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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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一 般 規(guī) 定 第一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二條 公司各級單位和每位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滅火的義務。 第二章 消 防 責 任 第三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yè)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企業(yè)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企業(yè)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jù)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企業(yè)實際的消防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職責):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企業(y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在職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消防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和實施; 8.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消防工作進行管理; 9.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在訂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裝置、罐區(qū)和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企業(yè)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消防應急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等。 第三章 火 災 預 防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本企業(yè)總體規(guī)劃,落實消防經費,做到??顚S?。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二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罐區(qū)、棧臺、倉庫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供應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和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的消防部門應參加審查,并按規(guī)定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應施工。 第十四條 結合公司《關鍵裝置要害(重點)部位安全管理規(guī)定》,將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部位,確定為本企業(yè)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單位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設置防火標志,確定火災危險源(點); 2.結合崗位職責,實行防火巡檢,做好巡檢記錄; 3.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5.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企業(yè)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防火檢查、巡查記錄;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火災情況記錄;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企業(y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jù)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和集團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六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yè)的,應嚴格按照《用火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guī)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yè)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七條 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應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應埋壓、圈占消火栓,不應占用防火間距,不應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電、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應事先通知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經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簽字確認后存檔。 第四章 消 防 組 織 第二十一條 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成立義務消防隊,實行專業(yè)化管理,配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 消防戰(zhàn)斗員的年齡一般以車間骨干力量為主。應建立保持消防隊伍年輕化的用工機制。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業(yè)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基層監(jiān)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3.組織建立、健全企業(yè)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yè)務技術指導訓練,負責職工的防火、滅火知識的教育。 4.負責防火防爆區(qū)內固定動火點的管理,參加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措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6.編制企業(yè)專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購計劃,負責監(jiān)督消防裝備、設施和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和修理。 7.負責健全企業(yè)消防檔案,制定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的消防應急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8.加強節(jié)假日執(zhí)勤。執(zhí)勤人員應堅守崗位。 9. 對消防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計劃。 10. 非常狀態(tài)下的緊急救援和搶險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生產單位員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工作職責): 1.學習宣傳消防法規(guī),定期參加消防訓練,參加實地消防演習。 2.協(xié)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3.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撲救初起火災,協(xié)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五章 宣傳與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公司應把消防安全納入宣傳計劃,各生產單位、各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宣傳消防法規(guī),普及消防知識,剖析消防案例,結合消防日、重大節(jié)日以及季節(jié)特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職工消防意識。 第二十六條 各生產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擬定員工消防培訓教育規(guī)劃和計劃,安全環(huán)保部和企管人事部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內容。主要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新職工入廠,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6.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7.公司每個年度對全體職工進行疏散演習,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專門培訓,使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8.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9.電焊、氣焊、鍋爐工等在具有火災危險區(qū)域作業(yè)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10.各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jù)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針對行的教育。 第六章 消防設施與消防裝備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與公司的建設相配套,做到統(tǒng)一規(guī)劃,同步發(fā)展。上報公司建設規(guī)劃的同時,應同時上報消防規(guī)劃。 第三十條 公司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器材,應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以及科技進步的要求。應積極采用和推廣成熟的消防新技術、新產品。加強對現(xiàn)有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管理,確保各種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完整好用。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從實際出發(fā),按規(guī)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戰(zhàn)備和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應確保消防資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fā)、設備更新和基本建設等專項費用中,都應將消防方面的費用列入計劃。 第三十三條 應加強對各類固定、半固定和移動式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水泵房、裝置和罐區(qū)的各類固定式消防設施、小型滅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級管理責任制和維護保養(yǎng)責任制,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 工藝操作、裝置檢修人員等有關人員對本崗位、本裝置的消防設施應做到會維護保養(yǎng)、會使用。冬季應作好消防設施的防凍保溫工作。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納入安全管理和設備管理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建立消防設施臺帳,定期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試驗、稱重、藥劑更換補充等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設施裝置區(qū)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 1.應加強設施裝置區(qū)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按期進行試驗:消防噴淋系統(tǒng)每半年試驗一次;泡沫系統(tǒng)每年試驗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應經常試驗,使之處于完好狀態(tài)。 2.加強設施裝置區(qū)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經常檢查,定期做防腐處理。對消防系統(tǒng)上的閥門、噴嘴等應經常檢查、清理,損壞的應及時更換,確保零部件齊全,靈活好用。 第三十七條 小型滅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是撲救初期火災的必備工具,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便挪用。 2.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配備,要有固定的擺放位置,設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設專人維護保養(yǎng)。 3.按照各種小型滅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換藥劑,并做好鉛封,在器材上要標明更換日期,以便進行檢查。 第七章 滅 火 救 援 第三十八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發(fā)生火災的企業(yè)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控制和撲救火災。 義務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現(xiàn)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組織和指揮火災現(xiàn)場撲救時,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jù)撲滅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1.使用各種水源; 2.截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qū),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5.調動企業(yè)內供水、供電、醫(yī)療救護、交通運輸?shù)扔嘘P單位協(xié)助滅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門或公司區(qū)域滅火聯(lián)防單位請求增援。 第四十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撫恤。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火災的企業(yè)應當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企業(yè)外火災后,應依照規(guī)定要求對方補償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 第四十三條 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八章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廠內的車間、倉庫、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guī)范設置。 第四十五條 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 第四十六條 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第四十七條 車間、倉庫應按規(guī)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guī)定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fā)現(xiàn)損壞及時維修。 第九章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第四十九條 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第五十條 公司安環(huán)部人員定期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第五十一條 檢查中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二條 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第五十三條 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未按規(guī)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jù)公司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五十四條 消防控制室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五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五十六條 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應嚴格按規(guī)程操作。 第五十七條 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fā)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五十八條 值班人員應記錄下當班情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五十九條 值班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自檢情況,發(fā)現(xiàn)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tǒng)正常運行。 第十一章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六十條 公司安環(huán)部管理職能部門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六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會議,討論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后,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有關負責人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六十四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公司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做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二章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用電安全管理: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3、各車間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否則安全部將對責任人提出處分。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第六十七條 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zhí)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yè)時,作業(yè)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安環(huán)部、生產部等相關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外包施工通過發(fā)包單位代辦申請。 2、作業(yè)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4米半區(qū)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之安全隔離,并向安環(huán)部借取適當種類、數(shù)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yè)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外包施工單位動用滅火器應承擔重新灌藥之費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還應照價進行賠償并承擔責任. 3、如屬在作業(yè)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guī)定將辦理申請會簽到作業(yè)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單位需派人現(xiàn)場監(jiān)督、安環(huán)部亦需不定時派人前往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yè)必須保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在保證安全,又不影響現(xiàn)場正常生產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請“動火作業(yè)申請單”時,原則上禁止夜間動火,特別危險作業(yè)區(qū)嚴禁夜間動火。 5、節(jié)假日現(xiàn)場加班出勤時的動火作業(yè)會簽和核準,依第4條執(zhí)行?,F(xiàn)場公休期間的動火作業(yè)應事先申請,由施工單位派人負責監(jiān)護,如果是由承包商動火作業(yè),則由發(fā)包單位派人負責監(jiān)護。 6、未辦理“動火作業(yè)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yè)者,本公司人員予以記過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外包施工則處以外包商500元罰款,令其辦妥手續(xù)后再施工。 第十三章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六十九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第七十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第七十一條 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七十二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 第七十三條 隨意入內。 第七十四條 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jù)消防規(guī)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 第十四章 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六條 建立健全義務消防隊的組織機構,適時更新、補充義務消防隊員。 第七十七條 加強義務消防隊的培訓、教育工作,提高隊員業(yè)務素質。安全部負責隊員的業(yè)務訓練考核及指導。 第七十八條 對車間、部門、班組等義務消防員,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滅火演練,并記錄培訓檔案。 第七十九條 義務消防隊員必須做到:熟悉防火與滅火的基本常識;熟悉公司內消防通道、重點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內部自動滅火系統(tǒng)等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和保養(yǎng);熟悉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序;熟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熟悉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熟悉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第八十條 公司應加強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工作,每年應對公司有關變更情況進行全面修訂。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演練,每年演練不少于二次。 第八十二條 進行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人員。 第八十三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包括:組織機構(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章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 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guī)定進行實施,新設、增設、更換電氣設備必須經過主管部門、保全機修部門、環(huán)安部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第八十六條 儲存燃氣的庫房,應嚴格按照消防規(guī)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 第八十七條 安環(huán)部對提供和使用燃氣的部門,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抽查的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八十八條 對使用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有關人員,公司應定期進行教育培訓,以提高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八十九條 每年對避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測。對防靜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 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第九十條 公司將把平時演練情況、業(yè)務學習情況、日常消防工作、規(guī)章制度落實情況作為公司各部門、個人考評、獎懲的依據(jù)。 第九十一條 每年度公司將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十二條 對未依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相應處理。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八章 鍋爐房防火防爆制度 第九十四條 鍋爐房重地閑人勿進,禁止吸煙,并沒明顯標志牌。 第九十五條 鍋爐房必須制定相關的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逐項落實。 第九十六條 鍋爐工必須經過培訓,持有鍋爐證的方可上崗,嚴禁非鍋爐工操作。 第九十七條 各種鍋爐體安全閥、水位表、氣壓表必須靈敏有效,定期外送檢定。鍋爐房內不得設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十八條 鍋爐的爐體、燈具、各種管道、閥門、安全閥、水水位表等要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有裂縫,空隙或隔熱不良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檢修。 第十九章 高低壓配電室防火制度 第九十九條 高低壓配電室應保持清潔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風,禁止吸煙及明火作業(yè)。 第一百條 高低壓配電室電氣設備的各種接地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經常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 第一百〇一條 變壓器、電纜等帶油設備不得滿油,經常檢查各部件的功能和運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修復。 第一百〇二條 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對避雷器進行檢查、檢測。對各種電氣設備的接地零線,每年要檢測一次。 第一百〇三條 要經常檢查,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和整改。 第一百〇四條 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類、鳥類侵入,避免產生短路。 第二十章 倉庫防火制度 第一百〇五條 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并設明顯標志牌。 第一百〇六條 倉庫內部照明用燈,應使用60W以下白熾燈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燈具,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第一百〇七條 應根據(jù)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第一百〇八條 嚴禁使用電熱器。 第一百〇九條 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第一百一十條 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后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第一百一十一條 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第二十一章 電、氣焊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第一百一十四條 焊割前按規(guī)定進行“動火作業(yè)申請”,核準后方可進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焊割作業(yè)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第一百一十六條 盛過或盛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易爆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保持一定距離。 第一百一十七條 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yè)。 第一百一十八條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 第一百二十條 焊割工作點火前要遵守操作規(guī)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xiàn)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查現(xiàn)場,清除火災隱患;在悶頂,隔墻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反復檢查,以防暗燃發(fā)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焊割現(xiàn)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 第二十二章 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不準在禁火區(qū)內吸煙,擅自進行明火作業(yè)。 不準占用疏散通道。 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 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二、各生產單位及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公共場所系指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的招待所、職工食堂、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各生產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 第四條 各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各生產單位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guī)范;開業(yè)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按規(guī)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履行下列職責(工作職責):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辯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yè)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公共場所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shù)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和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3.集會、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時,現(xiàn)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集會、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22 / 22-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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