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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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你知道嗎? 人的一生遇到多少次可能傷害事件?v 事 故 統(tǒng) 計 學 的 科 學 答 案 是 100次 以 上 。 有的 人 比 較 “ 幸 運 ” , 他 ( 她 ) 均 能 “ 逢 兇 化吉 , 化 險 為 夷 ” , 所 遇 到 的 事 故 都 是 未 遂 事故 , 而 有 的 人 卻 很 “ 倒 霉 ” , 成 為 了 事 故 的犧 牲 品 。 其 實 , 幸 運 與 倒 霉 并 不 是 命 中 注 定 的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是 可 以 自 己 把 握 的 , 而 一 個 人有 沒 有 這 種 把 握 能 力 , 很 大
2、程 度 取 決 他 ( 她 )擁 有 多 少 安 全 文 化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馬斯洛人的需要層次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事故金字塔理論操 作 工 滑 了 一 下 , 摔 倒 在 地 ,
3、頭撞 到 泵 上 , 死 亡操 作 工 滑 了 一 下 , 摔 倒 在地 , 腿 摔 斷 了操 作 工 滑 了 一 下 , 扭 傷了 腳操 作 工 滑 了 一 下 ,但 沒 摔 倒 泵 旁 邊 泄 漏 的 潤滑 油 未 及 時 清 理 Incidents 事 故 法 則 1:29:300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這 個 統(tǒng) 計 規(guī) 律 說 明 了 在 進 行 同 一 項 活 動 中 , 無 數(shù) 次 意 外 事 件 , 必 然 導 致 重 大傷 亡 事 故 的 發(fā) 生 。 而 要 防 止 重 大 事 故 的 發(fā) 生 必 須 減 少 和 消 除 無 傷 害 事 故
4、, 要 重視 事 故 的 苗 頭 和 未 遂 事 故 , 否 則 終 會 釀 成 大 禍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v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去 理 解 “ 海 因 里 希 ” 的300: 29: 1安 全 法 則 :v 即 培 養(yǎng) 一 個 良 好 習 慣 , 必 須 經 過 29次 重大 改 進 或 糾 正 , 每 次 改 進 和 糾 正 就 要 做 300次 的 重 復 動 作 。 也 就 是 說 , 為 了 培 養(yǎng) 員 工 良好 的 安 全 習 慣 , 需 要 進 行 多 次 反 復 的 改 進 和完 善 , 而 每 一 次 改 進 和 完 善 之 后
5、 , 又 要 經 過無 數(shù) 重 復 動 作 和 嚴 格 認 真 地 落 實 , 最 終 達 到實 現(xiàn) 員 工 養(yǎng) 成 一 個 良 好 習 慣 的 目 的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不 安 全 行 為不 安 全 狀 態(tài) 死 亡損 工 傷 害醫(yī) 務 處 理 事 故急 救 事 故事故冰山理論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直 接 的間 接 的 可 見 的不 可 見 的成 本 事 故醫(yī) 療 費 用護 理 費 用賠 償 費 用 致 命 致 殘 事 故需 要 醫(yī) 療 期 的 工 傷 事故一 般 醫(yī) 療 事 故 等生 產 延 誤要 有 同 仁 代 替
6、 工 作要 有 人 加 班管 理 者 時 間設 備 損 壞等 等 事 故 末 遂 的 危 險 行 為 虛 驚 事 件危 險 的 狀 況冰 山間 接 的 損失 是 直 接損 失 3倍事故冰山理論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法的定義 廣義的法:法 是 行 為 規(guī) 范 體 系 。 由 國 家 制 定 、 認 可 并 依 靠 國 家 強 制 力 保 證 實 施 的 ; 以 權 利 和 義 務 為 調 整 機 制 ; 以 人 的 行 為 及 行 為 關 系 為 調 整 對 象 ; 反 映 由 特 定 物 質 生 活 條
7、 件 所 決 定 的 統(tǒng) 治 階 級 ( 在 階 級對 立 社 會 ) 或 人 民 ( 在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 意 志 ; 以 確 認 、 保 護 和 發(fā) 展 統(tǒng) 治 階 級 ( 或 人 民 ) 所 期 望 的 社會 關 系 和 價 值 目 標 為 目 的 。狹義的法:指 具 體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法律規(guī)范 v 規(guī) 范 : 社 會 規(guī) 范 和 技 術 規(guī) 范 。 v 法 律 規(guī) 范 是 社 會 規(guī) 范 的 一 種 。 v 法 律 規(guī) 范 和 技 術 規(guī) 范 ( 技 術 標 準 ) 的 關 系 : 既區(qū) 別 又 聯(lián) 系 , 技
8、 術 規(guī) 范 是 法 律 規(guī) 范 所 規(guī) 定 的 義 務 的具 體 內 容 。 v 法 律 規(guī) 范 與 其 他 社 會 規(guī) 范 的 區(qū) 別 。 v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構 成 : v 三 要 素 學 說 : 假 定 、 處 理 和 制 裁 。 v 二 要 素 學 說 : 行 為 模 式 和 后 果 模 式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我國的法律體系v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 是 指 適 應 我 國 社 會 主 義 初級 階 段 的 基 本 國 情 , 與 社 會 主 義 的 根 本 任 務 相 一 致 , 以 憲 法為 統(tǒng) 帥 和 根
9、 本 依 據(jù) , 由 部 門 齊 全 、 結 構 嚴 謹 、 內 部 協(xié) 調 、 體例 科 學 、 調 整 有 效 的 法 律 及 其 配 套 法 規(guī) 所 構 成 , 是 保 障 我 們國 家 沿 著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前 進 的 各 項 法 律 制 度 的 有 機的 統(tǒng) 一 整 體 。v 這 個 體 系 由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三 個 層 次 , 憲法 及 憲 法 相 關 法 、 民 法 商 法 、 行 政 法 、 經 濟 法 、 社 會 法 、刑 法 、 訴 訟 與 非 訴 訟 程 序 法 七 個 法 律 部 門 組 成 。 安 全 生
10、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19 我 國 、 法 律 體 系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國 務 院 國 務 院 各 部 委 省 、 自 治 區(qū) 、直 轄 市 較 大 市人 民 政 府省 、 自 治 區(qū) 、 直轄 市 、 較 大 市 人大 及 其 常 委 會 部 門 規(guī) 章地 方 政 府 規(guī) 章行 政 法 規(guī)法 律地 方 性 法 規(guī) 憲 法全 國 人 大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v 1、 根 本 法 律 -憲 法 , 其 他 任 何 法 律 淵 源 均 不 能 與 憲 法 相 抵 觸 。v 2、 基 本 法 律 創(chuàng) 制 權 屬 于 最 高
11、權 力 機 關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它 制 定 或 系 統(tǒng) 修 改必 須 經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過 半 數(shù) 通 過 才 能 達 成 , 這 是 基 本 法 律 區(qū) 別 于 憲 法 的 重 要 特征 之 一 ( 憲 法 的 創(chuàng) 制 或 者 修 改 須 經 全 國 人 大 體 體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多 數(shù) 通 過 才能 通 過 ) 。 基 本 法 律 的 調 整 事 項 是 社 會 生 活 中 重 要 的 利 益 歸 屬 和 配 置 。 我 國 的基 本 法 律 包 括 民 事 基 本 法 、 行 政 基 本 法 和 刑 事 基 本 法 以 及 訴 訟 法 等
12、。v 3、 普 通 法 律 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制 定 和 修 改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委 員 通 常 約 為150人 左 右 ) 。 普 通 法 律 所 調 整 的 事 項 包 容 于 基 本 法 律 調 整 事 項 之 下 , 其 內 容 為普 通 的 社 會 關 系 中 的 利 益 問 題 。 v 4、 行 政 法 規(guī) 創(chuàng) 制 主 體 是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即 國 務 院 。 行 政 法 規(guī)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項 作出 規(guī) 定 : 一 是 為 執(zhí) 行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需 要 制 定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事 項 ; 二 是 憲 法 第 規(guī) 定 的
13、國 務 院 行 政 管 理 職 權 的 事 項 。 應 當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制 定 法律 的 事 項 , 國 務 院 根 據(jù)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授 權 決 定 先 制 定 的行 政 法 規(guī) , 經 過 實 踐 檢 驗 , 制 定 法 律 的 條 件 成 熟 時 , 國 務 院 應 當 及 時 提 請 全 國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制 定 法 律 。 v 5、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省 級 (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14、員 會 根據(jù) 本 行 政 區(qū) 域 的 具 體 情 況 和 實 際 需 要 , 在 不 同 憲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相 抵 觸 的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 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根 據(jù)本 市 的 具 體 情 況 和 實 際 需 要 , 在 不 同 憲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和 本 省 、 自 治 區(qū) 的地 方 性 法 規(guī) 相 抵 觸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 報 省 、 自 治 區(qū) 的 人 民 代 表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準 后 施 行 。v
15、6、 行 政 規(guī) 章 行 政 規(guī) 章 在 法 律 體 系 中 處 于 最 低 的 位 階 , 行 政 規(guī) 章 區(qū) 分 為 部 門 規(guī)章 和 地 方 規(guī) 章 兩 種 。 國 務 院 各 部 、 委 員 會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 審 計 署 和 具 有 行 政管 理 職 能 的 直 屬 機 構 , 可 以 根 據(jù) 法 律 和 國 務 院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 決 定 、 命 令 , 在 本部 門 的 權 限 范 圍 內 , 制 定 部 門 規(guī) 章 。 部 門 規(guī) 章 規(guī) 定 的 事 項 應 當 屬 于 執(zhí) 行 法 律 或者 國 務 院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 決 定 、 命 令 的 事
16、 項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21 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體系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體系的構成效 力 層 級 : 縱 向 、 橫 向 和 時 間 序 列 的 效 力 層 級 ( 1) 縱 向 效 力 層 級 由 高 到 低 按 照 立 法 法 的 規(guī) 定 , 依 次 為 憲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規(guī) 章 、 行 政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 2) 橫 向 效 力 層 級 特 別 法 優(yōu) 于 一 般 法 按 照 立 法 法 規(guī) 定 , “ 同 一 機 關 制 定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規(guī) 、 規(guī) 章 , 特
17、別 規(guī) 定 與 一 般 規(guī) 定 不 一 致 的 , 適 用 特 別 規(guī) 定 。 ”( 3) 時 間 序 列 效 力 層 級 新 法 優(yōu) 于 舊 法 從 時 間 序 列 看 , 同 一 機 關 新 規(guī) 定 的 效 力 高 于 舊 規(guī) 定 。( 4) 特 殊 情 況 處 理 原 則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與 部 門 規(guī) 章 之 間 對 同 一 事 項 規(guī)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確 定 如 何 適 用時 , 由 國 務 院 提 出 意 見 。 國 務 院 認 為 適 用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的 , 應 當 決 定 在 該 地 區(qū) 適 用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認 為 適 用 部 門
18、 規(guī) 章 的 , 應 當 提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裁決 。 (理 由 , 案 例 : 河 南 種 子 條 例 案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v 案 情 : 2003年 1月 25日 , 河 南 省 洛 陽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開 庭 審 理 了 伊川 縣 種 子 公 司 委 托 汝 陽 縣 種 子 公 司 代 為 繁 殖 “ 農 大 108” 玉 米 雜 交種 子 的 糾 紛 , 此 案 的 審 判 長 為 30歲 的 女 法 官 李 慧 娟 。 在 案 件 事 實 認定 上 雙 方 沒 有 分 歧 , 而 在 賠 償 問 題 上 , 根
19、據(jù) 河 南 種 子 條 例 第 三 十 六條 規(guī) 定 , “ 種 子 的 收 購 和 銷 售 必 須 嚴 格 執(zhí) 行 省 內 統(tǒng) 一 價 格 , 不 得 隨意 提 價 。 ” 而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種 子 法 的 立 法 精 神 , 種 子 價格 應 由 市 場 決 定 。 法 規(guī) 之 間 的 沖 突 使 兩 者 的 賠 償 相 差 了 幾 十 萬 元 。v 此 案 經 過 法 院 、 市 人 大 等 有 關 單 位 的 協(xié) 調 , 法 院 根 據(jù) 上 位 法做 出 了 判 決 。 然 而 , 判 決 書 中 的 一 段 話 卻 引 出 了 大 問 題 “ 種 子 法 實 施
20、 后 , 玉 米 種 子 的 價 格 已 由 市 場 調 節(jié) , 河 南 省 農 作 物 種 子 管 理條 例 作 為 法 律 階 位 較 低 的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 其 與 種 子 法 相 沖 突 的條 文 自 然 無 效 .” v 此 案 的 判 決 書 在 當 地 人 大 和 法 院 系 統(tǒng) 引 起 了 很 大 的 反 響 。 為此 , 河 南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在 關 于 此 事 的 通 報 上 指 出 , 人 民 法 院 依 法行 使 審 判 權 , 無 權 對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通 過 的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的 效 力 進 行評 判 。v 在 河 南 省
21、人 大 和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的 直 接 要 求 下 , 洛 陽 中 院 決定 撤 銷 李 慧 娟 審 判 長 職 務 , 免 去 助 理 審 判 員 資 格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我國現(xiàn)行的社會法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殘 疾 人 保 障 法 ( 1990年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未 成 年 人 保 護 法 ( 1991年 , 2006年 修 訂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工 會 法 ( 1992年 , 2001年 修 正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婦 女 權 益 保 障 法 ( 1992年 , 200
22、5年 修 正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礦 山 安 全 法 ( 1992年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紅 十 字 會 法 ( 1993年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法 ( 1996年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防 法 (1998年 , 2008年 修 訂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預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 1999年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職 業(yè) 病 防 治 法 ( 2001年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安 全 生 產 法 ( 2002年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23、動 合 同 法 ( 2007年 ) v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業(yè) 促 進 法 ( 2007年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v 安 全 生 產 一 般 法 ( 普 通 法 ) 安 全 生 產 法 v 安 全 生 產 特 別 法 礦 山 安 全 法 消 防 法 v 安 全 生 產 相 關 法 勞 動 法 職 業(yè) 病 防 治 法 工 會 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礦 產 資 源 法 煤 炭 法 建 筑 法 鐵 路 法 電 力 法 民 用 航 空 法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24、 與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密 切相 關 的 行 政 法 律v 行 政 處 罰 法 v 行 政 訴 訟 法 v 行 政 監(jiān) 察 法 v 行 政 復 議 法 v 國 家 賠 償 法 v 行 政 許 可 法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行 政 法 規(guī)v 煤 礦 安 全 監(jiān) 察 條 例 ( 第 296號 令 )v 國 務 院 關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責 任 追 究 的 規(guī) 定 ( 第 302號 令 )v 石 油 天 然 氣 管 道 保 護 條 例 ( 第 313號 令 ) v 危 險 化 學 品 安 全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號
25、令 )v 使 用 有 毒 作 業(yè) 場 所 勞 動 保 護 條 例 ( 第 352號 令 ) v 特 種 設 備 安 全 監(jiān) 察 條 例 ( 第 373號 令 )v 工 傷 保 險 條 例 v 建 設 工 程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條 例 ( 第 393號 令 ) v 安 全 生 產 許 可 證 條 例 ( 第 397號 令 )v 鐵 路 運 輸 安 全 保 護 條 例 v 煙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條 例 ( 第 455 號 令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地 方 性 法 規(guī)v 已 出 臺 的 廣 東 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河 南
26、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北 京 市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天 津 市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河 北 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湖 南 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江 蘇 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吉 林 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內 蒙 古 自 治 區(qū)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甘 肅 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規(guī) 章v 國 家 經 貿 委 發(fā) 布 的 部 門 規(guī) 章 5個 煤 礦 礦 用 安 全 產 品 檢 驗 管 理 辦 法 ( 第
27、34號 令 ) 危 險 化 學 品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 第 35號 令 ) 危 險 化 學 品 經 營 許 可 證 管 理 辦 法 ( 第 36號 令 ) 危 險 化 學 品 包 裝 物 、 容 器 定 點 生 產 管 理 辦 法 ( 第 37號 令 ) 安 全 生 產 行 政 復 議 暫 行 辦 法 ( 第 49號 令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規(guī) 章v 國 家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管 (總 )局 發(fā) 布 的 規(guī) 章 23個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行 政 處 罰 辦 法 ( 第 1號 令 ) 煤 礦 安 全 監(jiān) 察 員 管
28、理 辦 法 ( 第 2號 令 ) 煤 礦 安 全 監(jiān) 察 行 政 復 議 辦 法 ( 第 3號 令 ) 煤 礦 安 全 監(jiān) 察 行 政 處 罰 辦 法 ( 第 4號 令 ) 煤 礦 安 全 生 產 基 本 條 件 規(guī) 定 ( 第 5號 令 ) 煤 礦 建 設 項 目 安 全 設 施 監(jiān) 察 規(guī) 定 ( 第 6號 令 ) 煤 礦 安 全 監(jiān) 察 罰 款 管 理 辦 法 ( 第 7號 令 ) 煤 礦 企 業(yè) 安 全 生 產 許 可 證 實 施 辦 法 非 煤 礦 礦 山 企 業(yè) 安 全 生 產 許 可 證 實 施 辦 法 危 險 化 學 品 生 產 企 業(yè) 安 全 生 產 許 可 證 實 施 辦
29、法 煙 花 爆 竹 生 產 企 業(yè) 安 全 生 產 許 可 證 實 施 辦 法 注 冊 工 程 師 注 冊 管 理 辦 法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規(guī) 章v 安 全 評 價 機 構 管 理 規(guī) 定 v 安 全 生 產 行 業(yè) 標 準 管 理 規(guī) 定 v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罰 款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v 煤 礦 安 全 規(guī) 程 v 危 險 化 學 品 生 產 儲 存 建 設 項 目 安 全 審 查 辦 法 v 小 型 露 天 采 石 場 安 全 生 產 暫 行 規(guī) 定 v 非 煤 礦 礦 山 建 設 項 目 安 全 設 施 設 計 審 查
30、v 與 竣 工 驗 收 辦 法 v 安 全 生 產 培 訓 管 理 辦 法 v 國 有 煤 礦 瓦 斯 治 理 規(guī) 定 v 國 有 煤 礦 瓦 斯 治 理 安 全 監(jiān) 察 規(guī) 定 v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安 全 培 訓 規(guī) 定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我國法律關于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 憲 法 對 安 全 生 產 做 了 原 則 性 規(guī) 范v 第 十 四 條 : 國 家 建 立 健 全 同 經 濟 發(fā) 展 水 平 相 適 應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 v 第 四 十 二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勞 動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國 家
31、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 創(chuàng) 造 勞 動 就 業(yè) 條 件 , 加 強 勞 動 保 護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 并 在 發(fā) 展 生 產 的 基 礎 上 , 提 高 勞 動 報 酬 和 福利 待 遇 。 v 第 四 十 三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者 有 休 息 的 權 利 。 國 家 發(fā) 展 勞 動 者 休 息 和 休 養(yǎng) 的 設 施 , 規(guī) 定 職 工 的 工 作 時間 和 休 假 制 度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我國法律關于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v 民 事 方 面 的 法 律 民 法 通 則 及 其 他 單 行 民 事 法 律 。 是
32、 事 故 賠 償 、 工 傷 保 險 處 理 的 法 律 基 礎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我國法律關于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v 經 濟 方 面 的 法 律v 行 政 方 面 的 法 律v 刑 事 方 面 的 法 律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v 案 例 : 2009年 4月 26日 , 中 材 漢 江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水 泥庫 供 料 不 暢 , 包 裝 車 間 無 法 正 常 生 產 , 為 不 影 響 恢 復 生 產 ,二 車 間 清 庫 組 當 班 代 組 長 茍 長 明 安 排 唐 曉 民 與 其 共 同 進
33、 入 高36米 直 徑 15余 米 的 1號 水 泥 倉 庫 安 裝 脫 落 的 風 槍 風 管 , 在 作業(yè) 過 程 中 , 水 泥 庫 內 壁 西 北 角 粘 接 的 10余 噸 的 水 泥 突 然 坍 塌 ,當 場 將 正 在 接 兩 人 風 槍 風 管 的 茍 長 明 和 唐 曉 民 掩 埋 , 約 25分鐘 后 將 茍 長 明 救 出 , 約 35分 鐘 后 將 唐 曉 民 救 出 , 二 人 隨 即 被送 往 漢 中 市 中 心 醫(yī) 院 搶 救 , 但 兩 人 早 巳 窒 息 身 亡 。 事 件 發(fā) 生 后 , 漢 中 市 漢 臺 區(qū) 人 民 政 府 責 成 漢 臺 區(qū) 安 全 生
34、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局 牽 頭 成 立 了 “ 4.26”窒 息 死 亡 事 故 聯(lián) 合 調 查 組 。漢 臺 區(qū)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局 隨 后 組 建 了 由 區(qū) 檢 察 院 、 區(qū) 經 貿委 、 區(qū) 總 工 會 、 公 安 漢 臺 分 局 、 區(qū) 監(jiān) 察 局 派 員 參 加 的 事 故 聯(lián)合 調 查 組 。 2009年 5月 21日 聯(lián) 合 調 查 組 作 出 了 “4.26”窒 息死 亡 事 故 調 查 報 告 , 對 中 材 漢 江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fā) 生 在2009年 4月 26日 的 窒 息 死 亡 事 故 定 性 為 生 產 安 全 責 任 事 故
35、。2009年 6月 25日 漢 中 市 漢 臺 區(qū)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了 報 告 的 批 復 ,同 意 事 故 調 查 報 告 的 處 理 意 見 。 在 此 期 間 , 漢 中 市 漢 臺 區(qū) 人 事 和 勞 動 社 會 保 障 局 于 2009年 6月 3日 作 出 了 漢 區(qū) 勞 社 傷 險 認 決 字 ( 2009) 20號 工 傷 認 定 決 定 書 認 定 唐 曉 民 為 工 亡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v 賠 償 申 請 人 請 求 賠 償 的 依 據(jù) :v 1、 安 全 生 產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guī) 定 :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36、 必 須 依法 參 加 工 傷 社 會 保 險 , 為 從 業(yè) 人 員 繳 納 保 險 費 。2、 安 全 生 產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規(guī) 定 : 因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受 到損 害 的 從 業(yè) 人 員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傷 社 會 保 險 外 , 依 照 有 關 民事 法 律 尚 有 獲 得 賠 償 的 權 利 的 , 有 權 向 本 單 位 提 出 賠 償 要 求 。3、 國 務 院 關 于 進 一 步 加 強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的 決 定 第 14條規(guī) 定 :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必 須 認 真 執(zhí) 行 工 傷 保 險 制 度 , 依 法 參 加工 傷 保
37、險 , 及 時 為 從 業(yè) 人 員 繳 納 保 險 費 。 同 時 , 依 據(jù) 安 全生 產 法 等 有 關 法 律 法 規(guī) , 向 受 到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傷 害 的 員 工或 家 屬 支 付 賠 償 金 。4、 民 法 通 則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規(guī) 定 : 公 民 、 法 人 違 反 合 同或 者 不 履 行 其 他 義 務 的 , 應 當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5、 民 法 通 則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規(guī) 定 : 受 害 人 對 于 損 害 的發(fā) 生 也 有 過 錯 的 , 可 以 減 輕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責 任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38、 針 政 策 知 識 v “4.26” 生 產 安 全 責 任 事 故 責 任 人 應 承 擔 的 民 事 責 任分 析 。 民 事 賠 償 是 以 “ 過 錯 ” 原 則 為 前 提 的 , 即 生 產經 營 單 位 及 其 有 關 人 員 實 施 了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并造 成 從 業(yè) 人 員 人 身 傷 亡 , 就 應 當 依 照 民 法 通 則 的 規(guī) 定 承 擔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 ( 2010年 7月 1日 生 效 的 侵 權 責 任 法 第 六 條 : 行 為 人 因 過 錯 侵 害 他 人 民事 權 益 , 應 當 承 擔 侵 權 責 任 ) 。 所 以
39、, 是 否 應 當 進行 民 事 賠 償 , 必 須 以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及 其 有 關 人 員 是否 實 施 了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為 要 件 。 如 果 生 產 經 營單 位 無 過 錯 即 沒 有 實 施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 那 么 就不 應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不 存 在 民 事 賠 償 的 問 題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v 本 次 事 故 中 材 漢 江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責 任 人 實 施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并造 成 從 業(yè) 人 員 人 身 傷 亡 , 理 應 承 擔
40、 賠 償 責 任 。1、 事 故 調 查 報 告 認 定 中 材 漢 江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責 任 人 王 樹 生 、王 生 平 、 田 建 科 、 劉 永 全 、 郭 德 福 、 李 安 定 、 陳 紅 賓 、 趙 元 祿 、 黃 貴 容 、王 長 江 、 實 施 了 違 反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 中 材 漢 江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上 述 責 任 人 也 進 行 了 相 關 處 理 , 根 據(jù) 事 故 調 查 報 告 的 認 定 , 中 材 漢江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上 述 責 任 人 的 過 錯 責 任 符 合 民 法 通 則
41、 第 106條 關 于 “ 公 民 、 法 人 違 反 合 同 或 者 不 履 行 其 他 義 務 的 , 應 當 承 擔 民 事 責任 ” 的 規(guī) 定 , 應 當 承 擔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2、 作 為 事 故 的 受 害 者 唐 曉 民 , 沒 有 過 錯 。在 中 材 漢 江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沒 有 提 供 勞 動 安 全 勞 動 安 全 裝 備 和 責 任 人不 作 為 的 違 反 安 全 生 產 法 的 情 況 下 , 本 可 以 依 照 安 全 生 產 法 的規(guī) 定 拒 絕 冒 險 作 業(yè) , 但 拒 絕 冒 險 作 業(yè) 將 可 能 將 被 降 低 工 資
42、、 福 利 待 遇 或者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于 是 在 當 班 代 班 長 茍 長 明 的 違 章 指 揮 和 強 令 下 冒 險 作業(yè) 。 雖 然 作 為 當 班 代 組 長 茍 長 明 已 經 死 亡 , 但 其 作 為 代 組 長 強 令 工 人 唐曉 民 冒 險 作 業(yè) 的 事 實 不 能 隨 之 被 掩 埋 。 綜 上 所 述 , 安 全 生 產 法 及 國 務 院 關 于 進 一 步 加 強 安 全 生 產 工作 的 決 定 賦 予 因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損 害 的 從 業(yè) 人 員 除 依 法 享 有 工 傷 社會 保 險 外 有 權 向 本 單 位 提 出
43、 賠 償 要 求 的 索 賠 權 利 ,既 體 現(xiàn) 了 國 家 對 因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遭 受 損 害 的 職 工 的 特 別 關 注 ,也 充 分 表 達 了 對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責 任單 位 的 嚴 厲 懲 治 態(tài) 度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v 造 成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事 故 除 了 賠 償 還 要 罰 款 v 績 溪 縣 某 木 業(yè) 有 限 公 司 系 該 縣 招 商 引 資 的 一 家 木 制 品 加工 企 業(yè) 。 因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 未 落 實 , 員 工 安 全 知 識 技 能 培 訓不 到 位 , 導 致
44、2008年 12月 26日 發(fā) 生 一 起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事 故 ,造 成 一 人 當 場 死 亡 的 嚴 重 后 果 。 木 業(yè) 公 司 賠 償 了 死 者 家 屬 十余 萬 元 。 該 縣 安 監(jiān) 局 經 調 查 , 以 違 反 安 徽 省 安 全 生 產 條 例 的 相 關 規(guī) 定 為 由 , 對 木 業(yè) 公 司 作 出 罰 款 12萬 元 的 行 政 處 罰 決定 。 該 公 司 在 交 納 2萬 元 后 , 余 款 借 口 資 金 周 轉 困 難 不 再 履行 繳 納 義 務 。 該 縣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局 遂 向 法 院 申 請 強 制 執(zhí)行 。 績 溪
45、法 院 受 理 該 起 非 訴 執(zhí) 行 案 件 以 后 , 對 申 請 執(zhí) 行 的 具體 行 政 行 為 的 合 法 性 進 行 了 認 真 審 查 , 作 出 了 準 予 強 制 執(zhí) 行的 行 政 裁 定 書 。 木 業(yè) 公 司 負 責 人 在 了 解 法 院 強 制 執(zhí) 行 程 序 后 ,明 確 表 示 同 意 履 行 義 務 , 并 表 示 以 后 將 吸 取 自 身 的 教 訓 , 注重 用 工 安 全 , 打 造 和 諧 安 全 的 用 工 機 制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v生 產 安 全 事 故 的 刑 事 責 任 玩 忽 職 守 罪 、 重 大
46、 飛 行 事 故 罪 、 鐵 路運 營 安 全 事 故 罪 、 交 通 肇 事 罪 、 重 大 責 任事 故 罪 、 重 大 勞 動 安 全 事 故 罪 、 危 險 品 肇事 罪 、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 教 育 設 施 重大 安 全 事 故 罪 、 消 防 責 任 事 故 罪 、 失 火 罪 、 過 失 爆 炸 罪 、 過 失 破 壞 易 燃 易 爆 設 備 罪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v ( 年 月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 v 強
47、 令 工 人 違 章 冒 險 作 業(yè) 犯 罪 最 高 刑 由 7年 提高 到 15年 ; 舉 辦 大 型 群 眾 性 活 動 致 重 大 傷 亡 , 主 管 人 員最 高 可 判 7年 有 期 徒 刑 ; 負 有 報 告 職 責 的 人 員 不 報 或 者 謊 報 安 全 事 故 ,貽 誤 事 故 搶 救 , 最 高 可 判 7年 有 期 徒 刑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方針政策v “安 全 第 一 、 預 防 為 主 、 綜 合 治 理 ”安 全 第 一 -勞 動 者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48、體 健 康 第 一 危 險 識 別 第 一 生 產 條 件 安 全 第 一 對 勞 動 者 安 全 教 育 和 安 全 操 作 第 一 生 產 的 安 全 保 障 第 一 安 全 評 價 第 一 的 標 準 預 防 為 主 -安 全 的 生 產 條 件 、 經 常 的 安 全 教 育 、 完 善 的 安 全 管 理綜 合 治 理 -綜 合 運 用 法 律 、 經 濟 、 科 技 和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 做 到 標 本 兼 治 、 重 在 治 本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v “兩 個 主 體 ” : 政 府 是 安 全 生 產 的 監(jiān) 管 主 體 , 企
49、 業(yè) 是 安 全 生 產 的 責 任 主 體 。v “ 兩 個 負 責 制 ” :安 全 生 產 必 須 落 實 : 政 府 行 政 首 長 負 責 制 ; 企 業(yè) 法 定 代 表 人 負 責 制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12項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安 全 規(guī) 劃 行 業(yè) 管 理 安 全 投 入科 技 進 步 經 濟 政 策 教 育 培 訓安 全 立 法 激 勵 約 束 考 核 企 業(yè) 主 體 責 任事 故 責 任 追 究 社 會 監(jiān) 督 參 與 安 全 監(jiān) 管 及 應 急 管 理 體 制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v 七
50、章 97條 15、 28、 9、 15、 9、 19、 2v 涉 及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的 65條 , 占 2/3;v 涉 及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8條 ;v 規(guī) 定 政 府 部 門 的 較 多 38條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v 安 全 生 產 法 的 第 一 條 , 開 宗 明 義地 確 立 了 通 過 加 強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防 止 和 減 少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 實 現(xiàn) 如 下 三大 基 本 目 標 :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 保 障財 產 安 全 ,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發(fā) 展
51、 。 由 此 確立 了 安 全 ( 生 產 ) 所 具 有 的 保 護 生 命 安全 的 意 義 、 保 障 財 產 安 全 的 價 值 和 促 進經 濟 發(fā) 展 的 功 能 。 一 、 三 大 目 標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v 二 、 五 方 運 行 機 制 五 方 結 構 在 安 全 生 產 法 的 總 則 中 , 規(guī) 定 了 保 障 安全 生 產 的 國 家 總 體 運 行 機 制 , 包 括 如 下 五 個 方 面 ;政 府 監(jiān) 管 與 指 導 ( 通 過 立 法 、 執(zhí) 法 、 監(jiān) 管 等 手段 ) ; 企 業(yè) 實 施 與 保 障
52、 ( 落 實 預 防 、 應 急 救 援 和事 后 處 理 等 措 施 ) ; 員 工 權 益 與 自 律 ( 8項 權 益 和3項 義 務 ) ; 社 會 監(jiān) 督 與 參 與 ( 公 民 、 工 會 、 輿 論和 社 區(qū) 監(jiān) 督 ) ; 中 介 支 持 與 服 務 ( 通 過 技 術 支 持和 咨 詢 服 務 等 方 式 )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明 確 了 我 國 現(xiàn) 階 段 實 行 的國 家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管 體 制 是 : 國 家 安 全 生 產 綜合 監(jiān) 管 與 各 級 政 府 有 關 職 能 部 門 ( 公 安 消 防
53、 、公 安 交 通 、 煤 礦 監(jiān) 督 、 建 筑 、 交 通 運 輸 、 質量 技 術 監(jiān) 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民 航 、 鐵 路 等 )專 項 監(jiān) 管 相 結 合 的 體 制 。 其 有 關 部 門 合 理 分工 、 相 互 協(xié) 調 。 相 應 地 表 明 了 我 國 安 全 生 產法 的 執(zhí) 法 主 體 是 國 家 安 全 生 產 綜 合 管 理 部 門和 相 應 的 專 門 監(jiān) 管 部 門 。 三 、 兩 結 合 監(jiān) 管 體 制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制 度 ;
54、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 從 業(yè) 人 員 安 全 生 產 權 利 義 務 制 度 ;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負 責 人 安 全 責 任 制 度 ; 安 全 中 介 服 務 制 度 ;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追 究 制 度 ;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和 處 理 制 度 。 四 、 七 項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 全 生 產 法 明 確 了 對 我 國 安 全生 產 具 有 責 任 的 各 方 , 包 括 以 下 四 個 方面 : 政 府 責 任 方 , 即 各 級 政 府 和 對 安 全生 產 有 監(jiān)
55、管 職 責 的 有 關 部 門 ; 生 產 經 營單 位 責 任 方 ; 從 業(yè) 人 員 責 任 方 ; 中 介 機構 責 任 方 。 五 、 四 個 責 任 對 象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 全 生 產 法 指 明 了 實 現(xiàn) 我 國 安 全 生 產 的 三 大 對 策 體 系 。首 先 是 事 前 預 防 對 策 體 系 , 即 要 求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建 立 安 全 生產 責 任 制 、 堅 持 “ 三 同 時 ” 、 保 證 安 全 機 構 及 專 業(yè) 人 員 、 落實 安 全 投 入 、 進 行 安
56、全 設 備 管 理 、 落 實 現(xiàn) 場 安 全 管 理 、 嚴 格交 叉 作 業(yè) 管 理 、 實 施 高 危 作 業(yè) 安 全 管 理 、 保 證 承 包 租 賃 安 全管 理 、 落 實 工 傷 保 險 等 , 同 時 加 強 政 府 監(jiān) 管 、 發(fā) 動 社 會 監(jiān) 督 、推 行 中 介 技 術 支 持 等 都 是 預 防 策 略 。 第 二 是 事 中 應 急 救 援 體系 , 要 求 政 府 建 立 行 政 區(qū) 域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救 援 體 系 , 制 定社 區(qū) 事 故 應 急 救 援 預 案 ; 要 求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進 行 危 險 源 的 預控 , 制 定 事
57、故 應 急 預 案 等 。 第 三 是 建 立 事 后 處 理 對 策 系 統(tǒng) ,包 括 : 推 行 嚴 密 的 事 故 處 理 及 嚴 格 的 事 故 報 告 制 度 , 實 施 事故 后 的 行 政 責 任 追 究 制 度 , 強 化 事 故 經 濟 處 罰 , 明 確 事 故 刑事 責 任 追 究 等 。 六 、 三 套 對 策 體 系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七 、 安 監(jiān) 部 門 三 大 職 權 國 家 有 關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管 部 門 的 安 全 監(jiān) 督 檢 查 人 有 以 下三 項 職 權 : 第 一 是 現(xiàn) 場 調 查
58、取 證 權 , 即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檢 查 人員 可 以 進 入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進 行 現(xiàn) 場 調 查 ,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 第二 是 現(xiàn) 場 處 理 權 , 即 對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作 業(yè) 當 場 糾 正 權 ; 對 現(xiàn)場 檢 查 出 的 隱 患 ,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 停 產 停 業(yè) 或 停 止 使 用 的 職權 。 第 三 是 查 封 、 扣 押 行 政 強 制 措 施 權 , 其 對 象 是 安 全 設 施 、設 備 、 器 材 、 儀 表 等 ; 依 據(jù) 是 不 符 合 國 家 或 行 業(yè) 安 全 標 準 ;條 件 是 必 須 按 程 序
59、辦 事 、 有 足 夠 證 據(jù) 、 經 部 門 負 責 人 批 準 、通 知 被 查 單 位 負 責 人 到 場 、 登 記 記 錄 等 , 須 在 15天 日 內 作 出決 定 。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 全 生 產 法 對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負 責 人的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作 了 專 門 的 規(guī) 定 : 建 立 健全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 ; 組 織 制 定 安 全 生 產 規(guī)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規(guī) 程 ; 保 證 安 全 生 產 投 入 ;督 促 檢 查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 及 時 消 除 生 產 安
60、全 事 故 隱 患 ; 組 織 制 定 并 實 施 生 產 安 全 事故 應 急 救 援 預 案 ; 及 時 如 實 報 告 生 產 事 故 。 八 、 企 業(yè) 負 責 人 六 項 責 任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知 情 權 , 即 有 權 了 解 其 作 業(yè) 場 所 和 工 作 崗 位 存 在 的 危險 因 素 、 防 范 措 施 和 事 故 應 急 措 施 ; 建 議 權 , 即 有 權 對 本 單 位 的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提 出 建 議 ; 批 評 權 和 檢 舉 、 控 告 權 , 即 有 權 對 本 單 位 安 全 生 產
61、 管理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提 出 批 評 、 檢 舉 、 控 告 ; 拒 絕 權 , 即 有 權 拒 絕 違 章 作 業(yè) 指 揮 和 強 令 冒 險 作 業(yè) ; 緊 急 避 險 權 , 即 發(fā) 現(xiàn)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緊 急 情 況 時 , 有 權停 止 作 業(yè)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應 急 措 施 后 撤 離 作 業(yè) 場 所 ; 依 法 向 本 單 位 要 求 賠 償 的 權 利 ; 獲 得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或 者 行 業(yè) 標 準 勞 動 防 護 用 品 的 權 利 ; 獲 得 安 全 生 產 教 育 和 培 訓 的 權 利 。九 、 從 業(yè) 人 員 八
62、項 權 利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 全 生 產 法 明 確 了 從 業(yè) 人 員 的 三 義 務 : 自 律 遵 規(guī) 的 義 務 , 即 從 業(yè) 人 員 在 作 業(yè) 過 程 中 ,應 當 遵 守 本 單 位 的 安 全 生 產 規(guī)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規(guī) 程 ,服 從 管 理 , 正 確 佩 戴 和 使 用 勞 動 防 護 用 品 ; 自 覺 學 習 安 全 生 產 知 識 的 義 務 , 要 求 掌 握 本職 工 作 的 需 的 安 全 生 產 知 識 , 提 高 安 全 生 產 技 能 ,增 強 事 故 預 防 和 應 急 處 理
63、 能 力 ; 危 險 報 告 義 務 , 即 發(fā) 現(xiàn) 事 故 隱 患 或 者 其 他 不安 全 因 素 時 , 應 當 立 即 向 現(xiàn) 場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人 員 或者 本 單 位 負 責 人 報 告 。 十 、 從 業(yè) 人 員 的 三 項 義 務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一 、 工 會 民 主 監(jiān) 督 。 即 工 會 有 權 對 建 設 項 目 的 安 全 設 施 與 主體 工 程 同 時 設 計 、 同 時 施 工 、 同 時 投 入 生 產 和 使 用 進 行 監(jiān) 督 ,提 出 意 見 ; 二 、 社 會 輿 論 監(jiān) 督 。 即
64、 新 聞 、 出 版 、 廣 播 、 電 影 、 電 視 等 單位 有 對 違 反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行 為 進 行 輿 論 監(jiān) 督 的 權 利 ; 三 、 公 眾 舉 報 監(jiān) 督 。 即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對 事 故 隱 患 或 者 安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 均 有 權 向 負 有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職 責 的 部門 報 告 或 者 舉 報 。 四 、 社 區(qū) 報 告 監(jiān) 督 , 即 居 民 委 員 會 、 村 民 委 員 會 發(fā) 現(xiàn) 其 所 在區(qū) 域 內 的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存 在 事 故 隱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產 違
65、 法 行 為時 , 有 權 向 當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關 部 門 報 告 。 十 一 、 四 種 監(jiān) 督 方 式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 全 生 產 法 明 確 了 政 府 、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從 業(yè) 人 員 和 中 介 機 構 可 能 的 38種 違 法 行 為 ; 其 中 生產 經 營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30種 , 政 府 監(jiān) 督 部 門 及 人 員 5種 , 中 介 機 構 1種 , 從 業(yè) 人 員 可 能 的 違 法 行 為 2種 。 十 二 、 三 十 八 種 違 法 行 為 安 全 生 產 法
66、律 法 規(guī) 方 針 政 策 知 識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 全 生 產 法 明 確 了 對 相 應 違 法 行 為 的 處 罰 方 式 : 對 政府 監(jiān) 督 管 理 人 員 有 降 級 、 撤 職 的 行 政 處 罰 ; 對 政 府 監(jiān) 督 管 理部 門 有 責 令 改 正 、 責 令 退 還 違 法 收 取 的 費 用 的 處 罰 ; 對 中 介機 構 有 罰 款 、 第 三 方 損 失 連 帶 賠 償 、 撤 銷 機 構 資 格 的 處 罰 ;對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有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 停 產 停 業(yè) 整 頓 、 經 濟 罰 款 、責 令 停 止 建 設 、 關 閉 企 業(yè) 、 吊 銷 其 有 關 證 照 、 連 帶 賠 償 等 處罰 ; 對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負 責 人 有 行 政 處 分 、 個 人 經 濟 罰 款 、 限期 不 得 擔 任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 降 職 、 撤 職 、 處 15日 以 下 拘 留 等 處 罰 ; 對 從 業(yè) 人 員 有 批 評 教 育 、 依 照 有 關 規(guī) 章制 度 給 予 處 分 的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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