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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培訓課件 朝陽區(qū)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1 主要內容 一、職能范疇 二、政策依據(jù) 三、鑒定程序 四、常見問題 2 一、職能范疇 3 朝陽區(qū)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承擔的鑒定項目 1、因工傷殘等級的鑒定 2、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配置輔助器具的鑒定 4 區(qū)(縣)勞鑒中心職責范疇 職工工傷認定后,其所在單位法人營 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或參保地變更的工傷職工的 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管理、方便申請的 原則,由職工工傷認定所在區(qū)縣的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5 二、政策依據(jù) 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 2、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75
2、號)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人社部、國家衛(wèi)計委 21號令) 4、 關于貫徹實施 有關問題 的通知 (京人社勞鑒發(fā) 2014128號) 5、關于規(guī)范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勞鑒發(fā) 2014131號) 6、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京勞社工發(fā) 2003195號) 7、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人社部、民政部、國家衛(wèi)計委 第 27號令) 7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 2014 21號)解讀 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人力社保部和國家衛(wèi)計委聯(lián)合出 臺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這 是我國關于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第一部部門 規(guī)章,對規(guī)范勞動
3、能力鑒定程序,加強勞動能 力鑒定管理,為工傷職工提供公平、公正、方 便快捷的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該辦法從 2014年 4月 1日 起正式執(zhí)行。 8 文件條款解讀 第七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 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 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 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9 文件條款解讀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 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guī) 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4、;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 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10 文件條款解讀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 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 日起 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 補正的全部材料。 11 文件條款解讀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 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 定申請之日起 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傷情復雜、涉及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較多的,作出勞 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 30日。 12
5、 文件條款解讀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 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 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 地點參加現(xiàn)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 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 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13 文件條款解讀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xiàn)場鑒定的時間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14 文件條款解讀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 出鑒定結論之日起 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
6、15 文件條款解讀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 近親屬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 動能力鑒定相關規(guī)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 鑒定工作。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16 文件條款解讀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xiàn)場鑒定的; (二)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 檢查和診斷的。 17 文件條款解讀 第三十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 條的規(guī)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 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 2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 18
7、關于貫徹實施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勞鑒發(fā) 2014128號 文件起草背景 根據(jù)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 21 號令,以下簡稱“ 21號令”)及相關規(guī)定,結 合本市實際,現(xiàn)就貫徹實施 21號令的有關問題 通知 19 文件條款解讀 一、各區(qū)縣應按照 21號令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 健全和完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真履行勞動能力 鑒定委員會的各項職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 公室,辦公室設在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勞動能力 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應按有關 規(guī)定落實鑒定
8、場地、設備設施及經費,確保鑒定工作 的開展。 20 文件細則解讀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照 21號令第四條、 第五條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區(qū)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勞 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規(guī)定;參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 會工作制度制定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接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指導、監(jiān)督并定期向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匯報工作。 21 文件細則解讀 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 定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 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當場告知其需 要補正的材料。因情況特殊,無法當場審核的 ,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 面告知申請人
9、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22 文件細則解讀 四、根據(jù) 21號令第十八條由被鑒定人近 親屬代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提交其 身份證明及與被鑒定人的關系證明。 23 24 文件細則解讀 五、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 定程序、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參照 21號令 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京勞社工發(fā)【 2003】 195號 文件起草背景 為規(guī)范本市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停工留 薪期管理,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 北京市實施 辦法,制定本辦 法。 25 26 文件細則解讀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 發(fā)生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后,停止工作接受 治療,繼續(xù)享受原工資福
10、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應連續(xù)計算。 27 文件細則解讀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yī)療機構 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 。由用人單位根據(jù)工傷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表),確定工 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 人。 第四條、 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 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 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28 文件細則解讀 第五條、 遭受原發(fā)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fā) 癥的,根據(jù)工傷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 原發(fā)性損傷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兩個月。 第六條、 所受傷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 錄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6個月。具
11、體 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jù)工傷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確定,并書面通知職工本人。 第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 工傷醫(y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 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 29 文件細則解讀 第八條、 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 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y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 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未 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 終止。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 接到申請后 7日內向區(qū)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 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做
12、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30 文件細則解讀 第九條、 區(qū)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申請延 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 工傷職工。 第十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停發(fā)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繼 續(xù)治療的,必須由工傷醫(y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 其工傷醫(yī)療費用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 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fā)給生活津貼,標準不得 低于病假工資。 31 文件細則解讀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從事工作后舊傷復發(fā), 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 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 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
13、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04年 1月 1日起執(zhí)行, 北京市工傷醫(yī)療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三、鑒定程序 32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流程 申請 受理 鑒定 結論 送達 33 勞動能力鑒定流程圖 個人申請 60 日內提交補充 醫(yī)學檢查材料 傷病情變化 1 年 后申請復查鑒定 30 日內補正材料 單位審核申報 受理材料 組織現(xiàn)場鑒定 送達鑒定結論 通過審核 未通過審核 申請再次鑒定 有異議 作出最終結論 勞鑒委出具鑒定結論 公布鑒定結論 醫(yī)療專家組形 成鑒定意見 鑒定中心初審 需要做進一 步醫(yī)學檢查 現(xiàn)場醫(yī)學檢查 34 申請 35 經我區(qū)工傷認定部門認定的工傷職工, 其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
14、出鑒 定申請 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受理 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每月 1-10日受理鑒定申請(節(jié)假 日除外) 對申報單位報送的勞動鑒定材料進行審核。 材料齊全的, 予以受理,并 書面通知鑒定人員到指 定地點參加鑒定。 材料不齊全的 ,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 料,退回申報單位,待補充齊全后再申報。 36 現(xiàn)場鑒定 職工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相關資 料參加現(xiàn)場鑒定,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 見。 37 現(xiàn)場鑒定 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 取 3名相關專業(yè)的醫(yī)學專家組成專家組,對職工進行勞 動能力鑒定。 38 2、醫(yī)療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醫(yī)學檢查的, 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書面告知鑒定職
15、工。鑒定職工 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 60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到勞動能力 鑒定委員會,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職工做進一步醫(yī) 學檢查和補正檢查結果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 工作時限內。 39 現(xiàn)場鑒定 3、在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的 90日內,職 工沒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 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未提出申請。 40 現(xiàn)場鑒定 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 之日起 60日內根據(jù)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 鑒定結論,特殊情況作出鑒定結論的期限 可以延長 30日。 41 送達 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作出鑒定結論的二十 日內,采用郵寄的方式將鑒定結論送達到申報單位。 42 2、申報
16、單位須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的七 日內通知職工本人,并告知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權利。 43 送達 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1、鑒定職工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面通知 后,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 15日內向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 請。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4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 1年后,病 情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45 附件一: 勞動能力鑒定受理所需資料 46 因工傷殘鑒定需提供的材料 *每月 1-10日審核材料(自備檔案袋) 1、填寫完整,照片、印章和簽字齊全的 北京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一張; 2、門診病歷復印件,如果
17、住院治療了還需提供住院病歷(單位申報的需在病 歷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手術治療的必須提供手術記錄,照過片子的需 提供 X片、 CT或核磁的報告單(沒有報告單的可以拿著片子去就診的醫(yī)院開, 申報材料時不用攜帶片子); 3、患病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 4、 2004年以后發(fā)生的工傷提供認定工傷決定書一份(原件); 5、工傷證(原件及復印件); 6、委托書(個人委托單位、單位委托經辦人) 7、單位(個人)申請鑒定信息表; 8、確認工傷時的診斷證明(蓋診斷證明專用章);提交材料時核對原件收取 復印件; 9、停工留薪期反饋表; 47 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需提供的材料 *每月 1-10日審核材料(
18、自備檔案袋) 除提供申報因工傷殘鑒定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認定工傷決定書一份(復印件); 2、工傷證(復印件); 3、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只能以單位名義申請,需另提供 連續(xù)休假證明(復印件,工傷定點醫(yī)療機構開具的休假證 明); 4、個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 48 配置輔助器具鑒定需提供的材料 *每月 1-10日審核材料(自備檔案袋) 1、填寫完整,照片、印章和簽字齊全的 北京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一張; 2、提供相關住院、門診、康復病歷; 3、患病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 4、認定工傷決定書一份(復印件); 5、工傷證(復印件); 6、委托書(個人委托單位、單位委托經辦人) 7
19、、單位(個人)申請鑒定信息表; 8、配置輔助器具的診斷證明(工傷定點醫(yī)院開具的,要具體); 9、鑒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以及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 10、如需更換,需提供上一次配器具的結論通知書 49 50 附件一: 51 附件二: 1、呼吸系統(tǒng)受傷 另需提供: 肺功能、血氣分析、胸片(申報近期檢查) 57 肺功能 58 血氣分析 59 胸片報告單 60 2、眼科系統(tǒng)受傷 另需提供: 近期激光視力、視網膜電流圖、視神經 誘發(fā)電位(申報近期檢查) 61 裸視視力、矯正視力 62 視野檢查 63 3、骨科系統(tǒng)受傷 基本要求: X光片, CT片或核磁共振片的報告單。 做過手術的病人,需要同時提供術前
20、和術 后的片子報告單。 64 X光片 65 4、耳科系統(tǒng)受傷 另需提供: 主觀聽閾檢查(電測聽)、客觀聽閾 檢查( ABR閾值) 66 主觀電測聽 67 客觀電測聽 68 四、常見問題 69 1、輔助器具可否自行購買,自行購買的可否報銷? 答:輔助器具屬于配置項目,必須到與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 管理中心簽訂有服務協(xié)議的機構進行配置。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由區(qū)、縣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表與輔 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因此,未經過配置自行購買的輔助器 具產品的費用社?;鸩挥柚Ц?。 70 2、 什么是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答: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fā)生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 后,停
21、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xù)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 留薪期應連續(xù)計算。 71 3、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情況,如何確定停工留 薪期? 答:對于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情況,以對應的各 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72 4、工傷職工如何申請配置輔助器具? 答: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應按照北京市工傷職 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在其就診的工傷醫(yī)療機 構提出配置建議,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書。 73 5、所受傷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錄的該如何辦理? 答:對于所受傷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錄的情況,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6個月。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jù)工
22、傷醫(yī) 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74 6、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停工留薪期? 答: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yī)療機構證明工傷 已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 75 7、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如何 處理? 答: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 向區(qū)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做 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 76 8、工傷職工應如何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 答: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 3日內, 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y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 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未在規(guī)定時 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77 9、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嗎? 答: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 論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78 謝謝大家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