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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盜竊電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年8月,化隆縣某私營面粉廠經(jīng)營者楊從一個體業(yè)主處購買了一臺變壓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與楊之子楊共同將該變壓器安裝在面粉廠院內(nèi)廁所后墻隱蔽處,并繞越電能計量裝置,擅自引線接入該變壓器上進行用電,年9月10日上午,化隆縣電力局抄表人員發(fā)現(xiàn)其竊電行為后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jīng)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楊和其子楊涉嫌盜竊,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縣人民檢察院就楊和其子楊涉嫌盜竊向化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化隆縣電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處理情況
化隆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楊和其子楊無視法律,通過隱秘手段盜竊電能,其竊電價值達6196元,已
2、構成盜竊罪,依據(jù)《刑法》、《民法通則》相關規(guī)定,判決楊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其子楊有期徒刑一年另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楊和楊共同賠償化隆縣電力局經(jīng)濟損失6196元;沒收楊和楊違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盜竊電能的刑事案件,電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chǎn),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所謂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本案被告人楊和其子楊的竊電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
3、指動產(chǎn)而言,但不動產(chǎn)上之附著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因此,楊和其子楊的行為已侵害了國家財產(chǎn)。
第二,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jīng)手者發(fā)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楊和其子楊將變壓器隱秘在不被人發(fā)現(xiàn)的地方進行竊電,符合客觀要件。
第三,盜竊罪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楊和其子楊是完全民事行為人,符合主體要件。
第四,盜竊罪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楊和其子楊竊電的目的在于不交電費,以謀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楊和其子楊有竊電的共同故意,并實施了竊電的具體行為,且盜竊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范圍內(nèi),屬于刑法確定的盜竊數(shù)額較大的定性,從中獲得了利益,造成國家財產(chǎn)受到損失。其行為已具備共同盜竊罪的所有構成要件,理當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