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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章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則第 一 節(jié) 基 本 原 則 概 述 一 、 刑 法 基 本 原 則 的 概 念 刑 法 基 本 原 則 , 是 指 刑 法 所 特有 的 、 貫 穿 全 部 刑 法 規(guī) 范 、 指 導(dǎo)和 制 約 全 部 刑 事 立 法 和 刑 事 司 法的 基 本 精 神 和 基 本 準(zhǔn) 則 。 二 、 刑 法 基 本 原 則 的 意 義 首 先 , 刑 法 基 本 原 則 必 須 是貫 穿 全 部 刑 法 規(guī) 范 , 具 有 指 導(dǎo) 和制 約 全 部 刑 事 立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意義 的 。 其 次 , 刑 法 基 本 原 則 對(duì) 刑 事 立法 和 刑 事 司
2、法 具 有 普 遍 的 指 導(dǎo) 意義 。 三 、 我 國(guó)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 我 國(guó) 刑 法 第 三 條 規(guī) 定 : 法 律 明 文 規(guī) 定 為犯 罪 行 為 的 , 依 照 法 律 定 罪 處 刑 ; 法 律沒(méi) 有 明 文 規(guī) 定 為 犯 罪 行 為 的 , 不 得 定 罪處 刑 。 適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則 。 第 四 條 : 對(duì) 任 何 人 犯 罪 , 在 適 用 法 律 上一 律 平 等 。 不 允 許 任 何 人 有 超 越 法 律 的特 權(quán) 。 罪 責(zé) 刑 相 適 應(yīng) 原 則 。 第 五 條 刑 罰 的 輕 重 , 應(yīng) 當(dāng) 與 犯
3、罪 分 子 所犯 罪 行 和 承 擔(dān) 的 刑 事 責(zé) 任 相 適 應(yīng) 。 第 二 節(jié)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一 、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的 含 義 法 無(wú) 明 文 規(guī) 定 不 為 罪 , 法 無(wú) 明 文規(guī) 定 不 處 罰 。 二 、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的 產(chǎn) 生 、 發(fā) 展 罪 刑 法 定 的 早 期 思 想 淵 源 , 一般 認(rèn) 為 是 1215年 英 王 約 翰 簽 署 的大 憲 章 第 39條 , 確 定 了 “ 適 當(dāng) 的法 定 程 序 ” 的 法 的 基 本 思 想 。 近 代 意 義 的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從 其 產(chǎn)生 之 初 就 與 自 由 與 人 權(quán) 緊 密
4、地 聯(lián)系 在 一 起 。 17、 18世 紀(jì) , 資 產(chǎn) 階 級(jí) 啟 蒙 思想 家 針 對(duì) 封 建 刑 法 中 罪 刑 擅 斷 、踐 踏 人 權(quán) 的 黑 暗 現(xiàn) 實(shí) , 提 出 了 罪刑 法 定 的 主 張 。 如 洛 克 、 孟 德 斯鳩 、 貝 卡 利 亞 等 。 其 中 , 費(fèi) 爾 巴 哈 首 次 在 自 己 的 教科 書(shū) 中 將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作 為 刑 法的 基 本 原 則 進(jìn) 行 闡 釋 , 并 對(duì) 罪 刑法 定 原 則 的 理 論 基 礎(chǔ) 、 內(nèi) 涵 等 進(jìn)行 深 入 探 討 。 資 產(chǎn) 階 級(jí) 革 命 勝 利 后 , 罪 刑 法定 這 一 思 想 由 學(xué) 說(shuō) 轉(zhuǎn) 變
5、為 法 律 ,在 資 產(chǎn) 階 級(jí) 憲 法 和 刑 法 中 得 到 確認(rèn) , 并 逐 漸 得 到 近 現(xiàn) 代 刑 事 立 法和 司 法 的 認(rèn) 同 。 但 在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產(chǎn) 生 后 的 某 些 時(shí) 期 ,在 非 法 治 的 非 常 態(tài) 現(xiàn) 象 下 , 處 于 對(duì) 自 由的 制 約 和 所 謂 社 會(huì) 利 益 的 維 護(hù) , 罪 刑 法定 原 則 被 顛 覆 。 如 納 粹 修 改 的 德 國(guó) 刑 法 典 第 2條 規(guī) 定 :“ 實(shí) 施 了 在 法 律 上 被 宣 布 為 可 罰 的行 為 或 者 根 據(jù) 刑 罰 法 規(guī) 的 基 本 觀 念和 健 全 的 民 族 感 情 值 得 處
6、罰 的 行 為的 人 , 予 以 處 罰 。 不 存 在 直 接 適 用于 其 行 為 的 刑 罰 法 規(guī) 時(shí) , 該 行 為 根據(jù) 最 適 當(dāng) 與 它 的 基 本 觀 念 的 法 律 予以 處 罰 。 ” 從 當(dāng) 今 世 界 各 國(guó) 的 刑 法 立 法 和 司法 現(xiàn) 狀 來(lái) 看 , 早 期 的 絕 對(duì) 罪 刑 法定 原 則 已 受 到 嚴(yán) 峻 的 挑 戰(zhàn) , 代 之而 起 的 相 對(duì)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 成 為各 國(guó) 刑 法 改 革 的 發(fā) 展 方 向 。 三 、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的 基 本 內(nèi) 容1、 沒(méi) 有 事 先 發(fā) 布 的 法 律 , 就 沒(méi) 有刑 罰 。 “ 帶 哨
7、 子 的 鞭 子 ” 刑 法 不溯 及 既 往 原 則 。 2、 沒(méi) 有 成 文 的 法 律 , 就 沒(méi) 有 刑 罰 。 在 大 陸 法 系 國(guó) 家 , 反 對(duì) 習(xí) 慣 法 。 在 我 國(guó) , 只 能 由 法 律 ( 狹 義 )規(guī) 定 犯 罪 與 刑 罰 。 3、 沒(méi) 有 刑 法 的 明 文 規(guī) 定 , 就 沒(méi) 有刑 罰 。 反 對(duì) 類(lèi) 推 解 釋 的 原 則 。 在 刑 事 司 法 解 釋 中 不 得 進(jìn) 行 任意 的 擴(kuò) 大 解 釋 。 2000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 交 通 肇事 刑 事 案 件 具 體 應(yīng) 用 法 律 若 干 問(wèn) 題 的 解釋 第 5條 第 2款 規(guī)
8、 定 , 交 通 肇 事 后 , 單位 主 管 人 員 、 機(jī) 動(dòng) 車(chē) 輛 所 有 人 、 承 包 人或 者 乘 車(chē) 人 指 使 肇 事 人 逃 逸 , 致 使 被 害人 因 得 不 到 救 助 而 死 亡 的 , 以 交 通 肇 事罪 的 共 犯 論 處 。 4、 沒(méi) 有 法 律 則 無(wú) 刑 罰 。 禁 止 絕 對(duì) 不 確 定 的 法 定 刑 。 5、 沒(méi)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則 無(wú) 犯 罪 。 刑 法 的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dāng) 明 確 , 不 明 確 的 法 律 是無(wú) 效 的 。 6、 沒(méi) 有 適 當(dāng) 的 法 律 則 無(wú) 犯 罪 。 刑 法 內(nèi) 容 正 當(dāng) 。 罪 刑 均 衡 , 禁 止 殘
9、 虐 的刑 罰 。 四 、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在 我 國(guó) 刑 法 中 的 體 現(xiàn) 廢 止 類(lèi) 推 。 明 文 規(guī) 定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 細(xì) 化 條 文 等 。這 解 決 的 是 有 法 可 依 的 問(wèn) 題 。 五 、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的 司 法 適 用 有 法 必 依 、 執(zhí) 法 必 嚴(yán) 、 違 法 必究 第 三 節(jié) 適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則 一 、 適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則 的含 義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是 我 國(guó) 憲法 確 立 的 社 會(huì) 主 義 法 治 的 一 般 原則 。 適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則 則 是這
10、一 原 則 在 刑 法 中 的 體 現(xiàn) 。 ” 二 、 適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則 的 基 本含 義 是 : 就 犯 罪 人 而 言 , 任 何 人 犯 罪 , 都應(yīng) 當(dāng) 受 到 法 律 的 追 究 ; 任 何 人 不 得享 有 超 越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特 權(quán) ; 對(duì) 于 一切 犯 罪 行 為 , 不 論 犯 罪 人 的 社 會(huì) 地位 、 家 庭 出 身 、 職 業(yè) 狀 況 、 財(cái) 產(chǎn) 狀況 、 政 治 面 貌 、 才 能 業(yè) 績(jī) 如 何 , 都一 律 平 等 地 適 用 刑 法 , 在 定 罪 量 刑時(shí) 應(yīng) 一 視 同 仁 。 就 被 害 人 而 言 , 任 何 人 受 到
11、犯罪 侵 害 , 都 應(yīng) 當(dāng) 依 法 追 究 犯 罪 、保 護(hù) 被 害 人 的 權(quán) 益 ; 被 害 人 同 樣的 權(quán) 益 , 應(yīng) 當(dāng) 受 到 刑 法 同 樣 的 保護(hù) ; 不 得 因 為 被 害 人 身 份 、 地 位 、財(cái) 產(chǎn) 狀 況 等 情 況 的 不 同 而 對(duì) 犯 罪和 犯 罪 人 予 以 不 同 的 刑 法 適 用 。 對(duì) 于 犯 罪 人 而 言 , 刑 法 也 是 犯 罪人 的 大 憲 章 。 當(dāng) 然 , 適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則并 不 否 定 因 犯 罪 人 或 被 害 人 特 定的 個(gè) 人 情 況 而 在 立 法 上 、 司 法 上允 許 定 罪 量 刑 有 其
12、符 合 刑 法 規(guī) 定上 的 區(qū) 別 。 即 這 里 的 平 等 是 實(shí) 質(zhì) 的 平 等 。 其 關(guān) 鍵 , 在 于 犯 罪 人 、 被 害 人的 身 份 等 個(gè) 人 情 況 對(duì) 犯 罪 的 性 質(zhì)和 危 害 程 度 有 無(wú) 影 響 , 有 影 響 的在 定 罪 量 刑 上 應(yīng) 有 所 區(qū) 別 。 適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則 必 須 和罪 刑 均 衡 原 則 等 相 互 配 合 來(lái) 合 理地 調(diào) 節(jié) 刑 法 的 適 用 。 我 國(guó) 刑 法 中 尚 有 些 地 方 需 要 改進(jìn) 。 男 女 刑 法 保 護(hù) 的 平 等 。 國(guó) 有 財(cái) 產(chǎn) 和 非 國(guó) 有 財(cái) 產(chǎn) 保 護(hù)的 平 等 等
13、第 四 節(jié) 罪 責(zé) 刑 相 適 應(yīng) 原 則 一 、 罪 責(zé) 刑 相 適 應(yīng) 原 則 的 含 義 罪 刑 相 適 應(yīng) 原 則 的 基 本 含 義 是 :犯 多 大 的 罪 , 就 應(yīng) 承 擔(dān) 多 大 的 刑事 責(zé) 任 , 亦 應(yīng) 判 處 其 相 應(yīng) 輕 重 的刑 罰 , 做 到 重 罪 重 罰 , 輕 罪 輕 罰 ,罰 當(dāng) 其 罪 , 罪 刑 相 稱(chēng) 二 、 本 原 則 的 發(fā) 展 歷 程 罪 刑 均 衡 的 觀 念 , 最 早 可 以 追溯 到 原 始 社 會(huì) 的 同 態(tài) 復(fù) 仇 和 奴 隸社 會(huì) 的 等 量 報(bào) 復(fù) 。 “ 以 血 還 血 、以 眼 還 眼 、 以 牙 還 牙 ” , 是 罪
14、 刑均 衡 思 想 最 原 始 、 最 粗 俗 的 表 現(xiàn)形 式 。 作 為 刑 法 的 一 項(xiàng) 基 本 原 則 , 罪刑 均 衡 則 是 由 資 產(chǎn) 階 級(jí) 啟 蒙 思 想家 和 法 學(xué) 家 首 先 提 出 來(lái) 的 , 并 在資 產(chǎn) 階 級(jí) 革 命 勝 利 后 , 被 寫(xiě) 進(jìn) 了憲 法 和 刑 法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從 19世 紀(jì) 末 期以 來(lái) , 隨 著 刑 事 人 類(lèi) 學(xué) 派 和 刑 事社 會(huì) 學(xué) 派 的 崛 起 , 傳 統(tǒng) 的 罪 刑 均衡 原 則 受 到 了 有 力 的 挑 戰(zhàn) 。 行 為人 中 心 論 和 人 身 危 險(xiǎn) 性 論 的 出 現(xiàn) ,保 安 處 分 和 不
15、定 期 刑 制 度 的 推 行 ,使 此 在 刑 事 立 法 上 受 到 削 弱 和 排擠 。 三 、 罪 刑 均 衡 原 則 的 立 法 體 現(xiàn) 1、 刑 法 確 立 了 科 學(xué) 嚴(yán) 密 的 刑 罰體 系 我 國(guó) 刑 法 總 則 按 照 刑 罰 方 法 的輕 重 次 序 排 列 , 確 定 了 一 個(gè) 各 種 刑罰 方 法 既 相 互 區(qū) 別 又 互 相 銜 接 的 刑罰 體 系 , 以 便 能 夠 根 據(jù) 犯 罪 的 各 種情 況 靈 活 運(yùn) 用 , 從 而 為 刑 事 司 法 實(shí)現(xiàn) 罪 刑 均 衡 奠 定 了 基 礎(chǔ) 。 2、 刑 法 規(guī) 定 了 區(qū) 別 對(duì) 待 的 處 罰原 則 我 國(guó)
16、 刑 法 總 則 根 據(jù) 各 種 行 為 的社 會(huì) 危 害 性 程 度 和 人 身 危 險(xiǎn) 性 的大 小 , 規(guī) 定 了 輕 重 有 別 的 處 罰 原則 。 例 如 對(duì) 于 防 衛(wèi) 過(guò) 當(dāng) 、 避 險(xiǎn) 過(guò) 當(dāng)而 構(gòu) 成 犯 罪 者 應(yīng) 當(dāng) 減 輕 或 免 除 處罰 ; 預(yù) 備 犯 可 以 比 照 既 遂 犯 從 輕 、減 輕 或 者 免 除 處 罰 ; 未 遂 犯 可 以比 照 既 遂 犯 從 輕 或 者 減 輕 處 罰 ,等 等 。 此 外 , 刑 法 總 則 還 側(cè) 重 于 刑 罰個(gè) 別 化 的 要 求 , 規(guī) 定 了 一 系 列 刑罰 裁 量 與 執(zhí) 行 制 度 , 如 累 犯 制 度
17、 、假 釋 制 度 , 等 等 。 3 刑 法 設(shè) 立 了 輕 重 不 同 的 量刑 幅 度 我 國(guó) 刑 法 分 則 不 僅 根 據(jù) 犯 罪 的性 質(zhì) 和 危 害 程 度 , 建 立 了 一 個(gè) 犯罪 體 系 , 而 且 還 為 各 種 具 體 犯 罪規(guī) 定 了 可 以 分 割 、 能 夠 伸 縮 、 幅度 較 大 的 法 定 刑 。 四 、 罪 刑 均 衡 原 則 的 司 法 適用 1、 糾 正 重 定 罪 輕 量 刑 的 錯(cuò) 誤傾 向 , 把 量 刑 與 定 罪 置 于 同 等 重要 的 地 位 。 例 如 , 法 院 在 申 訴 案 件 時(shí) , 就 形成 了 一 個(gè) 不 成 文 的 規(guī)
18、則 , 即 確 屬定 性 錯(cuò) 誤 或 量 刑 畸 輕 畸 重 的 才 予改 判 , 而 對(duì) 于 量 刑 偏 輕 偏 重 的 ,則 維 持 原 判 。 2 糾 正 重 刑 主 義 的 錯(cuò) 誤 思想 , 強(qiáng) 化 量 刑 公 正 的 司 法 觀 念 。 3 糾 正 不 同 法 院 量 刑 輕 重 懸殊 的 現(xiàn) 象 , 實(shí) 現(xiàn) 執(zhí) 法 中 的 平 衡 和協(xié) 調(diào) 統(tǒng) 一 。 為 解 決 執(zhí) 法 不 統(tǒng) 一 的 問(wèn) 題 , 可 以 考慮 采 取 下 列 對(duì) 策 : (1)及 時(shí) 完 善 刑 事 立 法 , 真 正 做 到有 科 學(xué) 的 法 律 依 據(jù) ; (2)進(jìn) 一 步 加 強(qiáng) 司 法 解 釋 工 作
19、, 為正 確 適 用 刑 罰 提 供 明 確 具 體 的 標(biāo) 準(zhǔn) ; (3)加 強(qiáng) 刑 事 判 例 的 編 纂 工 作 ,重 視 判 例 對(duì) 刑 事 審 判 工 作 的 指 導(dǎo)作 用 ; (4)改 進(jìn) 量 刑 方 法 , 逐 步 實(shí) 現(xiàn) 量刑 的 規(guī) 范 化 、 科 學(xué) 化 和 現(xiàn) 實(shí) 化 。 我 國(guó) 刑 法 規(guī) 定 了 (_)法 定 原 則 , (_)法 定 原 則 的經(jīng) 典 表 述 是 , 法 無(wú) 明 文 規(guī) 定 不 為 罪 、 法 無(wú) 明 文 規(guī) 定不 處 罰 ; 刑 法 同 時(shí) 規(guī) 定 了 (_)相 適 應(yīng) 原 則 , 即 刑 罰的 輕 重 , 應(yīng) 當(dāng) 與 犯 罪 分 子 所 犯 (_)和 承 擔(dān) 的 _(_)相 適 應(yīng) ; 死 刑 只 適 用 于 (_)極 其 嚴(yán) 重 的 犯 罪 分 子 。在 這 段 話 的 空 格 中 :A 2處 填 寫(xiě) 罪 刑 , 4處 填 寫(xiě) 罪 行 B 3處 填 寫(xiě) 罪 刑 , 3處 填 寫(xiě) 罪 行 C 4處 填 寫(xiě) 罪 刑 , 2處 填 寫(xiě) 罪 行 D 3處 填 寫(xiě) 罪 刑 , 2處 填 寫(xiě) 罪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