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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外貿(mào)易-第5講-中國與世界多邊貿(mào)易體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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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n 1930年 , 美 國 1930年 關 稅 法 打 開 了 潘 多 拉 盒 子n 又 稱 斯 穆 特 -霍 利 關 稅 法 n 1934年 , 美 國 1930年 關 稅 法 修 正 案 n 通 稱 互 惠 貿(mào) 易 協(xié) 定 法 n 授 權 總 統(tǒng) 進 行 貿(mào) 易 談 判n 美 國 據(jù) 此 與 31國 簽 訂 了 雙 邊 貿(mào) 易 協(xié) 定 , 降 低 關 稅n 根 據(jù)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將 減 讓 結 果 適 用 于 其 他 國 家n 互 惠 貿(mào) 易 協(xié) 定 法 成 為 日 后 談 判 關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的 基 礎 GATT的 產(chǎn) 生 背 景 1/3: 事 件 第

2、2頁 /共 77頁 n二戰(zhàn)結束前的反思n經(jīng)濟危機可能導致政治危機n避免二戰(zhàn)這樣的悲劇重演n建立政治、經(jīng)濟的協(xié)調(diào)組織n以大西洋憲章為基礎建立的政治聯(lián)合國GATT的 產(chǎn) 生 背 景 2/3: 反 思 3 n1944年 , 會 議 3項 會 議 議 題n1、 解 決 戰(zhàn) 后 經(jīng) 濟 復 蘇 的 資 金 來 源n2、 確 定 各 國 之 間 的 匯 率 機 制n3、 建 立 經(jīng) 濟 上 的 協(xié) 調(diào) 組 織 資 本 合 作 : 世 界 銀 行 資 金 合 作 :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MF) 商 品 合 作 : ITOGATTWTO GATT的 產(chǎn) 生 背 景 3/3: 框 架 4 194

3、6.10.“ 籌 備 委 員 會 ” 第 一 次 會 議 在 倫 敦 召 開討 論 了 美 國 的 提 案 , 形 成 了 聯(lián) 合 國 國 際 貿(mào) 易 組 織 憲 章 草 案 任 命 了 “ 起 草 委 員 會 ” 負 責 修 改 和 完 善 憲 章 草 案 1945.12.“聯(lián)合國經(jīng)濟與社會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美英提議召開“就業(yè)與貿(mào)易會議”提議得到批準,會上成立了“籌備委員會”GATT的 產(chǎn) 生 過 程 1/3: 籌 備 委 員 會1947.1.20-2.25.“起草委員會”在紐約修訂了憲章草案同時,依據(jù)憲章草案的貿(mào)易規(guī)則部分起草了關稅與貿(mào)易總協(xié)定 5 GATT的 產(chǎn) 生 過 程 2/3: 起

4、 草 委 員會1947.4.10-10.30.“ 籌 備 委 員 會 ” 第 二 次 會 議 在 日 內(nèi) 瓦 舉 行此 時 , 23個 國 家 展 開 了 關 稅 減 讓 談 判 , 達 成 了123份 雙 邊 協(xié) 議 , 形 成 了 20份 減 讓 表 , 涵 蓋 45000余 項 關 稅 減 讓1947.10.30.談 判 國 簽 署 了 包 含 關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文 本 和 各 國減 讓 表 的 關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最 后 文 件 比 利 時 、 加 拿 大 、 盧 森 堡 、 荷 蘭 、 英 國 和 美 國 還 同 時 簽 署 了 關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5、定 臨 時 適 用 議 定 書 , 自 1948.1.1起 實 行 。其 它 參 與 談 判 各 國 后 來 也 陸 續(xù) 簽 署 了 這 一 議 定 書 。 6 1950年 , 美 國 政 府 宣 布 不 再 尋 求 國 會 批 準 哈 瓦 那 國 際 貿(mào) 易 組 織 憲 章 GATT的 產(chǎn) 生 過 程 3/3: 憲 章 夭 折1947.11.21-1948.3.24.“ 聯(lián) 合 國 貿(mào) 易 與 就 業(yè) 會 議 ” 在 哈 瓦 那 舉 行通 過 了 哈 瓦 那 國 際 貿(mào) 易 組 織 憲 章 關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臨 時 適 用 議 定 書 , 自 1948.1.1起 實 行 - -

6、 -直 至 1995.1.1WTO 正 式 開 始 工 作 , “ 臨 時 ” 了 47年 7 nGATTnGATT在協(xié)定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個國際組織,其組織機構包括:締約國全體、秘書處、代理理事會、委員會、工作小組、調(diào)查小組。n內(nèi)容由序言、正文(共有38條)和九個附件組成。其目的在于推進貿(mào)易自由化,基本原則是制定關貿(mào)總協(xié)定的主要規(guī)范,是構成關貿(mào)總協(xié)定的主要基礎。n關貿(mào)總協(xié)定主要由八大原則:即非歧視原則、自由貿(mào)易原則、關稅減讓原則、一般禁止數(shù)量限制原則、公平貿(mào)易原則、磋商調(diào)解原則、對發(fā)展中國家單方面優(yōu)惠原則、例外原則。GATT成 立 8 GATT成 立 后 的 八 輪 多 邊 貿(mào) 易 談 判 名

7、稱時間地點主題關稅削減程度第一回合第二回合第三回合第四回合第五回合 (狄龍回合)19471949195119561960-61日內(nèi)瓦日內(nèi)瓦日內(nèi)瓦托爾奎安納西關稅關稅關稅關稅關稅平均降低35%平均降低35%平均降低15%平均降低20%平均降低平均降低15%9 名稱時間地點主題關稅削減程度第六回合肯尼迪回合第七回合東京回合 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1964-19671973-19791986-1993日內(nèi)瓦 烏拉圭埃斯特角城 東京關稅、反傾銷、關稅、非關稅與框架協(xié)議貨物貿(mào)易、服務貿(mào)易、知識產(chǎn)權、爭端解決機制平均降低35%平均降低33%平均降低40%GATT成 立 后 的 八 輪 多 邊 貿(mào) 易 談 判

8、第 10頁 /共 77頁 烏 拉 圭 回 合 與 WTO 的 建 立n1986年9月15日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啟動的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先后有117個國家和地區(qū)參加了這一輪談判,這使烏拉圭回合成為關貿(mào)總協(xié)定歷史上議題最多、范圍最廣、規(guī)模最大的多邊貿(mào)易談判。n新議題有三項:服務貿(mào)易、知識產(chǎn)權保護、與貿(mào)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第 八 輪 : 烏 拉 圭 回 合 1/3: 議 題 11 n第 一 組 是 1994年 關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 包 括 1947年 關 稅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 1994年 關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馬 拉 喀 什 議 定 書 n第 二 組

9、 是 農(nóng) 業(yè) 協(xié) 定 和 紡 織 品 與 服 裝 協(xié) 定 n第 三 組 是 有 關 標 準 和 檢 驗 的 協(xié) 定 技 術 性 貿(mào) 易 壁 壘 協(xié) 定 和 實 施 衛(wèi) 生 與 植 物 衛(wèi) 生 措 施 協(xié) 定 n第 四 組 是 有 關 非 關 稅 措 施 的 協(xié) 定 海 關 估 價 協(xié) 定 、 裝 運前 檢 驗 協(xié) 定 、 進 口 許 可 程 序 協(xié) 定 及 與 貿(mào) 易 有 關 的 投資 措 施 協(xié) 定 n第 五 組 是 有 關 貿(mào) 易 救 濟 措 施 的 協(xié) 定 保 障 措 施 協(xié) 定 、 反傾 銷 協(xié) 定 及 補 貼 與 反 補 貼 措 施 協(xié) 定 第 八 輪 : 烏 拉 圭 回 合 2/3

10、: 成 果 12 nWTO的建立:n前述五組規(guī)則涵蓋范圍廣泛,n在GATT的框架下難以運行,n因而成立WTO第 八 輪 : 烏 拉 圭 回 合 3/3: WTO 13 建立WT0協(xié)定的構成 建立WT0協(xié)定由一個協(xié)定和4個附件所組成。案文本身并未涉及規(guī)范和管理多邊貿(mào)易關系的實質(zhì)性原則,只是就WT0的結構、決策過程、成員資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問題作了原則規(guī)定。 附件1A:貨物多邊貿(mào)易協(xié)定,其中包括13個協(xié)定與協(xié)議。它們是:1994年關稅與貿(mào)易總協(xié)定,農(nóng)業(yè)協(xié)議,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協(xié)議,紡織品與服裝協(xié)議,技術性貿(mào)易壁壘協(xié)議,與貿(mào)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xié)議,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mào)易總協(xié)定第6條

11、的協(xié)議,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mào)易總協(xié)定第7條的協(xié)議,裝運前檢驗協(xié)議,原產(chǎn)地規(guī)則協(xié)議,進口許可程序協(xié)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xié)議,保障措施協(xié)議。 附件1B:服務貿(mào)易總協(xié)定。 附件1C: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定。 附件2: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3:貿(mào)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4:諸邊貿(mào)易協(xié)議,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器民用協(xié)議,政府采購協(xié)議,國際奶制品協(xié)議,國際牛肉協(xié)議。此外,還有部長決定與宣言等。 WT0的 協(xié) 定 14 15 WT0的 成 立 時 間 和 總 部 16 區(qū) 別形 式 機 構 性 質(zhì) 管 轄 范 圍 爭 端 解 決關 稅 與 貿(mào) 易總 協(xié) 定 “臨 時 適 用 ”不 具 法

12、人地 位 貨 物 貿(mào) 易 協(xié) 商 一 致程 序 無 時 間 表WT0 國 際 法 人 貨 物 貿(mào) 易 、服 務 貿(mào) 易 、與 貿(mào) 易 有 關的 知 識 產(chǎn) 權 反 向 協(xié) 商 一 致規(guī) 定 時 間 表WT0與 GATT的 比 較 17 WT0的組織機構部長級會議總理事會貨物貿(mào)易理事會、服務貿(mào)易理事會、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 18 第 19頁 /共 77頁 是 WTO最 高 決 策 機 構 , “ 有 權 對 多 邊 貿(mào)易 協(xié) 議 下 的 所 有 事 項 做 出 決 定 ;由 WTO全 體 成 員 組 成 ;至 少 每 兩 年 舉 行 一 次 ;決 策 方 式 : 合 議 表 決

13、目 前 共 舉 行 了 7 屆部長級會議 20 部 長 級 會 議 回 顧n 第 一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1996年 12月 9日 至 13日 在 新 加 坡 召 開 。 會 議 主 要 審 議 了 WT0成 立 以 來 的 工 作 及 上 一 輪 多 邊 貿(mào) 易 談 判 即“ 烏 拉 圭 回 合 ” 協(xié) 議 的 執(zhí) 行 情 況 , 并 決 定 成 立 貿(mào) 易 與 投 資 、 貿(mào)易 與 競 爭 政 策 、 政 府 采 購 透 明 度 三 個 工 作 組 , 同 時 將 貿(mào) 易 便 利化 納 入 了 貨 物 理 事 會 的 職 責 范 圍 。 會 議 最 后 通 過 了 新 加 坡 部長

14、 宣 言 。 n 第 二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1998年 5月 18日 至 20日 在 瑞 士 日 內(nèi) 瓦 舉 行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了 已 達 成 的 貿(mào) 易 協(xié) 議 的 執(zhí) 行 情 況 、 既 定 日 程 和 未來 談 判 日 程 等 問 題 以 及 第 三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舉 行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會 議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第 三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啟 動 新 一 輪 多 邊 貿(mào) 易 談判 做 準 備 。 并 通 過 了 關 于 電 子 商 貿(mào) 的 宣 言 。n 第 三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1999年 11月 30日 至 12月 3

15、日 在 美 國 西 雅 圖市 召 開 。 會 議 原 本 希 望 就 展 開 新 一 輪 談 判 以 繼 續(xù) 推 動 全 球 貿(mào) 易自 由 化 達 成 協(xié) 議 , 但 因 成 員 意 見 分 歧 和 阻 撓 會 議 的 示 威 造 成 混亂 而 暫 停 , 未 有 達 成 任 何 協(xié) 議 , 最 終 以 失 敗 告 終 。 第 21頁 /共 77頁 n 第 四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2001年 11月 9日 至 14日 在 卡 塔 爾 首 都多 哈 舉 行 。 會 議 啟 動 了 被 稱 為 “ 多 哈 發(fā) 展 議 程 ” 即 所 謂“ 多 哈 回 合 ” 的 新 一 輪 多 邊 貿(mào) 易

16、 談 判 。 會 議 的 另 一 個 重 要成 果 是 批 準 中 國 加 入 世 貿(mào) 組 織 。 會 議 通 過 部 長 宣 言 等三 個 文 件 。n 第 五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2003年 9月 10日 至 14日 在 墨 西 哥 坎 昆舉 行 。 來 自 世 貿(mào) 組 織 一 百 四 十 六 個 成 員 的 近 五 千 名 代 表 以及 非 政 府 組 織 代 表 出 席 了 是 次 會 議 。 會 議 對 世 貿(mào) 組 織 新 一輪 談 判 進 行 了 中 期 評 估 , 發(fā) 表 了 部 長 會 議 聲 明 。 會 議原 本 計 劃 就 主 要 談 判 范 疇 確 立 談 判 形

17、 式 框 架 和 展 開 新 議 題談 判 , 藉 此 開 展 第 二 階 段 的 多 哈 發(fā) 展 議 程 談 判 。 不 過 , 這次 會 議 最 后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 這 是 世 貿(mào) 組 織 成 立 八 年 來 無 果而 終 的 第 二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第 22頁 /共 77頁 n 第 六 次 部 長 級 會 議 : 年 月 日 至 日 在 中 國 香 港 舉 行 。 與 會 者 圍 繞 多 哈 回 合 議題 經(jīng) 過 天 談 判 發(fā) 表 了 部 長 宣 言 , 在 取 消 棉花 出 口 補 貼 和 農(nóng) 產(chǎn) 品 出 口 補 貼 以 及 向 最 不 發(fā) 達 國家 開 放

18、市 場 問 題 上 取 得 了 進 展 , 但 多 哈 回 合 談 判仍 未 全 面 完 成 。n 第 七 次 部 長 級 全 體 會 議 在 2009年 11月 30日 至 12月 2日 在 日 內(nèi) 瓦 召 開 , 反 對 保 護 主 義 成 重 要 話 題 。 此外 ,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而 可 能 引 發(fā) 的 “ 綠 色 ” 保 護 主義 正 成 為 一 個 新 的 擔 憂 。 第 23頁 /共 77頁 是 除 部 長 級 會 議 之 外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負 責 日 常 對 WT0的 領 導 與 管 理 。由 WTO全 體 成 員 組 成 。根 據(jù) 需 要 適 時 召

19、 開 , 通 常 每 年 6次 ??偫硎聲?24 理事會及下屬委員會 25 貨物貿(mào)易理事會涵蓋了建立WT0協(xié)定附件1A的全部協(xié)定,主要監(jiān)督G ATT1994及其附屬12個協(xié)議的執(zhí)行。下設12個專門委員會,負責各專項協(xié)議的執(zhí)行 26 負責管理監(jiān)督服務貿(mào)易總協(xié)定的實施服務貿(mào)易理事會 27 負責監(jiān)督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定的執(zhí)行。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理事會 28 各專門委員會 29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下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負責處理成員方基于各有關協(xié)定、協(xié)議所產(chǎn)生的貿(mào)易爭端貿(mào) 易 政 策 審 議 機 構 ( Trade Policy Revie

20、w Body)定期審議各成員方的貿(mào)易政策、法律與實踐, 并就此作出指導。爭端解決機構和貿(mào)易政策審議機構 30 秘 書 處 的 職 責 、 任 職 條 件 由 總 干 事 決 定 ???干 事 為 最 高 行 政 長 官 。秘書處及總干事 31 WT0歷 任 總 干 事姓 名 國 籍 任 職 年 限皮 特 薩 瑟 蘭 北 愛 爾 蘭 1994-1995瑞 納 托 魯 杰 羅 意 大 利 1995-1999邁 克 穆 爾 新 西 蘭 1999-2002素 帕 猜 巴 尼 巴 滴 泰 國 2002.9-2005.8帕 斯 卡 爾 拉 米 法 國 2005.9至 今 32 第 33頁 /共 77頁 W

21、TO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管 轄 范 圍n 1、 適 用 于 各 成 員 根 據(jù) WTO各 項 協(xié) 定 、 協(xié) 議 (包 括 關 于 爭 端 解 決 規(guī) 則 與 程 序 的 諒 解 ( 簡稱 DSU) ) 所 提 起 的 爭 端 。n 2、 特 別 規(guī) 則 優(yōu) 先 。 諒 解 附 錄 2, 列 出 了 所 有 含有 特 別 規(guī) 則 和 程 序 的 協(xié) 議 , 如 實 施 衛(wèi) 生 與 植物 衛(wèi) 生 措 施 協(xié) 議 、 紡 織 品 與 服 裝 協(xié) 議 、 技 術 性 貿(mào) 易 壁 壘 協(xié) 議 、 反 傾 銷 協(xié) 議 、 海 關 估 價 協(xié) 議 、 補 貼 與 反 補 貼 措 施 協(xié) 議 、 服

22、 務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及 有 關 附 件 等 。 關于 爭 端 解 決 規(guī) 則 與 程 序 的 諒 解 , 并 不 排 斥 上述 協(xié) 定 或 協(xié) 議 中 特 別 規(guī) 則 和 程 序 的 適 用 , 而 且在 特 別 規(guī) 則 與 一 般 規(guī) 則 發(fā) 生 沖 突 時 , 特 別 規(guī) 則具 有 優(yōu) 先 適 用 的 效 力 。 第 34頁 /共 77頁 第 35頁 /共 77頁 規(guī) 則 適 用 的 協(xié) 調(diào)n 3 對 適 用 規(guī) 則 的 協(xié) 調(diào) 。 當 某 一 爭 端 的 解 決涉 及 多 個 協(xié) 定 或 協(xié) 議 , 且 這 些 協(xié) 定 或 協(xié) 議的 爭 端 解 決 規(guī) 則 和 程 序 存 在 相

23、互 沖 突 時 ,則 爭 端 各 當 事 方 應 在 專 家 組 成 立 后 的 20天 內(nèi), 就 適 用 的 規(guī) 則 及 程 序 達 成 一 致 。 如 不 能達 成 一 致 ,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主 席 應 與 爭 端 各方 進 行 協(xié) 商 , 在 任 一 爭 端 當 事 方 提 出 請 求后 的 10天 內(nèi) , 決 定 應 該 遵 循 的 規(guī) 則 及 程 序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主 席 在 協(xié) 調(diào) 時 應 遵 守 “ 盡 可能 采 用 特 別 規(guī) 則 和 程 序 ” 的 指 導 原 則 。 第 36頁 /共 77頁 關 于 爭 端 解 決 規(guī) 則 與 程 序 的 諒 解 的爭

24、 端 解 決 程 序 第 37頁 /共 77頁 發(fā) 起 “ 訴 訟 ” 之 前成 員 甲成 員 乙爭 端 提 出磋 商 答 復磋 商10d 磋 商30d/10 磋 商約 定 時 間60d/20 磋 商無 果 第 38頁 /共 77頁 專 家 組 的 成 立n 1 專 家 組 的 成 立 和 授 權n ( 1) 專 家 組 的 成 立n ( 2) 專 家 組 的 組 成 :專 家 組 通 常 由 3人 組 成 , 除 非 爭 端 當 事方 在 專 家 組 設 立 之 日 起 10天 內(nèi) 同 意 設 立 5人 專 家 組 n ( 3) 專 家 組 的 職 權 范 圍 : 關 于 爭 端 解 決 規(guī)

25、 則 與 程 序 的 諒 解 第 7條 第 1款 , 用 標 準 格 式 規(guī) 定 了 專 家 組 的 職 權 范 圍 n 2 專 家 組 的 審 理 程 序n 為 完 成 最 終 報 告 , 專 家 組 有 權 從 他 們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個 人 或機 構 獲 取 資 料 和 專 門 意 見 。 專 家 組 在 向 成 員 方 管 轄 的 個 人 或機 構 索 取 資 料 和 意 見 前 , 應 通 知 該 成 員 方 政 府 。 對 于 爭 端 中涉 及 的 科 學 或 技 術 方 面 的 問 題 , 專 家 組 可 以 設 立 專 家 評 審 組, 并 要 求 他 們 提 供

26、書 面 咨 詢 報 告 。 n 如 爭 端 當 事 方 以 外 的 成 員 認 為 該 爭 端 與 自 身 有 實 質(zhì) 性 的 利 益關 系 , 則 在 向 爭 端 解 款 機 構 作 出 通 知 后 , 可 以 以 第 三 方 身 份向 專 家 組 陳 述 意 見 , 并 有 權 獲 得 爭 端 各 方 提 交 專 家 組 首 次 會議 的 陳 述 材 料 。 第 39頁 /共 77頁 專 家 組 的 裁 決專 家 組爭 端 解 決 機 構設 立 提 交報 告6m/3 9m 申 訴 方要 延 遲專 家 延遲 期 限20d 審議報告會議散發(fā)報告 散發(fā)反對陳述 10d60d 書面提出上訴一 致

27、反 對 報告不通過 第 41頁 /共 77頁 上 訴 機 構n 1 上 訴 機 構 的 組 成 及 職 權 范 圍 :n 關 于 爭 端 解 決 規(guī) 則 與 程 序 的 諒 解 第 17條 規(guī) 定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設 立 常 設 上 訴 機 構 , 受 理 對 專 家 組 最終 報 告 的 上 訴 。 常 設 上 訴 機 構 由 7人 組 成 , 通 常 由其 中 的 3人 共 同 審 理 上 訴 案 件 。 n 2 上 訴 機 構 對 案 件 的 審 理n 上 訴 機 構 的 審 議 , 自 爭 端 一 方 提 起 上 訴 之 日 起 到 上訴 機 構 散 發(fā) 其 報 告 之 日

28、為 止 , 一 般 不 得 超 過 60天 。 n 3 上 訴 機 構 報 告 的 通 過n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應 在 上 訴 機 構 報 告 散 發(fā) 后 的 30天 內(nèi) 通過 該 報 告 , 除 非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經(jīng) 過 協(xié) 商 一 致 決 定 不予 通 過 。 第 42頁 /共 77頁 上 訴 機 構 的 審 理上 訴 機 構提 起上 訴 60d 散 發(fā)報 告 30d 報 告通 過協(xié) 商 一 致 不 通 過 報 告不通 過 第 43頁 /共 77頁 “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 裁 決 的執(zhí) 行 及 其 監(jiān) 督 第 44頁 /共 77頁 裁 決 的 執(zhí) 行n 30天 內(nèi)

29、表 態(tài)n 關 于 爭 端 解 決 規(guī) 則 與 程 序 的 諒 解 第 21條 規(guī)定 , 在 專 家 組 或 上 訴 機 構 報 告 通 過 后 30天 內(nèi) 舉行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會 議 上 , 有 關 成 員 應 將 執(zhí) 行爭 端 解 決 機 構 建 議 和 裁 決 的 意 愿 通 知 該 機 構 。有 關 建 議 和 裁 決 應 該 迅 速 執(zhí) 行 , 如 果 不 能 迅 速執(zhí) 行 , 則 應 該 確 定 一 個 合 理 的 執(zhí) 行 期 限 。 第 45頁 /共 77頁 裁 決 遭 到 拒 絕 時 n 授 權 報 復n 如 申 訴 方 和 被 訴 方 在 合 理 期 限 屆 滿

30、后 20天 內(nèi) 未 能 就補 償 問 題 達 成 一 致 , ( 1) 申 訴 方 可 以 要 求 爭 端 解決 機 構 授 權 對 被 訴 方 進 行 報 復 , 即 中 止 對 被 訴 方 承擔 的 減 讓 或 其 他 義 務 。 ( 2)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應 該 在合 理 期 限 屆 滿 后 30天 內(nèi) 給 予 相 應 的 授 權 , 除 非 爭 端解 決 機 構 經(jīng) 協(xié) 商 一 致 拒 絕 授 權 。n 根 據(jù) 所 涉 及 的 不 同 范 圍 , 報 復 可 分 為 平 行 報 復 、 跨 部 門報 復 和 跨 協(xié) 議 報 復 三 種 。 被 訴 方 可 以 就 報 復 水 平

31、 的 適 當性 問 題 提 請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進 行 仲 裁 。n 報 復 措 施 也 是 臨 時 性 的 。 只 要 出 現(xiàn)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情況 , 報 復 措 施 就 應 終 止 : ( 1) 被 認 定 違 反 WT0有關 協(xié) 定 或 協(xié) 議 的 措 施 已 被 撤 銷 ; ( 2) 被 訴 方 對 申訴 方 所 受 的 利 益 損 害 提 供 了 解 決 辦 法 ; ( 3) 爭 端當 事 各 方 達 成 了 相 互 滿 意 的 解 決 辦 法 。 第 46頁 /共 77頁 監(jiān) 督 裁 決 的 執(zhí) 行n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應 該 監(jiān) 督 已 通 過 的 建 議

32、 和 裁決 的 執(zhí) 行 情 況 。 在 建 議 和 裁 決 通 過 后 , 任何 成 員 都 可 隨 時 向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提 出 與 執(zhí)行 有 關 的 問 題 , 以 監(jiān) 督 建 議 和 裁 決 的 執(zhí) 行 第 47頁 /共 77頁 仲 裁 、 斡 旋 、 調(diào) 解 和 調(diào) 停n 關 于 爭 端 解 決 規(guī) 則 與 程 序 的 諒 解 第 25條 規(guī)定 , 仲 裁 可 以 作 為 爭 端 解 決 的 另 一 種 方 式 。n 斡 旋 是 指 第 三 方 促 成 爭 端 當 事 方 開 始 談 判 或 重開 談 判 的 行 為 。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 進 行 斡 旋 的 一方

33、可 以 提 出 建 議 或 轉(zhuǎn) 達 爭 端 一 方 的 建 議 , 但 不直 接 參 加 當 事 方 的 談 判 。n 調(diào) 解 是 指 爭 端 當 事 方 將 爭 端 提 交 一 個 由 若 干 人組 成 的 委 員 會 , 該 委 員 會 通 過 查 明 事 實 , 提 出解 決 爭 端 的 建 議 , 促 成 當 事 方 達 成 和 解 。n 調(diào) 停 是 指 第 三 方 以 調(diào) 停 者 的 身 份 主 持 或 參 加 談判 , 提 出 談 判 的 基 礎 方 案 , 調(diào) 和 、 折 衷 爭 端 當事 方 的 分 歧 , 促 使 爭 端 當 事 方 達 成 協(xié) 議 。 第 48頁 /共 77

34、頁 WT0的 思 想-基 本 原 則 第 49頁 /共 77頁 WTO的 基 本 原 則n 非 歧 視 原 則n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透 明 度 原 則n 公 平 競 爭 原 則n 鼓 勵 發(fā) 展 和 經(jīng) 濟 改 革 原 則 第 50頁 /共 77頁 非 歧 視 原 則n 非 歧 視 原 則 (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 )n 又 可 稱 一 視 同 仁 原 則 。 這 一 原 則 要 求 成 員 方 在實 施 某 種 優(yōu) 惠 或 限 制 措 施 時 , 要 一 律 平 等 , 一視 同 仁 , 不 能 對 成 員 方

35、實 施 歧 視 待 遇 。 n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n四 個 要 點 :n第 一 , 自 動 性 。 “ 立 即 和 無 條 件 ” n第 二 , 同 一 性 。 受 惠 標 的 必 須 相 同 n第 三 , 相 互 性 。 義 務 與 權 利 的 統(tǒng) 一 n第 四 , 普 遍 性 。 適 用 于 全 部 進 出 口 產(chǎn) 品 、 服 務 貿(mào) 易的 各 個 部 門 和 所 有 種 類 的 知 識 產(chǎn) 權 所 有 者 和 持 有 者。 第 51頁 /共 77頁 非 歧 視 原 則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n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還 有 例 外 情 況n 1) 以 關 稅 同 盟

36、和 自 由 貿(mào) 易 區(qū) 等 形 式 出 現(xiàn) 的 區(qū) 域經(jīng) 濟 安 排 ;n 2) 對 發(fā) 展 中 成 員 實 行 的 特 殊 和 差 別 待 遇 ;n如 “ 普 遍 優(yōu) 惠 制 方 案 ” , 對 發(fā) 展 中 國 家 出 口 的 制 成品 、 半 制 成 品 和 某 些 初 級 產(chǎn) 品 , 提 供 普 遍 的 、 非 互惠 的 、 比 最 惠 國 待 遇 更 為 優(yōu) 惠 的 關 稅 待 遇 n 3) 在 邊 境 貿(mào) 易 中 , 可 對 毗 鄰 國 家 給 予 更 多 的 貿(mào)易 便 利 。n 4) 知 識 產(chǎn) 權 領 域 的 例 外 n如 在 WT0正 式 運 行 前 已 生 效 的 國 際 知

37、 識 產(chǎn) 權 保 護 公約 中 規(guī) 定 的 權 利 。 第 52頁 /共 77頁 非 歧 視 原 則 國 民 待 遇 原 則n 對 其 他 成 員 方 的 產(chǎn) 品 、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及 知 識 產(chǎn) 權 所 有 者 和 持 有 者 所 提 供 的 待 遇, 不 低 于 本 國 同 類 產(chǎn) 品 、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者 及 知 識 產(chǎn) 權 所 有 者 和 持 有 者 所 享 有 的 待遇 。n 兩 個 要 點n 第 一 、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適 用 的 對 象 是 產(chǎn) 品 、 服 務或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知 識 產(chǎn) 權 所 有 者 和 持 有 者 ;n 第 二

38、、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只 涉 及 其 他 成 員 方 的 產(chǎn) 品、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知 識 產(chǎn) 權 所 有 者 和 持 有者 , 在 進 口 成 員 方 境 內(nèi) 所 享 的 待 遇 。 第 53頁 /共 77頁 非 歧 視 原 則 國 民 待 遇 原 則n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也 有 以 下 各 種 例 外 情 況 :n 第 一 , 政 府 采 購 。 n 第 二 , 只 給 予 某 種 產(chǎn) 品 的 國 內(nèi) 生 產(chǎn) 者 補 貼 。 n 第 三 , 有 關 外 國 電 影 片 放 映 數(shù) 量 的 規(guī) 定 。 n 第 四 , 成 員 方 政 府 沒 有 作 出 開 放

39、 承 諾 的 服 務 部門 ,也 不 適 用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 n 第 五 , 在 與 貿(mào)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chǎn) 權 協(xié) 定 中 未作 規(guī) 定 的 表 演 者 、 錄 音 制 品 作 者 和 廣 播 組 織 者享 有 的 其 他 權 利 , 也 不 適 用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 第 54頁 /共 77頁 WTO的 基 本 原 則n 非 歧 視 原 則n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透 明 度 原 則n 公 平 競 爭 原 則n 鼓 勵 發(fā) 展 和 經(jīng) 濟 改 革 原 則 第 55頁 /共 77頁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1、 含

40、義 :n 通 過 多 邊 貿(mào) 易 談 判 , 實 質(zhì) 性 削 減 關 稅 和 減 少 其他 貿(mào) 易 壁 壘 , 擴 大 成 員 之 間 的 貨 物 和 服 務 貿(mào) 易n 2、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的 體 現(xiàn)n 1) 削 減 關 稅n各 國 履 行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的 承 諾 后 , 工 業(yè) 品 平 均 關稅 水 平 , 發(fā) 達 國 家 由 6.3% 降 至 3.8%, 發(fā) 展 中 國 家 由20.5% 降 至 14.4%, 部 分 發(fā) 達 國 家 成 員 承 諾 10個 零 關稅 部 門 第 56頁 /共 77頁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2) 取 消 數(shù) 量 限 制 原 則n

41、 1、 配 額 。 是 一 種 對 進 口 貨 物 數(shù) 量 限 制 性 管 理 措施 。 例 如 , 我 國 對 小 麥 、 大 米 、 玉 米 、 棉 花 、植 物 油 、 糖 、 羊 毛 、 毛 條 等 實 行 關 稅 配 額 管 理, 其 關 稅 率 較 低 , 如 關 稅 配 額 管 理 的 糧 食 和 棉花 關 稅 率 為 1 , 其 他 產(chǎn) 品 關 稅 率 為 1 一 20; 配 額 以 外 的 小 麥 、 玉 米 、 大 米 、 棉 花 、 豆 油等 產(chǎn) 品 的 關 稅 率 為 25 一 65 。n 2、 進 口 許 可n 3、 自 動 出 口 限 制 n 4、 禁 止 進 口

42、第 57頁 /共 77頁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3) 減 少 非 關 稅 貿(mào) 易 壁 壘 ( NTBs)n 非 關 稅 壁 壘 是 指 除 關 稅 以 外 的 各 種 限 制 貿(mào) 易 的 措 施n 體 現(xiàn) : TBT(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協(xié) 議 ( WT0貿(mào) 易 技 術 壁 壘 協(xié) 議 );SPS( Agreement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協(xié)議 ( 實 施 衛(wèi) 生

43、 與 植 物 衛(wèi) 生 措 施 協(xié) 議 ), PSI(Pre-shipmentInspection)協(xié) 議 ( 裝 運 前 檢 驗 協(xié) 定 ),TRIM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協(xié) 議 ( 與 貿(mào) 易 有 關 的 投 資 措 施 協(xié) 議 ) , 海 關 估 價 協(xié) 議 , 進 口 許 可 程 序 協(xié) 議 第 58頁 /共 77頁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4) 服 務 貿(mào) 易 的 市 場 準 入 ( Market Access)n 各 國 為 了 保 護 本 國 服 務 業(yè) , 對 服 務 業(yè) 的 對 外 開 放 采取

44、了 諸 多 限 制 措 施 。 包 括 限 制 服 務 提 供 者 數(shù) 量 , 限制 服 務 交 易 或 資 產(chǎn) 總 值 , 限 制 服 務 業(yè) 務 總 數(shù) 或 服 務產(chǎn) 出 總 量 , 限 制 特 定 服 務 部 門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雇 用人 數(shù) , 要 求 通 過 特 定 類 型 的 法 律 實 體 提 供 服 務 , 限制 外 國 資 本 投 資 總 額 或 參 與 比 例 , 以 及 國 民 待 遇 限制 等 。n 服 務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 GATs) 要 求 , 成 員 方 為 其他 成 員 方 的 服 務 產(chǎn) 品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更 多 的 投 資

45、與 經(jīng) 營 機 會 , 分 階 段 逐 步 開 放 商 務 、 金 融 、 電 信 、分 銷 、 旅 游 、 教 育 、 運 輸 、 醫(yī) 療 保 健 、 建 筑 、 環(huán) 境、 娛 樂 等 服 務 領 域 。 第 59頁 /共 77頁 WTO的 基 本 原 則n 非 歧 視 原 則n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透 明 度 原 則n 公 平 競 爭 原 則n 鼓 勵 發(fā) 展 和 經(jīng) 濟 改 革 原 則 第 60頁 /共 77頁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1、 含 義 :n 世 貿(mào) 組 織 允 許 世 貿(mào) 組 織 成 員 根 據(jù)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階 段的

46、 不 同 , 依 據(jù) 貨 物 和 服 務 產(chǎn) 業(yè) 競 爭 能 力 的 差 距, 考 慮 可 持 續(xù) 發(fā) 展 的 需 要 , 維 護 本 國 國 民 安 全和 健 康 的 要 求 , 可 以 通 過 談 判 做 出 正 當 的 保 護, 即 非 歧 視 原 則 的 例 外 。 第 61頁 /共 77頁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2、 正 當 保 護 的 體 現(xiàn) :n 1) 發(fā) 展 中 國 家 保 護 程 度 高 于 發(fā) 達 國 家 ;n 2) 成 員 可 根 據(jù) 本 身 產(chǎn) 業(yè) 和 服 務 業(yè) 的 競 爭 力 的 差 距, 設 置 不 同 關 稅 稅 率 , 對 新 興 產(chǎn) 業(yè) ( 幼

47、稚 產(chǎn) 業(yè) ) 的保 護 程 度 可 以 高 于 已 經(jīng) 發(fā) 展 起 來 的 產(chǎn) 業(yè) ; 服 務 業(yè) 沒有 做 出 承 諾 的 服 務 部 門 , 不 適 用 國 民 待 遇 ;n 3) 知 識 產(chǎn) 權 要 加 強 保 護 ; 與 貨 物 和 服 務 貿(mào) 易 不 同, 根 據(jù) 與 貿(mào)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chǎn) 權 協(xié) 定 , 世 貿(mào) 組 織成 員 要 求 所 有 世 貿(mào) 組 織 成 員 都 必 須 達 到 的 知 識 產(chǎn) 權保 護 最 低 標 準 。n 4) 世 貿(mào) 組 織 成 員 為 了 做 到 可 持 續(xù) 發(fā) 展 , 可 限 制 某些 國 內(nèi) 短 缺 的 物 資 出 口 ; 為 了 保

48、護 本 國 國 民 健 康 和安 全 , 對 進 口 產(chǎn) 品 設 置 技 術 、 安 全 和 質(zhì) 量 標 準 , 對不 達 標 產(chǎn) 品 不 許 進 口 。 第 62頁 /共 77頁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3、 正 當 保 護 的 措 施 :n 貨 物 貿(mào) 易 中 鼓 勵 以 關 稅 作 為 主 要 的 保 護 措 施 ,一 般 地 取 消 數(shù) 量 限 制 ;n 服 務 貿(mào) 易 中 , 允 許 成 員 逐 步 開 放 ; 在 承 諾 開 放的 部 門 實 施 國 民 待 遇 ;n 知 識 產(chǎn) 權 要 通 過 多 種 方 式 保 護 。 第 63頁 /共 77頁 WTO的 基 本 原

49、則n 非 歧 視 原 則n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透 明 度 原 則n 公 平 競 爭 原 則n 鼓 勵 發(fā) 展 和 經(jīng) 濟 改 革 原 則 第 64頁 /共 77頁 透 明 度 原 則n 1、 含 義 :n 成 員 方 對 于 制 定 實 施 的 貿(mào) 易 措 施 及 其 變 化 情 況( 包 括 修 改 、 增 補 、 廢 除 等 ) 應 該n 公 布 , 不 公 布 的 不 得 實 施n 通 報 WT0n 1) 公 布 :n 公 布 時 間 :n 迅 速 , 最 遲 應 在 生 效 之 時 公 布 或 公 開 。 公 布 之前 不 得 提 前 采

50、取 措 施 。n 成 員 承 擔 應 其 他 成 員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信 息 和 咨 詢的 義 務 。 第 65頁 /共 77頁 透 明 度 原 則n 2) 通 報 :n 通 報 登 記 中 心 ( WTO)n 2、 貿(mào) 易 政 策 審 議 機 制 保 證 貿(mào) 易 政 策 透 明度 第 66頁 /共 77頁 WTO的 基 本 原 則n 非 歧 視 原 則n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透 明 度 原 則n 公 平 競 爭 原 則n 鼓 勵 發(fā) 展 和 經(jīng) 濟 改 革 原 則 第 67頁 /共 77頁 公 平 競 爭 原 則n 1、 含 義 :n 成

51、員 方 應 避 免 采 取 扭 曲 市 場 競 爭 的 措 施 , 糾 正 不 公平 貿(mào) 易 行 為 , 在 貨 物 貿(mào) 易 、 服 務 貿(mào) 易 和 與 貿(mào) 易 有 關的 知 識 產(chǎn) 權 領 域 , 創(chuàng) 造 和 維 護 公 開 、 公 平 、 公 正 的市 場 環(huán) 境 。n 2、 要 點 :n 第 一 , 公 平 競 爭 既 涉 及 到 成 員 方 的 政 府 的 施 政 行 為, 也 涉 及 到 成 員 方 的 企 業(yè) 和 經(jīng) 營 者 的 經(jīng) 營 行 為 。n 第 二 ,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核 心 內(nèi) 涵 是 誠 實 守 信 和 遵 守 公認 的 商 業(yè) 道 德 。 n 第 三 公 平

52、 競 爭 原 則 要 求 成 員 方 維 護 產(chǎn) 品 、 服 務 或服 務 提 供 者 在 本 國 市 場 上 的 公 平 競 爭 , 不 論 它 們 來自 任 何 成 員 方 第 68頁 /共 77頁 公 平 競 爭 原 則n 3、 體 現(xiàn) :n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和 國 民 待 遇 原 則n 反 傾 銷 協(xié) 議 n 補 貼 與 反 補 貼 措 施 協(xié) 議 ( SCM) n 保 障 措 施 協(xié) 議 n 農(nóng) 業(yè) 協(xié) 議 , TRIPS協(xié) 議 ,n 服 務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 GATs)n 政 府 采 購 協(xié) 議 等 第 69頁 /共 77頁 WTO的 基 本 原 則n 非 歧 視

53、 原 則n 貿(mào) 易 自 由 化 原 則n 允 許 正 當 保 護 原 則n 透 明 度 原 則n 公 平 競 爭 原 則n 鼓 勵 發(fā) 展 和 經(jīng) 濟 改 革 原 則 第 70頁 /共 77頁 鼓 勵 發(fā) 展 和 經(jīng) 濟 改 革 原 則n 針 對 發(fā) 展 中 國 家 和 經(jīng) 濟 轉(zhuǎn) 型 國 家 ( 發(fā) 展 中國 家 和 經(jīng) 濟 轉(zhuǎn) 型 國 家 目 前 占 WTO成 員 總 數(shù)的 3/4)n 體 現(xiàn) :n 1、 允 許 發(fā) 展 中 成 員 方 用 較 長 的 時 間 履 行 義 務 ,或 有 較 長 的 過 渡 期 ( transition period)n E.g. 農(nóng) 產(chǎn) 品 關 稅 削 減

54、 :n發(fā) 達 國 家 : 6年 內(nèi) , 關 稅 降 低 36% n發(fā) 展 中 國 家 : 10年 內(nèi) , 關 稅 降 低 24%n最 不 發(fā) 達 國 家 免 除 降 稅 義 務第 71頁 /共 77頁 鼓 勵 發(fā) 展 和 經(jīng) 濟 改 革 原 則n 2、 允 許 發(fā) 展 中 成 員 方 在 履 行 義 務 時 有 較 大的 靈 活 性 。n E.g. 農(nóng) 產(chǎn) 品 協(xié) 議 規(guī) 定 : 原 則 上 取 消 并 禁 止進 口 數(shù) 量 限 制 , 但 是 在 特 定 條 件 下 , 對 發(fā) 展 中成 員 方 給 予 “ 特 殊 待 遇 ” , 即 仍 可 采 用 進 口 限制 措 施 , 通 常 可 達

55、 10年 之 久 。n 3、 發(fā) 達 國 家 成 員 對 發(fā) 展 中 國 家 成 員 提 供 技術 援 助 , 以 使 后 者 得 以 更 好 地 履 行 義 務 。n E.g. 發(fā) 達 國 家 成 員 還 要 加 快 對 來 自 最 不 發(fā) 達 國家 的 出 口 產(chǎn) 品 的 市 場 準 入 。 第 72頁 /共 77頁 例 外 與 免 責n 世 貿(mào) 組 織 要 求 成 員 方 切 實 履 行 其 所 承 擔 的 各 項義 務 , 但 也 允 許 成 員 放 在 考 慮 歷 史 傳 統(tǒng) 、 安 全和 困 難 的 情 況 下 有 所 例 外 , 即 不 實 施 非 歧 視 原則 。n 例 外n

56、1、 一 般 例 外 : GATT1947 20 條 ; GATS 14條n 2、 安 全 例 外n 3、 區(qū) 域 經(jīng) 濟 安 排 例 外n 4、 發(fā) 展 中 成 員 的 特 殊 和 差 別 待 遇n 5、 知 識 產(chǎn) 權 領 域 的 例 外 n 6、 諸 邊 貿(mào) 易 協(xié) 議 的 例 外n 7、 邊 境 貿(mào) 易 的 例 外 第 73頁 /共 77頁 一 般 例 外 條 款 : GATT1947n (a) 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morals;n (b)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

57、lth;n (c) relating to the importations or exportations of gold or silver; n (d) necessary to secure compliance with laws or regulations which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customs enforcement, the enforcement of monopolies operated under para

58、graph 4 of Article II and Article XVII, the protection of patents, trade marks and copyrights, and the prevention of deceptive practices;n (e) relating to the products of prison labour;n (f) impos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treasures of artistic, historic or archaeological value;nn (g) relatin

59、g to the conservation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if such measures are made effective in conjunction with restrictions on domestic production or consumption;nn (h) undertaken in pursuance of obligations under any intergovernmental commodity agreement which conforms to criteria submitted to the

60、CONTRACTING PARTIES and not disapproved by them or which is itself so submitted and not so disapproved;* nn (i) involving restrictions on exports of domestic materials necessary to ensure essential quantities of such materials to a domestic processing industry during periods when the domestic price

61、of such materials is held below the world price as part of a governmental stabilization plan; Provided that such restrictions shall not operate to increase the exports of or the protection afforded to such domestic industry, and shall not depart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relating to non

62、discrimination;nn (j) essential to the acquisition or distribution of products in general or local short supply; Provided that any such measures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that all contracting parties are entitled to an equitable share of the international supply of such products, and th

63、at any such measures, which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shall be discontinued as soon as the conditions giving rise to them have ceased to exist.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review the need for this sub paragraph not later than 30 June 1960.第 74頁 /共 77頁 一 般 例 外 條 款

64、: GATS第 14條n 第 14條 之 二 安 全 例 外n 1 本 協(xié) 定 的 任 何 規(guī) 定 不 得 解 釋 為 :n ( a) 要 求 任 何 成 員 提 供 其 認 為 如 披 露 則 會 違 背 其 根 本 安 全 利 益的 任 何 信 息 ; 或n ( b) 阻 止 任 何 成 員 采 取 其 認 為 對 保 護 其 根 本 安 全 利 益 所 必 需 的任 何 行 動 :n ( i) 與 直 接 或 間 接 為 軍 事 機 關 提 供 給 養(yǎng) 的 服 務 有 關 的 行 動;n ( ii) 與 裂 變 和 聚 變 物 質(zhì) 或 衍 生 此 類 物 質(zhì) 的 物 質(zhì) 有 關 的 行

65、動,n ( iii) 在 戰(zhàn) 時 或 國 際 關 系 中 的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下 采 取 的 行 動; 或 n ( c) 阻 止 任 何 成 員 為 履 行 其 在 聯(lián) 合 國 憲 章 項 下 的 維 護 國 際和 平 與 安 全 的 義 務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n 2 根 據(jù) 第 1款 ( b) 項 和 ( C) 項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其 終 止 , 應 盡可 能 充 分 地 通 知 服 務 貿(mào) 易 理 事 會 。第 75頁 /共 77頁 例 外 與 免 責n 免 責n 1 緊 急 限 制 進 口 措 施n 2 保 護 幼 稚 產(chǎn) 業(yè) 措 施n 3 國 際 收 支 限 制 措 施n 4 有 關 承 諾 修 改 或 撤 回n 5 義 務 豁 免 第 76頁 /共 77頁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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