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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電力公司市區(qū)供電公司工程建設部土建專職崗位工作標準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guī)定了土建專職崗位的工作項目、任職條件、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責任和權限。
1.2本標準適用于上海市電力公司市區(qū)供電公司工程建設部土建專職崗位的工作。
2. 工作項目
土建專職崗位受施工主管的領導,負責實施企業(yè)擴建工程、更改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基本建設工程的全過程管理土建專業(yè)協(xié)調工作,督促、指導局屬各基層單位制訂工程實施的年度工作計劃、考核辦法、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有關措施等工作。
2、
3.任職條件
3.1 思想道德要求: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高度責任感和事業(yè)心,實事求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遵紀守法,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確保質量。
3.2 上崗資格要求:
3.2.1 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2.2 具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3.2.3 具有計算機應用能力初級證書。
3.3 工作經(jīng)歷要求:
從事本專業(yè)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3.4技術知識要求:
3.4.1熟悉國家有關建設方面方針、政策和地方法規(guī)。
3.4.2掌握土建施工、土建概預算等專門知識。
3.4.3熟悉電力企業(yè)的勘察設計法規(guī)、經(jīng)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
3、、法規(guī)知識。
3.4.4了解電力網(wǎng)、電氣設備、建筑學等基本知識。
3.4.5熟悉輸變電工程的建設流程。
3.4.6適應學習型企業(yè)的要求,及時學習和掌握新技術、新知識。
3.5崗位技能要求:
3.5.1從整體意識出發(fā),能對基建工程、更改工程施工帶有方向性、關鍵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意見。
3.5.2能協(xié)調工程各專業(yè)管理人員及其它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工作。
3.5.3根據(jù)施工管理科的目標任務,能提出加強和完善工程的實施計劃,并落實完成。
3.5.4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能擬寫業(yè)務文件、制定工作計劃,起草工作總結和調查報告等。
4. 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4、.1在主管的領導下,貫徹執(zhí)行基本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按基建程序辦事,模范執(zhí)行行節(jié)約、勤儉建國的方針,努力提高經(jīng)濟效益。
4.1.2負責土建工程(含基建性質的更改工程,以下同)與各種單項工程中的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平衡、協(xié)調等),完成工程部年度工程實施目標任務。
4.1.3負責土建工程擴初圖紙的審核,確保擴初設計符合設計任務書與委托設計書的要求。在擴初設計預審會上提出意見,匯總本專業(yè)的預審意見。
4.1.4參加市電力公司主持的擴初審查,作為土建專業(yè)的主要發(fā)言人。
4.1.5土建工程施工圖完成后,根據(jù)擴初審批文件認真復核圖紙,并就各專業(yè)間相關部分是否吻合協(xié)調進行
5、核對,確保施工圖紙的準確性,做到不漏項、不出死點。
4.1.6參加土建招投標工作,并對投標隊伍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在招投標會議上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落實施工隊伍。
4.1.7組織工程施工合同及有關協(xié)議簽訂。
4.1.8負責組織并主持施工圖設計交底,形成文件發(fā)送各有關單位,并督促實施。
4.1.9督促、檢查監(jiān)理單位履行監(jiān)理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
4.1.10在工程開工前一個月內負責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措施計劃,并督促其貫徹實施。按形象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4.1.11負責對設計單位簽發(fā)的設計變更進行會簽,核定工程量。
4.1.12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
6、鑒定,督促施工單位報送工程質
量事故報告,并監(jiān)督質量事故的處理。
4.1.13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工程各階段驗收、隱蔽工程驗收與簽證。必要時應主動記錄工程缺陷納入工程檔案,以提供運行時參考。
4.1.14按部頒的驗收規(guī)范與各種有關規(guī)定、標準,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與簽證。
4.1.15按合同規(guī)定日期督促施工單位移交工程竣工圖與竣工資料,并認真審核,移交檔案室。
4.1.16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參加綜合科主持的工程結算工作,負責提供有關資料。
4.1.17參加財務部主持的工程決算工作。
4.1.18認真做好工程技術資料的積累、匯編、整理,調查研究已投產(chǎn)工程的質量情況(包括設備的質量),總結經(jīng)
7、驗提出改進意見。
4.1.19編制每月的工作計劃及上月工作小結。
4.1.20完成主管布置的其他工作。
5. 責任與權限
5.1對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工程進度是否符合相關法規(guī)、條例及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負責。
5.2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工程變更而引起的工程量變化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5.3有權組織召集有關單位參加工程的各種會議。
5.4有權對基層專職人員進行合理的監(jiān)督與指導。
5.5對工程竣工圖及竣工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5.6對工程技術資料的積累、匯總、整理、完整性負責。
5.7對提高工程質量、減少工程投資等方面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工程建設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審核人:姜曉敏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 峰
本標準于2001年04月0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