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侵犯肖像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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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在哪些情況下新聞使用肖像會構成侵權,,脈絡,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 新聞媒介使用肖像分析(結(jié)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 肖像權和其它權利的競合 相關案例,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態(tài)(fixation)。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借助一定的手段,在某個物質(zhì)載體上固定下來,就成為他的肖像。當前最常見、最普遍的肖像方式,就是特定人的照片。 肖像特征:可辨認性;專屬性;財產(chǎn)性 肖像權: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xiàn)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肖像權是法律規(guī)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權。,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肖像權內(nèi)容: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學理上認為,肖像權是公民對于自己肖像享有的專有權。這種專有權包含制作和使用兩個方面 制作專有權 使用專有權 保護肖像完整、禁止惡意毀損的權利,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肖像權內(nèi)容: 制作專有權 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制作自己肖像的權利和許可或者禁止他人制作自己肖像的權利。 使用專有權 是指公民 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和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有通過使用自己肖像取得財產(chǎn)收益的權利。肖像人通過肖像有償使用得到的收益收到法律保護,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保護肖像完整、禁止惡意毀損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9條:以侮辱或者惡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新聞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聞媒介可能發(fā)生的侵權行為,首先 應在肖像制作方面(如偷拍偷錄),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未涉及肖像制作,現(xiàn)行法律對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限于非法使用他人肖像 構成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要件: 一、未經(jīng)本人同意 二、以營利為目的 (認定是否侵犯肖像權的關鍵問題)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條),新聞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聞媒介使用肖像的形式 一、廣告使用 二、新聞報道使用 三、其他使用(配圖、封面、非公共事務報道),新聞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聞媒介使用肖像的形式 一、廣告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新聞媒介未經(jīng)同意在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公認侵權行為,新聞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聞媒介使用肖像的形式 二、新聞報道使用 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國際公認對肖像合理使用,可以無需征得肖像人同意 新聞報道對肖像的合理使用理由: 1.公共利益需要 2.肖像人默示同意 3.肖像主體的淡化,新聞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聞報道對肖像的合理使用理由: 1.公共利益需要 (如有新聞價值的經(jīng)濟、政治、文化活動和社會事件,受公眾關注的突發(fā)事件,批評性新聞報道等) 2.肖像人默示同意 (公眾人物,公共場合、具有一定影響的事件或場面),新聞媒介使用肖像分析,3.肖像主體的淡化 有些新聞圖片、錄像是對大型公開場面的記錄,圖像上出現(xiàn)的個人只是群體的一部分或是某個場景的點綴,并不是刻意表現(xiàn)某個特定的個人形象,而人們會很少注意這是某個特定的個人。這里單個人的形象即使尚可辨認,它的肖像功能已被大大淡化。這種形象顯示對肖像人的影響微不足道,肖像人一般不會也不應主張肖像權。,新聞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聞媒介使用肖像的形式 三、其他使用 (配圖、封面、非公共事物報道) 案例:劉翔訴《精品購物指南》,傳媒侵犯肖像權案例 ----劉翔案訴《精品購物指南》,劉翔是我國著名的運動員,曾在雅典奧運會上為我國奪得金牌。他在奧運會上奪冠的圖片曾被作為新聞報道在各大報刊上刊登。 2004年10月《精品購物指南》報在??鲜褂眠@張經(jīng)過處理的圖片,從而引發(fā)侵犯肖像權糾紛。,,,針對劉翔的上訴理由,精品報社辯稱,精品報社使用公眾人物新聞照片做報道,無須經(jīng)其本人同意;??械姆饷鎻V告,與當期封面人物無關,兩者之間沒有任何的關聯(lián)性;精品報社為非營利性機構,出版《精品購物指南》是非營利性的行為;??休d有劉翔肖像的圖片,是精品報社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合理使用的新聞照片;精品報社出版???,使用劉翔在雅典奧運會比賽照片作為封面,是一種正常的新聞報道行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精品報社在??饷嬷惺褂脛⑾栊は袷欠駱嫵汕謾?。 《精品購物指南》封面劉翔肖像與購物節(jié)廣告具有關聯(lián)性。在??饷嫔?,雖然不存在“利用劉翔肖像做廣告”,但就封面的整體設計所反映出的整體視覺效果而言,確實足以令公眾產(chǎn)生“劉翔在為中友公司做廣告”之誤解。,,此案曾引起很大爭議,一審判劉翔敗訴;劉翔上訴,2005年12月15日二審判精品購物指南報社敗訴,判被告的行為構成侵害肖像權,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的責任。 二審判決書認為,本期??瘍?nèi)容中雖然有關于劉翔奧運奪金的信息,但封面的劉翔肖像畫面已作了較大改動,可見并不是完全為了報道劉翔奧運奪金這一事件,故不屬單純的新聞報道,不能當然排除劉翔肖像與下方購物節(jié)廣告的關聯(lián)性。,肖像權和其他權利的競合,肖像權和著作權 肖像權和名譽權 肖像權和人格尊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9條:以侮辱或者惡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評選歌壇十大丑星 臧天朔 案例) 肖像權和隱私權,肖像權和其他權利的競合,肖像權和名譽權 肖像是僅次于姓名的個人指認標志。肖像的使用同樣可以起到賦予肖像人地位——提升或是貶低——的作用。當肖像所表示的意義具有非法貶低肖像人社會評價的性質(zhì)時,那么就會侵犯了肖像人的名譽權。最常見情況即張冠李戴 案例:《60歲瑞士男子麗江尋找消失的女網(wǎng)友》,昆明《生活新報》2008年2月29日報道,案例 ——女網(wǎng)民訴《生活新報》報社名譽侵權案,2008年2月29日至3月6日,被告生活新報社在其主辦的《生活新報》上連載報道了瑞士公民丹尼爾到云南麗江尋找其網(wǎng)上戀人“張丹”(化名,下同)的新聞故事。3月1日,被告在其連載報道中以《神秘電話傳來女網(wǎng)友的消息》為題,在《生活新報》的頭版和A03版位置刊登了據(jù)被告稱系由丹尼爾提供的“張丹”照片兩張。當日,原告張玲即聯(lián)系被告,稱被告刊登的是自己的私人照片,自己并不是“張丹”,也不認識丹尼爾。原告同時表示該組照片出自其個人博客。3月2日,被告就其之前刊登的有關內(nèi)容作了更正報道。3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女網(wǎng)民訴生活新報社名譽侵權案,案例 ——女網(wǎng)民訴《生活新報》報社名譽侵權案,原告張某訴稱,被告涉及本案的新聞報道嚴重失實,其報道并刊登原告照片的行為,系向包括原告親友在內(nèi)的社會公眾散布原告欺瞞家人同瑞士男子熱戀并可能玩弄該男子感情的虛假事實。相關失實報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及獲得公正社會評價的權利,致使其家庭生活及婚姻愛情關系受到嚴重影響,導致其與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雖然原告向被告明確指出其不實報道對自己造成了損害,但被告并未能依法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原告表示,其從未和一個叫丹尼爾的人交往過,且被告無證據(jù)證實丹尼爾的身份情況。,案例 ——女網(wǎng)民訴《生活新報》報社名譽侵權案,被告辯稱己方行為不構成侵權。被告表示,其為幫助瑞士公民丹尼爾尋找其網(wǎng)上戀人“張丹”,刊登了由丹尼爾提供的、具有尋人啟事性質(zhì)的“張丹”的照片。雖然事后證明由于第三人的過錯,該照片中人并非丹尼爾所要尋找的“張丹”本人,但被告當時并不知情,因此被告主觀上不具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過錯。同時,名譽侵權的構成,需要通過侮辱、誹謗、泄漏他人隱私等方式,而本案中被告在使用涉案照片時,已在版面圖片上注明“這就是丹尼爾提供的張丹的照片”字樣,其行為客觀上屬于“為肖像權本人、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會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系肖像的“合理使用”,并且被告并未在報道中侮辱、誹謗原告或泄漏原告的隱私,因此不構成侵權。,案例 ——女網(wǎng)民訴《生活新報》報社名譽侵權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公民與新聞媒體之間的名譽權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本案中,被告于2008年3月1日在《生活新報》的頭版和A03版位置刊登名為“張丹”實系原告照片的行為,原、被告雙方對此均予以確認。作為新聞單位,在發(fā)表新聞稿件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履行嚴格審核稿件真實性、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積極義務。而本案被告在刊登相關照片時,沒能盡到嚴格審核的責任,結(jié)合其文字報道,足以使社會公眾誤以為該報道內(nèi)容系原告的真實生活,從而對原告作出不良社會評價。,案例 ——女網(wǎng)民訴《生活新報》報社名譽侵權案,對此,被告主觀上存在侵權過錯,其刊登原告照片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其侵權行為與原告的名譽受到損害具有因果關系,因此被告對原告構成名譽侵權。關于被告認為其報道及刊登照片的行為系對第三人的善意幫助,具有尋人啟事性質(zhì),由于被告的報道嚴重失實并錯誤涉及他人隱私,使原告的社會評價受到貶低,且相關報道不具備尋人啟事的形式要件,故不予支持,案例 ——女網(wǎng)民訴《生活新報》報社名譽侵權案,2008年5月14日,女網(wǎng)民張玲(化名)訴生活新報社名譽侵權案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 昆明市官渡區(qū)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12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當庭作出如下判決:1、由被告在相當于侵權版面的位置向原告賠禮道歉,具體內(nèi)容由法院審查;2、由被告于民事判決生效后十天內(nèi)賠償原告張慶琳精神撫慰金7000元;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4、訴訟費500元由被告承擔。,案例 ——女網(wǎng)民訴《生活新報》報社名譽侵權案,問題 1、如果張慶琳真的和丹尼爾網(wǎng)戀,報紙刊登了丹尼爾提供的張的照片,有沒有侵權責任?,,謝謝!,-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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