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Tag內容描述:
1、場類型代碼1 X of 7(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信息代碼共分11個部分:第1部分:道路類型代碼;第2部分:道路線形代碼;第3部分:道路地形代碼;第4部分:道路路面類型代碼;第5部分:道路路面情況代碼;第6部分:道路路口、路段類型代碼;第7部分:車行道設置代碼;第8部分:天氣情況代碼;第9部分:道路照明條件代碼;第10部分:交通控制方式代碼;第場類型代碼本部分為7的第11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孫正良、許卉瑩、趙新勇、何利利、張衛(wèi)。
2、56路路面類型代碼 of A 17(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信息代碼共分11個部分:第1部分:道路類型代碼;第2部分:道路線形代碼;第3部分:道路地形代碼;第4部分:道路路面類型代碼;第5部分:道路路面情況代碼;第6部分:道路路口、路段類型代碼;第7部分:車行道設置代碼;第8部分:天氣情況代碼;一一第9部分:道路照明條件代碼;第10部分:交通控制方式代碼;一一第場類型代碼本部分為7的第4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孫正良、許卉瑩、何利利。
3、1行道設置代碼 :of A 17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信息代碼共分11個部分:第1部分:道路類型代碼;第2部分:道路線形代碼;第3部分:道路地形代碼;第4部分:道路路面類型代碼;第5部分:道路路面情況代碼;第6部分:道路路口、路段類型代碼;第7部分:車行道設置代碼;第8部分:天氣情況代碼;第9部分:道路照明條件代碼;第10部分:交通控制方式代碼;第場類型代碼。本部分為7的第7部分。本部分代替1行道設置分類與代碼。本部分保留了原1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起草。本部。
4、5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of : of 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11部分:駕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4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
5、56扣項目代碼of : of 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11部分:駕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5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6、56留項目代碼of of 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11部分:駕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6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
7、56繳項目代碼of : of 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11部分:駕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7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8、5喚方式代碼of : of 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8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部。
9、508. 10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of 0:of 08. 10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10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
10、08. 11駛證撤銷原因代碼of 1:08. 11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11部分:駕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11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
11、508. 12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of 2:08. 12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11部分:駕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12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
12、508. 13書類型代碼of 3:08. 13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13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13、56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of : of A 408(道路交通違章管理信息代碼分為14部分:第1部分: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第2部分:交通違章編號;第3部分:交通違章地點編碼規(guī)則;第4部分:交通違章處理結果代碼;第5部分:暫扣項目代碼;第6部分:滯留項目代碼;第7部分:收繳項目代碼;第8部分:傳喚方式代碼;第9部分:拖鎖項目代碼;第10部分:交通違章繳款方式代碼;第11部分:駕駛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2部分:機動車牌證撤銷原因代碼;第13部分:文書類型代碼;第14部分:扣證類型代碼。本部分為08第3部分。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 405 號 頒布日期: 20040430 實施日期: 200405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2004 年 4 月 28 日國務院第 49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 零零 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 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 3 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