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期末復習資料歸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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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期末復習資料歸納 名詞解釋 1、房地產法: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開發(fā)、交易及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房地產業(yè): 房地產業(yè)是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和服務的產業(yè),是具有生產,經營和服務職能的獨立行業(yè)。 3、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指房地產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房地產開發(fā)、交易幾管理過程中發(fā)生房地產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房地產交易法律關系、房地產租賃法律關系、房地產管理法律關系等。 4、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一發(fā)享有權利(或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或負有職責)的國家房地產管理機關、房地產經營開發(fā)公司、公民及其他法人或社會組織。 5、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 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之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6、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是指調整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7、土地征用 : 是指國家或政府為了公共目的,依法強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給予補償的一種行為。 8、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9、招標出讓:是指在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由符合招標條件 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的形式,竟投某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由招標人擇優(yōu)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10、房地產開發(fā):廣義的房地產開發(fā)是指在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狹義的房地產開發(fā)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進行的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的行為。 11、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12、房地產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13、物業(yè)管理:物業(yè)管理是指物業(yè)管理公司受物業(yè)管理人(或稱之為業(yè)主)的委托,對物業(yè)進行修繕、養(yǎng)護、經營并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務的行為。 14、房地產權屬登記: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房地產管理機構,對房地產的權屬狀況進行持續(xù)登記。 15、契稅:是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向不動產取得人征收的一種稅。 16、拆遷安置:指拆遷人按照拆遷協(xié)議的約定將被拆遷人安置到由拆遷人新建、購置或拆遷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居住或供其使用。 17、城市房屋拆遷法:是指調整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實施房屋拆遷行為所發(fā)生的社會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18、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助金額。 19、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又稱 "賣樓花"是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的一種最主要的買賣方式。這種轉讓方式不僅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廣籌資金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對活躍房地產市場,促進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也有著積極的意義 20、房屋產權登記:房屋產權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 (租賃、抵押等)的登記。房屋產權登記是房地產產權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依法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法定形式之一。 21、基準地價:所謂基準地價,是指按照不同的土地級別、區(qū)域分別評估和測算的商業(yè)、工業(yè)、住宅等各類用地的使用權的平均價格。 問答題 1、房地產法律關系的特征 A、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多重性。 B、 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廣泛性。 C、 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的特殊性。 D、 房地產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具有嚴格程序性。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法律制度 是指調整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征 1)財產性,指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 2)平等性,是指出讓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 3)期限性,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年限限制。 4)出讓人的單一性和受讓人的廣泛性。 5)權利客體的特定性。 6)設權行為性。 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特點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5、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關系: 出讓與轉讓的關系 土地使用權出讓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形式,他們都是一方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有期限地讓度于另一方利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行為都不影響國家對出讓,轉讓土地的所有權。這兩點體現(xiàn)了兩者的共性。同時,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讓為前提條件,而土地使用權轉讓又可促進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的經濟繁榮和發(fā)展 出讓與轉讓的區(qū)別 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土地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后,受讓方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fā)后,通過出售,增與或交換等方式,將自己享有的未滿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在轉讓人土地使用權有效期限內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土地二級市場。 2)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土地使用權從國家土地所有權分離而成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而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成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之后使用權人再依法將他轉移給其他公民和法人的行為。前者是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權的結果,后者則是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法律上處分的結果。 3) 土地使用權出讓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僅反映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反映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關系。 6、完善我國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設想: (一) 建立國家統(tǒng)一征地制度 我國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在建設征用土地時,由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簽定征地協(xié)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后,用地單位取得了土地使用權。這一規(guī)定混淆了土地征用與使用行為的法律性質,搞亂了土地所有權法律關系和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征用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土地所有權法律關系,實現(xiàn)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國家和農民集體,因此,土地征用協(xié)議只能由國家(或國家授權單位)與農民集體(被征地單位)簽定,而不應由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簽定。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以后,再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方式,在用地單位和國家之間建立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因此,我國應建立國家統(tǒng)一征地制度,由國家授權有關單位代表國家與農民集體簽定土地征用協(xié)議,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 (二) 采取列舉法,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薄锻恋毓芾矸ā返?條也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對土地實行征用。何謂公共利益?我國《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僅在第四章“國家建設用地中”,把公共利益與國家建設等同起來,規(guī)定“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社會公共事業(yè)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依照本章辦理”。本書認為國家建設應以該法第22條來判斷,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屬國家建設:(1)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2)各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的項目。但經過政府批準的項目有的是以盈利為目的,有的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土地管理法》應把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建設項目,作為土地征用的范圍,并在該法中予以列舉。 (三) 擴大征地補償范圍,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我國先行的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和范圍,以遠遠落后與經濟的發(fā)展,應參照世界其他國家的土地征用法,擴大土地征用的補償范圍,提高土地補償標準。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設立的條件 設立房地產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應在100萬元以上,而且流動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4)有足夠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8、房地產開發(fā)的特點 1、房地產開發(fā)是多部門協(xié)作活動。房地產開發(fā)包括基礎設施開發(fā)和房屋開發(fā),而要完成這些開發(fā)活動,必須要規(guī)劃、土地管理、設計、施工、市政、消防、環(huán)境、綠化、供電、供水、通訊、商業(yè)、銀行等相互協(xié)作,否則房地產開發(fā)活動就不能進行。因此,房地產開發(fā)是一種多部門協(xié)作活動。 2、房地產開發(fā)投資大。房地產開發(fā)是以基礎設施和房屋為開發(fā)對象的投資活動。由于基礎設施開發(fā)涉及的范圍比較大,包括地面設施建設和地下設施建設,因此,投資量比較大。 3、房地產開發(fā)周期較長。房地產開發(fā)作為一種生產活動,它不像一般商品生產投資量少,涉及的面窄,生產場所比較小、生產環(huán)節(jié)比較集中。它需要許多環(huán)節(jié),經過多項程序才能完成。一般小型開發(fā)項目,從立項到交付使用,最少需要一二年時間;中型開發(fā)項目,需要三四年時間;大型項目則需要更長的時間,因此,房地產開發(fā)周期較長。 9、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全部投資的25%以上,并己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10、房屋不可出租的情形 ⑴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⑵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⑶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⑷權屬有爭議的; ⑸屬于違法建筑的; ⑹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⑺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⑻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的關規(guī)定的; ⑼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1、房屋租賃的條件 (1)有從事房屋租賃的營業(yè)熱照。房屋租賃屬于房地產經營的一種方式,因此出租人應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 (2)出租房屋所占的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 (3)有合法的房屋所有證書。 (4)房屋能正常使用,符合安全條件。 12、房地產抵押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包括兩層含義:其一,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是法律所允許的。其二,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必須是抵押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房地產。 (二)同一原則 同一原則是指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即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三)特定原則 特定原則是指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是現(xiàn)實存在的特定的房地產。 13、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特點: ⑴房地產登記由不同登記機關分別登記。 ⑵房地產權屬登記為房地產權利動態(tài)登記。 ⑶房地產權屬登記采取實質審查主義。 ⑷房地產權屬登記具有公信力。 ⑸房地產權屬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 ⑹頒發(fā)權利證書 14、簡述拆遷補償的概念及范圍。 拆遷補償的范圍是指被拆除的房屋, 但并非拆遷范圍內所有的被拆除的房屋都有予以補償。根據《條例》第22條規(guī)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15、物業(yè)管理的法律特征 (1)物業(yè)管理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物業(yè)管理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2)物業(yè)管理關系基于物業(yè)服務合同而產生,物業(yè)管理行為是物業(yè)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3)物業(yè)管理關系是雙方有償關系,物業(yè)管理行為是有償行為。 (4)物業(yè)管理行為具有一定公益性。 16、簡述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征收權限的規(guī)定 根據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yè)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guī)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其他耕地。 17、簡述房地產轉讓合同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關系 1、房地產轉讓合同以出讓合同的存在為生效的前提條件。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對土地并無所有權而只有使用權,轉讓人的使用權是基于他與所有人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產生的。出讓合同是轉讓人享有使用權的依據,也是確定轉讓人使用權利范圍的標準。如果出讓合同不存在或無效,轉讓人出讓土地使用權就成了無權處分,房地產轉讓合同就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2、出讓合同中規(guī)定的受讓人的義務、土地使用規(guī)則、其他建設條件等條款仍然適用于轉讓合同,且必須成為轉讓合同的一部分內容。不論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是誰,也不論經過多少次轉讓,土地使用權人都要承擔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受讓人的義務。隨著轉讓合同的訂立與生效,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條件、土地用途和規(guī)劃要求必須嚴格執(zhí)行。如需改變,應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重新簽訂出讓合同。 3、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受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的限制。我國《房地產法》第42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己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這說明,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以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為限。 18、簡述房地產轉讓的含義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一概念包含以下幾方面含義: 1、房地產轉讓的主體是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利人主要是指房地產的所有人,因為房地產轉讓作為所有權處分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所有人才有資格按照自己的意愿從事這種行為。此外還有其他主體,如國家授權的行使房屋所有權的人等。 2、房地產轉讓的法律后果是所有權轉換。這是房地產轉讓區(qū)別于房地產抵押和租賃的顯著特征。房地產轉讓是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進行的一種財產所有權轉移行為。而房地產抵押只有在抵押人不履行義務,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時,才能產生所有權的轉移,并且新的房地產所有人不一定就是抵押權人。房屋租賃只是使用權轉移,不涉及房屋的所有權。 3、房地產轉讓的實現(xiàn)方式有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這里所說的"其他合法方式",按建設部1995年8月7日發(fā)布的《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主要包括下列行為:(1)以房地產作價人股、與他人成立企業(yè)法人,房地產權發(fā)生變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3)因企業(yè)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4)以房地產抵債的;(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房地產轉讓的種類有己經建成的房地產的轉讓和尚末建成,但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的在建房屋 (半成品)的轉讓。 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1)土地所有權不得用于抵押。 (2)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僅限于抵押人依法承包經營并經發(fā)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鄉(xiāng) (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是權屬明確的土地使用權。 20、簡述我國現(xiàn)行房地產登記的特點 我國現(xiàn)行的房地產登記制度,類似德國式登記制,兼采托倫斯登記制,但又有自己的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凡點: 1、房地產登記由不同登記機關分別登記。房地產由土地以及依附于地上的建設物及其他定著物所構成。作為財產,房屋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根據房屋依附于土地并且不可分割的這一特點,房地產產權的登記應當是一次進行的,證書也應當只領取一個,但由于我國對房地產實行土地與房屋分部門管理體制,所以房地產權屬登記一般是土地使用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分別在土地管理機關和房產管理機關進行。 2、房地產權屬登記為房地產權利動態(tài)登記。當事人對房地產權利的取得、變更、喪失均須依法登記,不經登記,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房地產權屬登記,不僅登記權利的靜態(tài)狀況,而且也登記權利動態(tài)過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記情況,推知該房地產權利狀態(tài)。 3、房地產權屬登記采取實質審查主義。我國房地產法規(guī)定,房地產權屬登記時,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不僅要審查形式要件,而且還必須對申請登記的權利的權源證明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并要進行實地勘驗。形式要件與實地勘驗結果一致,才能登記。 4、房地產權屬登記具有公信力。房地產權利一經登記機關在登記簿上注冊登記,該權利對于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效力,權利人享有不可推翻之權利。 5、房地產權屬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房地產權利初始登記后,涉及權利轉移、設定、變更等,權利人必須申請登記,若不登記,房地產權利便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19條規(guī)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罰?!锻恋氐怯浺?guī)則》第69條規(guī)定,凡不按規(guī)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jié)輕重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6、頒發(fā)權利證書。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對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權利,按程序登記完畢后,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fā)房地產權利證書。權利證書為權利人權利之憑證,由權利人持有和保管。 21、試述房地產法律關系的構成 房地產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構成的。 1、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 (或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或負有職責)的國家房地產管理機關、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公司、公民及其他法人或社會組織。按照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在房地產開發(fā)、交易、中介服務及管理過程中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凡種: (1)房地產管理主體。包括國家各級房地產主管機關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計劃委員會、城市建設規(guī)劃部門、物價管理部門以及房地產產業(yè)協(xié)會等。 (2)房地產開發(fā)主體,主要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3)房地產交易主體,包括從事房地產交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等。 (4)房地產服務主體,包括房地產交易所、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房地產經紀人、物業(yè)管理公司等。 2、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內容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或職權)和承擔的義務 (或職責)。 房地產管理職權、職責是指房地產管理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國家授權所享有的對房地產開發(fā)、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的職責權限。表現(xiàn)為它有權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被管理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對其違法行為禁止、處罰等。例如審查批準權、監(jiān)督檢查權、調查處理權、指導協(xié)調權等。這些職權不僅是房地產管理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而且也是對國家應負的職責。房地產管理主體必須行使自己的職權或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可轉讓和放棄。 房地產民事權利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平等主體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它包括:(1)房地產本身權利,即房地產主體依法對其所有的房地產及其產生的其他權利,如房地產所有權、租賃權、轉讓權、贈與權等。(2)房地產合同權,即房地產主體有訂立各種房地產合同的權利,有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的權利,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面積交付房屋;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按時交付房租。(3)房地產活動中民事賠償的權利,即房地產主體在房地產開發(fā)、交易活動中因他方主體的違法行為給其造成經濟損失時,有權請求賠償。 房地產法律義務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在房地產活動中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主體的要求。如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義務、全面履行房地產合同的義務、依法繳納稅收的義務。 3、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客體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之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主要有經濟行為和房地產兩大類:(1)房地產經濟行為,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房地產活動,如房地產開發(fā)主體進行的房地產開發(fā)活動,房地產交易主體進行的房地產交易活動等。房地產主體所進行的房地產經濟活動必須經過房地產法的調整,納人法律關系的軌道,才能有序進行,以實現(xiàn)房地產主體的經濟利益。房地產法針對主體所進行的各種房地產經濟行為,規(guī)定房地產主管機關對房地產活動的管理職權,規(guī)定房地產當事人對其房地產經濟活動應負的義務,從而將人們的房地產經濟行為納人法律關系的軌道,由此也就形成了房地產法律關系。(2)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都是針對特定的房地產發(fā)生的,法律要規(guī)定房地產主體在房地產上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房地產就成為房地產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案例討論] 1984年4月15日,第三人彭某及案外人吳某與被告某村委會簽定了承包養(yǎng)魚池合同,期限為15年。二人共同經營一年后,將魚池一分為二各自經營。1992年3月16日,第三人彭某將自己承包的魚池未經被告同意,轉讓給原告董某,并訂立了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了轉讓期限轉讓費6000元;魚翅設備完全歸董某所有。協(xié)議簽定后,魚翅轉歸原告董某經營,原告付給彭某轉讓費3000元。 1992年8月18日,國家征用土地搞開發(fā)區(qū)建設,原告經營的魚翅包括在開發(fā)區(qū)內。原告董某與被告村委會達成魚翅解除承包合同,賠償經濟損失的協(xié)議。履行時,原告按協(xié)議第三條之規(guī)定領取了基建投資設備投資款合計7018元,協(xié)議第四條規(guī)定被告向董某賠償9736元,但在發(fā)放此款時發(fā)給了原合同承包人彭某,致使原告董某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而后,原告在某縣法律服務中心的調節(jié)下,董某與彭某達成協(xié)議,由彭某將此款返還給董某。但協(xié)議到期后,彭某拒絕履行協(xié)議,協(xié)議中的第三人村委會因彭某拒絕履行協(xié)議,而拒絕履行其在承包合同協(xié)議中對董某的給付義務。董某無奈于1993年7月21日向縣法院起訴稱,彭某將魚翅轉讓于我經營是被告同意的,我已向彭某付轉讓費6000元。現(xiàn)因國家征用土地,我與被告達成解除承包合同,補償經濟損失的協(xié)議,但被告將部分補償款給了彭某。因此,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其經濟補償款9736元。 法律分析: 本案是因土地征用而發(fā)生的糾紛,其中涉及到彭某轉讓魚翅承包權的行為是否有效;國家征用土地時原有土地使用人的所有權如何保證以及第三人行為的性質如何認定。 首先,彭某是在未經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最高法《民通意見》95條規(guī)定:“公民和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的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按承包合同規(guī)定處理。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擅自轉包或者轉讓的無效?!钡窃诒景钢?,作為發(fā)包人的村委會對這種情況是明知的,并且不僅沒有表示反對,而且還在土地征用時與原告達成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協(xié)議。村委會的這一系列行為表明了它對彭某擅自轉讓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是追認同意的。因此,村委會主張轉讓承包經營協(xié)議無效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其次,本案還涉及到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問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因建設需要,強制的將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yōu)閲型恋氐拇胧M恋卣饔玫男惺故艿絿栏竦南拗疲ㄍ恋毓芾矸?5條)。國家在行使土地征用權時,對由此受到的損失的土地所有人一般是予以補償的。(土地管理法47條)。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綜合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在本案中,原告作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得到國家征用土地所給予的補償,而原告與村委會的所簽定的補償協(xié)議,其根據也在此。 另外,本案中,由于村委會的失誤使得補償款誤發(fā)給原合同承包人彭某,而彭某卻占用不還,以至造成糾紛,彭某的這種行為,根據《民法通則》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反還受損失的人”的規(guī)定,屬于不當得利,原告有權要求其返還。-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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