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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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2008年修正) (2005年12月29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91號令發(fā)布 ,2006年 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使用,適應城市建設和發(fā)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市、縣、建制鎮(zhèn)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huán)衛(wèi)設施、園林綠化、消防、供氣、供熱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收取給排水、電、氣、熱、道路等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縣(市、特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設區(qū)的市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權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的監(jiān)督指導工作。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和標準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進行監(jiān)督、審計。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以下范圍和標準征收: (一)在貴陽市南明區(qū)、云巖區(qū)、小河區(qū)以及金陽新區(qū)城市規(guī)劃區(qū)和貴陽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0元;新建、擴建生產性設施和機關行政辦公樓,每平方米建筑面積70元;新建、擴建住宅和公益服務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元。貴陽市其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guī)劃區(qū)執(zhí)行本條第(三)項確定的征收標準。 (二)在貴陽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元;新建、擴建生產性設施和機關行政辦公樓,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元;新建、擴建住宅和公益服務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 (三)在縣(市、特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新建、擴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元。 (四)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具備社會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營利性質的建設項目,應當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繳、免繳范圍見《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 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根據社會發(fā)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可以由省價格、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 第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公示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以及減繳、免繳目錄。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單位應當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按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收費。 第九條 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筑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征管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核準報告或者項目備案通知),以及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文件和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并按上述資料確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對原房屋建筑進行擴建的,按擴建面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申請免繳、減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征管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免繳、減繳申請,并提供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 受理減繳、免繳申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減繳、免繳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減繳、免繳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減繳、免繳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減繳、免繳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市、縣(市、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使用計劃撥付。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fā)展改革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使用計劃撥付。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未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征收、使用、管理、監(jiān)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擴大征收范圍和提高征收標準; (二)違反規(guī)定批準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經貴州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7月20日批準的《貴州省征收城鎮(zhèn)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 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目錄 一、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幼兒園、高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高等學校的教學設施及辦公樓、教師單身宿舍及學生宿舍和食堂。 二、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一)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城市給排水、供氣、供熱、供電、園林綠化、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的生產性用房。 (二)按規(guī)劃批準建設的停車場。 (三)九年義務制教育的中小學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樓)、體育場館、辦公樓、教師單身宿舍及學生宿舍、師生食堂設施。 (四)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工人文化宮。 (五)敬老院、福利院、軍休所、軍供站、軍休服務站、優(yōu)撫醫(yī)院、光榮院、復退軍人慢性病康復醫(yī)院、假肢康復中心、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單位(陵、園)、救助管理站、救災物資倉庫、經常性社會捐助站、非經營性社區(qū)服務中心、非經營性老年公寓、非經營性養(yǎng)老院。 (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鎮(zhèn)衛(wèi)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紅十字會所屬醫(yī)療機構建設項目。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訓練培訓基地、消防指揮中心、勞動教養(yǎng)所(勞動教養(yǎng)學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調解庭、監(jiān)獄、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審判法庭、行刑場所。 (九)軍隊建設項目(向社會開放的經營性項目除外)。 (十)發(fā)生重大災害和突發(fā)事件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修建的臨時安置用房。 (十一)經規(guī)劃批準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經營性的臨時建筑設施。 (十二)在原址進行的不改變使用性質、不擴大建筑面積重建項目和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十三)按規(guī)劃進行綜合配套開發(fā),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住宅小區(qū):貴陽市建筑面積40萬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縣(市、特區(qū))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 (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繳的其他項目。-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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