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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書法的特點
1. 實用與審美的結合
華夏民族創(chuàng)造了漢字,就是為了使用。漢字作為文字的一種,與其他國家和民族的文字一樣,都是記錄語言的符號,都具有記錄知識、交流思想、表達情感和傳播信息等強大功能。文字是為使用而創(chuàng)造。文字要使用,就要顯示,要將文字書、刻出來。書寫漢字是顯示漢字的手段。在印刷技術、計算機投術沒有發(fā)明和不能廣泛使用的情況下,漢字的書寫發(fā)揮了極重要的社會功能,在國家管理、社會事務、人際交往、宗教傳播、知識積累、學術研究和文學創(chuàng)作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古代書法史上所講的那些“書法作品”,基本上都是漢字的實用書寫。漢字與書法的內在的密切關系,決定了書法在中國古代并非“獨
2、立的藝術”,并非為藝術而創(chuàng)造的藝術,并非為“好看”而書寫,而是基于各種各樣的具體的實用目的而書寫。在今天,書法的實用性減弱或基本不具實用性,但由于書法不脫離漢字,也不能脫離漢字,漢字表達意義的功能在任何書法作品中都不可能完全泯滅,因此今天的書法也很難說是“純粹藝術”。
因為書法具有多方面的極重要的實用性,書法才受到社會各方面的重視;也正是書法在社會政治、軍事、教育、宗教、學術、社會交往等各個方面發(fā)揮著強大的功能,書法才具有多方面的文化價值。
在實用性方面,書法與建筑是相似的。建筑與中國古代書法基本上都不是為審美、為“好看”、為“藝術”而創(chuàng)造,而是為實用而創(chuàng)造。中國古代書法與今天我們送到展廳
3、或掛在居室的“書法”性質大不相同,對此我們應有明確的認識。
我們強調中國古代的書法主要以實用為目的,強調它的實用性,同時我們并不否定它的審美價值和藝術性。首先,人類所進行的任何社會實踐活動、制造任何一件工具或產品,都包含自覺的或不自覺的審美追求。漢字的書寫活動也是我們祖先所進行的一種社會實踐活動,追求“美”無可置疑。其次,中國漢字結構復雜,點畫繁多,歷代文人為學習漢字、寫好漢字,需要長時間學習。甚至從童蒙時期直到晚年,在學習中使用,在使用中學習,不斷審察、觀賞各類書跡的點畫、結構和章法布局,逐漸感受到了漢字自身的美,從而又更自覺地在書寫中追求美,這便使書法的藝術性更為突出。中國人是在書寫和觀
4、覽中不斷創(chuàng)造并發(fā)現了書法的美,反過來,歷代的各類書跡的美又培養(yǎng)了懂得書法美的中國人。在一定時代具有實用功能的書跡到了另一時代,其實用功能逐漸消失或逐漸轉化,人們所看到的可能只有書跡的美了。今天的人們能把古代的實用書寫“當作”藝術來欣賞,就是因為這些書跡確實具有藝術性質。
2. 符號化與具象性的統(tǒng)一
凡文字都是符號。漢字是記錄華夏民族語言的符號。認識漢字的符號性,就使我們將漢字與圖畫區(qū)分開來。寫字不是畫畫。中國的漢字在早期階段有某種象形因素,但既然它是文字,它就服從于表達“語言”的需要,它不是畫出一個一個物象表達意義,而是用字與字的組合以詞語、句子表達意義,用一種書面的語言表達意義。在書法理
5、論界以及一般人的認識中,往往強調漢字的象形性,把“象形性”解釋為書法美的根源,這是片面的、錯誤的,漢字的美不在于它的點畫、結構或整個漢字“象”什么“形”。點畫、結構只是構成符號的要素,而不是構成圖畫的要素。書寫者書寫漢字并不摹擬物象。閱讀或觀賞者也并不是把一個個漢字想像為什么物象。書法家寫出來的一個個漢字在點畫、字形諸方面與客觀物質世界的物象沒有什么對應的相似關系,也不應追求與外界物象的相似。照貓畫虎、照葫蘆畫瓢只能是繪畫而不是書法。作為記錄語言的符號,是一種規(guī)定、約定,是約定俗成的“代碼”,文字的形、音、義三要素具體而明確。而繪畫有“形”,但其“形”不具有文字之形和點畫結構的嚴格規(guī)定;繪畫有
6、“義”,但其“義”是靠人的視覺觀覽其“形”的整體以理解和感受其意義,而漢字之“形”僅是“符號”,是代碼,從漢字之“形”上不能直接觀覽其義,必須按照社會的“約定”理解其意義,且單個的漢字很難表達豐富確切的意義,只有將漢字組合成詞語、句子、語言才能表達完整豐富的意義;繪畫不具有“音”的要素,不能讀出來,而漢字之音是確定的,能讀出來其音,一個個漢字組成的句子可以變成聽覺可接受的“口頭語言”。書法與繪畫雖然經常聯系在一起,但二者在性質上有根本的區(qū)別,必須對“書畫同源”、“書畫一理”、“書畫一家”、“書為心畫”等有一個正確理解。認識漢字與書法的符號性質,這是問題的關鍵。
漢字是一種符號,它不描摹物象,
7、但這種由點畫、結構、章法要素所綜合而成的“符合體系”總要顯示出來,總要在平面上書、刻出來,人們才能“看見”,才能識讀。而漢字一“顯示”出來,也就具有了“象”。所以書法雖不描畫物象,但它顯示“符號”之“象”,因而也是具有“具象性”的。正是漢字通過書寫(書法)顯示了自己的“形狀”、“面貌”,我們才能靠眼睛識讀這些符號并進而理解其意義。書法的“具象性”是說漢字書寫出來具有可視的“形”,是“符號”的“形”,而不是繪畫所追求的物象的“象”。
3. “有意味的形式”
“有意味的形式”,這是我們對書法美及其根源的一個解釋。英國藝術理論家克萊夫貝爾在其《藝術》一書中認為,藝術是一種“有意味的形式”。這個命題中包含兩個基本概念,一是“意味”,二是“形式”。我們說,中國書法,作為漢字的書寫,它不描摹物象,不直接反映客觀事物,它是文字的顯現,是符號,是純形式的東西,其點畫、結構及章法都呈現為一種視覺的“形式”(不是“圖畫”),是人的眼睛可以感受到的“形式”,但這“形式”中又蘊含著無窮的“意味”。書法是以毛筆在紙上書寫,毛筆筆鋒是有彈性的。毛筆在宣紙上書寫,提按使轉、墨濃墨淡、運筆或疾或緩,千變萬化,姿態(tài)各異,墨跡中就蘊含無窮的“意味”。書法的“意味”體現在點畫結構、章法的無窮變化和多樣“形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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