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名詞解釋電大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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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1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國際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的分支學科,它是以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為主要對象的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在我國法學體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它不同于以研究國家間關系為對象的國際法學,也不同于研究涉外民事關系中沖突規(guī)范為對象的國際私法學,有其本學科固有的科學規(guī)定性。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我們大致地可以將關于國際經濟法概念分作兩類: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1)狹義的際經濟法概念。按照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或一個分支。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作為國際公法調整對象的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的關系的一部分。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僅由包括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內的各種國際淵源構成。(2)廣義的國際經濟法概念。按照廣義的國際經濟法概念,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既存在于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公法主體之間,也存在于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公法主體與自然人、法人等國內法主體之間,還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國內法主體本身之間。按照廣義的國際經濟法概念,國際經濟法不僅僅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或一個分支,而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綜合法律部門、法律門類或法律領域。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而并非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既包括國際淵源,也包括國內淵源。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包括:(1)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國際運輸貨物保險服務貿易。(2)國際金融業(yè)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3)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在以上活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最后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1)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些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范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從法律規(guī)范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1)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于私法或曰任意法。(2)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實行意思自治— —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系— —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 ——公法,是強制法。二、國際經濟法有如下主要特點: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既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2、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即存在于各種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國際經濟法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3、國際經濟法的規(guī)范既包括國際規(guī)范,也包括國內規(guī)范。國際經濟法主要由實體規(guī)范構成,但也包括若干有關的程序規(guī)范,如《關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中的有關規(guī)范。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綜合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主要由以下各具體的法律部門或部分構成:國際貿易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稅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商事仲裁法,以及國際海事法的有關部分等。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系、有區(qū)別。國際經濟法包含這么多的內容!一旦涉及到各國的法律,一定會更復雜呀!因為法律和法學是地域性的,是根據地方的風土人情、道德標準制定的啊。當涉及到各國法律的時候,就應該對其他民族的文化有一點兒了解。有一位名人—克利福德·吉爾茲說過,“ 法學是一種地方性技藝,其運作依靠的是地方性知識?!北热纾谥袊?,可以說肉色,來代表接近于分紅色的顏色。但是在國外不一定行,如非洲的一些國家。所以,有些東西是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法律也是,涉及到國外法律時要注意這點。三、國際經濟法主體。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征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局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系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采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guī)范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系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系: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四、法律淵源。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于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些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些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例如,WTO規(guī)范,有的屬于任意性規(guī)范,例如 GSG。國際商業(yè)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布的規(guī)范化的商業(yè)慣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業(yè)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yè)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于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許多商業(yè)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業(yè)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yè)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yè)慣例,這和國內商業(yè)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yè)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Incoterms 2000版本,LICP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于國際經濟法范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系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系時,或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采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 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guī)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fā)布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制度(一)國內立法。國內立法有時是可以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的。(二)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在此我們主要介紹《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它是目前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最重要的國際統一實體法。1、公約適用范圍。(1)公約適用于國際性的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用營業(yè)地標準作為衡量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營業(yè)的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了銷售合同,適用該公約。(2)公約適用于當事人的所在國都是公約締約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如果當事人的所在國都是公約的締約國,將自動適用公約。(3)公約是非強制性的規(guī)范,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即使當事人雙方所在國都是締約國,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排除適用公約,選擇其他法律作為準據法,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合同規(guī)定改變公約效力。(4)公約不涉及的法律問題。公約第 4條規(guī)定,該公約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當事人因此種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公約不適用于:合同及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合同對所受貨物的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所受貨物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死亡的產品責任。(5)公約不適用的交易及貨物銷售。首先,公約不適用于由于買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銷售的貨物,這屬于來料加工。其次,公約不適用于供貨方的大部分義務在于提供勞務和服務的合同。再次,公約應不適用于以下幾種貨物銷售:①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購買的貨物;②經由拍賣銷售的貨物;③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銷售貨物;④貨幣、債券銷售⑤船舶、飛機與氣墊船銷售;⑥電力銷售;⑦賣方的主要義務在于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買賣。(三)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在這里主要介紹《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理解該通則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關于通則適應及效力。通則作為國際商事慣例,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銷售合同中使用了有關術語,就被認為把該術語代表的交易條件納入合同。通則對于該交易條件的規(guī)定,是對交易條件含義的唯一解釋,與合同有同等效力。第二,為了便于理解通則的內容,要注意通則對13個貿易術語分類的規(guī)律?;痉诸愂前?3個貿易術語按照賣方承擔義務大小分為E 、F 、 C、 D四組,E組賣方承擔的義務最小,F組次之,C組再次之,D組的買方義務最大。E組術語為裝運地實際交貨合同,F組、C組為裝運地象征性交貨合同,D 組術語歸類為到貨合同,在到達地實際交貨。另外,通則還把C組術語和F組術語歸類為裝運合同,買方在裝運國裝運了貨物,就完成了交貨。賣方要負責把貨物運到進口國約定的地點,這才完成交貨義務。第三,每一貿易術語中,通則都規(guī)定了10項權利和義務,由買方承擔或辦理,要把握所有的貿易術語中所有的權利義務,是有一定的困難,我們不妨先抓主要的。為了理解13 個貿易術語的精神實質,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把握其特點,掌握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貨物進出口的通關手續(xù)、許可證及費用由誰承擔?¨ 訂立運輸合同,繳納運費的義務,通知的義務由誰承擔?¨ 辦理保險合同,繳納保險金的義務由誰承擔?¨ 交貨地點以及貨物風險轉移界限?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成立。關于要約和承諾,講幾個問題:(一)要約的有效條件、法律效力以及有效問題。1、有效要約的要件是:(1)要約人必須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約中提出的貿易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意思。(2)要約向相對人發(fā)出,傳達到對方才有效。(3)要約提出的貿易條件是完整的,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捌澃l(fā)盤中國茶葉WW級100M/T,CIF倫敦500英鎊,7 月份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18日復到有效?!?、要約的效力及失效。(1)要約的效力包括2個方面: 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或更改,如果相對人做出有效承諾,產生了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約就對要約人有約束,要求他信守諾言,不得反悔,以保證交易安全。要約對受要約人無約束力。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可以接受,也可以置之不理。(2)要約在如下情況失效:¨ 要約因拒絕而失效?!? 要約因反要約而失效。反要約是對要約內容的添加和實質更改,受要約人發(fā)出這樣的回電,就使要約失效,消滅。但是提出請求(request)和期望(hope)不是反要約。¨ 要約因過期失效。(二)承諾的要件。關于對要約的內容有添加和修改,或逾期承諾效力。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①承諾要由受要約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約人在得知要約的內容后做出承諾不能構成一項有效的承諾;②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按照傳統的普通法理論,承諾應像鏡子一樣反射要約的條件。③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做出。④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諾的傳遞應采取要約規(guī)定的方式;在未做出規(guī)定時,應采取與要約傳遞相同的方式或較之更為快捷的方式。三、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一)賣方義務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賣方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1 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提交貨物和單據是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之一。交貨是賣方在某一特定地點和時間,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行為,特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由貿易術語和合同確定,在CIF、FOB 裝運合同條件下,賣方在指定港口完成裝運就完成交貨。裝運時間也就是交貨時間。單證包括:提單、發(fā)票、保險單、裝箱單、商檢證、領事簽證、原產地證明等。2 賣方的擔保義務應承擔的第二個義務是保證提交的貨物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包括賣方對所交貨物的質量保證和所有權保證。(1)質量擔保。(2)所有權擔保。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其含義有三:A.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物。假如賣方將偷竊的東西賣給買方,則違反他對貨物的所有權擔保義務;B.賣方應擔保貨物上不存在在訂立合同時不為買方所知的他人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等;C.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其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它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賣方出售的貨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專利權、商標權等。(二)買方義務。主要的義務是接收貨物和支付貨款。四、違約救濟方式。(一)違約救濟方式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是買賣雙方都可以采取的補救辦法。要求減價、退貨、修理、更換貨物是賣方違約時可以采取的補救辦法。這里主要說一下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采取的救濟辦法:1 賣方實際履行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可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包括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或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或提交替代物等。買方并可通過法院強制手段強迫賣方履行以上義務。2 減少價金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公約規(guī)定,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減低價格。減低價格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指賣方的所在地的時價。3.解除合同根據公約規(guī)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根據公約的解釋,所謂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4、損害賠償。這是買賣雙方都可以采用的主要救濟方式。公約關于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式的主要規(guī)定:(1)損害賠償的責任構成:A 有違約事實;B 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不要求有過錯。(2)損害賠償的范圍:損害賠償是那些因違約造成的,包括利潤損失在內的實際損失,這里強調違約造成的損失具有合理地確定性,它與違約事實有因果聯系;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的范圍,這是指憑常識,和雙方事先說明可以預見。損害賠償不包括由于受害方原因造成的擴大的損失。損害賠償不影響采取其他救濟措施。(二)針對先期違約的救濟。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對此,未違約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訴諸法院行使終止履行權,法律授權當事人以采取自救措施的權利。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guī)定:如果訂立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第71條(1)。(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履行大部分義務。例如,賣方遲遲不開信用證,或賣方多次要求修改交貨期。(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第(1)。五、國際貿易支付分支付工具與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是用來完成支付的主要媒介或憑證:現金和匯票。支付方式也稱為付款方式,目前采用的支付方式有:匯款、托收與信用證方式。匯款和托收都依賴于買方的商業(yè)信用,銀行不提供任何信用擔保,信用證方式依賴的是銀行的信用,銀行提供了信用擔保。信用證付款方式如下:(一)信用證當事人(1)開證申請人。是根據銷售合同規(guī)定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是銷售合同中的買方,也就是進口商。(2)開證行。是接收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被受益人接受以后,就要承擔第一信用行付款責任。開證行是賣方所在地的銀行,其信譽和實力決定擔保效力的強弱,對受益人很重要。(3)受益人。是信用證指定有權使用該信用證享受擔保放款利益的人,是買賣合同的賣方,也就是出口商。(4)通知行是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受益人的銀行,通知行是開證行的代理人,可能是他的分支機構,是賣方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對開證行和受益人不承擔議付款責任。(5)議付行議付信用證,都要有議付行參與,他是自愿或是根據開證行的指定,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提交的跟單匯票的銀行,議付行通常在賣方所在地。通過議付,賣方交單后,可立即兌現貨款,議付行也做成一筆業(yè)務,獲得利息收入。開證行指定的議付行是“限制性議付” ,議付行自愿議付屬于 “自由議付”。(6)付款行是依信用證指定對受益人付款或承兌受益人匯票的銀行。付款行一般就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委托的另一家銀行。(7)保兌行如果開證行為了加強信用證的可靠性,指定另一家銀行擔保付款,這家銀行就是保兌行。保兌行承擔必須付款責任,賣方即可以向保兌行,也可以向開證行請求付款。(二)運轉程序。運轉程序(1)買賣雙方在銷售合同中規(guī)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2)買賣雙方在其所在地的來往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交付押金和保證。(3)開證行經審查后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正本寄交通知行。由通知行轉交受益人。同時,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各保留一份副本。(4)受益人,也就是出口商,收到信用證之后,審核無誤,發(fā)運貨物,取得全套單據,憑單據向當地議付行議付。(5)議付行議付后,在信用證背面注銷議付,或代付金額,將單據寄送開證行索償。(6)開證行審查單據無誤后,承兌由賣方開立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償付貨款。(7)開證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買方經審查單據無誤后,付款贖單,憑單據提取貨物。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法在這一章,我們的教材主要講解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介紹一下國際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多式聯運?,F在,我們只能談一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有2種:一種是班輪運輸,另一種是租船運輸。租船運輸,適用于運送大批貨物。班輪運輸是指班輪定期行駛在規(guī)定航線和在固定港口停泊,可以承運雜貨和不同貨主交運的貨物。班輪運輸合同的法律制度是海上運輸法的基礎。我們在這里講班輪運輸的法律制度。一、提單(一)提單的含義、性質、種類1、含義:定期班輪運輸貨方托運人,將貨物裝船后,船公司將簽發(fā)給托運人一式3 份的正本提單。它是貨物運輸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此交付貨物的單據。2、提單的性質:(1)提單是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2)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接管貨物的證據。(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3、提單種類。只談幾種主要的。(1)以貨物是否裝船分為已裝船提單 (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以提單上是否有批注分為清潔提單 (Clean B/L)和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或Foul B/L)。(3)按收貨人抬頭分為記名提單 (Straig B/L)、不記名提單(Open B/L)和指示提單(Order B/L)。(二)承運人的基本義務和免責。1、承運人的責任(1)使船舶適航的責任。(2)妥善保管貨物的責任,承運人應當謹慎地裝載、搬運、配送、保管、照料貨物、卸載貨物。(3)按照約定的或習慣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禁止繞航)。2、承運人的免責。海牙規(guī)則列舉了許多項承運人可以免責的情況,經常被引用的是: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其他所受雇人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的過失免責,這是開先例的過錯免責,海牙規(guī)則因此被稱為“不完全的過失免責制”。(三)關于提單的三個國際公約《海牙規(guī)則》《維斯比規(guī)則》《漢堡規(guī)則》1、《海牙規(guī)則》。在19世紀中,船公司所簽發(fā)的提單列舉大量免責事項,形成了“除了收取費用,對所承運的貨物,幾乎不負任何責任”的狀況,引起了代表貨方利益的商界的不滿。1893年,美國國會通過哈特法,規(guī)定了承運人承擔的最低責任,把承運人的過失分為管貨過失和管船過失,在有2種過失的情況下,提單中免責條款無效。1921年國際法協會在海牙召開會議制定海牙規(guī)則,1924 年,布魯塞爾會議上對其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定名為《關于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guī)則的國際公約》,通稱為1924 年海牙規(guī)則,1931年生效。目前有87個成員國。海牙規(guī)則還是側重保護船東利益。2、《維斯比規(guī)則》1968年在布魯塞爾制定了《修訂統一提單法規(guī)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簡稱“ 維斯比規(guī)則”,對海牙規(guī)則作了小的修改。該議定書影響不大。3、《漢堡規(guī)則》由于發(fā)展中國家的斗爭和要求,1978年聯合國貿易會議主持制定了《漢堡規(guī)則》,全稱為《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該公約在有20 個國家批準后一年屆滿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目前已有20個締約國,1992年11月1日生效。《漢堡規(guī)則》按照船方和貨方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適當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使雙方權利義務趨于平等。其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適用范圍?!逗Q酪?guī)則》適用于在任何締約國簽發(fā)的一切提單。《漢堡規(guī)則》在此基礎上擴大其適用范圍,規(guī)定:①裝貨港在一締約國內;②預訂的卸貨港或實際的卸貨港在一締約國內;③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其它單據是在締約國內簽發(fā);④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其它單據規(guī)定,公約的各項規(guī)定或使其生效的國內立法,約束該提單;⑤依租船合同簽發(fā)的提單,如果該提單約束承運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2)承運人責任起訖。從《海牙規(guī)則》規(guī)定的,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擴展為承運人在裝貨港接管貨物時起至卸貨港貨交收貨人為止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整個期間。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海上運輸實踐中一直采用《海牙規(guī)則》規(guī)定的責任起訖時間。新頒布的《海商法》作了新的規(guī)定,對集裝箱貨物和非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加以區(qū)分,并在承運人承擔責任上分別作出規(guī)定:對于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其責任期間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對于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擔的責任,由雙方協議決定之。這樣,對非集裝箱貨物適用《海牙規(guī)則》,而對集裝箱貨物承運人的責任起訖適用《漢堡規(guī)則》(新海商法第46條) 。(3)賠償責任?!稘h堡規(guī)則》把《海牙規(guī)則》中承運人的不完全過失責任改為承運人的推定完全過失責任制。即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傭人員為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則,承運人對在其掌管期間因貨物滅失、損壞及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4)貨物?!逗Q酪?guī)則》中貨物的概念不包括艙面貨物和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及活動物?!稘h堡規(guī)則》規(guī)定,承運人只有與托運人達成協議或符合特定的貿易習慣或為法規(guī)或條例要求時,才能在艙面載運貨物,否則要對艙面貨物發(fā)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對于活動物,只要承運人證明是按托運人對該動物作出的指示辦事,則對動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貨造成的損失視為運輸固有的特殊風險而不承擔責任。我國《海商法》中也規(guī)定了與之相類似的內容。(5)賠償金額。《漢堡規(guī)則》將《海牙規(guī)則》和《維斯比規(guī)則》的規(guī)定提高到每件或其它裝運單位835 計算單位或相當于毛重每公斤2.5計算單位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所謂計算單位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guī)定的特別提款權。對于延遲交貨,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以相當于該延遲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為限,但不得超過海上運輸合同中規(guī)定的應付運費金額。(6)保函?!稘h堡規(guī)則》將保函合法化。規(guī)定托運人為取得清潔提單向承運人出具承擔賠償責任的保函在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有效,但對提單受讓人包括任何收貨人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無效。在發(fā)生詐欺的情況下(無論是托運人或者承運人) ,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且不能享受公約規(guī)定的責任限制利益。(7)索賠與訴訟時效。《漢堡規(guī)則》將《海牙規(guī)則》和《維斯比規(guī)則》規(guī)定的1年時效改為2年,并經接到索賠要求人的聲明可以多次延長。收貨人應在收到貨物次1日,將損失書面通知承運人。如貨物損失屬非顯而易見的,則在收貨后連續(xù)15 日內,《海牙規(guī)則》規(guī)定3天內,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7天內,集裝箱在運輸交付貨物次日起15天內,延遲交貨應在收貨后連續(xù)60天內將書面通知送交承運人,否則,收貨人喪失索賠權利。(8)管轄權。對此,《海牙規(guī)則》和《維期比規(guī)則》均未作規(guī)定?!稘h堡規(guī)則》規(guī)定,原告就貨物運輸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作下列選擇:A 被告主營業(yè)所所在地或慣常居所所在地;或B 合同訂立地,且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yè)所、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訂立的;或C 裝貨港或卸貨港;或D 海上運輸合同中指定的其它地點。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主要講解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一、保險單證的性質及其轉讓。1、保險單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承保的證明,也是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保險權利義務的保險合同。在被保險貨物受損時,是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是銀行結匯的重要單據。我國進出口貿易使用的保險單據有:定值保單,包括保險單和保險憑證(是簡化的保險單),預約保單和流動保單。2、根據海運保險習慣,如果被保險人所有的貨物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承保該貨物的保險單及其權益也隨之轉讓,無須經保險公司同意。保險單轉讓一般采用空白背書方式,由被保險人在保單背面簽名。也可以寫上受讓人名稱,這是記名背書。值得注意的是,不論采取何種轉讓方式,保單的轉讓必須在貨物所有權轉讓之前,或與貨物所有權轉移同時進行。如果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然后再辦理保險,這種轉讓無效。因為此時被保險人已經喪失貨物所有權,無可保利益,保單轉讓無效。二、海上貨物運輸承保的風險和損失。(一)承保的風險承保的風險有2類:1、一類是保單列明的風險,這是最古老的,傳統意義的風險,是任何一種海上運輸航行都可能遭遇的。包括:(1)海上災害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意外原因造成的外來事故,是指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伏、爆炸造成的損失。(2)火災是指雷擊引起的火災。船長、船員過失,船舶修理時工人過失引起火災。2、另一類是外來風險,包括:碰撞破碎、偷竊、受潮、串味、滲漏、水淋、玷污、鉤損等外來原因,以及由于戰(zhàn)爭,暴動、罷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貨損。(二)承保的損失。損失分為全部損失、部分損失以及為營救貨物支付的費用。(1)全部損失(total loss)。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所謂實際全損指貨物全部毀滅或因受損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險人已無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實際全損不僅指整船貨物全部滅,也包括:一張保單所保貨物全部滅失,一張保單所保的分類貨物完全損失,裝卸中一個整件貨物完全滅失,使用駁船時,一條駁船所載貨物完全滅失。推定全損指貨物受損后對貨物的修理費用加上續(xù)運到目的地的費用超過其運到后的價值。對于實際全損,保險人給予賠償。對推定全損,由被保險人選擇:按實際全損進行索賠,則必須向保險人發(fā)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否則,按部分損失進行索賠。(2)部分損失(parial loss)。即除了全部損失以外的一切損失。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分為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和單獨費用。共同海損指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遭到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別犧牲或支出的特別費用。對于共同海損所作犧牲和支出的費用,用獲救船舶、貨物、運費獲救后的價值按比例在所有與之有利害關系的受益人之間進行分攤,因此,共同海損屬于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對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以及共同海損分攤都給予賠償。單獨海損是指貨物因承保風險險引起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單獨海損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受損方自己承擔,是否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取決于當事人投保的險別及保險單的條款是如何制訂的。單獨費用是為了防止貨物遭受承保風造成的損失或滅失而支出的費用。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常用的是倫敦保險業(yè)協會制定的貨物保險條款,我國對外貿易運輸中除上述條款外,還經常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分一般保險條款和特殊保險條款:一般保險條款包括三種基本險別: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特殊保險條款包括: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1、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險是三種基本險別中保險人責任最小的一種。原意為“單獨海損不賠” 。(1)承保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損,整批不單是一張保險單的所有貨物,更不是整船的所有貨物,包括一張保單下的分類貨物;(2)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3)運輸工具在發(fā)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4)裝卸時,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為搶救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等。2、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原意為“單獨海損負責” 。除承保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3 一切險(All Risks)除承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損失外,還承保由于外來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所謂外來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險承擔的損失,而不包括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等。一般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它們全部包括在一切險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險或水漬險后,根據需要加保其中一種或幾種險別。特別附加險7種:包括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曲霉素險、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 或澳門存?zhèn)}火險責任擴展險、賣方利益險。特殊附加險3種:戰(zhàn)爭險、戰(zhàn)爭險的附加費用和罷工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在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后,經特別同意,在投保了基本險后可以加保。(二)倫敦保險業(y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目前,通用的是1983年4月1 日起使用的貨物保險條款,共有6種。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貨物保險條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1 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來的一切險、水漬險和平安險避免了過去因險別名稱含義不清且與承保范圍不符產生的誤解,消除了原險別之間的交叉與重迭。2 增加了承保陸上風險的規(guī)定如B、 C條款承保由于陸上運輸工具的顛翻、出軌、碰撞引起的貨損以及湖水、河水侵入船舶造成的損害。3 獨立投保的保險條款協會貨物保險條款除A、B 、C 條款外,還有協會戰(zhàn)爭險條款、罷工險條款、惡意損害險條款,均可獨立投保,或在投保了 A、B、C 條款后加保。(三)索賠當發(fā)現貨物損失時應立即向保單載明的,保險公司理賠代理,申請聯合檢驗(如果僅由商檢機構檢驗,保險公司不予承認),并向承運人、托運人、海關、港務當局所要貨損貨差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要提供運輸文件。索賠期限是自卸貨時起,不超過2年。 第五章在中國剛剛加入WTO之際,熟悉WTO 的基本知識有重要意義。世界貿易組織是在組織上取代關貿總協定,協調和約束各成員貿易政策、法規(guī)和措施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它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教材介紹了WTO關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主要規(guī)則、制度。應重點掌握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主要成果;WTO與GATT 在組織上和制度上的的關系;GATT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含義,適用范圍,主要內容。談一談原則。1、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 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于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yōu)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guī)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單方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互惠的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yōu)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 地、自動地適用于締約國的另一方。后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優(yōu)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國際經濟交往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一國在經濟關系中給予另一國公民的優(yōu)惠待遇不應低于該國現在和未來給予任何第3國國民的待遇。關貿總協定第1條規(guī)定了這項原則,其含義是:一成員就任何一項進口產品給予另一成員在關稅或其他方面的優(yōu)惠,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于其它成員的相同的或類似的產品。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本質是要求WTO成員不得對來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員國的相同或類似的進出口產品,在實施優(yōu)惠和限制方面實行歧視待遇,它是多邊貿易規(guī)則的基石,也是多邊貿易體制賴以生存的法律基礎。根據GATT第1條的表述,最惠國待遇原則既適用于影響貨物進出口的邊境措施,也適用于影響貨物在進口國銷售的,進口國當局執(zhí)行國內規(guī)章方面的措施。具體適用范圍是:在征收進出口關稅方面;在征收與進出口有關的各種費用方面;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與進出口有關的規(guī)章手續(xù);進口貨物的國內稅費;;例外條款中允許實施數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例如配額分配方式。GATT最惠國待遇原則具有多邊化、制度化、無條件的特點。實行最惠國待遇,允許有4個方面的例外:(1)區(qū)域經濟一體化中,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qū)等區(qū)域性的優(yōu)惠安排。(DATT1994第24 條)(2)發(fā)展中國家、成員享有的特殊差別待遇。(3)邊境貿易中,給鄰國的特殊貿易便利。(4)知識產權領域的一些例外。最惠國待遇有4個要點:(1)自動性。給某個成員的優(yōu)惠條件,其他成員自動享受。(2)平等性。優(yōu)惠是無差別的。(3)互惠性。權利義務的對成。(4)普遍適用性。存在于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知識產權領域。最惠國待遇范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zhèn)}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guī)定、手續(xù)和費用;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fā)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的范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xù)等也包括在內。最惠國待遇源于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后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yōu)惠,而后者則由于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yōu)惠。二次大戰(zhàn)后,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fā)達國家對所有發(fā)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yōu)惠制。2、國民待遇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國民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在經濟活動和民事權利方面,給予其境內的外國國民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公民享受的待遇。在國際間簽訂的投資保護協定和友好通商協定,都需要規(guī)定這項原則。GATT第3條確認了這一原則,其含義是:一締約方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時,進口方不應直接間接地對該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在關于產品在國內銷售的法律規(guī)章實施方面,不得用來歧視外國進口產品,保護本國產品。實行國民待遇原則有3個要點:(1)它的適用對象涉及的領域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在3 個領域內,適用對象不同,具體體現也不同。(2)進入進口國以后,才涉及到國民待遇原則。在進入進口國市場之前,談不上國民待遇問題。(3)給進口方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國產品,但是,可以高于本國產品。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不同,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僅適用于進口國對進口產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國內稅和國內規(guī)章方面的措施,要求進口產品一旦被課征關稅和其他通關費用入境后,就應予國內產品享有同等待遇,不應再隨意征收高于相同或類似國內產品的稅費,使之在進口國國內市場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國內稅是與產品進口無關的稅費,它既對國內產品征收,也對進口產品征收,例如增值稅,銷售稅等。國內規(guī)章方面的措施是指,可能影響產品在進口國銷售的涉及產品標準、技術標準、安全標準、質量和環(huán)境標準等方面的法規(guī)實施中所采取的措施。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邊境措施,例如海關估價、通關征稅手續(xù)、進出口商品檢驗、許可證手續(xù)。有關邊境措施的不歧視規(guī)則已體現在GATT第13條非歧視地實施數量限制中。國民待遇原則也不適用于投資措施和產品出口。各國投資立法中普遍存在對外國投資的一些限制條件,如當地含量要求,出口實績要求,即把投資企業(yè)必須購買東道國一定數量產品和出口一定數量產品作為批準外國投資的條件,這類規(guī)定相當于給本國產品特殊保護,歧視同類的外國產品。但是這些規(guī)定,與外國直接投資的市場準入相聯系,并不直接針對在國內銷售的進口產品,所以國民待遇原則對其不適用,這方面的問題由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簡稱TRIMs)調整。3、消減關稅、約束關稅原則。削減關稅是指通過互惠互利的談判,大幅降低關稅和進出口其他費用,特別是高關稅;關稅約束是指一成員達成的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障礙的承諾載入減讓表中,形成有約束力的義務,各成員不得隨意實施超過減讓表水平的關稅率或增加其它稅費。4、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GATT第11條13條闡述了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概括如下:(1)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不得對其它成員產品進口和本國產品出口實行禁止或限制,不論是采取配額、許可證還是其它措施;(2)允許各成員采取一定的保護本國工業(yè)或其它產業(yè)的措施,這種保護應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并盡可能維持在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應采取數量限制;(3)在GATT允許的特定情況下,各成員可以對某些產品進出口實行一定數量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與若無此限制時其它成員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斗召Q易總協定》的范圍,主要規(guī)則是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最惠國待遇是一般性義務,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是具體承諾義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適用范圍主要內容。TRIPS協議與原有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相比,在專利權,版權保護方面的更新和突破。掌握WTO,傾銷,補貼,保障措施等重要概念。此外,大家首先要熟悉WTO法律體系。第六章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最早的國際公約是1883年產生的《巴黎公約》,《巴黎公約》保護發(fā)明專利,商標等8大類知識產權,《巴黎公約》的主要內容是規(guī)定國民待遇原則,優(yōu)先權原則,商標,專利權獨立性原則以及在一定的條件下允許強制許可。我們應理解這些原則的準確含義?!恫疇柲峁s》是保護版權的主要國際公約,它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的,主要內容是規(guī)定了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是WTO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協議,該協議保護7 個方面知識產權,在版權保護方面明確將計算機軟件和數據編輯作品納入文學作品保護范圍;允許某些作品作者享有租借權;將羅馬公約規(guī)定的鄰接權列入保護范圍,規(guī)定較長保護期。應重點了解TRIPS協議的內容,因為它首次在140個WTO 成員中提出了知識產權保護最低標準。知識產權轉讓是通過許可協議來實現,我們應重點掌握按授權范圍的大小劃分的許可協議的種類,主要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還應了解許可協議包括的主要條款以及調整的事項。第七章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重點內容。國際投資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在東道國開辦工商企業(yè)的投資活動,以獲取利潤為目的。國際間接投資是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以實現貨幣增值為目的。我們應了解國際投資的企業(yè)形式,建立中外合資企業(yè)是我國吸引外資的主要形式,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中外雙方共同舉辦,共同管理經營,雙方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和盈虧。除此以外,我國還采取中外合作開發(fā)自然資源的投資合作,根據我國法律海洋石油資源的開發(fā)采取由國家特許境內企業(yè)與外國合營的開發(fā)形式。BOT項目融資是新的投資方式,應了解其基本含義,性質。有關國際投資的國內法系包括資本輸入國(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管制和資本輸出國對本國輸出者的保護措施,資本輸入國的管制是重點,包括在投資范圍的限制,投資股權上的限制;對利潤轉移的限制;嚴格審查批準;對外資經營活動的管理等等。資本輸出國的對于本國海外投資提供保護,主要是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關國際投資的國際立法,最重要的是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對這份協議,教材在 WTO多邊貿易體系和國際投資法體系兩章中都作了介紹,應結合起來理解,應了解協議的宗旨,適用范圍以及協議明確禁止各成員實施的兩大類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抖噙呁顿Y擔保機構公約》(MIGA)也稱“漢城公約”,其宗旨是對成員國的投資者向外國投資的非商業(yè)風險即政治風險給予擔保,以促進向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的投資。我們應了解公約規(guī)定的擔保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機構,承保的險別,對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合格東道國的基本要求,代位權的規(guī)定?!督鉀Q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ICSID)也稱“華盛頓公約” ,其宗旨是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議提供便利,根據公約設立的“ 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是世界銀行的下屬機構,我們應了解提交該中心解決爭議的必要條件,它的處理投資爭議范圍,對提出爭議解決的當事人要求的條件,仲裁裁決的效力。第八章國際金融法首先涉及對各國貨幣制度的穩(wěn)定國際協調。1944年在美國新罕布爾州布雷頓森林召開了國際貨幣金融會議,簽定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是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建立的以美圓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其內容是(1)建立永久性的國際金融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維護各國貨幣及匯率的穩(wěn)定。(2)建立以美圓為中心的金本位體系。實行美圓與黃金掛鉤,各國貨幣與美圓掛鉤的“雙掛鉤制度 ”;(3)實行固定匯率制,各國貨幣只能在1%的幅度波動;(4)取消外匯管制,會員國未經批準不得對經營項目的支付加以限制,不得采取歧視性差別匯率和復匯率制度。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以美圓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產生動搖,1978年修改《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牙買加協定》生效,以美圓為中心的貨幣體系終結,但是《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仍起到協調成員國貨幣制度的作用。國際商業(yè)貸款合同條款是規(guī)定借貸雙方權利義務的協定,其中許多條款可以保證借款人到期償還債務,通過陳述保證條款,借款人應保證其經營財務狀況良好真實,其貸款項目經合法授權。約定事項條款規(guī)定借款人不得在其資產上設置抵押權和其他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條款規(guī)定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的救濟辦法;擔保條款,包括信用擔保,物權擔保,浮動設押擔保,可以為貨款償還提供法律保證。這些條款我們應學會靈活運用。在跨國銀行監(jiān)管方面有兩個重要的國際協議體系:一個是WTO金融服務貿易規(guī)則框架,它主要由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金融附件一,《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組成這些規(guī)則,調整WTO成員銀行,保險,證券服務,但中央銀行或貨幣發(fā)行機構按貨幣和匯率政策進行的職能活動,屬于法定的社會保障計劃的活動,不屬于調整范圍。協議還允許各成員為維護國內金融穩(wěn)定而采取審慎措施,(包括貨幣政策,信用政策,外匯政策等措施)。另一種重要國際協議體系是巴塞爾銀行監(jiān)管機構體系,1975年,12 個發(fā)達國家成立“ 巴塞爾銀行監(jiān)管委員會”,由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及監(jiān)管當局的代表組成,委員會制訂了一系列的協議文件,建立起統一的跨國銀行監(jiān)管原則標準,有利于成員國之間在銀行監(jiān)管方面合作和信息共享,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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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 經濟法 名詞解釋 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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