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qū)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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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區(qū)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規(guī)范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廣州市文物保護規(guī)定》及《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區(qū)文物保護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專項資金使用遵循“??顚S?、保證重點”及“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分別負擔”的原則。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國家和上級地方政府的專項資金支持; (二)本級政府安排的專項經費; (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需由本級政府財政承擔費用的搶救性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 (二)對不可移動文物搶修、修繕、保養(yǎng)的資助和補助; (三)聘請文物保護監(jiān)督員; (四)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五)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支出內容: (一)前期費用支出,指為文物修繕工程項目實施所進行的前期準備工作費用支出,包括搶救性考古調查、勘探和發(fā)掘、地形測繪、資料購置、規(guī)劃設計、工程方案勘察設計、咨詢論證和工程監(jiān)理; (二)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支出,指對文物修繕工程費用支出,包括文物本體修繕、保養(yǎng)、載體的搶險、加固和保護等; (三)保護性設施工程支出,指為文物修繕本體保護、展示為目的的陳列工程設施、設施建設支出,包括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他防災減災工程、展示設施工程等; (四)其他支出,包括聘請文物保護監(jiān)督員;文物保護的“四有”工作、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及科學技術研究;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文物保護相關勞務、培訓等項目支出。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申請的項目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xù)項目。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預算的項目,延續(xù)項目是指往年批準的、需要在本年度預算中繼續(xù)安排經費的項目。 (一)新增需由本級政府財政承擔費用的搶救性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由建設單位向番禺區(qū)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qū)文物辦”)提出申請,按法定程序開展工作。 (二)新增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yǎng)、搶修、加固,由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所在的鎮(zhèn)、街文化體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鎮(zhèn)、街文化體育服務中心收到新增項目申請后,提出當年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申請計劃和方案,向區(qū)文物辦提出申請。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項目現(xiàn)狀說明,項目實施的具體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的經費預算,擬申請補助額度; (四)項目進度安排,實施期限;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第八條 區(qū)文物辦對項目申請匯總,對區(qū)級(含區(qū)級)以下不可移動文物申請項目,聘請相關文物保護專家進行評審,經現(xiàn)場實地勘察、書面評估等方式對所報項目和補助額度進行核實、評估,提出初步意見。區(qū)文物辦提交區(qū)財政評審中心進行評審,確定補助額度后,報區(qū)文廣新局審批確認。對市級(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報市文廣新局組織評審。 第九條 文物保護資金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對需由政府財政承擔費用的搶救性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的經費給予全額補助; (二)不可移動文物修繕項目的補助標準如下: 第一、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區(qū)級以上(含區(qū)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搶修,按已審定方案預算不超過50%的額度給予補助,每處文物保護單位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區(qū)級以下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搶修,按已審定方案預算不超過30%的額度給予補助,每處不可移動文物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二、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對非國有區(qū)級以上(含區(qū)級)文物保護單位勘察設計經費給予全額補助; 對非國有區(qū)級以上(含區(qū)級)文物保護單位保養(yǎng)維護費、修繕工程費、載體的搶修加固及其他支出項目經費按已審定方案預算不超過70%的額度給予補助,每處文物保護單位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對非國有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養(yǎng)維護費、修繕工程費、載體的搶修加固及其他支出項目經費按已審定方案預算不超過20%的額度給予補助,每處不可移動文物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三)其他項目按相關財務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經審核批準的項目,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須報區(qū)文廣新局批準后調整。 第十一條 用于文物修繕、保養(yǎng)、搶修、加固的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每年6月30日前下達。區(qū)本級預留50萬元用于文物的緊急搶修,當年未使用的資金結轉第二年使用。 第十二條 國家、省、市級補助我區(qū)的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由區(qū)文物辦按財政資金使用規(guī)定撥付實施單位。 第十三條 已下達資金的項目當年未完成的,資金結轉第二年繼續(xù)使用。項目完成后,如有結余資金,上交區(qū)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使用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均須按預算管理規(guī)定、工程管理規(guī)定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實施項目。項目結束后,由區(qū)文物辦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況輕重,暫停項目批核、暫停經費撥付或收回專項經費,并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一)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 (二)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 (三)項目申報時承諾的配套經費不到位; (四)未按項目核準方案要求開展實施的。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績效評估制度。區(qū)文物行政部門、區(qū)財政部門組織對各鎮(zhèn)、街文化體育服務中心和文物使用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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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禺 文物保護 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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