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納稅籌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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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guī)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陀^原因是稅法及其有關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稅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2.居民企業(yè)與非居民企業(yè)所適用的稅收政策。 1)居民企業(yè)的稅收政策。居民企業(yè)負擔全面的納稅義務。居民企業(yè)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居民企業(yè)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對本國居民企業(yè)的一切所得納稅,即居民企業(yè)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這里所指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納稅人的稅收政策。第一,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這里所說的實際聯(lián)系,是指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jù)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jù)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第二,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3.公司制企業(yè)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yè)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伙企業(yè)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并實行先分后稅,由投資者分別繳納個稅。 公司制企業(yè)又叫股份制企業(yè),是指由1個以上投資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資組建,有獨立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yè)。 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照《獨資企業(yè)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伙企業(yè)是指依照《合伙企業(yè)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4.公司(企業(yè))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采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在開辦初期,下屬企業(yè)可能發(fā)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可以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yè)在開設后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么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既可以享受作為獨立法人經營的便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yè)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yè)的業(yè)務發(fā)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并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 在香港注冊的非居民企業(yè)A,在內地設立了常設機構B。207年3月,B機構就206年應納稅所得額向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辦理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為1 000萬元,其中:①特許權使用費收入500萬元,相關費用及稅金100萬元;②利息收入450萬元,相關費用及稅金50萬元;③從其控股30%的居民企業(yè)甲取得股息200萬元,無相關費用及稅金;④其他經營收入100萬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費用及稅金合計100萬元。上述各項所得均與B機構有實際聯(lián)系,不考慮其他因素。B機構所得稅據(jù)實申報,應申報企業(yè)所得稅1 00025%=250(萬元)。 問題:非居民企業(yè)A應如何重新規(guī)劃才可少繳稅? 【分析】 如果通過稅務規(guī)劃,使得案例中的特定所得都與常設機構B沒有實際聯(lián)系。甲股份由A直接持有,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A是香港居民。則規(guī)劃后所得稅為: (1)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500萬元。根據(jù)《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簡稱《安排》)第十二條規(guī)定,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預提所得稅為5007%=35(萬元); (2)利息所得450萬元。根據(jù)《安排》第十一條規(guī)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預提所得稅為4507%=31.5(萬元); (3)股息所得200萬元。根據(jù)《安排》第十條規(guī)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為股息總額的5%。預提所得稅為2005%=10(萬元); (4)常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0(萬元)。 以上所得稅合計76.5萬元,比規(guī)劃前少173.5萬元。 甲公司經營情況良好,準備擴大規(guī)模,增設一個分支機構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假設分支機構設立后5年內的經營情況預測如下: (1)甲公司5年內每年均盈利,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乙公司經營初期虧損,5年內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5萬元、10萬元、30萬元、80萬元。 (2)甲公司5年內每年均盈利,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乙公司5年內也都是盈利,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5萬元、20萬元、40萬元、60萬元、80萬元。 (3)甲公司在分支機構設立后前兩年虧損,5年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3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乙公司5年內都是盈利,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5萬元、20萬元、40萬元、60萬元、80萬元。 (4)甲公司在分支機構設立后前兩年虧損,5年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3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乙公司經營初期虧損,5年內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5萬元、lO萬元、30萬元、80萬元。 問題:試分析在每一種情況下,甲公司應將乙公司設立成哪種組織形式更合適? 【分析】 第(1)種情況下,當總機構盈利,而分支機構開辦初期有虧損時,從表l可以看出,雖然兩種方式下企業(yè)集團應納稅額在5年內均為263.75萬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第二年納稅較少,可以推遲納稅,緩解企業(yè)資金緊張。在這種情況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第(2)種情況下,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有盈利時,從表2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對企業(yè)集團應納所得稅沒有影響。這時企業(yè)可以考慮其他因素,如分支機構是否便于管理、客戶對分支機構的信賴程度等情況,以決定分支機構形式。 第(3)種情況下,當在分支機構設立初期總機構虧損,而分支機構盈利時。從表3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和子公司形式雖然在5年內應納稅總額相等,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使總機構在初期的虧損與分公司之間的盈利相互沖抵,使企業(yè)集團在第一年、第二年的應納稅額為0,起到了推遲納稅的作用。 第(4)種情況下,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設立初期均為虧損時,從表4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同樣能起到推遲納稅的作用。 以上分析表明,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享受稅收優(yōu)惠時,無論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是盈利還是虧損,企業(yè)集團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應納稅總額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況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虧損結轉優(yōu)惠政策,使企業(yè)集團推遲納稅,從貨幣的時間價值考慮,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表1 經營情況表(一) 單位:萬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笫五年 合計 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200 200 200 200 200 1 000 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50 -15 10 30 80 55 乙公司為分公司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所得額 150 185 210 230 280 1 055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額 37.5 46.25 52.5 57.5 70 263.75 乙公司為 子公司 乙公司 應納稅額 0 0 0 0 13.75 13.75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額 50 50 50 50 63.75 263.75 表2 經營情況表(二) 單位:萬元 年 份 第一年 笫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笫五年 合計 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200 200 200 200 200 1 000 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15 20 40 60 80 215 乙公司為分公司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所得額 215 220 240 260 280 1 215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額 53.75 55 60 65 70 303.75 乙公司為 子公司 乙公司 應納稅額 3.75 5 10 15 20 53.75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額 53.75 55 60 65 70 303.75 表3 經營情況表(三) 單位:萬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笫三年 笫四年 笫五年 合計 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50 -30 100 150 200 370 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15 20 40 60 80 215 乙公司為分公司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所得額 -35 -10 95 210 280 585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額 0 0 23.75 52.5 70 146.25 乙公司為 子公司 乙公司 應納稅額 3.75 5 10 15 20 53.75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額 3.75 5 15 52.5 70 146.25 表4 經營情況表(四) 單位:萬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笫三年 笫四年 笫五年 合計 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50 -30 100 150 200 370 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50 -15 10 30 80 55 乙公司為分公司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所得額 -100 -45 0 145 280 425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額 0 0 0 36.25 70 106.25 乙公司為 子公司 乙公司 應納稅額 0 0 0 0 13.75 13.75 企業(yè)集團 應納稅額 0 0 5 37.5 63.75 106.25 李某與其兩位朋友打算合開一家食品店,預計208年盈利360 000元,三位的工資為每人每月4 000元。 問題:食品店是采取合伙制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哪種形式將會使得208年度的稅收負擔較輕呢? 【分析】 由于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下,應納貨物和勞務稅相同,故方案選擇時暫不考慮其影響。 1.采取合伙制 假如李某及其二位合伙人各占1/3的股份,企業(yè)利潤平分,三位合伙人的工資為每人每月4,000元。 每人應稅所得額為126,000元,即: (360,000+4,000123-3,500123)/3=126,000 元 適用35%的所得稅稅率,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126,00035%-14,750= 29,350元 三位合伙人共計應納稅額為:29,3503=88,050元 2.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私營企業(yè)是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該公司屬于小型微利企業(yè),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發(fā)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稅額= 360,00050%20% =36000元 稅后凈利潤= 360,000-36 000= 324000元 若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者,則還要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三位投資者稅后利潤分配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32400020%= 64800元 三位投資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4,000-3,500)3%-0]123 =540(元) 共計負擔所得稅稅款為: 36000+64800+540 =101340(元) 由以上計算得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比采用合伙制形式多負擔稅款為: 101340-88,050=13290(元) 因此,僅從稅收的角度,該食品店采用合伙制稅負較輕。 1.區(qū)域稅收優(yōu)惠是選擇不同地區(qū)所采取的一種稅收優(yōu)惠政策。了解這一政策,有利于投資者充分利用不同地區(qū)的稅制差別和稅收區(qū)域傾斜,選擇投資地點,減少投資成本,獲取較大的投資收益。 2.小型微利企業(yè) 稅收籌劃包括 一、取得合法有用憑據(jù) 二、規(guī)范會計核算按時申報納稅 三、把握稅收法規(guī)的特定條款 四、用足稅收優(yōu)惠政策 3.企業(yè)在采購環(huán)節(jié)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一、發(fā)票管理力面 二、稅收陷阱的防范。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確認的籌劃。 四、購貨對象的選擇。五、購貨運費的籌劃。 六、選擇合適的委托代購方式。 4.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方法中選用一種 某企業(yè)有5000萬元的閑置資金,打算進行投資。其面臨兩種選擇:一種選擇是投資國債,已知國債年利率為6%;另一種選擇是投資金融債券。已知金融債券年利率為7.5%,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從稅務角度分析投資那種債券更合適? 【分析】《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而購買其他債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方案1:若企業(yè)投資國債,則投資收益=50006%=300(萬元) 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國債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稅,則稅后收益為300萬元。 方案2:若企業(yè)投資金融債券,則 投資收益=150004.5%=375(萬元) 稅后收益=375(1-25%)=281.25(萬元) 表面上看金融債券的利率要高于國債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業(yè)所得稅,而后者不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通過計算,投資金融債券的稅后收益要低于投資國債的稅后收益,因此,從稅收角度分析投資國債對企業(yè)更有利。 C公司投資有甲、乙兩個可選擇方案,兩年中各年的收入均為100萬元。甲項目第一年成本費用為55萬元,第二年成本費用為65萬元。乙項目第一年成本費用為70萬元,第二年成本費用為50萬元。每年年終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假設稅率為30%,當期利率為10%,第一年復利現(xiàn)值系數(shù)為0.909,第二年復利現(xiàn)值系數(shù)為0.826。計算兩個方案的應納稅現(xiàn)值,并做出選擇分析。 如表所示。 表 應納稅額現(xiàn)值比較分析 單位:萬元 項目 甲項目 乙項目 應納稅所得 100-55=45 1OO-70=30 第1年 應納所得稅 4530%=13.5 3030%=9 折現(xiàn)值 l3.50.909=12.2715 90.909=8.181 第2年 應納稅所得 100-65=35 100-50=50 應納所得稅 3530%=10.5 5030%=15 折現(xiàn)值 10.50.826=8.673 150.826=12.39 兩年應納稅合計 13.5+10.5=24 9+15=24 兩年應納稅現(xiàn)值合計 12.2715+8.673=20.9445 8.181+12.39—20.571 如果單純從賬面價值看,甲、乙兩項目兩年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總額是一樣的,都是24萬元。但考慮折現(xiàn)因素后,乙項目第一年成本費用比甲項目數(shù)額大,應納稅所得額較少,繳納所得稅額較少;第二年成本費用比甲項目數(shù)額小,應納稅所得額較多,繳納所得稅額較大。實際上是一部分稅款遞延了繳納時間,所以降低了所繳納稅款的折現(xiàn)值。 某公司2014年年底對下年度生產經營所需資金數(shù)量進行預測后得出結論:2015年1月1日將需要借入資金總計6000萬元,其中為構建固定資產(普通大型設備)需要借入資金3000萬元,日常經營也需要3000萬元,考慮到實際情況,2012年只能從銀行借入資金4000萬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4%,其余2000萬元需要從其他企業(yè)借入,借款期限也是兩年,年利率10%。構建固定資產活動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到15年12月31日結束。針對上述情況,提出籌劃方案。 方案一: 將從銀行借入的款項用于構建固定資產,其他企業(yè)借入的款項用于經營性支出。 籌劃效果: 計入固定資產的借款利息總額=30004%=120(萬元) 允許當年稅前扣除的利息=30004%=120(萬元) 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2000(10%-4%)=120(萬元) 企業(yè)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2025%=30(萬元) 方案二: 將從企業(yè)借入的款項以及從銀行借入的1000萬元用于構建固定資產,從銀行借入的3000萬元用于經營性支出。 籌劃效果: 允許當年稅前扣除的利息=30004%=120(萬元) 計入固定資產的借款利息總額 =200010%+10004%=240(萬元) 可通過折舊的形式彌補 企業(yè)不需多繳企業(yè)所得稅,減輕稅負30萬元 籌劃思路 將不能扣除的一般經營性借款利息轉化為固定資產利息。 1.1.采購過程?(1)納稅人的選擇。稅法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實行差別待遇,(2)運輸方式的選擇。(3)采購方式的選擇。 ??2.生產過程(1)生產產品的選擇。(2)生產費用核算方式的選擇。(3)折舊方法對企業(yè)所得稅的影響。 2. 3.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jù)月實際收入水平課稅,對其進行稅收籌劃的方法主要有: (1)工資、薪金福利化籌劃。 (2)納稅項目轉換與選擇的籌劃。 (3)利用“削山頭”法進行籌劃。 4.銷售人員激勵的稅收籌劃要點有哪些 1、激勵發(fā)放的時間節(jié)點的選擇。 2、激勵發(fā)放數(shù)額的規(guī)劃。 3、稅收政策調整的及時規(guī)劃跟進。 4、員工激勵政策的員工確認。 某酒廠接到一筆糧食白酒訂單,合同約定銷售價格為(不含稅)1 000萬元。如何組織該批白酒的生產,共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委托加工成酒精,然后由該酒廠生產成白酒。該酒廠可以價值250萬元的原材料交A廠加工成酒精,需支付加工費150萬元。加工后的酒精運回該酒廠后,再由該酒廠加工成白酒,需支付人工費及其他費用100萬元。 方案二:委托A廠直接加工成白酒,收回后直接銷售。該酒廠將價值250萬元的原材料交A廠加工成白酒,需支付加工費220萬元,產品運回后仍以1 000萬元的價格銷售。 方案三:由該酒廠自己完成白酒的生產過程。該酒廠生產白酒,需支付人工費及其他費用220萬元。 提示:無論采取哪種方案,白酒的從量稅額是相等的,這里可不予考慮。由于三種方案的原材料成本和最終售價相同,因此在進行方案選擇時可不考慮增值稅,只考慮從價消費稅和加工費用,從中選擇稅費最少的方案 答:方案一: 加工提貨環(huán)節(jié)應收委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其金額為: (250+150)(1-5%)5%(1+7%+3%)=23.155(萬元) 白酒銷售后應再計算繳納消費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金額為: 10025%(1+7%+3%)=275(萬元) 白酒的加工費用及消費稅稅金等金額為: 150+23.155+100+275=548.155(萬元) 方案二: 加工提貨環(huán)節(jié)應由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其金額為:(250+220)(1-25%)25%(1+7%+3%0=172.33(萬元) 方案三 白酒銷售后應計算繳納消費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金額為: 10025%(1+7%+3%)=2501.1=275(萬元) 白酒的加工費用及消費稅稅金等金額為:220+275=495(萬元) 由以上計算得知,第二種方案最優(yōu),第三種方案次之,第一種方稅費負擔最重,因此應選擇第二種方案 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職員。某年12月,小李的月工資為4 000元。當月,小李還獲得公司發(fā)放的一次性年終獎15 000元。預計下一年度的1、2月份,小李每月的工資為4 000元。經與公司協(xié)商,小李面臨兩種年終獎發(fā)放方案。 第一種方案:在12月份一次性發(fā)放年終獎15 000元; 第二種方案:將15 000元年終獎平均分配到當年12月、下一年的1月和2月發(fā)放,每月發(fā)放5 000元。 問題:從稅收角度考慮,小李應選擇哪種方案? 答案:工資薪金的稅收籌劃 第一種方案,在12月份一次性發(fā)放年終獎15000元; 1500012= 1250(元),對應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shù)為0 小李取得一次性發(fā)放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3%=450(元) 第二種方案,小李當年12月、下一年的1月和2月每月發(fā)放5000元, 其這三個月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5000-3500)20%-555=545(元),如果這三個月沒有多發(fā)5000元,小李每月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3500)3%=15(元); 每月多發(fā)5000元后,小李每月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45-15=530(元) 小李這三個月共多繳納個人所得稅=5303=1590(元) 可見,采取第一種方案,小李取得該筆收入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450元)要遠遠低于第二種方案的稅負(1590元)。因此,從稅收角度考慮,小李應選擇第一種方案。 某研究機構工程師張某受一家企業(yè)委托,利用業(yè)余時間為其設計一套機械設備。預計該項設計工作花費一年的時間,張某為此可以獲得120萬元的報酬。在與該企業(yè)簽訂協(xié)議時,張某面臨三種報酬支付方案。 第一種方案:在設計完成驗收后一次性支付120萬元; 第二種方案:將120萬元平均分配到每個季度,每個季度支付30萬元。 第三種方案:將120萬元平均分配到12個月,每月支付10萬元。 問題:對于上述三種方案,張某應該如何選擇才能獲得最多的稅后收入? 答案:勞務報酬的稅收籌劃 第一種方案:在設計完成驗收后一次性支付120萬元;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20(1-20%)40%-0.7=37.7(萬元),張某稅后收入=120-37.7=82.30(萬元)。 第二種方案,將120萬元平均分配到每個季度,每個季度支付30萬元。張某每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0(1-20%)40%-0.7=8.9(萬元),張某四個季度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94=35.6(萬元),張某稅后收入=120-35.6=84.40(萬元)。 第三種方案:將120萬元平均分配到12個月,每月支付10萬元。張某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1-20%)40%-0.7=2.5(萬元),張某12個月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12=30(萬元),張某稅后收入=120-30=90(萬元)。 可見,上述三個方案中,張某應該選擇第三種方案才能獲得最大稅后收入。 1.一、從并購目標進行稅收籌劃二、結合財務狀況進行稅收籌劃三、從并購出資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四、企業(yè)并購稅收籌劃的注意事項 2.一、融資成本高低資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 二、融資風險大小融資風險是企業(yè)并購融資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因素。 三、對企業(yè)資本結構的影響資本結構是企業(yè)各種資金來源中長期債務與所有者權益之間的比例關系 3.一、利用貿易公司進行稅務籌劃一般手段 二、貿易公司的設立條件 三、利用貿易公司在香港進行稅務籌劃 4.、預計適用優(yōu)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盈利,選擇子公司形式,單獨納稅。 2、預計適用非優(yōu)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盈利,選擇分公司形式,匯總到總公司納稅,以彌補總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虧損;即使下屬公司均盈利,此時匯總納稅雖無節(jié)稅效應,但可降低企業(yè)的辦稅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3、預計適用非優(yōu)惠稅率的分支機構虧損,選擇分公司形式,匯總納稅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總公司利潤彌補虧損。 4、預計適用優(yōu)惠稅率的分支機構虧損,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分支機構扭虧的能力,若短期內可以扭虧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則宜采用分公司形式,這與企業(yè)經營策劃有緊密關聯(lián)。不過總體來說,如果下屬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則宜設立子公司,享受當?shù)氐牡投惵省? A公司欲對B公司實施并購。已知A公司共有發(fā)行在外的股票3 000萬股,股票面值為1.5元/股,市場價值為4元/股。該A公司近年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比較穩(wěn)定,估計合并后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約為2 000萬元。A公司合并前賬面凈資產為500萬元,上年虧損50萬元,以前年度無虧損,經評估確認A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為800萬元。已知合并后A公司的股票面值基本不會發(fā)生變化,合并后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為10年。 問題:(1)如果A公司用100萬股股票和400萬元資金購買B公司,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2)如果A公司用175萬股股票和100萬元資金購買B公司,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案:(1)該項合并的非股權支付額占價款比例為:400(1004+400)100%=50% 因非股權支付額大于股權按票面計的15%,則按稅法規(guī)定,B公司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需就轉讓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800-500)25%=75(萬元) 企業(yè)并購不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則被合并企業(yè)的上年虧損50萬元不得在合并企業(yè)結轉彌補。A公司并購B公司后,每年的折舊額為80(80010)萬元,稅后利潤為:2000(1-25%)+(8025%)=1520(萬元) (2)該項合并的非股權支付額占價款比例為:100(1754+100)100%=12.5% 因非股權支付額小于股權按票面計的15%,按稅法規(guī)定B公司不用就轉讓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B的50萬元虧損可以在企業(yè)A盈利中彌補,同時企業(yè)A接受的企業(yè)B的資產可以按其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這時,企業(yè)A彌補企業(yè)B虧損后的盈利為1950(2000-50)萬元,每年的加計折舊為50 (500/10)萬元,稅后利潤為:1950(1-25%)+5025%=1475萬元。 A公司由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兩家公司投資設立,雙方各占50%的股權。A公司的資產構成如下:貨幣資金2 000萬元;廠房一棟,2016年5月取得,原價為3 000萬元,已折舊1 000萬元,凈值2 000萬元,評估價格為2 500萬元(土地增值稅中扣除項目),公允價值為3 000萬元。存貨一批,原價為1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3 000萬元。凈資產5 000萬元的構成:股本3 000萬元,未分配利潤2 000萬元。契稅稅率為3%,A公司、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均為25%。為討論方便,忽略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等因素。 A公司擬進行改制,有如下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1)A公司進行整體資產轉讓(轉讓所有的資產、負債和勞動力)給B公司。兩家公司協(xié)商后,B公司支付其股票6 000萬股(面值6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7 000萬元,同時支付現(xiàn)金1 000萬元,合計8 000萬元。A公司轉讓后成為一家投資公司。 (2)A公司先分配未分配利潤1 000萬元,后由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轉讓各自的股份與B公司,B公司支付其股票6 000萬股(面值6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7 000萬元。 問題:試比較不同方案的稅收負擔,并做出分析。 答案:方案一:A公司進行整體資產轉讓,此時轉讓的主體是A公司,客體是A公司的資產,故為轉讓資產的行為。 轉讓廠房和固定資產均需要繳納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1%和17%。A公司應繳納增值稅300011%+300017%=840(萬元) A公司轉讓房屋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000-2500)/2500=20%,適用稅率為30%,應納土地增值稅為50030%=150(萬元) A公司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為0。因為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的15%的,轉讓企業(yè)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B公司繳納契稅為30003%=90(萬元) B公司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40萬元 A與B公司的稅負和為240萬元(150+90)。 方案二: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轉讓股權,不涉及流轉稅問題。此時轉讓的主體是A公司的兩大股東,客體是A公司,故為轉讓股權行為。 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和為:(8000-3000-1000)25%=1000(萬元) B公司無稅負,A和B公司的稅負和為1000萬元。 結論:整體資產轉讓比股權轉讓稅負減少760萬元(1000-240)。 美國一家跨國制衣公司在英國、法國、中國設有子公司A、B、C,三家子公司分別承擔布匹生產、加工成衣、市場銷售的職能。假設A公司每年生產100匹布,每匹布的生產成本2 000美元,按照英國當?shù)厥袌鰞r每匹3 000美元的價格向B公司銷售;B公司加工成衣后再以4 000美元的價格向C公司銷售,C公司再以5 000美元的市場價格對外售出。已知A、B、C三家公司在英國、法國、中國面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0%、40%、25%。 問題:從稅收角度考慮,該公司應如何對A、B、C三家子公司進行轉讓定價安排,以使其整體稅負降到最低? 答案:利用轉讓定價進行稅收籌劃 如果A、B、C三個子公司均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進行銷售,則美國這家跨國制衣公司在英國、法國、中國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在英國繳納所得稅=(3000-2000)10030%=30000(美元); 在法國繳納所得稅=(4000-3000)10040%=40000(美元); 在中國繳納所得稅=(5000-4000)10025%=25000(美元); 該公司在這三個國家承擔的總稅負=30000+40000+25000=95000(美元). 要將公司的整體稅負降到最低,應通過降低A、B兩個子公司的產品價格,將利潤盡可能轉移到稅負最低的C公司。即:盡可能使A、B兩個子公司保持無利或微利。要使A、B兩個子公司利潤為零,就應將其產品的價格確定為成本價2000美元。在這種情況下,A、B兩個子公司沒有利潤,無需在英、法兩國繳納所得稅。 該公司在中國應繳納所得稅=(5000-2000)10025%=75000(美元). 可見,通過上述轉讓定價安排,該公司整體稅負降低了20000美元(95000-75000)。這一方法之所以能降低整體稅負,是因為其通過轉讓定價將利潤從稅負較高的英、法兩國的子公司轉移到了稅負較低的中國子公司。-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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