棟:論民事屈從關系以菲爾麥命題為中心,中國法學2011年第5期,不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如交通規(guī)則的遵守義務,實際上的受益只是權利的反射效果;但違反交

60、通規(guī)則造成損害時,則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三 民事責任,概念: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1)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不利后果。(2)民事責任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擔的責任。(3)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chǎn)責任。(5)民事責任主要是補償責任,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另外存在著預防功能)。 【補充閱讀】責任與債 柳經(jīng)緯:從“強制取得”到對債的依歸關于民事責任性質的思考,政法論壇2008年第2期。,民事責任的分類,相關法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侵權責任法第15條 合同法第107條以下 關于民事責任的重要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釋: 最高人

61、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侵權責任法、合同法,1根據(jù)責任發(fā)生根據(jù)不同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1)違約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上的義務而產(chǎn)生的責任。 (2)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chǎn)權益與人身權益產(chǎn)生的責任。 (3)其他責任:如不當?shù)美蜔o因管理產(chǎn)生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基于后合同義務的責任等。 合同法第92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鐘之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2根據(jù)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chǎn)內容而分為財產(chǎn)責任與非財產(chǎn)責任,(1)財產(chǎn)責任:是指讓民事違法行

62、為人承擔財產(chǎn)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chǎn)上補償?shù)拿袷仑熑巍?(2)非財產(chǎn)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后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chǎn)權利得到恢復的不具有財產(chǎn)內容的民事責任。,3根據(jù)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chǎn)范圍可以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1)無限責任:債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承擔的責任。(債務人的全部財產(chǎn)稱為責任財產(chǎn)。在債務人應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意義上,也可以說是責任是對債務的一種擔保,學理上稱之為一般擔保) (2)有限責任:債務人以其部分財產(chǎn)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以無限責任為原則,有限責任為例外,有限責任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場合。,導入案例:共同責任,甲信用社有一幢三層職工宿舍樓,樓頂為一平臺

63、,平臺周圍有一圈預制結構的護欄。王乙家與信用社的宿舍樓為近鄰。甲信用社職工為方便晾曬衣物,在宿舍樓平臺兩邊護欄上各綁有一根木樁,中間拉一鐵絲。1997年某天,郭丙在王乙家玩時,幫助其晾曬杯子,與王乙倆人各抱一棉被上甲信用社宿舍樓樓頂晾曬。由于被子搭上鐵絲后,在重力作用下使鐵絲中部下垂,致棉被下部落到了地上,郭丙用力拉緊鐵絲一頭,準備將鐵絲在木樁上纏繞一圈,以減少鐵絲長度,并要求王乙將樓頂?shù)囊黄粕嘲l(fā)向外抵住另一頭的木樁。在緊繃鐵絲過程中,破沙發(fā)抵住的一頭木樁連同護欄突然被拉翻,磚頭和護欄碎片掉下樓,將正在樓下玩耍的原告陳丁頭部砸傷。陳丁請求三被告賠償各費用11萬。(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27輯時事出

64、版社2000年第98頁),4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1)單獨責任: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地承擔的民事責任。 (2)共同責任: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承擔責任。根據(jù)各責任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可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按份責任,指多數(shù)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沒有連帶關系。按份責任,是各責任人僅就自己所負擔的責任份額承擔責任,當其所承擔了所負的責任份額時,其民事責任即告完成。所以,按份責任實際上是將同一責任分割為各個獨立的部分,由各責任人各自獨立負責,所以又稱分割責任。至于按份責任中各個責任人之間責任份額的大小與多少,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通過當事人自行約定。法

65、律沒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推定各責任人承擔相同的份額。,連帶責任,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chǎn)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所謂連帶,就是各責任人都有義務代負其他責任人應負擔的責任份額,對外不分份額,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承擔超過自己份額的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請求予以補償,亦即在連帶責任人內部還是有份額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由當事人約定時方能適用。 第十三條 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難以確定責任

66、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推薦閱讀:孫維飛:單獨侵權視角下的共同侵權制度探析,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指在第一責任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負補充責任的人對不足部分承擔的責任。在侵權領域,主要發(fā)生在一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產(chǎn)生了兩個相重合的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權利人必須按照先后順序行使賠償請求權。只有排在前位的賠償義務人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害時,才能請求排在后位的賠償義務人賠償。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不同,補充責任人是第二責任人,在第一責任人未承擔責任前,享有抗辯權。例如,擔保法第17條規(guī)定的一般保證、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40條 推薦閱讀:張新寶: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法學雜志2010年第6期;郭明瑞:補充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與責任人的追償權 2011年第1期,導入案例提示,法院判決:郭某與王某因在信用社房頂曬被子而拉翻花護欄,花護欄從樓上墜落砸傷陳某,二人應共同承擔陳某受傷的損害賠償?shù)闹饕熑巍P庞蒙缱鳛榉课莸乃姓?,對房屋的管理和維修負有責任?;ㄗo欄被郭某和王某拉翻砸傷陳某,與花護欄的不牢固和沒有檢查加固有關,信用社應承擔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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