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高三歷史一輪復習學案 經濟文明史 專題九 古代賦稅制度 新人教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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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高三歷史一輪復習學案 經濟文明史 專題九 古代賦稅制度 新人教版 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tǒng)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征收的。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制度含義很廣泛,一般包括:以人丁為依據(jù)的人頭稅,即丁稅;以戶為依據(jù)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jù)的土地稅,即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jù)的徭役和兵役;其他苛捐雜稅。貢:是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主;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征集的軍役和軍用品;稅:由“禾”“兌”兩字組成,“禾”指農產品,“兌”即送達,其本意是社會成員向國家送交農產品。 1、賦稅制度的變化(沿革) 夏商周(奴隸社會):實行貢賦制度,這是賦稅制的雛形。當時還沒有土地稅或地租 (1)春秋初稅畝 從春秋末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規(guī)定不論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實際畝數(shù)征稅。這是我國征收土地稅的開始。它承認私田合法,這就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標志著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國征收土地稅的開始。 (2)秦漢賦稅:編戶制度 政府把農民編入戶籍(稱為編戶),實行按編戶征收租賦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國家征收賦稅和征發(fā)徭役、兵役的依據(jù)。 編戶齊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 秦朝由于賦稅繁重,導致短命而亡。漢初統(tǒng)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 特征: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兩漢賦稅制的主要內容是“租”和“賦”兩項。租是土地征收的稅額,交納糧食。從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漢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稅一。賦以丁計,包括算賦、口賦。算賦是對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口賦是專對兒童征收的人頭稅。賦交錢幣(在歷史上,租、賦、稅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 影響:這一賦稅制度對當時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產生了深刻影響:其一,漢代統(tǒng)治者輕徭薄賦,迅速恢復發(fā)展了社會生產;其二,加劇了土地兼并,引發(fā)了階級矛盾和社會危機;其三,少地或無地的農民為逃避難以負擔的賦役,或托庇豪門,加強了豪強地主的勢力,或淪為流民,成為社會動蕩不安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編戶齊民從政府的戶籍中消失。加劇了國家的財政危機。 (3)北魏的租調徭役制。 孝文帝改革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制,受田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shù)量的租粟,調(戶稅)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特征:調指戶稅(財產稅),以農戶為單位,它是與均田制相適應的。 (4)隋唐租庸調制 從西晉至唐中葉,商品貨幣關系雖有所發(fā)展,但自然經濟仍占絕對優(yōu)勢,各封建政權仍然使用租調這種賦稅征收方式,有所變化的是隋唐在租調制的基礎上開始征收“庸”,故又稱“租庸調制”。租庸調制開始實行于隋朝,唐朝進一步加以完善。 目的:緩和階級矛盾,保證封建剝削,鞏固封建統(tǒng)治 指導思想:輕徭薄賦 內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谷物);調是人頭稅(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納絹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納絹或布代役,無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特征:“庸”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有利于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 作用: ①保證農時,減輕負擔,開墾荒地; ②保障了政府賦稅收入,鞏固了府兵制。 租庸調制實行的社會經濟意義:①以庸代役,農業(yè)生產時間較有保證。租庸調制允許勞動者交納實物代替勞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勞動時間增加,同時,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勞動積極性也相應提高。由租調制到租庸調制的轉變,標志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后的賦稅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經濟的發(fā)展。 ②剝削量減輕,有利于社會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歷時一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xiàn),正主要是興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體制、實行租庸調制和均田制的結果。 租庸調制的局限性:租庸調制對經濟發(fā)展的促進,自然受到封建國家階級局限性和時代局限性的限制。從階級局限看,封建國家興革賦稅制度,適當減輕人民負擔,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和加強對勞動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輕徭薄賦是有限度的,每當經濟轉機,生產發(fā)展之后,統(tǒng)治者的剝削也隨之加重,結果阻礙了經濟發(fā)展,激化了社會矛盾。從歷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賴以存在的生產力水平,并要受封建土地管理體制的制約。隨著經濟發(fā)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租調制這一賦役制度就失去了歷史作用和存在價值。 (5)唐中后期兩稅法。 唐中葉產生的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土地(均田制)關系變化的產物。它適應了當時丁口轉移、商品貨幣經濟有所發(fā)展的新情況。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嚴重,政府手里無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也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楊炎建議改革賦稅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頒布兩稅令,實施兩稅法。 目的:政府為解決財政困難增加稅收,改行兩稅法。 內容:①課稅對象:“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眱啥惙▽⒄n稅對象由過去的主戶擴大到客戶,并對商人重新規(guī)定稅率??蛻艏{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變化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 ②征課內容:包括戶稅和地稅。即將各種名目的賦稅統(tǒng)一并到戶稅和地稅這兩稅中,“以一其名”,并規(guī)定,若有“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③課稅標準: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田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雜稅、雜役。 ④征課時間:分為夏秋兩季,“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相對集中并節(jié)省了征收時間。 ⑤征課形式:“以錢谷定稅,臨時折征雜物。”租庸調制是“租出谷,庸出絹,調雜出繕纊布麻”。這樣,相對簡化了納稅手續(xù),便于國家計算征收。 (6)征課原則:“量出以制入?!眱啥惙ㄌ岢觯瑖腋鶕?jù)財政支出確立每年全國總稅額,然后攤派各地征收。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可以說是創(chuàng)我國預算原則之先。 特點:以資產和土地的多少作為納稅標準,即以資產稅取代自戰(zhàn)國以來的人丁稅。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稅丁為稅產,這符合土地集中和貧富升降的社會現(xiàn)實。兩稅法替代租庸調,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fā)展的結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葉中國古代賦稅的基礎。 作用(兩稅法實行的社會經濟意義): ①兩稅法統(tǒng)一了稅制,擴大了征稅面,保證了國家財政稅收;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 ②改變了戰(zhàn)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惟資產為宗,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兩稅法規(guī)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 ③兩稅法將唐代名目繁多的雜稅,統(tǒng)一歸并為戶稅和地稅兩種,這樣既簡化了征課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確定。從制度上避免官吏亂攤派的可能。 ④兩稅法按照各戶的貧富程度確定征稅標準,較為公平。 ⑤兩稅法以貨幣計算和交納賦稅,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fā)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地位:兩稅法是賦稅制度史上的轉折點,它標志著征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過渡到以土地財產多少為主,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和進步。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fā)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局限性:①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來越嚴重,激化了階級矛盾; ②大地主隱瞞財產,轉嫁賦稅,政府又增加許多苛捐雜稅,農民負擔更加沉重。 兩稅法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對鞏固政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兩稅法不可能緩和尖銳的階級矛盾,因而不可能從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統(tǒng)治危機。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 內容:王安石變法實行募役法規(guī)定官僚也要交納役錢,實行方田均稅法,清查隱瞞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壞平均賦稅,使官僚地主無法逃避賦稅。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對被廢除。 特征:交錢代役;清查隱瞞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稅。 實質:納錢代役和按畝征稅。 (7)明后期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背景:是明朝中后期社會經濟即商品經濟發(fā)展和階級斗爭的產物。(明初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征收的,賦以土地為對象征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為對象征收,分為按丁和按戶征收兩種。在征收內容上主要是征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fā)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在迅速發(fā)展。于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一條鞭法應運而生。) 目的:為保證政府財政收入;化繁為簡、平均賦役, 內容: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并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征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具體內容:①賦役合并,并部分“攤丁入地”。即把原來的里甲、均徭、雜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之中,把過去按戶丁出辦的徭役,改為據(jù)丁數(shù)和田糧數(shù)攤派。 ②賦役征銀,由地方官征收。 ③以州縣為單位,把一切賦稅、役法項合編起來,確定征收的總數(shù)。 意義:①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制,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tǒng)一了役法,納銀代役的規(guī)定,簡化賦稅名目和征收手續(xù),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②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的勢力,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產的發(fā)展; ③賦役統(tǒng)一征銀的辦法,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的結果,適應了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有利于農業(yè)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對豪強漏稅有一定限制作用。 結果:雖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對,不久就停止實行,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 (8)清前期實行攤丁入畝,征收地丁銀。 原因:①舊的賦稅制度使農民負擔過重,影響社會安定,而且人頭稅使隱蔽人口現(xiàn)象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 ②賦稅制度不適應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③1712年規(guī)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為攤丁入畝提供了條件。 內容:①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永不加賦使丁銀額固定下來,這是賦稅發(fā)展的一大進步。 ②雍正初年實行地丁合一,開始了單一的土地標準征稅,正式廢除了人丁稅。地丁合一又叫攤丁入畝,丁隨地起,即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中征收。所攤數(shù)額,一般是納一兩銀子的田賦,攤入一二錢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于封建國家稅收的穩(wěn)定,標志著延續(xù)了數(shù)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xù),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惟一標準,改變了賦役不均的嚴重情況,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評價:這一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于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fā)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絕了歷史上長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xiàn)象,也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fā)展;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業(yè)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賦稅規(guī)則的簡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思考】比較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異同: 同:①都收取銀兩,即貨幣地租,推動商品經濟發(fā)展。 ②都以土地為主要的收稅依據(jù),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松弛。 ③都因商品經濟發(fā)展使國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產力發(fā)展的必然結果。 ④都增加了國家收入、緩和階級矛盾。 異:①失敗——成功; ②人丁數(shù)和稅額不固定——固定; ③王朝中期——王朝初建時期; ④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完全按田畝的多寡來分擔 2、規(guī)律總結: (1)特征分類(中國古代賦稅史上的四大稅種): ①以人丁為主要征稅依據(jù)的賦稅制度:“人頭稅”,即丁稅。如編戶制度、租調制、租庸調制; ②以土地和財產(田畝)為主要征稅依據(jù)的賦稅制度:土地稅,即田租。如初稅畝、兩稅法、方田均稅法、一條鞭法; ③征收貨幣的賦稅制度:募役法、一條鞭法、攤丁入畝; ④以戶為依據(jù)的財產稅,即調。 另外,還有以成年男子為依據(jù)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雜稅。 (2)稅種分類 ①納稅主體:臣屬(西周)、土地(春秋)、土地、人?。ㄇ貪h)、戶稅(北魏)、人丁(唐前期)、土地和財產(唐后期)、土地(北宋王安石變法)、土地(明)、土地(清朝前期) ②納稅形式:實物地租、力役地租、貨幣地租 ③納稅內容:a.土地稅、人頭稅、徭役、兵役(西漢); b.租粟;調帛或麻——戶稅、兵役、徭役(北魏); c.租谷、調絹或布、納絹或布代役——庸(唐前期); d.土地稅和財產稅(唐后期); e.按土地的多少、好壞平均賦稅;征收役錢(北宋王安石變法); f. 把田賦、徭役和雜稅合并起來,折成銀兩分攤到田畝上,按田畝多少收稅(明朝);g. 攤丁入畝,征收統(tǒng)一的賦稅(清初) (3)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沿革的五大趨勢(演變特點): ①征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步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轉變(以兩稅法為標志),直至取消人頭稅(以攤丁入畝為標志),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松馳 ②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發(fā)展為納絹代役(以“庸”為標志) ③賦稅由實物為主到貨幣為主轉變(以一條鞭法為標志);反映了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fā)展 ④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fā)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 ⑤稅種由繁雜多項逐漸演變?yōu)楹喕瘑我唬ㄒ砸粭l鞭法為標志) 上述演變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經濟發(fā)展變化的客觀規(guī)律。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發(fā)展與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自然經濟中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封建統(tǒng)治者無法抗拒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等) (4)認識 ①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②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 ③賦稅制度的沿革取決于生產關系和生產力水平狀況,實質體現(xiàn)了上層建筑適應經濟基礎的發(fā)展規(guī)律。 ④賦稅是封建國家生存的經濟基礎;賦稅的合理與否關系到社會進步與倒退,是評價歷史人物和封建統(tǒng)治的依據(jù)之一;賦稅制度的變化主觀上取決于統(tǒng)治者的素質,客觀上取決于生產力的進步。-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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