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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拍賣合同
委托人:
拍賣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有關(guān)法規(guī),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賣物委托拍賣人依法公開拍賣:
1.拍賣物名稱
2.品種規(guī)格
3.數(shù)量
2、
4.質(zhì)量
5.包裝
6.存放地
第二條 拍賣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條 拍賣物的估價和底價:
第四條 拍賣方式: :[1] 估低價拍賣 [2] 估高價
3、拍賣 [3] 無估價拍賣 [4] 標賣
第五條 拍賣期限:
第六條 雙方的權(quán)利和義務:
1、委托人應保證對拍賣物擁有無爭議的處分權(quán),并向拍賣人提供有關(guān)的證明文件和拍賣物的詳盡資料。必要時,拍賣人可隨時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詢,委托人不得拒絕。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確定拍賣物的底價;拍賣人不得以低于該底價的價格進行拍賣,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賣物時,應向拍賣人指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負責。
4、委托人應向拍賣人預付受理費
4、 元,用于對拍賣物進行估價、倉儲保管、運輸、保驗和公告、廣告等項費用開支,由拍賣人按實際開支多退少補。
5、委托人應按成交總金額的 %向拍賣人支付傭金;該款項也可由拍賣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扣除。
6、拍賣人應對拍賣物的底價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參加競價;亦不得委托他人進行拍賣。
7、拍賣人對其占管的拍賣物負適當保管責任,并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確因拍賣人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拍賣人負賠償責任。
8、拍賣過程結(jié)束,拍賣人在收齊全部應收款項后,應于7日內(nèi)通過其銀行帳戶,將拍賣所得價金一次全部付給委
5、托人,不得延誤。
9、對需要征稅的拍賣物,由委托人交付稅金;經(jīng)稅務機關(guān)同意,稅金可以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取得。
10、拍賣成交后,由拍賣人按成交價金開給競買人發(fā)票或符合稅務機關(guān)規(guī)定的收據(jù)。
第七條 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物底價的%支付違約金。因合同履行產(chǎn)生糾紛時,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6、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有關(guān)拍賣物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影印件共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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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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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托人(簽章):
地址:
郵編:
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營業(yè)執(zhí)照:
簽約日期: 拍賣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營業(yè)執(zhí)照: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